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舒茲對胡塞爾的互為主體性之批評

第二節 舒茲對《觀念二》的理解與批評

一、有關自然主義與人的態度的理解與批評

胡塞爾在《觀念二》中,區分自然主義與人的態度。根據舒茲的理解,在自 然主義態度中,自然首先是作為物質事物的實在性而被給出,然後是作為精神生 活的實在性。在此態度中,其他的生命存有,呈現給我 的是具有被附現的意向 性之原初顯現的活生生的身體。在本己領域中(胡塞爾在此稱為「在我的獨我的 經驗中」),如果我遭遇類似於我的身體的物質事物,並把它們解釋為「活生生的 身體」,亦即把它們歸為自我─主體,那麼透過感知領域的在地化,使從我自己 的身體轉換到其他的身體,而我的精神行為之間接的在地化也會被轉換。(CP III, pp.69-70)舒茲質疑,這種在地化的「轉換」如何可能發生,並且,隨之的物理與 心理的連續等同,又是如何「合法地」發生。這些胡塞爾都既無法解釋,也無從 理解。(CP III, p.70)

至於,在人的態度上,作為人的「我」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周遭世界的主體。

「我」與「周遭世界」在此被嚴格地牽連在一起:周遭世界是個人在其行為中,

被接受、被記憶、被概念地把握的世界,是人格我所意識的世界,在其舉止中被 定位的世界。(CP III, p.70)因此,周遭世界並非以物理的實在性作為整體,而是 只有個人「知道」的部分,才是他的周遭世界。也就是說周遭世界是由作為人的

我給出意義,經由意義的給與和取消,周遭世界也會不斷地被再生。此外,在這 個周遭世界中,主體不只遭逢事物,還遭逢關係到相同對象的其他主體。舒茲認 為,在人的態度中,胡塞爾明確否認心靈(mind, Geist)可以被「插入」到身體裡 面,彷彿它屬於身體的實在性。(CP III, p.71)他批評胡塞爾「沒有給理由地斷言,

在他者的存在之『有理解力的經驗』之中,我們『僅僅』(simply, ohneweiteres) 知道他者作為一個人的主體,如同我們自身一般,並且關係到相同的對象」。(CP III, p.71)

二、舒茲對《觀念二》的其他批評

(一)他者的精神生活,如何被形構在從我自己身體到他者被看的身體之在 地的移情移轉的共現(compresence)之中?胡塞爾沒能說清楚。並且,在有理解力 的經驗中,他者被「直接地」把握為涉及一般周遭世界對象之人的主體是不可能 的,不可能的原因在於,胡塞爾所正確建立的物理世界,只有當主體對它有一些 認知時,才是主體的周遭世界的一部分。且胡塞爾不試圖解釋,物理世界的一些 部分是如何能夠一致。(CP III, pp.71-72)

(二)胡塞爾認為,社會關係是由溝通所形構出來的;但是,各種肢體動作、

語言符號的表達,都已經預設外部事件在一般的周遭世界之中,這些事件發生在 人的領域,而非自然主義領域,它們不屬於在較低層次上被前形構的一般自然,

而是屬於周遭世界。舒茲認為,在生產的符號中,作為人的主體的我,把自己定 位給他者,他者必須解釋符號與我溝通,我並假設解釋符號的他者為人的主體,

平等地被定位給我與我的溝通行為,這個相互的定位,使得溝通成為可能,然而 這些都是預設。因此,社會關係不能夠被溝通所形構。(CP III, p.72)

(三)人格、溝通、周遭世界與主體等概念,被胡塞爾不適當地當成「極度 形上學的」語彙來使用。但有關日常生活的社會世界的問題,社會科學所關心的

「社會人」(social person)的問題,都不是現象學形構分析的問題,「而只是可嘆 惜的無知,胡塞爾所導致的社會科學概念的無知,雖然胡塞爾的良知是另外可作 為模範的,但他未加以檢驗的介紹日常思考的形構,並把社會科學帶到形構的現 象學分析之中」。這些都被舒茲視為是危險的操作。(CP III, p.73)

(四)在唯我論的領域之中,從我的身體的位置,形構不同的外觀的對象自 然,使具有「正常」外觀的「最佳的」同一化,是高度可疑的。難到不是習慣地 一再發生的外觀,被視為常態的標準?且在另一狀況中,「唯我論的常態」如何 能夠導致「互為主體的常態」的形構?(CP III, p.36)

(五)難以區別我─人(I-man)、心理我與超驗自我,以及作為第四個我的我

─概念(I-concept)、精神我與人(person)的位置在哪裡,尤其是在其與純粹自我的 關係中?此外,區別前三個我與第四個我的相同的意識流,與主體我和客體我,

又是什麼樣的關係?當有三或四個我時,也有三個或四個自身嗎?這個三分法可 以平等地應用在他者身上嗎?又什麼是移情的起點和終點?移情本身完全不清 不楚;顯現與附現的關係之間,包含嚴格的現象學問題,被附現的對象性,如何 藉由顯現而被形構?(CP III, pp.36-37)

(六)根據胡塞爾說法,在我的身體中的感覺的「在地化」,以移情的方式,

被「轉移」到物質事物出現在唯我論的環境,並且以此方式,物質事物被理解為 具有其心理學生命的任何人的身體。其中難到就沒有前後倒置的誤謬?有對象在 唯我論可思考的環境中嗎?那是「我的身體的形式」,我的身體在其感覺學的結 構,且其移動從「內部」被解釋,而有「相同形式」的對象出現,是這樣嗎?舒 茲提到沙特的「為我身體(le corps pour moi)和「為其他人的身體」(le corps pour autrui)、梅洛龐蒂的「本己的身體」(le corps propre)、謝勒的「感覺的在地 化」屬於生命性(Vitalsphäre, vitality)等領域,認為這些都可能無法「被移情所 移轉」。並且,如果這種轉移是可能的,它涉及到的可能只是相信,相信「在地 化他的感覺於他的身體之上」之他人的一般能力,或者相信這種在地化的特殊系 統。況且,做為一個男性的我,如何能夠藉由移情,把握到在女性身體中的某些

感覺的在地化?(CP III, pp.37-38)

(七)根據胡塞爾的說法,所有互為主體世界的形構之基礎環境,源於相互 理解、相互同意的關係,且它被建立在溝通之中。但是,溝通預設了社會相互關 係已經被建立;並且,這種溝通的載具,像是姿態、符號、象徵、語言等,必須 屬於一般環境,以便使溝通得以可能。但對他者的理解的不可能,導致溝通的困 難,難與他人相互同意。(CP III, 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