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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精神康復者之主要照顧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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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精神康復者之主要照顧者需求

精神康復者因症狀及慢性化因素,會對主要照顧者及其家庭產生影響,衍生 出相對的需求。呂建德(2014)在討論我國社會福利提供方式之研究中,引用 OECD 對社會給付(social benefits)的定義:「指個人或家庭在遭遇某些事件(例 如疾病)而產生特殊的需求(例如對其福祉有不利影響、所得損失、需要更多資 源),由政府所提供的現金給付或實務協助」,而社會福利是以服務使用者的需求 為依歸(Oliver,1983),以滿足使用者的需求為考量依據。因此對主要照顧者之 支持服務需從照顧者需求脈絡來探討。本節從需求概念進行探討,進而瞭解精神 康復者之主要照顧者之需求面向。

壹、 需求概念

1990 年英國國會所通過之國家健康服務與社區照顧法案(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nd Community Care Act)中描述照顧需求為:「使個人能達到、維 持或促進其社會獨立及生活品質所產生的需要」。Given & Given(1995)指出當 照顧者的需求與在提供照顧時所能得到之資源無法平衡時,便感受到負荷

(burden)並會表現在生理、社會、情緒和經濟四方面(引自楊嘉玲、孫惠玲,

2003)。

在社會福利需求評估的研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學者 Jonathan Bradshaw

(1972)及 Kettner(1990)所提出的需求概念,將需求分為四類:

1.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指由專業人員、行政官員和實務工作者 針對某一特定情境所界定的需求標準,此認定來自專家的經驗與知識,

並可能根據專家的價值取向而有差異。

2. 感覺性需求(felt need)、認知性需求(perceived need):指個體或主要 人口群針對其問題所意識到而表達出來的需求,會受個人因素影響,對 於是否感覺到需要某種服務因而有很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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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指個人或主要人口群對於感覺性需求經 轉化為行動來表示,即需求被界定為人們有需要被服務的部分。

4. 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相對性需求(relative need):此需求 建立在公平概念上,指對接受服務者,針對某些特徵為基礎所做的比較 來界定,當符合某些特徵卻未接受到同樣的服務,或其與一般人相互比 較後所缺乏的,表示其是有需求的。

Kettner 等人(1990)指出可利用文獻探討分析、服務相關之統計數據(表 達性需求)、從資源提供者角度探索(規範性需求)、及社區調查、公聽會/社區 討論會(感覺性/認知性需求)等五種方式從事需求評估。而以感覺性需求/認知 性需求及表達性需求才可視為服務使用者的主觀需求。若個案被定義為需要照護 服務,而實際上也使用了服務,即被定義為「需要被滿足」(met needs),反之沒 有使用則被定義為「需要未被滿足」(unmet needs);如果個案被評估為沒有需要,

但個案實際上卻使用了照護服務,則被定義為「需要被過度提供」(overprovision)

(Brewin et.al., 1988;Salokangas et.al., 1991)。

當主要照顧者能認知到其有哪些服務需求,而機構或社區資源服務中心能對 其提供相應的支持服務,這是最有滿足性的做法。因此,若能以主要照顧者之感 覺性/認知性需要作為瞭解的基礎,並以表達性需求作為提供服務的需求性評 估,將有助於對主要照顧者提供支持性服務的有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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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精神康復者之主要照顧者需求

精神康復者因不同背景,以及疾病所帶來的生理、心理及社會改變,衍生出 照顧者多元的需求,需由社會福利、精神醫療及勞政等各方面共同協助。從社區 心理學及社會工作角度來界定問題時,認為個人與環境不適配或資源不協調是問 題產生的主因,而當需求具有「行動」意義(也就是使用服務)時,也意味者這 個行動是因應所處環境所要求的(Hill & Bramley, 1986)。因此在提供支持服務 時,應先瞭解主要照顧者之需求,並提供符合其需求之服務,以滿足其需求、降 低照顧者負荷感。社區照顧及復健的目的,除了增進康復者的功能外,也協助照 顧者與康復者的互動及社會資源的使用,以達到適應社會的目標。因此要提供照 顧者適合的支持服務,需先瞭解照顧者在照顧歷程中,所面臨之需求為何?

Bailey 和 Simeonsson(1988)針對特殊需求兒童之家庭發展了家庭需求量表

(Family Needs Survey)作為家庭需求評量的工具,並將家庭需求分成七個面 向,分述如下:

1. 資訊需求:讓家庭能夠在取得資訊的情況下做出決定。例如:罹病者的 情況、能取得之服務、病程及預後對罹病者的影響。

2. 家庭社會支持需求:親友、家人、社區等所提供之工具支持與心理支持。

3. 經濟需求:除基本生活花費外,在照顧罹病者過程中所需支出的額外費 用,例如:就醫、復健或家庭經濟收入減少等。

4. 向他人解釋需求:面對周圍的親友、手足、社區鄰里或相似問題之同儕 家庭等,如何回應其詢問的挑戰。

5. 照顧上需求:對專業照顧人員與機構的需求。

6. 專業支持需求:能與專業人員諮詢及討論罹病者之情況。

7. 社區服務的需求:能向相似問題之同儕家庭共同討論照顧技巧與方法。

Norbeck 等人(1991)藉訪談精神病患家屬,運用內容分析法,將主要照顧 者需求分成四大類:(1)情緒支持;(2)回饋支持;(3)訊息性支持;(4)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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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持。Hatfield 和 Lefley(1987)整理出精神疾患主要照顧者的需要包括:(1)

