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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在探討公私協力的理論基礎及類型、論幼照法架構下的幼兒教育及照 顧體系及政策、及幼照法架構下非營利幼兒園的運作及受討論的議題,與其說研 究,不如說研讀瞭解,以下就第二至四章所述內容作一結論及對幼保提出一些後 續建議。

一、結論

從 1970 年代開始,公私協力被行政機關用來提升行政效率、減輕國家財政 負擔的治理方式。在行政法學領域,廣義公私協力泛指所有公私部門合作履行公 行政任務之現象,狹義泛指國家與私經濟體在「自願」以及「責任分擔」之基礎 上所形成之合作關係。在行政學領域,公私協力關係是描述公部門與私部門跨部 門間為了能夠比較經濟地實現彼此公共需求、公共任務而採取的一種合夥關係,

而進行長期的合作與資源分享;其理論基礎包括公民參與理論、合產理論--共同 承擔責任及第三者政府論,特性包括互賴性、相互性、雙贏或多贏的特性、制度 化的合作關係、企業化的投入、風險及收益分配、實用主義及信任關係。

公私協力的類型有不同的分類,我國促參法分為:興建-營運-移轉

(BOT)、興建-移轉-營運(BTO)、整建—營運—移轉(ROT)、營運—移轉

(OT)、興建—營運—擁有(BOO)、興建—營運—擁有—移轉(BOOT)、興建—

營運(BO)及興建—移轉(BT)八類。公法學者詹鎮榮教授從行政委託、公民 合資事業之經營兩大類予以再細分;程明修教授從「公辦公營」、「公辦民營」、「民 辦公營」、「民辦民營」四個區塊予以分類。非營利幼兒園之性質,依促參法之分 類,較接近「興建—營運」(BO)之類;依詹鎮榮教授之分類,屬行政委託之「業 務委託」;依程明修教授之分類,屬公辦民營之「設計—興建—營運」(DBO)類 型。但是上述三者之分類所面臨之問題為:政府於非營利幼兒園所扮演之角色,

並非如分類中之僅僅作為協議者與契約相對人而已,而是於幼照法體系之下為達 非營利之目的與促進公共教育,而對於非營利幼兒園有更大之監督權限,甚至於 人員之任免與聘用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照法第 18 條第 2 項等等之規範,亦 即非營利幼兒園因其公益目的而不單單只是為達公私協力之私部門之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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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確認,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 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 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政府應提 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 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教保服務體 系分為幼兒園、社區互助式及課後照顧三類並進。幼兒園部分,政府大力推廣非 營利幼兒園,提供公立幼兒園收費、私立幼兒園服務的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非 營利幼兒園辦理方式分政府委託辦理(政府採購法)、申請辦理兩類,但都依「幼 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管理。

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教保服務 人員。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 員資格證書。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幼兒園及 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地方政府並應對幼兒園辦理檢 查、輔導及評鑑。依據教育部中程施政計畫(106 至 109 年度)-提供優質公共 的學前教育,逐步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引導私立幼兒園改善教保服務人員勞動 條件是政策方向,不過,重點還是在公共化幼兒園班級數量的增加。104 學年度 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例約 3 成,政府擬透過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至 109 年 2~5 歲幼兒合計就讀幼兒園比率由 58%提升至 60%,其中就讀公共化幼兒 園比例達 4 成之目標規劃。

幼兒園管理係屬地方政府職掌,臺北市政府幼教政策主管機關為教育局「學 前教育科」,是全國第一個幼教專責單位。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 年度施 政重點與施政計畫」,以「優化學前教育,提升家長對幼兒園滿意度」為施政重 點,106 年上半年的施政,臺北市為符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供家長平價、優 質、近便、普及之公共化教保服務,以公共化比例達 7 成為目標。截至 105 學 年度止,臺北市共設有 15 間非營利幼兒園,合計 88 班,活化餘裕教室 20 間,

核定招收幼兒數 2,125 名,數量位居全國之冠。預計 107 學年度總計達 32 園 163 班、增加 4,101 名幼兒。

幼照法解決的問題為:(1)保障2-6歲兒童最基本的教保權益,提供教育、社 福、兒福、醫療系統的整合性服務;(2)解決家長2-6歲兒童教保及課後照顧的 問題,滿足當今社會變遷下多元家庭之不同需求;(3)解決長期以來幼托體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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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衍生標準不一、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4)師資標準的提升,可促進教學品 質,教保照顧服務一致性,獎勵、評鑑、輔導上能得以有相同的標準。受訪非營 利幼兒園負責人表示,非營利幼兒園確實有達到照顧的政策目標,公共化托育政 策,帶動托育機構化,幼教生態朝向合情合理,保障權益及薪資所得的保障運行。

