第四章 研究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社會企業認證途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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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研究則逐漸歸納入「經濟」、「社會」及「治理」三個目標之內。而美國在企業社 會責任背景下,則發展出「經濟」、「社會」與「環境」三個目標。對於臺灣而言,經 濟與社會兩個準則爭議性不大,但對於環境與治理,則出現不同的看法,或認為應該 將社會與環境融合成為一個指標,《社會企業推動條例》草案也是採取此種定義方式,
或者認為應該尊重大同準則間的差異,甚至可能發展出經濟、社會、治理與環境的四 重底線架構。學理分類之價值在於,有助於政府與民眾瞭解社會企業之內涵。例如獲 認證為社會/經濟/環境類別,並可作為將來相對應之政策工具介入之依據。
第二節 社會企業認證途徑分析
臺灣社會企業興起動力主要來自於民間力量的自主推動,後續受到政府部門關 注與重視,政府透過「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推動社會企業,先鼓勵臺灣公益團體自律 聯盟進行自我揭露的登錄機制,但對於是否參考各國經驗推動社會企業認證機制,雖 然受到官方的關注,但目前則尚無定論,相關法規草案也未規劃類似韓國《社會企業 振興法》的強制性認證方式。對此議題,以下茲從認證方式、政策配套及法制問題三 個視角加以分析。
壹、社會企業認證之方式
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於 2015 年登錄 101 家社會企業,其目的在於鼓勵社會企 業透過揭露部分資料,讓社會大眾得以認知社會企業的發展概況。社會企業認證的核 心價值在於提升公信力(鄭勝分,2018: 32-33),又可區分成低密度管理的行業自律 認證,及具備公權力授權的中密度管理,及具備法制基礎的高密度管理認證。美國 B Corp 由非營利組織 B LAB 負責認證,乃是一種行業自律的志願性認證方式,而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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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SEM 及香港的 SEE MARK 雖皆由民間組織負責認證工作,其背後有明顯的政策支 持,屬於中密度管理的志願性認證方式,韓國《社會企業振興法》採取強制性認證方 式,非獲得「社會企業振興院」之 KoSEA 認證者,不得自稱為社會企業,係屬高密 度管理的強制性認證方式。
對於應採取何種認證方式,應該回歸認證目的加以觀察。
我覺得要回答強制還是志願,其實還是要再回到更高的命題就是,認證的目的是 什麼?強制與志願應視認證目的性而定。(B1)
多數受訪者認同志願性認證方式,志願性認證方式的前提在於自由選擇,社會企 業可以選擇行業自律的志願性認證,雖不受政府規範,但也喪失政策工具介入之正當 性;反之,對於政府而言,其核心任務在於確保公共政策的良善實踐,故若需要政策 工具的介入,政府必然會設下一些規範,權利與義務必須相等,而這也是責任政治的 必然展現。鑑於前述認證目的的差異性,對於社會企業認證,從管理密度低到高,可 以區分成三種型態:第一為偏重正名的志願性認證方式,第二為透過公權力認可之獨 立第三方認證,第三則是強制性認證,以下茲分述其相關論點。
一、 以正名為導向的志願性認證方式
對許多社會企業而言,其認為社會企業認證乃是自我正名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跟 相關利害關係人宣告本身的社會價值,故不希望官方介入,即便無法避免官方的關愛 眼神,也希望官方只要扮演第二線的監督角色即可。
認證就是確認你的自我宣告是否為真,官方只要扮演監督角色即可。(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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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的目的其實又分好幾個層次,最簡單也是最容易就是正名嘛,避免洗綠的問 題。(B1)
在此思維下,社會企業認證乃是一種公信力的自我試煉,由民間獨立機構所做之 認證,除可提升認證的效度外,也可以避免政府介入可能產生的背書風險,故此種自 律機制就成為社會企業的首選,並且可以避免限制社會企業的範疇。
民間獨立機構,透明度、公信度、評審選擇及評分方式。因為真金不怕火練,公 信力標章可以嚴格一點。(A2)
官方最好不要插手,因為出事要政府來背風險。最好由民間業者自律,自律成立 一個認證機構。(A3)
公權力認證必須很嚴謹,因為嚴謹就會講究定義,因為要定義就會變得很狹窄,
也限制了社會企業的發展。(A4)
而由民間自行認證的優勢在於讓社會企業得以建立更有效率的合作平台,而社會 企業財務主要來自於消費者的信賴與支持,故取得消費者信任乃是社會企業永續發展 的關鍵,也是認證的核心價值。
民間認證我覺得是可以的,因為可以看看其適用性,並加以修正,透過行業自律,
可以增加公信力。(A4)
取得市場的信任,無論是服務或產品,可以開發多家認證機構,取得消費者信任 才有辦法做下去。(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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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單位的認證不一樣嘛,但你只要讓人家知道你是社會企業,那麼可能提升消 費者對你的信心,或是你的興趣、好感度。(B2)
