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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附錄五: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研究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6「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研究」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6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 上午 9 點 30 分 三、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5 樓會議室

三、計畫主持人:陳海曙 (副教授兼台灣衛浴文化協會理事) 四、 出席者:(如簽到表)

五、議程:

1.主席致詞(略) 2.計畫簡報

六、綜合討論意見:

高文婷 組長:

1. 有關友善廁所之設置場所應以法規規範,涉及性別權責主管機關之權管法 規,如勞動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育部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建議 宜一併提出建議。

2. 設置場所相關規模應明確規範,建議配合建築使用類組及規模,以利業主及 設計者判定應否設置。

3. 無障礙廁所(僅設一處者), 不建議修改成友善廁所,避免造成無障礙廁所 使用者之排擠效應。

4. 考量小規模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廁所不宜(應)設置多人使用友善廁所,避免 使用人數過少且男女同時使用,恐有犯罪疑慮(偷窺、脅迫等)。

5. 考量友善廁所安全性,仍應加設緊急通報系統。

游明國 理事長:

1. 關於無性別廁所之中文名詞- (1)名稱應簡潔明確。

(2)英文為 Unisex Toilet、Inclusive Toilet,…。美國最通用名稱為〝Unisex  Toilet〞。如果中文翻譯為「無性別廁所」、「不分性別廁所」…等名稱,

   

名稱太長,實不宜。

(3)建議翻譯:「通性別廁所」、「統性廁所」、「中性廁所」。 1

2. LOGO-

(1)研究單位列出之三個圖像(男、女及中性)。可能因圖像太多,反而會混淆。

(2)建議如:美國通用 LOGO,用男女圖像中間沒有間隔。

3. 廁間設計-

(1)無性別廁所設計廁間數量宜以同性者佔人口總數之百分比為依據。

(2)廁間設計數量應不致太多,只要需求可能是外勞(女)帶老人(男)上廁所、

媽媽帶男孩上廁所、爸爸帶女孩上廁所,故宜在門外 LOGO 圖像標示清楚。

(3)廁所進口應不設門,採用 Touchless 原則設計,先進國家之廁所都採用轉 折迂迴方式處理。

4. 無性別設所設置之需求往往因空間限制。如果空間不足,則採用「多功能廁 所」方式處理;空間夠的話 仍宜獨立設置之。

5. 公共場所,尤其是公園因為老齡人坐輪椅和看護常為異性,故宜重視公園設 置無性別廁所之實際需求。

李孟杰 教授:

1.名稱建議與其他相關名詞結合為〝General Toilet、Functional Toilet〞無性 別廁所(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

2.設置之優先順序,建議依執行難易度與中性使用高者,分成三個階段並分樓層 試辦,如下:

(1)政府機關、交通場站、醫療院所、教育場域。

(2)供公眾使用之辦公機關、商業販售、娛樂場所、展演競技。

(3)餐旅與宗教空間。

3.廁所型態與空間配置,建議保留多功能廁所,打破男女廁建制(亦可採用 1/2 或 1/3 以下設置,保持使用彈性),但數量依技術規則設備篇規定男廁+女廁之 大便器及洗手台數量+男廁小便器數量。

4.建議小便器獨立區域、洗手台與大便器混用,並改採便器符號作為單位空間識 別,但增大單元空間面積並於公共區域增設 CCTV 作為安全保障。

陳建志 建築師:

附錄五: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研究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研究

   

1.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情形,不宜變成強制性的設置,建議是依實際 的使用需求來設置較佳,或由使用單位自行決定設置。

2

2. 廁所名稱不要以"性別"區分,建議可採「多功能廁所」、「通用廁所」、「All gender restroom」。

3. 廁所 LOGO 的樣式,不要有明顯的區分,唯獨不要有顏色的區隔,圖樣倒是可 以有趣味性的考量。

4. 建築物設置位置,建議以單一位置設置,不要採連續性設置(男-女-無性別廁 所)。

5. 小便斗廁間在無性別廁所內一定要有隔間。

6. 無性別廁所除緊急鈴必須設置外,另外請考量消防安全設置之需要。

7. 建議要邀請「性別教育」類的專家學者來研討諮詢。

陳俊芳 建築師:

