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互為主體的作用─移情
第四節 移情的作用─「我能夠從這邊到那邊」
一、「我能夠」之邏輯與實踐的可能性
談移情,主要講一句話──「我能夠從這邊到那邊」。胡塞爾說,主動的自我 是「自身─可負責的」自由的自我,(Ideas II, p.257);且具有「我能夠」的意識,
具有行動性,且在其過程中所顯現的不只是事件的流逝,還有從自我中心出發的
「我做」、「我行為」。(Ideas II, p.257)被動的自我則是藉由一些感情被「奪走」或
「抓住」,真正的「我做」被中斷,自我的行為被規定,那是不自由的,「寧可被 移動,而不自己移動」(Ideas II, p. 257)的自我。
在我的能力範圍內、我知道並意識到「我能夠做」,這是實踐的可能性,是 我的意志的論題。在意志之前,還有受到「命令」的行為論題,例如受到物欲誘 惑的本能行為,這關係到意志的力量,是否大到足以產生抵抗並克服誘惑的行 為。(Ideas II, p.258)
在物理學的領域中,我的所有能力是以「我的身體的操作」為媒介,即身體 的能力與機能。(Ideas II, p.259)透過經驗,我知道我身體部分以那種特別的方式 移動,使得它們有別於所有其他事物與事物的物理的、機械的移動。正是因為身 體具有主體動作的特性,有「我動」的特性,一個被想像出來的意志,才能夠被 確立,才能夠變成行為的意志。但身體可能遭遇另一種抵抗,例如手痲痺了,用
盡力氣也無法移動,對此顯然物質具有優位性,雖然我可能對手的生理狀況一無 所知。(Ideas II, p.259)
胡塞爾區分兩種對立的「我能夠」:一種為邏輯的可能性,另一種是實踐的 可能性。在幻想中構思虛構的意識,例如半人馬的存在,只是邏輯的可能性,它 不可能真正出現,這種可能性是「信念─邏輯」的可能性,不是「形式─邏輯」
的可能性;(Ideas II, p.262)就此,雖然有說「能夠」的合法性,但不具有實踐「我 能夠」的可能性。至於,「我移動我的手是可能的」,則屬於實踐的可能性,這種 實踐的「我能夠」可以被直觀出來。(Ideas II, p.262)
手的移動和半人馬是兩個極端的例子,有沒有可能存在,一清二楚;但是,
胡塞爾強調,這不只是存有學上的可能性的問題,還是關於「信念」的問題。他 認為,人有「中立修正」(neutrality modification)(Ideas II, p.263)的本事,會對信 念進行修正,即便不具有明證性的信念,也會被我當成可能的,從而導出實踐的 可能性。也就是說,「我相信,我做的到」。
二、從信念到認識上的「我能夠」
如果移情只是信念的論題,一句「我相信我能夠從這邊到邊」就可以解決,
那麼現象學還真是和宗教沒什麼兩樣。在此,胡塞爾又拿出他上方寶劍「反思」, 他說:得自經驗,我知道自己具有自我─統覺,具有經驗的「自身─意識」,不只 具有純粹自我的意識流,且將「自我」中心化。思考是自我─主體的行為,「自 我被形構在自己的(行為的)位置占據之外, 以及它自己的習慣與能力之外,
且是外部知覺的統一體,它的核心是純粹自我。」(Ideas II, p.265)因而,「我是」
(I am)為明證的;但是,沒有必要把自我與自我的特性混在一起。胡塞爾說:「在 任何事件中,每個意向對象的外表,回溯到較高的相似經驗;在事物的理解中,
原則上,沒有任何是新的。如果有,那麼它已經被新的單一層所形構。」(Ideas II,
p. 266) 據此,人們可能往往重複地在相似的引發動機之情境中,只不過動機的 力量有所不同。例如,從小到大,每個人感受力的強度都不一樣,年輕時容易得 意忘形,老年時比較會考慮後果;又如,我作為精神的自我,經由訓練也可能變 得更堅強,更能夠抵擋誘惑。(Ideas II, pp.266-7)所以:
當我說,我不是把自己放在經驗的基礎上,而是放在我能夠測試我 一開始的動機、事實地測試它們的這個事實上,我也能夠增強我的 自由的力量,使它對我完全的澄明;如果我順從的話,那麼我就必 須鄙視自身這個順從的主體,並且這會把這種力量與衝擊,給與非 價值的時刻(moment of non-value),我將傾向於,我不能那麼做,
不能對它給出。我的抵抗的力量因而增強。(Ideas II, p.267)
胡塞爾這裡的「反思」,接近於中國哲學的「反省」,它會檢驗「真理自身」
(truth itself),發現正當性的適當意義,並藉此讓自身在真正的理性中被檢驗,最 高的價值因而被「再現」。(Ideas II, p.268)胡塞爾在這裡不用「附現」,也不用「體 現」,而是用「再現」,顯然他認為有不變的真理,而互為主體是值得追求的目標,
那可會是胡塞爾的信念?
三、他人的影響與個人的自由
誠如胡塞爾所言:「一個人的發展是被他人的影響所決定,受他們的思想、
他們的情感(作為對我的建議)、他們的要求所影響。」(Ideas II, p. 268)且他人 的行為還影響到我個人的發展,不論我是否最終了解到他人的特性,或是否有能 力決定影響的強度。他人的思想還會穿透我的心靈,影響我的內心狀態,且那些 來自他人且被我所接受的,能夠被特殊化為來自其他主體所發出的問題,首先是
作為一種傾向,他對我提出要求,我或許被動、或許不情願地屈從,再再受到他 人的牽絆。
當然,我也可能把他人的感受與我的調和,如此一來,他人的感受變成我的 一部分。在此情況,他人影響我的,就不是只有我所屈從的要求,來自外部決定 我的要求,而是變成一種「從我自己的自我發出的位置占據(position-taking)」
(Ideas II, p.269),這就好比一再受到相似的刺激,接受他人的某些特性,並將其 內化為我個人的習慣,主動地給它們一個位置,自願地加以接受。
因而,理性的自發,個人主體的「自由」,建立在這樣的一個事實,
即我並非被動地屈從於他人的影響,而是自身所決定。或是說,我 不讓自身「沉入」他人的意願和驅使之中,而是自由的行為,以理 性的模式行為。(Ideas II, p.269)
胡塞爾並據以區別出人類人(human person),以及作為理性行為主體的人 (person as the subject of acts of reason)。前者是「我們在自身─知覺與他人的知覺 中所把握的統覺的單一體」,後者「引發動機與引發動機力量的給出,在我們自 己的原初的生活經驗中,也在移情中受用於我們的其他人的生活經驗中」,且是 屬於「特別地精神的,自由行為的生活」。(Ideas II, p.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