對患者的症狀有較好的瞭解;(2)給予如何應付患者問題行為的建議;(3)有機 會能與類似問題的家屬交流;(4)有時候能暫時休息不去擔心患者;(5)找一個 除了家以外,患者可以住的地方;(6)親戚朋友能夠體諒;(7)經濟問題可以緩 解。

毛家舲(1984)歸納家屬希望知道的疾病訊息,包括:疾病的診斷、疾病的 病因、症狀的確認、疾病復發的徵兆、疾病的預後,如何處理患者的特殊行為與 社區可利用的諮詢及協助。黃佩玲(1988)整理過去的文獻,將家屬的需求分為:

(1)對疾病的診斷、病因,包括心理、社會、生物方面的含意,及對症狀的確 認、再發及預後的知識;(2)處理患者特殊行為的技巧;(3)期望能有人可以暫 時取代來照顧患者;(4)社區內提供可利用的資源及協助;(5)希望能有人與之 協談,可以緩和被孤立之感受;(6)面對出院後可能出現的問題給予支持,並提 供必要的知識。研究結果顯示,「疾病及治療的知識不足」為家屬感到壓力類別 中最高的,壓力情境則以「以後沒有人可以照顧患者」最高。盧純華(1991)研 究發現,在家屬支持性團體中常出現的主題以「如何照顧病人」最多,其次是「認 識精神藥物與藥物副作用」、「病人的安置與慢性療養機構之認識」。家屬常提出 的詢問主題包括:疾病進展、治療過程、症狀處理、服藥問題、病患對家庭之影 響、工作適應與資源應用、社會功能之重建。家屬最關心的問題是關於精神疾病 相關知識及處理技巧。

國內過去已有許多針對精神疾患主要照顧者需求的探訪及研究(如附錄二所 示),大多沿用社會支持理論來對照顧者的需求作分類。根據邱文彬(2001)對 社會支持的整體回顧,將社會支持的功能分成:物質支持、情感性支持、訊息及 建議、與環境的正性社會互動及給予尊重與肯定,且社會支持的提供的確能有緩 衝壓力之效。Greenberg(1997)整理出精神衛生專業人員能協助精神疾患家屬 的三個面向:(1)與家屬形成共同合作的夥伴(collaborators)以降低社會孤立,

(2)提供資訊與建議給家屬,使家屬對於照顧工作有更多的控制感,以降低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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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感,(3)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直接服務,以暫時分擔家屬的勞務及減少壓力源。

由此可知,精神疾患主要照顧者的需求多集中於三個面向的討論:實質支 持、訊息支持、心理支持,再加上跨面向的整合支持。研究者將國內精神疾患照 顧者需求的實徵研究歸納如表 2-3.1 所示。以下將就實質支持(包含精神健康照 護服務、社會照顧服務)、訊息支持(資訊及照顧者教育)、心理支持及整合支持

(專業支持)六大類分別說明。

(一) 精神健康照護服務

在政府精神醫療衛生政策提倡去機構化的理念下,社區精神復健模式及社區 心理衛生的概念應運而生。從民國 75 年(1986)行政院衛生署推廣全國精神醫 療網計畫,並於民國 77 年(1988)試辦社區復健計畫,將精神疾患的治療計畫 由長期收容轉為積極的社會復健,使患者能重返社會工作與生活。在近三十年的 努力下精神醫療資源逐漸擴充,現今台灣精神醫療體系除了精神醫療院所服務,

包含門診、急診、急性病床、慢性病床及日間留院,尚有社區精神復健機構的設 置及其他相關服務,包含日間型社區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住宿型社區復 健機構(康復之家)、居家治療、精神護理之家、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個案追蹤、

資源整合轉銜服務、精神疾病防治宣導及諮詢等、和社區關懷計畫,及結合勞政 單位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方案,由就業輔導員協助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轉銜,包含一 般性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及庇護性就業服務。精神健康照護服務的對象雖 為精神疾病患者,亦能減緩照顧者的生理負荷及暫時移除壓力源

(Greenberg,1997),達到勞務性分擔的效果。

過去的文獻中發現,照顧者對精神健康照護服務的需求項目多集中在社區精 神復健機構(日間型/住宿型─康復之家)(劉雅惠,1995;崔秀倩等,1998;李 姿瑩等,2000;李錦彪,2003;夏慧玲,2007;黃雅雪,2007)、就業訓練及轉 銜(黃梅羹,1985;劉杏元,1994;劉雅惠,1995;劉玟宜,1996;崔秀倩等,

1998;李姿瑩等,2000;李錦彪,2003;夏慧玲,2007)和對患者未來的安置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