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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舒茲對胡塞爾的互為主體性之批評

第四節 舒茲對超驗互為主體性的理解與批評

依據舒茲的說法,胡塞爾在〈第五沉思〉中,把「我的我與另一個我」(my I and another I)的共存在,以及一般時間形式、一般自然的直觀,視為只建立在 自我與他我(ego and alter ego)間的第一層社群;並認為所有其他互為主體的社 群,可以「容易地」從這第一層中獲得。(CP III, p.73)據此,人類社群相互經驗 與被經驗;其超驗的相關項,超驗的互為主體性之單子社群,就像是被形構在沉 思的自我之中,來自我自己的意向性的資源。第二層的社群所涉及的是「較高層 次的人格性」(personalities of the higher order)及被形構的「文化世界」,在此社群 中,我和其他每個作為在人群中的人(man among men),相互經驗,且他人是被 我所定位。(CP III, p.74)

舒茲質疑,胡塞爾在《危機》中提到的這些在社群中的諸自我,難到不是只 是完成超驗還原後的一個現象?又難到不是只作為超驗回歸的探問之極(poles of transcendental regressive inquiry)的情況?(CP III, p.74)胡塞爾提到,懸擱是由哲學 化的我來完成,甚至實際的我會在社群中完成懸擱,並創作出一個唯一的哲學孤 獨者;舒茲則認為,「原初的我,我的懸擱的自我,絕不能失去它的特異性 (singularity)與人的非格變性(personal indeclinability)」。(CP III, pp.74-75)這顯然與

超驗自我的要求抵觸,因為超驗自我是可格變的,它在自身中形構超驗互為主體 性,且這個超驗自我不只是把自己視為特權份子的那個我,是還作為超驗他者的 自我。以至於,每個互為主體性的超驗自我,必須被形構為在世界中的人,並且 每個人因而在其自身中包含最終能夠被認識的超驗自我。(CP III, p.75)

舒茲認為,胡塞爾在《危機》中最後的書寫(Crisis, par. 54b),「徒增幾乎無 法超越的困難」。(CP III, p.75)舒茲總結超驗的互為主體性四個主要困難,在於:

(CP III, pp.75-82)

(一)超驗互為主體性之開放單子社群,在超驗之中應符應人開放的多樣 性。但什麼是可能的符應?潛在地開放的人類社群確實是在溝通之中,但具體的 我們關係如何能夠來到超驗我們這個所有社群的原初基地?執行懸擱的我(超驗 自我)形構他者為另一個超驗自我,又如何能夠在單子具體化中,進入與他人之 間的超驗我們─關係?(CP III, pp.75-76)

如果接受胡塞爾形構他者的理論,經由附現的轉換,出現在我的原初領域的 他人的身體,導致他人全部心靈生活之形構,並進一步導致他人的超驗自我為我 之形構;甚至如果假設我的身體出現在他人的原初領域中,以類比的方式,導致 我的全部心靈生活與我為他人的超驗自我之形構。但是,所有這些形構的結果,

仍然沒有超驗社群、沒有超驗我們被建立;相反地,每個超驗自我,現在已為他 自身形構為他的存有與意義,他的世界,且所有其他的主體,也都包含在我自身 之中。舒茲再次強調:「這並非(除非再發生於自然態度之中)超驗主體之間的 多樣性溝通,且在超驗領域中通溝的互為主體性直觀並非可能的,因為所有在自 然世界中的溝通都要求事件,並且,如前所述的,已經預設互為主體性,換言之,

我們─關係。」(CP III, p.76)

舒茲認為,胡塞爾的理論,或許是在處理兩個完全不同的互為主體概念:第 一個概念定義互為主體性為,只是作為包含他者在那裡與我遭逢之對象世界的形 構;第二個定義互為主體性為實在與潛在的溝通。如果真的是這樣,第一個定義 中的社群,只不過是在原初自我之中,超驗自我多樣性的形構,也就是沉思中的

哲學家的自我所執行的懸擱;在第二定義中的社群,預設諸自我屬於知道這個社 群存在的社群。(CP III, p.77)此外,是否我的超驗自我,知道甚或形構出超驗的 他者?而超驗我們又如何能夠藉由這個超驗自我而被直觀?(CP III, p.77)

