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
第四節 稅務政策
壹、現狀分析
繼
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統 一 、 2 0 0 9 年 增 值 稅 制 重 大 改 革後,大陸於2010年度陸續增修稅 法,例如對外資恢復徵收城市維護 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將地價計入 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新發佈《外 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 辦法》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 徵收管理辦法》等,使得大陸稅務 政策逐年改進、逐步落實並朝向國 際稅制趨勢發展。目前大陸稅收法令雖已逐漸完 整,惟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設廠經 營的過程中,仍發現部分稅制尚未 健全或未臻合理。茲將具體項目概 略說明如下:
一、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方面 利潤率只要低於可比企業中位值 者,即要求企業依中位值調整補稅,
似有過於嚴苛之嫌;只有稅務機關分 析轉讓定價合理性時,可以使用非 公開信息資料,而納稅人僅得使用 公開信息,顯然徵納雙方之信息存 在著不對等的現象;「同期資料」
之可比企業選用年度無明確規定,
在實務操作上,存在模糊空間。
二、流轉稅方面
免抵退稅之計算繁複且不易理 解;部分稅務機關存在要求出口企 業按固定比例之稅負率繳納增值稅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 適 用 營 業 稅 之 企 業,取得進項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 額。
三、不動產稅負方面
使用土地須同時繳交土地使用稅 及房產稅,造成對使用土地行為重 複徵稅;土地使用權轉讓所產生的 所得,須同時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所 得稅,亦屬重複課稅。
四、海關保稅作業之單損耗申報 方面
部分地區不允許企業依實際發生 數核銷加工貿易手冊。
五、勞動成本方面
近 1 0 年 來 逐 年 調 增 最 低 工 資 標 準,且漲幅年年達10%以上,部份地區 公積金漲幅高達70%,企業負擔過大。
如上所述,台資企業正面臨著 高度的稅務風險、稅負不公或稅負 過重及人力資源成本逐年增漲的困 境。茲先針對2010年大陸台灣事務 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台辦)對本會提 出建議之答覆意見,表達看法,再 將上述各項問題及建議臚列於後。
稅務政策
第四節
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
二○一一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
二○一一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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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第四節 稅務政策
地稅務機關查稅、補稅的案例不計 其數,嚴重影響台商的合法權益。
許多台資企業基於內部組織重 組或境外公司成本等因素考量,於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或12 月10日間進行集團內部組織調整而 辦理大陸公司的股權移轉或境外控 股公司的股權移轉。但依據上開法 令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外國投資 者課徵股權轉讓所得的所得稅,稅 率10%。然而,許多台資企業於辦理 上述股權移轉時,上開法令尚未公 佈,無從知悉此係屬具有納稅義務 之行為。所以,如僅是企業集團內 部組織重組並無實際獲利的股權移 轉行為,且又在法令沒有規定的情 況下,卻要繳納鉅額稅款,實屬與 理不合。
如果台資企業早先知悉此種股 權移轉需要繳納鉅額稅款,自然不 會貿然進行股權移轉。基於稅收信 賴原則及保障台商的權益,針對上 述追溯期間內(2008年1月1日至2009 年4月30日或12月10日)的股權移轉 行為,工總以為,如果僅係企業集 團內部組織重組並無實際獲利的個 案,應允許台資企業恢復股權移轉 前的原狀,並免於繳納股權轉讓所 得稅,待追溯期間後(2009年4月30 日或12月10日以後)發生股權轉讓時 再予以課徵,如此將是兩全其美的 解決方法。
二、關於「進口設備退稅」的建
議
(一)關於「盡速公佈作業細則,
具體落實先徵後返政策」的建議 大陸國台辦答覆意見表示,為對 企業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
大陸有關部門出台了《產品全部直 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 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相關部 門正在根據檢查的有關問題研究解 決辦法,屆時,台資企業可按規定 辦理進口設備稅收先徵後返手續。
事實上,2006年3月1日由大陸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及國家 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產品全部直 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 出 口 情 況 檢 查 暫 行 辦 法 》 ( 商 資 發 [2006]1號),僅對於「產品全部直 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之
「 產 品 出 口 情 況 」 的 檢 查 作 法 規 範,對於「先徵後返手續」卻隻字 未提。
另於2007年11月12日由海關總 署發布的《海關對「產品全部直接 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 設備稅收先徵後返操作規範》(署稅 發[2007]466號)第11條規定,各直 屬海關可根據本操作規範的有關規 定,結合本關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相應的實施細則,做到分工合理,
嚴格審批,確保按規定程序辦理返 還稅款手續。然而,目前尚未見有 任何直屬海關依上開規定制定相應 的實施細則,導致台資企業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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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第四節 稅務政策 徵後返」政策向海關提出返還稅款
