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選手為國爭光是台灣重要的體育政策之一,其成 功的關鍵在於良好的訓練績效,而優秀選手是否能在競技場上有所成就,除了選 手努力奮鬥之外,更需要各級教練的發掘與栽培91。歷年來台灣為了提昇射箭運動 競技水準、增加國際比賽的競爭力,對於射箭運動教練的養成及增進射箭運動教 練的素質不遺餘力,筆者針對「提昇射箭運動教練專業能力」、「建立國家級射箭 運動教練制度」與「儲訓學校專任射箭運動教練」三方面敘述如下:
一、提昇射箭運動教練專業能力:
為了提升台灣運動教練的素質,全國體總在 1978 年 1 月第 2 屆第 1 次總幹事 聯席會中決議實施下列措施92:
(一)每年定期舉辦教練講習會,結束後予以考試,並依據成績分等級發給教 練證。
(二)組織教練考察團出國考察。
(三)資助教練出國受訓,並報請教育部增加名額。
(四)購買教練參考書籍。
(五)聘請國外名教練來華指導。
基於上述原則,全國體總自 1977 年起陸續舉辦 8 期教練運動醫學或運動傷害 講習會,並在 1980 年及 1981 年間舉辦教練運動護理講習會,對於提升台灣運動 教練在醫學常識、預防及護理運動傷害方面的能力奠定良好基礎93。而在培養射箭 運動教練方面,中華民國射箭協會除了著手擬定計畫建立射箭運動教練制度之 外,同時也積極採取提升射箭運動教練能力的措施,最早在 1977 年 3 月時邀請日 本奧運代表隊及世界盃射箭銀牌教練高柳憲昭來台舉辦講習會94,1980 年 7 月林忠 明先生帶領射箭代表隊赴美參加第 96 屆美國射箭錦標賽暨國際邀請賽時,除了參 賽選手 8 名外,也選派王義、林圭璋、黃仁燧、吳明斌、吳至明、羅李愛絲等 6
91 朱文忠。<運動教練與選手>。《我國體育發展現況與評估之研究》。台北。國立教育資料館。
1994 年 2 月。頁 47-63。
92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體育教育篇》。台中。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8 年 8 月。
頁 806
93 詹德基。<運動教練及裁判制度的確立與展望>。《國民體育季刊》,14,3。台北。1985 年 9 月。頁 87-89。
94 林忠明。<如何造就世界級的射箭高手?>。《台北體育》,41。台北。1977 年 5 月。頁 5-9。
名教練隨行95,學習有關技術訓練及器材調整的知識,以利我國推展射箭運動96。 之後在全國體總支持下,於 1982 年聘請首位外籍射箭運動教練-1969 年世界盃冠 軍、有「箭神」美譽的美國籍哈帝華爾指導台灣射箭運動97,在哈帝華爾離職後中 華民國射箭協會於 1989 年二度聘請外籍教練-韓國籍金亨鐸來台擔任亞、奧運射 箭代表隊執行教練98。哈帝華爾與金亨鐸 2 位教練在台灣時除了直接指導選手之 外,均曾經於各地辦理教練講習。
在射箭協會及全國體總的努力之下,台灣射箭運動教練的素質也明顯提升 了,在邀請高柳憲昭來台之前,台灣射箭運動選手對於射箭運動的技術了解與知 識的來源均取材於日文書籍,高柳憲昭來台講習之後,對於書籍中欠缺的知識與 說明不完全之處均得到解答。但是在台灣射箭代表隊首次到美國參賽之後,發現 當時執國際射箭運動牛耳並非日本而是歐美國家,因而轉為向美國學習射箭運動 技術,並聘請哈帝華爾來台指導。此一措施也確實收到實質效果,例如林圭璋教 練除了在台灣省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稱新竹高商)訓練射箭隊成績斐 然之外,也擔任台灣 1988、1992、1996 年奧運及 1994 年亞運射箭運動代表隊教 練,訓練出國手邱炳坤、林宜螢、楊均芪等人。1989 年聘請金亨鐸教練來台擔任 亞、奧運射箭運動代表隊之後,除了國際比賽成績的提升,也增加了台灣射箭運 動教練的專業知能,例如 2000 年雪梨奧運射箭運動代表隊教練邱炳坤即曾受教於 金亨鐸,2004 年雅典奧運射箭隊執行教練湯金蘭也曾擔任金亨鐸的助理教練。事 實上,台灣在 1996~2004 年間,歷屆亞、奧運射箭運動代表隊教練均由國內教練 擔任,並在 2004 年雅典奧運獲得 1 銀 1 銅的佳績,也顯示出台灣射箭運動教練已 經有能力訓練出世界一流的選手。
二、建立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制度:
台灣運動教練制度的建立是肇因於 1964 年全國體總會擬定「發展體育四年計 畫」,提出有關各項運動的師資及教練人才的培訓計畫,之後在 1973 年 4 月 23 日 召開的推展社會體育研究會議中,決議由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擬定教練制度,並由 全國體總函請各運動協會參考辦理99。
1982 年 4 月 17 日全國體總更進一步公布「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
95 王義及林圭璋 2 人以「教練」名義前往,而黃仁燧、吳明斌、吳至明、羅李愛絲等 4 人則以「教 練送修」名義一同前往。
96 林忠明。<中華民國射箭代表隊訪美報告>。《國民體育季刊》10,1。台北。教育部國民體育 季刊社。1981 年 3 月。頁 93-94。
97 林忠明。《中華民國射箭手冊-中華民國射箭協會叢書之五》。出版地不詳。出版者不詳。1987 年。頁 6。
98 <應聘執掌奧運箭隊‧金亨鐸十二日來華>。《民生報》。1989 年 4 月 10 日。體育新聞,第四版。
<訓練中華奧運射箭隊‧南韓金亨鐸舉家遷台>。《中央日報》。1989 年 4 月 12 日。第七版。
99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體育教育篇》。台中。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8 年 8 月。
頁 806
通則」,作為各單項運動協會擬定或修正各單項協會本身教練制度辦法,之後於 1984 年 3 月 10 日正式公布修正後的條文及名稱:「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 實施準則」,準則內容明確規範教練之資格、分級、任用、進修、晉級、管理及獎 懲。在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公布後,全國體總即函請台灣各個 運動協會據此擬定或修正教練制度辦法,之後全國體總陸續又公布「全國各運動 協會舉辦國家級教練、裁判講習會經費補助辦法」、「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舉辦國 家級運動教練講習會計畫要點」、「遴選國家級運動教練裁判出國進修講習實施要 點」、「聘請外籍教練實施要點」等規定,至此台灣運動教練制度的確立已具雛形100。