(二)談論超驗自我的多樣性,是否為可設想的且富有意義的?超驗自我的 概念難到不是只有在差異中才是可設想的嗎?「形上學的」超驗自我,只能夠被 當成沒有適當地特殊化的超驗自我,因而無法把大量的複數的自我性置換到超驗 領域之中。超驗自我也因而不能夠被設想為單一性的觀念。且分析的結果,只會 證明懸擱是失敗的,如果它被限制在單獨心靈中的單獨還原,或限制在從心靈到 心靈漸進的(progressive)的單獨的還原。(CP III, p.78)

此外,作為作本質「自我」( Eidos “Ego”)的主體過程的可能形式的整體,「第 四沉思」還思考藉由超驗自我的自由變位而達到「超驗自我整體」(the

transcendental ego at large)。(CP III, p.78)可以確定,並非所有單獨的可能形式在 可能自我的單一體之中都是可共可能的(compossible)。問題是,相互暗示的超驗 自我的多樣性,如何與本質的「超驗自我整體」共容。胡塞爾一再重述,他者為 我自身的修正,在「那裡」的模式中的修正;但是,其他人的超驗自我只是本質 的「超驗自我整體」各種可能性的其中一個嗎?舒茲進一步提問:原則上,每個 人可執行的懸擱,打開他的「事實的超驗自我」,一當本質還原被執行的時候,

它轉而成為只是「超驗自我整體」的一個例子,不論誰抽取它,那都是相同的,

不是這樣的情況嗎?他者的形構,只是某些特別的共可能性(compossibilities) 嗎?並且,談論互為主體性時,涉及一個且單一的本質「超驗自我整體」(也就 超驗的、非世俗的互為主體),會產生什麼樣的意義?這裡似乎有一個多重的矛 盾:共可能性的原則,如何決定事實的超驗自我,共容於所有單子的相互意向暗 示的共可能性?如果這裡沒有矛盾,就確實是一個開放的問題。(CPIII, p.79)

(三)是誰執行這個極端導致超驗互為主體形構的懸擱與還原,《沉思》一 再說是「我,那個正在沉思的哲學家」,芬克參考《危機》指為是「執行懸擱的

「這裡產生一個不安定的問題:孤獨的哲學家,那個執行懸擱的未參與的超 驗的觀察者,如何能夠與其他人一起沉思?他如何能夠在實際的社群中與他人一 起執行懸擱?簡言之,『同步哲學』(symphilosphein)如何可能?」(CP III, p.80)

(四)舒茲直言:「幾乎沒有必要詳細反駁這個全部不能維持的理論,這個 社會社群符應到較高秩序的人性(personalites)理論。顯然沒有單一的面貌被達 到,藉由各個人(individual persons)的分析,能夠被遭逢,在所謂的較高秩序的人 性之中。」(CPIII, p.80)

舒茲認為,還有另一個關係到社會世界結構的問題,值得被嚴肅地加以考慮 (CP III, p.81):胡塞爾視為社會處境的模式,是在時間與空間的社群中,在知覺 領域中,身體顯現的情況。在他者的經驗的分析中,胡塞爾偏愛使用這種模式,

這和他在知覺分析中偏愛使用靠近對象的視覺類似。但是,舒茲批評,社會世界 的區域有遠有近:社會學意義上的周遭世界,有你和我在時空中非間接的相互經 驗。(CP III, p.81)雖然胡塞爾也重複地指出,每個自我─主體不只有開放視域的知 覺領域,也有「他的伙伴的主體性之移情領域」,藉由與他者之鍊(chain of Others) 直接的交往;但是,當關涉到在超驗領域中的伙伴─主體性的相互形構時,這種 說法如何被認識?(CP III, p.81)同時也必須問道,是否他者身體在我的原初領域 的出現,其實具有胡塞爾所歸屬於它的決定性的含義;又是否「我的移情比較多 是和在時空中的哲學家,較少是和在地鐵中以人的方式對我給出的鄰人(只是作 為陌生者的鄰人)」?(CP III, p.81)。此外,「社會的遠視域(far-horizons)(包含時 間與空間的)之認識不足,又怎麼說呢?這難到不是說,只有物理實在性的部分

(它的主體具有某些「知識」)屬於胡塞爾意義下的周遭世界嗎?非洲叢林的蘇 美人與矮種人(他們不被我們所熟知)被形構在我的沉思的自我中嗎?我形構蘇 格拉底或是他形構我呢?『在視域中所具有的』,難到不是某些外於形構的嗎?」

(CP III, pp.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