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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洗錢罪之修法沿革

第一節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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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洗錢罪之修法沿革

第一節 立法背景

第一項 國際與國內趨勢之影響

第一款 國際間反毒與反洗錢之行動

於西元 1987 年間,由美國粗估當年之全球販毒所得約 3000 億美元,另外,由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 FATF,此組織對於洗錢防制而言,係非常重要的組織,關於 FATF 的詳細介紹,

將於第 7 頁詳述之)亦估計歐美地區每年關於毒品之銷售總額,高達 1200 多億美元,

其中大約 850 億美元使用於洗錢活動上4。而在當年的經濟開始發展與科技逐漸進 步的環境下,隨著犯罪活動的國際化,洗錢的方式也逐漸從容易被檢調單位所察覺、

僅利用國內金融機構洗錢的管道,轉向利用金融機構之國際金融業務的方法,以跨 國的方式來實施洗錢活動,更增加了偵查機關實務上追查毒品與洗錢犯罪的困難 度5

因此,聯合國於西元 1988 年間,為了解決全球毒品及洗錢犯罪猖獗的問題,

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會議,於該會議中,制定了 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 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988,下稱聯合國國際反毒公約),共計有 106 個國家簽署此公約,於該公約中,並針對毒品犯罪不法收益所為之洗錢行為予以刑

4 Thomas. J. Gorman, The Myths Of Drug Legalization,頁 6-16,1994 年。轉引註自:蔡虔霖,洗錢

防制法之實用權益,頁26,1997 年 9 月,初版。

5 Hans G. Nilsson, The Council of Europe Laundering Convention: A Recent Example of a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2 CRIM L. F. 419, at 419-20(1991).轉引註自:戚仁俊,洗錢犯罪立法之研究 -以金融機構立法規制探討為中心,法令月刊,第 47 卷第 4 期,頁 14,199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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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化6

同年 12 月,由 12 國銀行主管機關所組成的巴賽爾金融監督委員會(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7,亦針對洗錢問題,於瑞士巴賽爾集會 8,並 制訂出 1988 年巴賽爾委員會指導原則(Basle Committee Principles),指導金融機 構應負起確認客戶身分之真實性的義務、當得知客戶涉及洗錢行為時應凍結其帳戶 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銀行內部需頒布正式內部政策來達到有效執行指導原則之目 的9

隔年 7 月,由加拿大、英國、美國、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於巴黎所召開 的世界七大工業國家高峰會議,更針對防制洗錢這項議題,決定成立一個防制洗錢 金融行動小組(即為 FATF),該小組內的成員,除了原有的 7 國以外,尚包括澳洲、

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 8 個國家,並由該金融工 作小組耗費將近 7 個月的時間,廣泛深入研究洗錢方面的相關議題,做出一份報告 書並擬定出 40 點建議,籲請世界各國予以遵守10,七大工業國組織亦於每年檢視 一些國家是否有遵守上述 40 點建議11

而關於該金融小組所擬定的 40 點建議,與前述的聯合國國際反毒公約的內容 相比,主要擴張了兩方面的適用範圍,其一為洗錢罪前置犯罪的部分,另一則為適 用主體的部分。首先,關於洗錢罪所涉及的犯罪所得,已不再限於經由毒品所得之 不法利益,而是將所有犯罪行為所得之不法利益,皆包含在內,換句話說,洗錢罪

6 David P. Stewart, Internationalizing the War on Drugs: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8 Denv. J. Int’l L. &Pol’y 394(1990)轉引註自:戚仁俊,同 前註5,頁 15。

7 戚仁俊,同前註 5,頁 15。

8 財政部金融局除委會金融研究小組,各國對洗錢之防制對策,頁 11,1992 年 5 月。

9 National Banks Alerted to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money laundering, reprinted in 1 Fed. Banking L, Rep. (CCH) 87, 606(Jan. 9. 1989),轉引註自:戚仁俊,同前註 5,頁 15-16。

10 財政部金融局除委會金融研究小組,同前註 8,頁 13。

11 戚仁俊,同前註 5,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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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置犯罪範圍,已經從聯合國國際反毒公約中所限定的毒品犯罪,擴張到所有犯 罪行為,也因此,只要是經由犯罪行為所得來的不法利益,皆得作為洗錢罪中的犯 罪所得。再者,關於適用主體的部分,於該建議中所指稱的「機構」,已不再侷限 於商業銀行,而係包括存款行業、郵政存款行業、放款行業、建築業、證券經紀及 交易商、信用卡公司、支票兌換商、資金電匯移轉者、貨幣兌換機構、銷售融資公 司、消費者放款公司、租賃公司、融資公司和黃金交易商12,換句話說,已將相關 的金融機構一併納入規範範圍。

由上可知,自民國 77 年至 78 年起,國際間對於防制毒品犯罪與洗錢犯罪的概 念已漸漸趨於重視,在這樣的意識逐漸抬頭的情況下,各種反毒、反洗錢的國際活 行動也開始活躍,並呼籲世界各國遵守由各國間達成共識後的相關制度、建議,對 於當時鮮少有洗錢相關法制,且亦未將洗錢行為刑罰化的我國來說,也默默形成了 一股制定洗錢防制相關制度的國際壓力。

第二款 國內趨勢

我國之所以會於民國 85 年制定洗錢防制法,除了上述國際趨勢的影響以外,

另一方面主要係為了配合當時國內的反毒政策,以下將介紹當時國內毒品犯罪之情 形、原因、當時政府擬訂的反毒政策、以及最後由行政院擬具洗錢防制法草案後函 請立法院審議並由立法院制定洗錢防制法的過程。

