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互為主體的作用─移情

第二節 關於自然的移情

《觀念二》區分為物質自然、動物自然與精神世界的形構三部分,前兩部分 談自然界的形構。在自然界中的移情,是把人當成自然存有,且是具有身體與心 靈的存有,身心是一體的,要移必須一起移;然而,他人的身心如何能夠被我「一 起」形構出來,涉及他人的在場與共在場,即附現的概念。分述如下:

一、附現與移情的關係

胡塞爾在《觀念二》第二部分第四章有關「心靈實在性在移情中的形構」中,

開宗明義指出:

在經驗中,在原初形構的領域中,被原初給與的是在時空中事物 的多樣性,多樣的顯現;但是原初地被給與也包含人(men)(「理 性的」活的存有),人不像是被給與的融合,而是可區分為事物 與主體(伴隨主體的心靈生活)的兩層單一體。被給的實際上(eo ipso)也是,作為人類(human),具有統覺某物的行為的人類,相 互關係的可能性,即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的可能性。(Ideas II, p.162)

前一節才提到,他人無法原初地被給與,何以在此要談論移情時,卻又說人 是原初的呢?原來,這裡所指的人是自然界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而非具有 位格意義上的人(person)。他人作為軀體身體和心靈的整體,確實可以是一個原 初的人,但這主要是在本己的、唯我的層次上說的,當涉及互為主體,他人仍無 法原初地被給與。

自然界的「被給與性」(Gegebenheit, givenness)是指事物(感覺材料、對象 等等)的顯現,從意識活動的角度而言,顯現涉及意向相關項。這個概念強調被 顯現者與自我的相對性,或者說,「被給與」是指被給與自我。真正被給與自我 的對象,也就意味著自我可以經驗到的東西。人們是在被給與性中看到對象,在 認識中構造起自身。15被給與性屬於主體的一方,且與生活經驗有關。在對所有 人(或動物)自然的同一性中,被給出的除了事物的顯現,還有人與人(或動物 與動物)之間的社會聯繫、友誼、婚姻、結盟等等。(Ideas II, p.162)

主體對他人的形構涉及附現,附現又和顯現對象的在場與共在場有關。胡塞 爾說,如果我們稱生活經驗為「原初的知覺」(original perception)(其中主體具 有被感知的對象,亦即,在原初的在場中被給出的對象),那麼對象的意義便是

「實際地」、「在原初中的」;除此之外,還有「共─被呈現的」(co-presented)。( Ideas II, p.162)共─被呈現的是不在場,在場與共在場之間有一個基本的差異,即「共 在場會回歸到在場」。(Ideas II, p.162)且對象的原初在場,並不意謂所有它的內在

確定或適當屬性的全部在場;在連續原初的知覺中,對於自我,還存在著帶來對 象可能性的一切,它所從屬的每個特性,在這個知覺的連續中,有一個對象自身 的持續意識在原初的在場之中。(Ideas II, p.163)

不在場的部分即為附現,附現與在場的顯現可以說是同時出現,且是一體的 兩面,有A就有B。由於附現,使得主體得以把握認識對象為同一;但是,這種 認識,很可能只是虛假的認識,不完全的認識。舉例而言,筆者在高雄住了二十 多年,當有人提到高雄,我可以描述這二十多年來在高雄生活經驗的種種,並透 過附現給出高雄的意象;但即便生活了二十多年,筆者對高雄的認識仍只是很小 一部分,其他部分是被我附現出來的。

附現和移情有所不同,其中的基本差異在於附現是唯我論式的,移情才是互 為主體的關鍵,但附現卻可以是移情的基礎。胡塞爾簡述如下:在唯我論主體的 狀況中,附現具有其原初的基礎,在共在場的原初連結中,被連結的組件(members) 系列,被一個接一個的結合在一起。在另一方面,亦即在互為主體的層次上,這 個系統發展為秩序指示系統,由於其他人的連續經驗,藉由移情,他人被形構。

(Ideas II, p.165)

胡塞爾進一步舉例:在唯我論主體的狀況中,觸覺除了有摸的領域還有與此 聯合的感受溫度的領域;當我擠壓心臟四周,我還能夠透過身體的在地化,「感 覺到我的心」,感覺它可以變得更強或變弱。(Ideas II, p.165)此外,唯我論地,當 我的眼睛看到我正在摸的手,還給出視覺影像,對應到摸的動作上。所有這些為 我給出的,一起屬於共在場,也就是屬於附現。在另一方面,「只有在移情中換 位,我所看到的其他人的摸的手,才會為我附現出屬於其他人的手的唯我論視 角,且一切都必須屬於他人,在顯現化的共在場(presentified co-presence)中。」

(Ideas II, pp.165-6)且只有透過移情,對於在那裡被我看到的身體,才有在那裡屬 於他的心靈的生命。然而,這個被認識的他人的心靈存有,也是共─被給的,在 共在場中對目擊的身體的移動,類比地給出他人的心靈存有,及其可能與我一般 的主體。(Ideas II, p.165)也就是說,附現所給出的唯我論視角的他人,必須進一

