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稅務政策

在文檔中 2011白皮書2011白皮書 (頁 58-67)

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

第四節 稅務政策

壹、現狀分析

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統 一 、 2 0 0 9 年 增 值 稅 制 重 大 改 革後,大陸於2010年度陸續增修稅 法,例如對外資恢復徵收城市維護 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將地價計入 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新發佈《外 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 辦法》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 徵收管理辦法》等,使得大陸稅務 政策逐年改進、逐步落實並朝向國 際稅制趨勢發展。

目前大陸稅收法令雖已逐漸完 整,惟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設廠經 營的過程中,仍發現部分稅制尚未 健全或未臻合理。茲將具體項目概 略說明如下:

一、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方面 利潤率只要低於可比企業中位值 者,即要求企業依中位值調整補稅,

似有過於嚴苛之嫌;只有稅務機關分 析轉讓定價合理性時,可以使用非 公開信息資料,而納稅人僅得使用 公開信息,顯然徵納雙方之信息存 在著不對等的現象;「同期資料」

之可比企業選用年度無明確規定,

在實務操作上,存在模糊空間。

二、流轉稅方面

免抵退稅之計算繁複且不易理 解;部分稅務機關存在要求出口企 業按固定比例之稅負率繳納增值稅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 適 用 營 業 稅 之 企 業,取得進項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 額。

三、不動產稅負方面

使用土地須同時繳交土地使用稅 及房產稅,造成對使用土地行為重 複徵稅;土地使用權轉讓所產生的 所得,須同時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所 得稅,亦屬重複課稅。

四、海關保稅作業之單損耗申報 方面

部分地區不允許企業依實際發生 數核銷加工貿易手冊。

五、勞動成本方面

近 1 0 年 來 逐 年 調 增 最 低 工 資 標 準,且漲幅年年達10%以上,部份地區 公積金漲幅高達70%,企業負擔過大。

如上所述,台資企業正面臨著 高度的稅務風險、稅負不公或稅負 過重及人力資源成本逐年增漲的困 境。茲先針對2010年大陸台灣事務 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台辦)對本會提 出建議之答覆意見,表達看法,再 將上述各項問題及建議臚列於後。

稅務政策

第四節

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

58

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第四節  稅務政策

地稅務機關查稅、補稅的案例不計 其數,嚴重影響台商的合法權益。

許多台資企業基於內部組織重 組或境外公司成本等因素考量,於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或12 月10日間進行集團內部組織調整而 辦理大陸公司的股權移轉或境外控 股公司的股權移轉。但依據上開法 令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外國投資 者課徵股權轉讓所得的所得稅,稅 率10%。然而,許多台資企業於辦理 上述股權移轉時,上開法令尚未公 佈,無從知悉此係屬具有納稅義務 之行為。所以,如僅是企業集團內 部組織重組並無實際獲利的股權移 轉行為,且又在法令沒有規定的情 況下,卻要繳納鉅額稅款,實屬與 理不合。

如果台資企業早先知悉此種股 權移轉需要繳納鉅額稅款,自然不 會貿然進行股權移轉。基於稅收信 賴原則及保障台商的權益,針對上 述追溯期間內(2008年1月1日至2009 年4月30日或12月10日)的股權移轉 行為,工總以為,如果僅係企業集 團內部組織重組並無實際獲利的個 案,應允許台資企業恢復股權移轉 前的原狀,並免於繳納股權轉讓所 得稅,待追溯期間後(2009年4月30 日或12月10日以後)發生股權轉讓時 再予以課徵,如此將是兩全其美的 解決方法。

二、關於「進口設備退稅」的建

(一)關於「盡速公佈作業細則,

具體落實先徵後返政策」的建議 大陸國台辦答覆意見表示,為對 企業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

大陸有關部門出台了《產品全部直 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 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相關部 門正在根據檢查的有關問題研究解 決辦法,屆時,台資企業可按規定 辦理進口設備稅收先徵後返手續。

事實上,2006年3月1日由大陸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及國家 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產品全部直 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 出 口 情 況 檢 查 暫 行 辦 法 》 ( 商 資 發 [2006]1號),僅對於「產品全部直 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之

「 產 品 出 口 情 況 」 的 檢 查 作 法 規 範,對於「先徵後返手續」卻隻字 未提。

另於2007年11月12日由海關總 署發布的《海關對「產品全部直接 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 設備稅收先徵後返操作規範》(署稅 發[2007]466號)第11條規定,各直 屬海關可根據本操作規範的有關規 定,結合本關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相應的實施細則,做到分工合理,