由社企自己運作,例如取得認證後,就可以成立一個協會,由協會自己運作一個 獎勵機制,例如透過合作,可以達成一個較低成本、共有推廣平台。(A5)
認證不是獎狀,認證只是品質管理。以環保標章為例,政府採購接受了民間訂立 的某一個規範,這個規範就是環保標章。(A6)
誘因其實來自於今天我要做 ISO 22000 認證之後,我在對外在接單的時候,其實 是被認可的,我今天在接大企業單、高鐵的單,以及我在接通路的單的時候會被 認可,我的誘因來自於這裡,不來自於政府,所以我現在思考的是,就像剛剛講 的,我這個認證他到底的目的是什麼,其實是要思考清楚的,可能不只是後續的 配套措施或有沒有法源。(B3)
二、 以公權力為導向的志願性認證方式
雖然社會企業希望保留更大的自主空間,但多數社會企業仍希望政府可以扮演積 極性的促進角色,故希望政策工具可以適時介入,而政策工具介入必須有其正當性,
故偏向採取具有公權力基礎的志願性的認證方式,而社會企業也認為此種認證方式更 具備鑑別度,也更容易取得消費者的信任。
雖然大家未必信任政府,對政府出來說這個單位時,大家還是選擇相信這個單位,
哪麼我覺得社企單位的公信力,某些程度仍舊需要官方公權力去支持。(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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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認證很重要,因為這代表客戶對你的鑑別度,民間沒有這個本事。志願認證 就是股票市場在那邊,你經過一連串審核,有本事才進去。(A8)
過去社企登錄的時候,民間這些社企們就會覺得說,喔如果我是今天想要打進政 府供應鍊,那我做這個登錄對我就是有利的,因為就是的確政府會比如說經濟部 他會優先的去遊說這些國營事業採購社企登錄。(B1)
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公權力導向之志願性認證,應該委託第三方公正組織負責,
且其認證指標必須為官方所認可。
政府的角色做什麼?當然政府的角色某種程度是要去定義一些認證的指標,但他 不是自己又跑去做認證,因為他就會有球員兼裁判或者更很多這種東西的混亂,
那所謂的官方認可的第三方,我以臺灣觀察不管是社企聯盟、公益自律團體聯盟 那樣的角色,或者要單獨像 KOSEA 那樣的角色都是 OK 的,那他這個認證後面 還有一個功能,這個組織某種程度也可以做輔導的功能,輔導他做認證。(B4)
如果像英系 CIC 的作法有一個比較多的資源的挹注,但他的限制也比較多,在這 時候像他們的幾個 SE 的標準或者 survey 他們通常組織裡面都有一些政府單位的 部門,認證是要透過第三方的認證,所以像 SEUK 他們是屬於在認證的部分。(B5)
三、 有條件支持強制性認證方式
部分受訪者並不認同強制性的認證方式,除批判韓國社會企業強制性認證外,也 擔心強制性認證將造成資源依賴,甚至會限縮社會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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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強制性認證是惡法,若要強制,就立法算了。(A9)
政府強制沒有道理,或者說社會企業靠政府補助沒什麼道理,韓國例子,他們不 但要做天使,還要做媽媽,還要做導師,後面還要做贊助人,沒完沒了,這樣跟 非營利組織有何不同?(A4)
強制性就是有一定法律或好處在後面,就是高密度管理,沒有人希望那樣。民間 認證機構越多越好,透過市場法則進行淘汰。(A10)
臺灣未來社會企業認證的途徑,如果是用認證的話,是讓政府管制或是強制的話,
那當然會限縮到社企發展。(B5)
但對於社會企業長期發展,或者涉及政策工具介入時,則認為強制性認證乃是必 然的趨勢。
政府應該帶頭,較具備公信力,失敗再修正。由政府強制性認證也許是好事,因 為如果可以通過政府嚴苛規定,就可以縮短與顧客間之信任磨合期。(A11)在官方 認證前提下,可以提供足夠的租稅獎勵,如人才及研發投資減稅。(A8)可以有稅 務優惠、優先採購、免費育成。(A2)
社企認證應先定義,發展過程中採志願性,終極目標應朝向強制性認定,因需對 社會大眾負責信、公信力。由公正第三方或官方所認可之單位執行,以維持彈性,
並具輔導功能(類似優良食品標章)。認證非為政策配套,但不是不能做。(B4)
四、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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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會企業認證的方式,受訪者多數認可應採取志願性認證方式,鑑於認證 目的性的差異,本研究據以歸納為正名導向及公權力導向兩種不同視野。就前者而言,
社會企業認證目的在於自我宣告,但此種正名機制並非無償,必須思索社會企業為何 願意參與認證,重要誘因有二,其一為建立行業自律,建立更有效率的合作平台,例 如 B Corp 就是如此,臺灣許多社會企業付費取得美國 B Corp 認證,此種認證並無法
社會企業認證目的在於自我宣告,但此種正名機制並非無償,必須思索社會企業為何 願意參與認證,重要誘因有二,其一為建立行業自律,建立更有效率的合作平台,例 如 B Corp 就是如此,臺灣許多社會企業付費取得美國 B Corp 認證,此種認證並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