步透過移情的換位,才具互為主體的可能性,否則在自我主體的一方所附現出來 的他人,可能只是成見下的認識對象。

二、「我作為人」(I as man)的移情

對於「其他人」(the other man),我擁有這個與感覺領域結合在一起的身體,

以及在心靈領域與行為的主體結合在一起的身體。作為「附屬物」的其他人顯然 也確實原初地對我給出;但是,其他人的「自身─經驗」,卻一點也不會「投入」

到我的身體裡面。(Ideas II, p.167)胡塞爾斷言,在唯我論的自我經驗中,所有關 於我所知覺的被給出的他人,只是透過移情,經驗地反射出他人的心靈生活,伴 隨他人身體的形構,轉換他人的這個單一體為我自己。「關於每個人由於其身體 的其他的經驗,站在空間的連結中,在事物中,且涉及其全部的心靈生活,是以 移情這種確定的方式把握,以至於,如果身體移動且占有新位置,靈魂也會共─

移動(co-moves)。靈魂總是與身體成為一個。」(Ideas II, p.167)胡塞爾引據亞理斯 多德的話說:「如果某些事物綁在另一些事物上一起移動,那就是藉由這個移動 的共─移動,並且就像藉由兩個移動形成的全部。」16但他補充說,這個應用,

只能與物理的全部連結,靈魂沒有位置,靈魂連結到身體是基於身體是主體的「器 官」,且所有顯現的關係到肉體性,經由感覺的連結而與身體有關。(Ideas II, p.167-8)

為建立自己和其他人的相互關係,為與某人溝通,人與人之間身體的物理關 係,必須被直觀,這不只是視覺的觀看,還有人與人之間的對話,其中空間與時 間扮演重要的角色,且這個角色必須被理解為,根據它的意義和功能。胡塞爾說:

「意識的合法『自然化』,在於身體與靈魂形成一個真的經驗的單一體的事實,

並且由於這個單一體,心靈獲得了它在時空中的位置。在那裡的其他人,也是以

這種在地化與時間化的方式,為我們給出。」(Ideas II, p.168)因此,在移情中,

我們把他人做為自己的類比來把握,但這類比並不在自我對面產生任何新的結 果,而是「我們同時有一個在那裡的他人的身體,同一化為身體─作為─這裡 (Body-as-here)的現象」(Ideas II, p.168)。也就是說,我先有一個對象的實在性,

亦即在對象空間、對象世界中的他人;然後,我把這個實在性放在一邊,把我的 自我與我的周遭世界並置類比,因此而有「對象性」的第二個自我,以及它的意 義與料。

胡塞爾進一步說,在移情中,我如何參與他人的位置:我把在我面前的一個 顯現的模式同一化為甲,別人同一化為乙,藉由交換位置,而有替代的可能性。

(Ideas II, p.168)如果我們有相同的感受性的話,在空間的相同位置,每個人都有 相同事物的「相同」顯現。也就是說,每個人在相同的位置、相同的照明,所看 到相同的事物,理論上應該是一樣;但是,他人從來不可能,同時像我一樣具有 我所擁有的相同顯現。我的顯現只屬於我,他人的只屬於他人。只有以附現的方 式,我才有共給出的他人的身體、他的顯現與他的「這裡」。相對地,就像別人 身體的「那裡」,是我的「這裡」一樣,我能思考且作為自然對象的我的身體的

「這裡」,在對象的空間中,也是別人的「那裡」,並且我能思考它,就像思考其 他任何事物一樣,將他人附現為一個身體,一個整全的人。(Ideas II, p.169)

由於物理的身體也是自然科學的客體,移情所導致事物的互為主體對象性之 形構,也導致人的互為主體的客體性之形構。人作為自然科學的對象,物理的身 體是理論的底層結構,它只是主體的顯現,且原初地被稱為「事物」。較高層的 才是主體性,在底層的空間之身體中,有在地化靈魂與其意識的生活經驗;並且,

有多少這種主體,就有多少在「自然」中的人,並對應到他們自身中的真實。移 情在此有兩個層次的形構:在底層先形構出其他人的身體,再形構出其他主體。

這些被形構為「對象自然」(Objective nature)的主體,對胡塞爾來說,在關係到 個人的經驗事物的關係性上,是無可爭論的,且「在移情中完成的互為主體的部 署是無可懷疑的」(Ideas II, p. 171)。這是根據感覺的、直觀的與經驗的特性,關

係地存在,主體與主體之間相互依存,共同依賴他們所經驗的身體與靈魂。(Ideas II, pp.171-2)

笫三節 關於精神的移情

除了在自然世界中把人當成自然存有的移情,還有在人文世界中把人當成社 群的一份子的移情,後者涉及文化、藝術等層面之人文間的交互作用,它屬於精 神層次。胡塞爾認為,並不必要把世界分成自然與精神兩邊,且這兩個世界並非 無關,但確實有區別,後者強調意義和價值。(Ideas II, pp.210-1)。更重要的是,

精神的移情與動機引發(motivation)有著密切的關係。分述如下:

一、 動機引發與移情的關係

《觀念二》第五十六節用了將近卅頁的內容,在講解「動機引發作為精神生 活的基礎法則」,如果加上在此之後涉及到動機的相關內容,有一百頁之多,利

《觀念二》第五十六節用了將近卅頁的內容,在講解「動機引發作為精神生 活的基礎法則」,如果加上在此之後涉及到動機的相關內容,有一百頁之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