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規範
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條中明列: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前項範疇界 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 之方法。
在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中說明:前項評估內容之界定,政策研提機 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召開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前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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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中列出之政策評估項目之評估內容,包括環境之涵容能力、自然生態及景觀、
國民健康及安全、土地資源之利用、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文化資產、國際環境 規範及社會經濟。然而目前說明書規範對於範疇會議的規定與環評的法條有相似 處,但並非強制性。因此在後續執行上,有很大操作空間。
5.2.2 政策環評操作現況
本次範疇界定會議於2015年6月2號舉行,邀請團體包含政府部門(能源局及 台電)、學者(經濟、能源、環境及社會科學)與NGO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荒野保護協會及主婦聯盟)。先由台灣綜合研究院針對本能源開發政策的規劃作 報告,接著由各參與者輪流發言(每三個人次先做討論與回應,再進行下一輪發 言)。與會者由能源局邀請,因為能源局為政策環評的操作者。在開會過程中,
參與者座位為馬蹄形圍繞,有助於討論的氣氛。
在討論過程中先由台灣綜合研究院針對政府規劃的替代方案構想、衝擊評估 採用方法的構想(生命週期評估),以及初步的評估項目與指標規劃。由於評估 方法政府規劃採用生命週期評估法,因此在評估項目及指標選擇上,除了列出環 保署的法規規範參考內容,也列出生命週期評估常用的評估項目及指標。由台綜 院報告完後,再由參與者針對內容作建議。
由於時間及規劃上的限制,討論過程無法針對評估項目一一作確認與討論,
然主要的結論:不隨意刪除評估項目,已於後續規劃由相關團隊做慎重考量(針 對此結論,後續規劃措施為提出一套準則來評定項目是否進入後續的評估過程)。 事實上,由於時間以及會議流程的因素,因此各發言並沒有經過討論,使得會議 結果並沒有聚焦。也因此後續相關團隊還要提出準則已篩選項目實為不得已之作 法。
發言過程中,以每循環三個人發言為原則,接著由政府單位作回應。一些問 題可以當場回應,然而有些較複雜或實質的問題,則需要會後以書面回覆。所以 有問題被紀錄後,會後會由相關負責單位作書面回覆。比較有趣的是,雖然範疇 會議是以討論評估範疇為目的,然而大部分的問題卻是具焦在政策規劃上,其餘 問題則包含環境議題,包含評估邊界、方法選用、評估項目上。比較遺憾的因為 開會時間過短,因此討論時間相當少,與會者間也沒有太多互動情形,彼此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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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無法有更進一步協商機會。下表提供本研究應用的的衝擊評估指標以及內容說 明參考。
5.2.3 LCA 對於範疇界定的效益
a. 評估項目
範疇界定會議的主要目標為針對關鍵的評估項目得出共識,因此利益相關人 的主要任務為在一次的範疇會議的時間中聚焦與政策相關的衝擊項目。因此整場 會議時間扣除主辦方報告的時間並不充裕,參與者很難在所剩不多的時間發言甚 至是討論,甚至政府單位也很難收到有共識性的回饋。很多意見僅僅是單次的問 題或發言,而沒有經過多次的凝聚而得到共識。當然這也確實反映了目前操作會 議的流程及使用的公眾參與方法不適合範疇會議的問題。
在此情形下,生命週期衝擊評估的評估類別可以提供利益相關人在聚焦或思 考相關的評估項目上更快速,因為其已經是完善的資料庫,且每個評估項目有評 估指標可量化評估。相較於環保署所提供的項目比較偏向大方向而全面的思考,