中華民國射箭協會在 1985 年 6 月 30 日時業已訂定教練制度的實施辦法,並 培訓出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 27 人101,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的人數至 1989 年 8 月 則增加到 29 人102。統計台灣自 1984 年 3 月 10 日公布「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 制度實施準則」至 2004 年止,共培訓出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 155 人,彙整 1985~2004 年所培訓的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人數如表 1-2:
表 1- 2 1985~2004 年台灣培訓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人數表 年度 歷年國家級射箭運歷年國家級射箭運歷年國家級射箭運歷年國家級射箭運
動教練動教練動教練
動教練累計累計累計累計人數人數人數人數
歷年國家級運動 教練累計人數
射箭運動教練佔所有運 動教練之百分比
1985 27 819 3.30
1989 29 1,603 1.81
1998 78 2,643 2.95
1999 99 3,025 3.27
2000 – – –
2001 – – –
2002 128 3,380 3.79
2003 155 3,669 4.22
2004 155 4,010 3.87
資料來源:
一、詹德基。<運動教練及裁判制度的確立與展望>。《國民體育季刊》,14,3。台北。
1985 年 9 月。頁 87-89。(註:1985 年)
二、朱文忠。<運動教練與選手>。《我國體育發展現況與評估之研究》。台北。國立教育 資料館。1994 年 2 月。頁 47-63。(註:1989 年)
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2005 年《中華民國體育統計》。台北。(註:1998~2004 年)
100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體育教育篇》。台中。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8 年 8 月。
頁 806。
101 詹德基。<運動教練及裁判制度的確立與展望>。《國民體育季刊》,14,3。台北。1985 年 9 月。頁 87-89。
102 朱文忠。<運動教練與選手>。《我國體育發展現況與評估之研究》。台北。國立教育資料館。
1994 年 2 月。頁 47-63。
上表顯示我國自 1985 年起開始培訓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該年度培訓出 27 位國家級射箭運動教練,佔所有國家級教練的 3.30%,比例並不高,之後統計歷年 累計射箭運動教練人數的百分比也僅佔全部的 1.81%~3.87%,顯示出台灣投身射 箭運動人口與其他運動項目相較之下並不多。
三、儲訓學校專任射箭運動教練:
社會體育是學校體育的延伸、學校體育則是社會體育的基礎,因此各級學校 競技運動訓練的績效會直接影響未來社會競技運動的成績,而在各級學校之中,
競技運動的訓練績效的優劣取決於學校運動教練素質的良窳。然而以往台灣各級 學校競技運動的教練均由體育教師、或具備該項專長的教師兼任。之後教育部鑑 於教練工作日趨專業化,學校體育教師往往無法兼顧體育教學與選手培訓,於 1984 年 9 月 24 日邀集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省市政府教育廳等 單位,共同研商擬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於 1985 年 6 月 17 日以台(74)教字第 11269 號函覆教育部,請教育 部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並配合年度預算辦理103,目標 在建立台灣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以長期發掘甄選優秀選手,培訓優良運動人 才以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其甄選方式是由教育部委託體育學術機構成立的「教育 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儲委員會」辦理公開甄試,甄試內容包括學科(一般科目 60%、專業科目 40%)與術科測驗。甄選錄取者還需參加 20 學分的專業課程訓練 合格,之後取得結業證書之合格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由教育部按照個人志願、專 長項目、儲訓成績與學校需求分發至適當學校。而依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 計畫」甄選分發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津貼所得,由原指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 歷及年資比照公務人員月俸額的 2.5 倍核定發給,並受服務學校訓導處體(衛)育 組督導及考核104。
而台灣首次辦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甄選儲訓,是由教育部在 1985 年 12 月
而台灣首次辦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甄選儲訓,是由教育部在 198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