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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無性別廁所之社會價值

任何人都有排泄的基本生理需求以及使用公廁之權利,現代人出門在外時間長,因此 先進文明國家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場所,都會依建築相關法規要求設置公共廁所,以提升 環境衛生與生活品質。由於美國在十九世紀中葉,公共廁所採取二元論空間配置格局,由原 先多人使用型態之一間廁所,改變為多人使用型態之男廁一間、女廁一間。原本這樣做是對 於〝女人是天生弱者〞需要被孤立保護之刻板印象的反應,但最後卻演變成全美國之基本空 間配置型態,進而成為全球的一致性結果。然而這個一致性的性別二元之廁所空間配置,在 時代改變的現代,以及因職場上男女平等以及多元社會的發展,性別二元之廁所空間配置反 而成為造成性別歧視、性別檢查、性別限制等問題的根本原因,讓上廁所的基本生理需求反 而無法實現,甚至引發基本人權被踐踏的危機。有鑑於此,先進國家與社會,開始重新檢視 公共廁所設置的原始目的,進而提出性別平等、不分性別、全性別,或是性別友善概念之廁 所空間配置,以打破現今公廁性別二元的空間配置之侷限。由第二章國外性別通用廁所設置 的案例探討顯示,愈重視男女平等及民主開放的文明社會,推動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場所設 置性別通用廁所,多由政府立法部門或行政部門主導,以民意部門直接立法方式,或由行政 部門以政令手段去推動,也有由企業本身直接自動設置之情狀,以共同維護保護民眾基本權 益的社會普世價值。

二.無性別廁所之接受程度

本研究之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國人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設置性別友善廁 所,有高達九成的接受度,且對大多數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都有八成認為有需要設置,

顯示出在台灣社會已進入到性別平權、老年化、少子化、多元化的時代,大家對目前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及場所之性別二元化的公廁空間配置造成的問題,已有體認且多有不能忍受的想 法,所以會對性別友善空間配置的公廁寄以關注與期望。由問卷調查顯示,我國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及場所,被認為較有需要設置性別通用或性別友善廁所者,包括鐵路車站、遊樂園及 都市公園及都會公園、醫院門診區及急診區、健康中心(衛生所)門診區、博物館(科學館)

及美術館、大巨蛋及體育館觀眾區、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風景區遊客中心、電影院 及演藝廳及劇場及音樂廳及歌劇院、縣市區行政中心及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客運巴士 轉運站、購物中心及百貨商場及餐廳店、國際會議廳及集會堂、大專院校教室區等。由於這 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大多數是由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或事業機構所興建與管理營 運,因此在推動上必須要有法令依據,以利依法編列預算與擬定執行計畫,才能達事半功倍 之成效。而事實上,目前我國針對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以及事業機構之廁所設置,已有 相關法令依據,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 條;「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第三十三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五 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及第

     

三十三之二條。因此只要考慮到實際使用上會有跨性別或中性氣質傾向者,以及有異性伴護 照顧之老人者,以及會由異性父或母伴陪上廁所之六歲以下孩童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

或為集中使用型態廁所之場所,就可以順勢導入性別通用之空間配置設計與標示設計。所以 這將會包括:由交通部主管之鐵路車站、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風景區遊客中心、客 運巴士轉運站等;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醫院門診區及急診區、健康中心(衛生所)門診區等;

由教育部主管之博物館(科學館)、大巨蛋及體育館觀眾區、國際會議廳、集會堂、大專院 校教室區等;由文化部主管之美術館、電影院、演藝廳、劇場、音樂廳、歌劇院等;內政部 主管的遊樂園、都市公園、都會公園、縣市區行政中心、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等;由經 濟部主管的購物中心、百貨商場、餐廳店等。透過政府行政部門主管機構職掌的現行相關法 規政令依據來推行,可加速擴大我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新建築之性別通用廁所設計或 既有建築物性別二元公廁空間配置調整的執行成效。

三.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順序建議

本案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研究,已將國外不分性別廁所之設置場所案例做探討,

並也對我國既有不分性別廁所之設置場所案例進行分析比較,顯示在目前法令規章尚未特別 制定情況下,性別通用廁所之設置場所含蓋範圍仍相當廣泛,因此已具有相當良好之基礎,

故可再適度擴大推廣。對於各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設置性別通用廁所的優先順序,透 過綜合分析結果建議依序為(1)鐵路車站,(2)遊樂園及都市公園及都會公園,(3)醫院門診 區及急診區,(4)健康中心(衛生所)門診區,(5)博物館(科學館)及美術館,(6)大巨蛋 及體育館觀眾區,(7)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8)風景區遊客中心,(9)電影院及演藝 廳及劇場及音樂廳及歌劇院,(10)縣市區行政中心及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11)客運轉 運站,(12)購物中心及百貨商場及餐廳店,(13)國際會議廳及集會堂,(14)大專院校教室區。

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皆有極高之設置性別通用廁所需要比例,因此可供我國當今推 動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設置性別通用廁所之有利執行依據。性別通用廁所的設置空間配 置範例,可以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2016 年「性別友善廁所設計手冊之研究」。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性別廁所之研究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建議依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由各教育單位先行推動,以落實性別平等:為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所

為因應我國性別平權、多元化社會時代,教育部所主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例如大 專院校、國民中學學校、高中職學校,以及國際會議廳、集會堂、大巨蛋及體育館,以及博 物館(科學館)等,建議依相關法規優先設置性別通用廁所,以透過環境教育方式發揮性別平 等教育之功能。

建議二

無性別廁所與無障礙廁所之性質及設置目的基礎不同,建議設置無性別廁所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自行考量:為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所

因應我國少子化、高齡化、性別平權、多元化社會時代,內政部所主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及場所,例如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包括各縣市區行政中心、戶政事務 所、地政事務所等,在依法設置無障礙或親子廁所時,可以同時將廁所之性別通用之空間配 置設計納入或進行改善,惟無性別廁所主要係基於人權考量設置,與無障礙廁所為行動不便 者進行設置之出發點不同,爰建議仍就該場所使用族群進行考量及設置。

建議三

建議交通部所主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場所,進行無性別廁所之空間配置:為中長期建 議。

主辦機關:交通部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因交通部所主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例如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巴士轉乘 站、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等及觀光風景區遊客中心等,常有流動人數多、如廁需求大 之情形,因此除設置無障礙廁所外,於不排擠如廁權力的原則下,建議考量人口流量、使用 量等因素後,得設置無性別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