1. 範圍界定,建議可參採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正面表列場所。

2.「友善廁所」有上對下之意味,不建議採用,可採「無性別廁所」、或「中性廁 所」、「通用廁所。」

3. 醫院類,車站類,考量有父母帶小孩及行動不便之伴隨者,屬生活基本需求 建議可與學校、國家機關,優先實施。

4. 空間配置可考量以姿勢為設計分區(坐姿、站姿、無障礙),可整併保留原無 障礙廁所;站姿區可實體隔間或隔屏遮蔽視線。

5. 若新增廁所有困難,建議優先改裝男廁。

6. 建議可產出「參考手冊」,供初期自願設置規則參考。

黃建中 建築師:

1. 若按照建築技術規則裡的法規規定來規劃設置無性別廁所,常會造成空間上 的浪 費。

2. 無性廁所的概念對無障礙、親子廁所絕對可行(均可合併為多功能廁所)。

3. 建議男用小便斗區需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4. 由於目前公用建設的設計上,並沒有對無性別廁所的推廣,建議使用上的方 便性和實用性仍需要與大眾溝通,才較能被接受,解決原本設立欲修正的弊 處。

   

鄭宜平 理事長:

1.請針對「無性別廁所」的定義,是否明確化,避免與「性別友善廁所」、「不分 性別廁所」衝突。

2.「無性別廁所」的需求為何,是否強調,究竟為功能取向或是性別取向?

3.改器具較容易,改空間較難。

孫振義 教授:

1.針對建築技術規則#170 所指公共建築中,建議以使用人數及中性使用者頻率 高者優先推廣。

2.此議題應與功能性廁所(ex:無障礙廁所、親子廁所、多功能通用廁所)區隔,

不混談為先。

3.名稱以「通性廁所+(Unisex Toilet)或「無差異(無性別差異)」廁所為宜。

4.LOGO 建議以:

5.規範上以法令逐漸導向將一般廁所轉變成「通性廁所」or「無性別廁所」,例 如規範某類建築得設置 1/2 or 2/3 以下之「有性別差異」之一般廁所。

6.無性別差異廁所 or 通性廁所之設計以大便器為主,若設置小便斗者則應以具 隔間與門者為限。

台北市捷運局土建處:

1.無性別廁所設置之目的、使用原則、需求必要性等,研究案應有明確的建議及 敘述。

2.無性別廁所之設施內容及與親子,無障礙、男女廁等之功能需求重複性與競合 性應有明確區分及說明。

3.各類型場所設置之數量及樣本規範之制訂有其必要性。

國道高速公路局:

1.有關議題一,公共建築物之範圍不建議使用建築法第 5 條所謂"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之範圍"作為標準,該範圍內未包含純作為廁所使用之建築。

台灣鐵路管理局:

1. 空間改善層面,建議先排除一些既有空間不夠沒辦法設置、施做情況。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研究

   

2. 有關廁所意義,建議回歸它最原始的點(點到面的發想)  直接去想如果以所有 人的需求作為考量,基本上只要把所有需求(包含青年、所有性別)列入為宜。

3. 在機能使用上,思考一個公共空間的建築之廁所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機能,如:

大便器、小便斗或是親子廁所,那只要一個按拉式,而滿足所有基本需求的時 候,再來針對不同公共建築重新調配它的比例(比如說以設置親子廁所為主之 時而親子廁所的比例則比較高)。

4. 建議把男女的性別排除,則用機能性呈現(比如說這裡是小便斗、這裡是大便 器或者是多功能廁所),而民眾只需依照自身需求進行選用。

5. 建議找一些可配合的場站或是公共建築,進行部分規劃及使用評估。

七、 散會 (12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