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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論

依據前一章資料分析與討論之結果,以下茲歸納三節之重要研究發現,並提出本 研究之觀點。

壹、社會企業認證指標之設計

社會企業認證指標設計與所採認證方式息息相關,本研究認為對於處於初期階 段的社會企業認證而言,簡化版的共同指標有助於跨越組織型態間之藩籬,故現階段 臺灣應先發展簡易版的共同指標。待社會企業量體增多,且專業化程度日趨成熟,且 政府也規劃透過政策工具支持或引導社會企業認證時,則勢將無法以簡單的共同指標 加以完整呈現,此時就需要開始發展公權力導向的認證方式,此時國際的認證分類就 需要被討論與採納,以利設計更為複雜的指標。無論是英國 SEM 所採取的分級設計,

或者香港 SEE MARK 所偏重的規模設計,抑或美國 B Corp 的基本門檻設計,受訪者 普遍認為應該指標應該有分層的設計思維。第一層(或稱為核心層)就是共同指標,

可以適用於各種類型的組織型態,而第二層或者第三層,則需要依據認證需求,由各 認證機構自行規劃。

綜合分析受訪者之意見,本研究認為第一層認證目的偏重正名,故指標設計無 須考量政策需求,同樣地也不期待一定要有政策配套;而第二層則涉公權力導向認證 方式,政府可以透過政府補助或輔導等機制,引導社會企業進入認證體制,而政府也 必須提供背書;若要設計第三層,其認證目的在於爭取租稅優惠或優先採購,此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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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僅政策計畫層次得以完備,尚須涉及法制化層級設計,並需先做相關法規盤點及衝 擊評估。

至於學理層次指標的分類,EMES 已經提供一個理想型的參考架構,雖然國際 組織(如 OECD 及歐洲委員會)普遍採取經濟、社會與治理三重底線的觀點,但評估 臺灣社會企業認證仍處正名階段,本研究認為 EMES 早期所建構之經濟與社會雙重底 線觀點,架構較為簡單易懂,或許更適合當前臺灣社會企業的學理研究。

貳、社會企業認證途徑

從認證目的加以觀察,雖然部分受訪者認為可以採強制性認證方式,但一方面不 贊同採取韓國《社會企業振興法》由官方機構負責認證的方式,一方面則認為強制性 認證應該是未來式的。但必須考量的是,不同認證機制背後隱含不同的公信力認可程 度,若採取自我宣告的正名導向認證方式,乃是一種民間自律的展現,其認證效果與 認證單位公信力息息相關,就目前臺灣現況而言,似乎尚未有得到普遍認可之公正認 證單位;若是採取公權力導向的認證方式,因認證機構受到政府的背書,故其認證效 果易取得政府補助與育成的政策正當性,其公信力當高於正名導向的認證方式;若欲 取得稅賦優惠及優先採購之資格,此認證效果就需要取得類似韓國《社會企業振興法》

之法制地位,透過立法明訂認證之必要性,才能取得稅賦優惠及優先採購之合法性資 格。換言之,認證公信力之高低與政策工具介入之強度呈現正相關,故對於仍在發展 階段的臺灣社會企業而言,本研究認為現階段並非採取強制性認證的時機,且社會企 業認證與法制連結亦尚未成熟,故大部分受訪者認為應該採取志願性的認證方式。

志願性認證方式仍有不同程度之區別,本研究歸納志願性認證之目的,將之區分 成正名導向及公權力導向兩個視角。前者偏向民間自律,認證目的在於自我宣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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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於建立行業自律外,也可以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與支持;後者則偏重爭取政策工 具之介入,透過官方委託或授權方式,以提升政策工具支持社會企業之正當性。

無論採取何種認證方式,其目的都在於提高社會企業的公信力。對於現階段臺灣 社會企業發展而言,正需要思考該採取何種志願性認證方式。以正名導向而言,臺灣 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於 2017 開始推動「社會企業自律平台」,2018 年公布首波 25 家認 證名單5,從前一章表 4-2 可以發現,參與此認證需要繳交申請費(1000 元)及年費 (3000 元)。認證金額雖然不高,問題在於,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雖然曾接受經濟部 委託辦理社企登錄,但政黨輪替後,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已經不再受到經濟部委託,