然因細項太過繁雜,因此要一項項討論是否為能源政策的關鍵議題需要評估並不 容易,無法達到聚焦討論的效果。從相關 LCA 研究可知,能源議題的生命週期 評估研究已算豐富,且近年的研究量呈現上升趨勢,從單一的能源類別,到總體 政策性的研究並不缺乏,因此在範疇會議前已經可以由相關單位做初步蒐集(如 針對能源議題相關評估指標作初步歸納),甚至若政府認為必要,可以會前即提 供相關資料供與會者作閱讀,也可以縮短當場討論時間(可參考填海造島(陸)政策 環評公民共識會議作法)。而這部分目前研究並沒有做到,事實上這也與政府對 於範疇會議的目的認知,以及態度是否積極有關。然而藉由此次經驗,未來於其 他案例可再改善細部操作方式。
表 5.3 能源政策環評關鍵衝擊評估項目及細項
評估項目 評估細項 評估項目內容說明
環境涵容能力
空氣 評估空氣污染物造成光化學效應、呼吸效應等項目之
影響
水體 評估相關污染物質造成水體優養化影響
土壤 評估空氣中的污染物沈降造成土壤酸化影響
自然生態系統 陸域生態系統 評估陸域生態毒性之影響
水域生態系統 水域生態毒性衝擊之影響
人體健康及毒性 有毒或危害物質傳輸之效應 評估有毒或有害物質對人體造成致癌或非致癌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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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使用 水資源使用 評估各種水資源使用之方式及數量,並評定其環境影
響。
國際環境規範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評估溫室氣體之影響
斯德哥爾摩公約 評估戴奧辛排放量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b. 系統邊界
LCA 提供另一種的系統邊界的想像給決策者參考,將”研究範圍邊界”納 入政策環評範疇界定階段的討論過程中。以能源政策為例,其地理邊界可能是都 市、區域或國家,而以往以個案環境影響評估的性質來說,衝擊會聚焦於個別電 廠的建造階段與營運階段。而政策環評在地理邊界上則是擴大了空間區域,從單 一發電廠到全國區域。LCA 在此階段可以提供大門到大門(gate-to-gate)、搖籃 到 大 門 (cradle-to-gate ) 、 搖 籃 到 墳 墓 ( cradle-to-grave ) 或 搖 籃 到 搖 籃
(cradle-to-cradle)等不同邊界設定在範疇會議中做為討論依據,而採用何種系 統邊界基於研究(政策)目標而定。以能源系統來說,其完整搖籃到墳墓生命週 期思考應至少涵蓋原料開採、提煉、運送、發電及煉製、電力與油品輸配至用戶 端使用以及廢棄處理過程。
為了釐清整個能源鏈供應過程完整的環境衝擊,以生命週期思考應該可以提 供較佳的決策依據。例如太陽能發電階段於發電過程階段幾乎未造成環境衝擊,
然而太陽能板的光電晶片製成階段亦會產生有毒廢棄物;另外核能於發電階段對 於溫室效應減緩有極大貢獻,但在發電階段確有高度的輻射意外風險,而核能廢 棄物處理階段之核廢料的處理、電廠除役後的土地利用,甚至前端鈾礦開採所造 成當地居民的環境危害、社會正義等問題,皆非從單一的系統邊界及能夠思考並 作決策。於衝擊評估後的分區說明會議也有參與者提到政府是否應該思考整個生 命週期階段的衝擊的疑問。
能源局在範疇會議前曾針對是否以生命週期思考作討論,然而政府僅能對於 國內的汙染作管控,因此最後結論為僅計算造成國內環境衝擊的建造與發電兩階 段。從範疇會議前的內部討論也可以觀察到,範疇邊界的決定除了受到政府對於 管理效力的影響,其實也牽涉到政府的意願。以本研究來說,相較於再生能源提 供電力較不穩定,核能可以提供穩定的電力,且核能同時在發電階段是環境相當 友善的能源選項。因此國民黨政府時期的能源規劃,核能一直都是相當中意的發 電選擇之一,對於核四的是否營運抱持較正面態度。而能源局在制定能源政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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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確實考量到此點,因此不希望核電的主要環境衝擊發生階段(鈾礦開採)被放 大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