之申請時,各海關都以尚未制定實 施 細 則 為 由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 也 因 此,截至目前為止,尚無企業核准 退還稅款成功。在此工總期待,大 陸有關部門能確實督促各直屬海關 儘速發佈實施細則及公佈接受申請 返還稅款的進度時程表,以使台資 企業能儘早退回已納的稅款。
三、關於「增值稅稅率」的建議 在「增值稅稅率」的建議方面,
國台辦回覆表示增值稅的調整,將 直 接 關 係 到 國 家 和 企 業 之 間 的 分 配關係,是一項重大的稅制調整。
2009年大陸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
允許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額進行抵 扣,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 負 擔 , 降 低 了 納 稅 人 的 增 值 稅 稅 負。今後,大陸有關部門將根據國 際國內經濟政治形勢、財政收支狀 況和國家宏觀政策導向等一系列因 素綜合所判提出意見,目前還難以 得出需要調降增值稅稅率的結論。
工 總 認 為 增 值 稅 是 對 於 最 終 消 費者課徵的稅種,而增值稅制係採 進銷相抵、上下游勾稽的原理,以 達稅源保全的目的;惟在操作實踐 上,過高的稅率反而造成最終消費 環節大都不願開出發票。一旦最終 消費環節未能開出發票,於中間環 節的店面、經銷商、代理商等大中 小盤商,為了避免進銷項倒掛也都 不願接受發票及開不出去發票,造
成勾稽鏈斷裂,進而造成政府稅收 的大量流失。
大陸增值稅率高達17%,對於在 台灣習慣加值型營業稅5%的台資企 業而言,始終無法理解為何要對最 終消費者課徵高額的增值稅,也導 致想合法在大陸做生意台資企業經 常面臨發票開不出去的窘境。根據
《中國2010年稅收收入增長的結構 性分析》,2010年大陸國內增值稅 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高達29%,
居大陸所有稅種之冠,顯然具有調 整的條件。因此,工總再次建議,
將增值稅率適度調降,並配套加強 力度於未開發票、虛開發票、偷逃 稅的稽查,不僅創造企業合法經營 的稅收環境,而且總稅收恐怕也會 不減反增。
參、台商在「稅務政策」最關切的問題
綜合台企聯與工總的意見,2010 到2011年來,台商在「稅務政策」
方面對關心的議題包括「關聯交易 轉讓定價查核」、「流轉稅及堤圍 防護費」、「不動產稅負」及「海 關保稅作業之單耗申報方面」,茲 說明如下:
一、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查核方面 (一)按可比企業利潤區間中位值 調整之標準過於嚴苛
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試行)》(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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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國稅發[2009]2號,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41條規定:稅務機關採用四分位 法分析、評估企業利潤水準,企業 利潤水準低於可比企業利潤區間中 位值的,原則上應按照不低於中位 值進行調整。據此,不論企業原本 利 潤 水 準 就 不 低 於 可 比 企 業 利 潤 區間中位值的,或者原本低於中位 值,俟後依法調整至中位值的,其 最終納稅義務並無差異。換言之,
企業可以無須誠實申報利潤,只需 等待萬一被稅局調高,再被動調整 即可。
(二)取消稅務機關分析時,可以 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的規定
依據《實施辦法》第37條規定:
「 稅 務 機 關 選 用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分 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 立交易原則,分析時可以使用公開 信息資料,也可以使用非公開信息 資料」。由於企業只能取得公開可 比企業資料,此一規定使得徵納雙 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的事實。
(三)增訂同期資料中可比企業年 度資料的選用
依據《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
「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 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 期資料,並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 20日內提供」。惟實務上,當年度 公開信息資料於次年9月方能完全更 新,故要求企業於次年5月31日之前
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並無法 取得完整的可比企業資料。
二、流轉稅及堤圍防護費方面 (一)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 繁複
依據《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
「對於貿易型態為進料加工者其出 口退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其中,免、抵、退稅辦法的「免」
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 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 稅 ; 「 抵 」 稅 , 是 指 生 產 企 業 出 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 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 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 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
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 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 稅 ; 「 抵 」 稅 , 是 指 生 產 企 業 出 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 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 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 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