而參與「社會企業自律平台」取得認證之社會企業,並無法得到政策工具支持之保證,

故參與認證組織就可以歸類為正名導向之社會企業。

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所推動之「社會企業自律平台」認證機制,說明臺灣社會 企業逐漸認同志願性認證的重要性。事實上,官方也透過政策間接支持此一趨勢。例 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2015 年就提出「臺北市社會企業推廣服務計畫」,其政策 目標在於每一年輔導成立 10 家位於臺北市之社會企業,並且輔導其中至少一家取得 美國 B Corp 認證。然而,觀察該局 2018 年度最新委託計畫需求說明,受委託單位必 須透過舉辦招募記者會,「公開擇優臺北市 15 家具明確社會影響力的社會企業,其中 5 家需要穩定營運規模及影響力」,而對於前述 5 家穩定營運規模及影響力,其中至 少 2 家必須「獲得中央或民間(具知名度)之相關選拔獎項、認證或獎勵」,並且輔 導前述社會企業參與公共服務標案,以協助成為公共服務之提供者。從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計畫內容可以看出,輔導社會企業取得認證成為取得公共服務提供者之條件 之一,這是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將社會企業發展(包含認證)與政策補助相結合之 新嘗試。雖然受訪者不認為社會企業認證必須給予政策配套,2018 年「臺北市社會

5 25 家名單都是臺灣著名的社會企業,如大智雜誌、生態綠、里仁、多扶接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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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推廣服務計畫」的意義在於,社會企業認證不一定需要政策配套,但政府仍可以 透過政策工具支持社會企業認證,如透過記者會宣傳社會企業的內涵,此作法契合部 分受訪者之論點。雖然臺灣目前尚無公權力導向之社會企業認證方式,但前述計畫揭 櫫社會企業認證與政策工具連結的契機。

參、社會企業認證指標內涵

從前一章表 4-2 所歸納深度訪談資料發現,即使是社會企業的學者專家或實務工 作者,僅依據深度訪談題綱所提供之經濟、社會及治理三個面向下,大部分受訪者也 僅能回答出部分指標,但仍可從中觀察,「超過 50%收入來自商業交易」回應最多,

代表受訪者普遍關注經濟指標;若考慮到社會企業組織型態的多樣化(包含公司,

NPO,合作社等),理論上應該給予指標不同的優先順序,受訪者對此也提出有不同 的意見,但本研究認為,當前臺灣社會企業以正名導向的認證氛圍甫剛成形,當各界 對於社會企業尚不熟悉,且公權力導向認證方式尚未建立之前,討論指標優先順序並 無實質意義,因為從認證目的性而言,自我宣告與指標優先順序間並無相關性,指標 優先順序的考量對於公權力導向的認證方式較有意義,因為可以提供政策支持或強度 的參考。

以前述「社會企業自律平台」及 2018 年「臺北市社會企業推廣服務計畫」為例,

社會影響力為兩者之共同指標。另,「社會企業自律平台」經濟指標強調「收入來源」, 而「臺北市社會企業推廣服務計畫」則偏重「營運規模」,此結果也呼應部分受訪者 的觀點,即社會企業雖然組織型態多元、指標相當複雜,也不易排出優先順序,而歸 納受訪者意見可以發現,英國 SEM 的分級方式,香港 SEE MARK 依發展規模分類,

及美國 B Corp 的基本門檻方式,皆受到部分支持,顯示受訪者普遍認為社會企業認 證需要有更細緻的分類,而優先順序排列並無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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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企業認證尚屬正名階段,也正處於萌芽期,無論是

認證機構、大眾認知度或政策工具的設計,其實都相當不足,本研究基於前述 結論之觀點,針對臺灣社會企業認證指標之設計,提出立即可行及中長期發展的建 議。

壹、立即可行的建議

一、 建構以商業交易及目標導向為主的簡化版認證指標

2014 年「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的大力介入,臺灣各界對於社會企業開始有了更多 的理解與想像,而經濟部作為該行動方案的主要推動單位,透過委託安侯建業會計師 事務所(KPMG),提供社會企業輔導與融資培訓,雖然也涉及非營利組織及合作社型 態,但營利型組織(包含公司及行號)仍是政策主軸,也可以推論為何表 4-2 深度訪 談者對於「超過 50%收入來自商業交易」最有感,因為對於營利型社會企業而言,

營運能力乃是財務平衡的重要基礎。但若只關心經濟指標,則社會企業將空有其表,

淪為營利之偽裝,故社會影響力成為另一項共同指標。

社會企業無論解釋為「以社會企業家精神解決社會問題」,或者「社會目的組織」

(OECD, 1999),對於一般大眾而言,最簡易的理解就是兼具「社會」與「經濟」兩項 目的,至於前二者該如何融合,或者是否需要列出權重關係,則非一般大眾所關心的 重點,只要兼具即可,此點也可以從部分受訪者意見得到印證,也相當契合偏重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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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向的社會企業認證發展階段。依據前述前提,本研究認為簡易版經濟指標應該設計 為「超過 50%收入來自商業交易」,而社會指標之所謂社會影響力,則應該採取「具 有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具體能力」。即採取此 2 項簡化之共同指標:1. 「超過 50

導向的社會企業認證發展階段。依據前述前提,本研究認為簡易版經濟指標應該設計 為「超過 50%收入來自商業交易」,而社會指標之所謂社會影響力,則應該採取「具 有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具體能力」。即採取此 2 項簡化之共同指標:1. 「超過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