嚴格審批,確保按規定程序辦理返 還稅款手續。然而,目前尚未見有 任何直屬海關依上開規定制定相應 的實施細則,導致台資企業依「先

59

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第四節  稅務政策 徵後返」政策向海關提出返還稅款

之申請時,各海關都以尚未制定實 施 細 則 為 由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 也 因 此,截至目前為止,尚無企業核准 退還稅款成功。在此工總期待,大 陸有關部門能確實督促各直屬海關 儘速發佈實施細則及公佈接受申請 返還稅款的進度時程表,以使台資 企業能儘早退回已納的稅款。

三、關於「增值稅稅率」的建議 在「增值稅稅率」的建議方面,

國台辦回覆表示增值稅的調整,將 直 接 關 係 到 國 家 和 企 業 之 間 的 分 配關係,是一項重大的稅制調整。

2009年大陸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

允許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額進行抵 扣,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 負 擔 , 降 低 了 納 稅 人 的 增 值 稅 稅 負。今後,大陸有關部門將根據國 際國內經濟政治形勢、財政收支狀 況和國家宏觀政策導向等一系列因 素綜合所判提出意見,目前還難以 得出需要調降增值稅稅率的結論。

工 總 認 為 增 值 稅 是 對 於 最 終 消 費者課徵的稅種,而增值稅制係採 進銷相抵、上下游勾稽的原理,以 達稅源保全的目的;惟在操作實踐 上,過高的稅率反而造成最終消費 環節大都不願開出發票。一旦最終 消費環節未能開出發票,於中間環 節的店面、經銷商、代理商等大中 小盤商,為了避免進銷項倒掛也都 不願接受發票及開不出去發票,造

成勾稽鏈斷裂,進而造成政府稅收 的大量流失。

大陸增值稅率高達17%,對於在 台灣習慣加值型營業稅5%的台資企 業而言,始終無法理解為何要對最 終消費者課徵高額的增值稅,也導 致想合法在大陸做生意台資企業經 常面臨發票開不出去的窘境。根據

《中國2010年稅收收入增長的結構 性分析》,2010年大陸國內增值稅 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高達29%,

居大陸所有稅種之冠,顯然具有調 整的條件。因此,工總再次建議,

將增值稅率適度調降,並配套加強 力度於未開發票、虛開發票、偷逃 稅的稽查,不僅創造企業合法經營 的稅收環境,而且總稅收恐怕也會 不減反增。

參、台商在「稅務政策」最關切的問題

綜合台企聯與工總的意見,2010 到2011年來,台商在「稅務政策」

方面對關心的議題包括「關聯交易 轉讓定價查核」、「流轉稅及堤圍 防護費」、「不動產稅負」及「海 關保稅作業之單耗申報方面」,茲 說明如下:

一、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查核方面 (一)按可比企業利潤區間中位值 調整之標準過於嚴苛

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試行)》(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

60

第三章  對大陸投資環境評析第四節  稅務政策

局國稅發[2009]2號,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41條規定:稅務機關採用四分位 法分析、評估企業利潤水準,企業 利潤水準低於可比企業利潤區間中 位值的,原則上應按照不低於中位 值進行調整。據此,不論企業原本 利 潤 水 準 就 不 低 於 可 比 企 業 利 潤 區間中位值的,或者原本低於中位 值,俟後依法調整至中位值的,其 最終納稅義務並無差異。換言之,

企業可以無須誠實申報利潤,只需 等待萬一被稅局調高,再被動調整 即可。

(二)取消稅務機關分析時,可以 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的規定

依據《實施辦法》第37條規定:

「 稅 務 機 關 選 用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分 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 立交易原則,分析時可以使用公開 信息資料,也可以使用非公開信息 資料」。由於企業只能取得公開可 比企業資料,此一規定使得徵納雙 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的事實。

(三)增訂同期資料中可比企業年 度資料的選用

依據《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

「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 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 期資料,並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 20日內提供」。惟實務上,當年度 公開信息資料於次年9月方能完全更 新,故要求企業於次年5月31日之前

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並無法 取得完整的可比企業資料。

二、流轉稅及堤圍防護費方面 (一)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 繁複

依據《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規定:

「對於貿易型態為進料加工者其出 口退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其中,免、抵、退稅辦法的「免」

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 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 稅 ; 「 抵 」 稅 , 是 指 生 產 企 業 出 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 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 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 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

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 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 稅 ; 「 抵 」 稅 , 是 指 生 產 企 業 出 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 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 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 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

在文檔中 2011白皮書2011白皮書 (頁 5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