關於我國於民國 75 年當時之毒品案件類型,依據肅清煙毒條例(現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 2 條及麻醉藥品條例(現為管制藥品條例)第 2 條之規定,主要可 以區分為煙毒犯罪與麻醉藥品犯罪兩大類13

12 財政部金融局除委會金融研究小組,同前註 8,頁 15。

13 法務部調查局,經濟及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年報(81 年),頁 165、186-187,199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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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煙毒,包括煙(即係指鴉片、罌粟、罌粟種子及蔴煙或抵癮物品)與毒

(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合成製品)兩種14;而所謂的麻醉藥品,則包括鴉片 類、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前述 4 種藥品之製劑15

依據法務部之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 75 年起,我國觸犯煙毒罪與麻醉藥品罪 之人數,已開始逐年增加,於民國 75 年時,觸犯煙毒罪者共 1124 人,至民國 82 年時,已緩慢增加為 12887 人,於民國 83 年時,更增加為 16174 人;同樣的,我 國觸犯麻醉藥品罪之人數亦大量增加,於民國 82 年時,已有 34949 人16

而當時毒品犯罪人數逐漸增加,係由許多不同的原因所促成。國際間,當時因 西方個人價值觀的影響(部分西方人認為吸毒亦為自由權利之一)、國際販毒組織 猖狂、貧富不均造成的心靈壓力等,造成國際間的毒品犯罪猖獗 17。大陸地區則因 歷史原因、地理因素等原因,所謂的歷史原因,係指清朝末年時,英國將鴉片強行 輸入至大陸,使得大陸許多地區染上吸毒的惡習;而地理因素則是因為大陸的西南 地區緊鄰泰國、緬甸、寮國此一毒品的金三角地帶18,於泰國、緬甸、寮國總面積 約 20 萬平方公里的邊境地區,每年鴉片的產量高達 2500 頓,是世界上最大的鴉片、

海洛因王國19,大陸的西南地區因與此地區鄰近,故毒犯極易透過陸路的方式將毒 品攜入大陸境內。而我國雖然並未有毒品的量產地,且四面環海,惟因國際間與大 陸的毒品犯罪猖狂、毒品犯罪利潤豐碩,利用走私或夾帶行李等海運或空運之方式,

14 肅清煙毒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稱煙者,指鴉片、罌粟、罌粟種子及蔴煙或抵癮物品;稱毒者,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 其合成製品。」

15 麻醉藥品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左列各類: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四、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

16 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反毒報告書(85 年 1 月至 12 月),頁 7-8,1997 年 5 月。

17 崔慶森、陳寶樹,中外毒品犯罪透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 116-117,1993 年 3 月。

18 曹子丹,中國犯罪原因研究綜述,頁 288,1993 年 10 月。

19 馬模貞,毒品在中國,頁 190-195,199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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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毒品偷運入境之案件層出不窮20

又於民國 82 年 5 月 11 日,由嘉義市刑警隊在屏東縣東港破獲一宗漁船走私毒 品案,查獲重量達 336 公斤之高純度安非他命,據估計市值可高達新台幣 100 億元,

為當時台灣史上最大宗的毒品走私案。隔天,行政院院長即在有功人士之頒獎典禮 上正式宣示政府之反毒政策「向毒品宣戰」,並於同月間核定經內政部所提報的「行 政院肅清煙毒執行計畫原則」,由內政部長召開、組成「中央肅清煙毒協調督導會 報」,在同年 7 月 30 日開始籌備會議。隔年 2 月 1 日,鑒於毒品犯罪氾濫,為了結 合更大的力量全力反毒,又將此會報由部會的層次提升到行政院的層次,並簡化其 名稱為「中央反毒會報」,同時擬定會報的分工為「緝毒」、「拒毒」、「戒毒」21

而關於緝毒方面的重點工作,主要包括統合各緝毒機關力量、擴大國際合作、

結合掃黑工作並嚴密查緝販毒組織、管制先驅化學武器(可用來製造毒品)以及追 查販毒洗錢。在追查販毒洗錢的部分,主要是認為,必須透過加強追查毒販洗錢活 動的方式,以避免金融體系淪為罪犯將犯罪所得予以漂白的機構,且亦可用來斷絕 毒販使用犯罪所得再繼續犯罪的機會22

也因此,鑒於販毒集團利用洗錢活動以漂白犯罪所得之情形日益嚴重,防制洗 錢之概念已蔚為國際趨勢,但我國卻尚未有洗錢防制的相關規定,以至於對於政府 大力推動以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為目標的我國而言,金融體系與社會秩序皆受到威脅,

故行政院於民國 84 年 4 月 20 日擬具洗錢防制法草案後函請立法院審議23。而立法 院亦基於上述理由,為了避免我國於大力推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政策時,因處於 自由的外匯金融制度下,使該制度易遭到不法之徒的利用,進而讓我國淪為洗錢中

20 法務部調查局,經濟及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年報(82 年),頁 144,1994 年 6 月。

21 法務部調查局,經濟及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年報(83 年),頁 375,1995 年 5 月。行政院衛生署、法

務部、教育部,同前註16,頁 3。

22 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同前註 16,頁 4。

23 洗錢防制法草案總說明,立法院第 2 屆第 5 會期第 2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頁 13,1995 年 5

23 洗錢防制法草案總說明,立法院第 2 屆第 5 會期第 2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頁 13,1995 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