受訪園長書面回覆意見也表示,幼照法實施後,對於教保人員的資格有相當的規 範,非營利幼兒園相較於一般私幼確實讓家長較信賴,認為有政府把關品質有保 證,整體家長滿意度亦高於公幼與私幼。但仍存在下列問題:(1)公共托育不足、

幼兒園公私比例失衡,導致收費過高、薪資過低、教保內涵商業化。(2)教保人 員量與質均不足,幼兒園高度營利化,導致低薪、工作條件不良,造成成熟人才 流失殆盡,也不願入行。(3)幼托整合規範師資人員的培訓與任用,將托教專業 人員分為教師及教保員兩個系統,但師資培育仍然分流,分別由幼教和幼保兩個 系統培育。幼托整合後產生一園兩制三級化,形成福利待遇兩級制,不符幼托整 合的精神。(4)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立條件相較公幼嚴謹,但較難取得場地。非營 利幼兒園與學校財團法人帳務各自獨立,經費專款專用,且非營利幼兒園需定期 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計查核、到園檢查及績效考評,並公告財務資 訊,針對經營不佳影響幼兒權益的非營利幼兒園,亦有相關退場的處理機制,以 保障園內幼兒及家長的權益。此舉讓非營利幼兒園財務透明,但非營利幼兒園卻 覺得受到捆綁,特別是經費流用及勻支原則之規定,容易造成園所行政之負擔。

二、建議

幼照法實施後,對於教保人員的資格及配置有相當的規範,讓幼教生態朝 向合情合理,保障權益及薪資所得的方向發展;非營利幼兒園提供價格合理、品 質有保障的教保服務,相較於一般私幼確實讓家長較信賴,整體家長滿意度亦高 於公幼與私幼,顯示這是一項值得推廣的公共政策。行政院106年通過「擴大幼 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預計投入約62億元經費,以提升幼兒入園率、

增加幼兒入園機會及提供4成幼兒有機會進入公共化幼兒園為目標,並以增設非 營利幼兒園為主及公立幼兒園為輔的原則,協助各地方政府於106至109年增設公 共化幼兒園(班)達1,000班。這是一筆龐大的教育資源,如何讓其發揮效益,而不 成為業者搶食的利益,值得關注。以下提供下列淺見,以為參考:

1.台灣的非營利組織仍待發展,許多組織運作並不健全,本質仍在私益,非真正 為公益。在政策目標壓力下,地方政府做好資格把關的工作,避免補習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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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業者為分享幼保資源,成立OO協會等符合公益形式的非營利幼兒園組織,

參與非營利幼兒園的經營,而失政策美意。

2. 對於戶籍不在六都且居住地附近又無非營利幼兒園的家庭,很可能無法受到 品質較好的服務,也不能期待非營利幼兒園的量與質能達標,因此,根本之 道還是在提昇公幼的服務品質,從需扶養幼兒家庭的角度思考,改變公幼的 服務時間及品質,善用少子化所空出來的國小設施及人力,才能讓每個縣市 的幼兒受到品質相近的幼保服務。

3. 非營利幼兒園的穩定與永續,首要是法人要能永續,再則是人力的穩定。此 需要永續性的政府政策及協助法人共同推動。按雖名為非營利,但經營業者 仍要投入經營成本,包括硬體設施、軟體教材、經營團隊等人力成本,若政 府只想將幼保之部分經濟成本轉嫁到業者身上,則業者為維持其合理經營利 潤,勢必會從降低服務品質著手,或難以維持經營品質 (如人員流動率過高),

因此,對非營利幼兒園財務及人力的配置規定,宜保持彈性。

4. 對於已上軌道或經營聲譽良好的非營利幼兒園業者,可適度減少監督密度,

精簡行政及財務督考次數及類型,以減輕經營者跟教師的行政作業壓力。

5. 如果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是政府幼保政策的核心 價值,那麼政府應傾全力提昇公幼及非營利幼兒園的品質及就讀人數,不應 太顧忌對私立幼兒園的衝擊。私立幼兒園的存續,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去 蕪存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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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方宜亭,2004,〈汎論實現國家任務之公私協力行為形式〉,《中華技術》,80:12。

王兆慶,2015,〈「現金政策」收買的是看不見的幼兒托育之惡〉, 鳴 人 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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