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 檔案控制層次與系列層級描述的理論基礎
檔案管理依一定的檔案工作原則,組織排列檔案、文件和手稿的檔案編 排過程與結果,目的在於對館藏資料進行實體典藏、智能內容、與行政管理 上的控制,以提供研究者快速查詢利用。基於文書與檔案產生與積累的特 質,檔案編排是基於二項檔案原則的應用;第一,尊重來源(Principle of Provenance),強調檔案人員依文書產生與維護的行政或傳記背景脈絡加以建 立與紀錄。第二,尊重原始順序(original order),重視依原有文書產生與儲存 的順序加以維護。
強調來源原則與原始順序,以至於控制層次的實務應用,目的在於促進 檔案的檢索與取用。檔案描述的必要項目為檔案記錄、檔案來源與背景、以 及檔案活動與描述控制等三大類資訊:(Miller, 1990) 1、有關檔案記錄的資 訊:包含智能內容、智能檢索、實體描述與實體取用等資訊項目;2、有關 檔案來源與背景的資訊:是指檔案記錄產生機構或個人的相關資訊。有關組 織單位的資訊應包含現行名稱與過去舊名、前任與現任的負責人及在任期 間、以及立法依據、行政沿革、與主要功能與業務的簡要說明。有關個人的 資訊方面,應包含其生平傳記資訊的簡短摘述。這類有關檔案記錄產生的個 人姓名與機構名稱,都是屬於重要的索引詞彙,甚至列入權威控制檔中,以 促進檔案使用的精確性;3、有關檔案活動與描述控制的資訊:由於處理過 程是一持續進行的活動,因此檔案活動是檔案描述系統中重要的環節與活動 紀錄。
檔案編排與描述是檔案管理與利用的基礎建設,所有檔案館都需要一套
級檔案館,更應以全國性檔案資源統一管理的觀點,建置全國檔案資源控制 系統。
各國檔案主管機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與澳洲等國的國家檔案館,
對於檔案編排與描述,皆依據來源理論、全宗原則與尊重原有順序的等理論 基礎,發展出的全宗、系列、案卷及件之多層級的控制層次,作為檔案描述 實務模式。有效管理及提供檢索使用,進行檔案本身、檔案來源、以及檔案 活動等資訊項目之描述,因此,各國皆以檔案系列層級作為檔案描述最重要 的單元。系列的組成主要依據機構的業務、功能,檔案形式,或是資訊內容 等,加以歸檔與彙集相同與相關的檔案集合。
二、 各國檔案系列標準號碼及其控制機制
統一標準編號的制定可以有效管理相關資源及其資訊取用服務,例如我 國政府出版品編號(GPN)是國內政府部門相關出版品的唯一辨識號;國際出 版界為控管全球的圖書與期刊資源,所制定的國際標準書號(ISBN)、國際標 準叢刊號(ISSN)。
國際檔案界對於檔案系列標準號碼的編製,英國國家檔案館是以部門代 號(即全宗號)+流水號表示之,例如 FO 84 為外交部的一檔案系列號碼,系列 號碼是接續全宗號。澳洲國家檔案館,檔案系列號碼是一組由字母與數字混 合而成的唯一辨識號碼,是機構向國家檔案館提出申請,字母是由現有系列 名稱縮寫構成,數字則是自動分配,依序的產生,由國家檔案館註冊與分配。
澳洲國家檔案館所建置的 CRS 系統,除檔案系列外,對於檔案產生的組織、
機構與個人等來源,亦加以註冊與描述。系列號碼不同於英國的編碼方式,
三、 我國檔案資源控制現況與建置系列控制號碼的可行性
檔案的層級分為全宗、副全宗,系列、副系列,案卷與件四大控制層次,
美加、英國與澳洲等國皆以系列作為基本的描述控管層級。我國檔案管理 局所規範的檔案目錄著錄相關規範,原以案件作為著錄層級,自民國 96 年 通告「各機關皆(須)採案卷層級彙送檔案目錄」起,開始推行的案卷及案 件兩層級;包含教育部與經濟部等中央部會機關之檔案管理單位,皆設法增 修系統功能,並開始採行案卷與案件二層級的目錄描述工作。
政府機關檔案,依據檔案管理局以檔案法第八條第一項有關檔案分類編 案規定,所建立的檔案分類系統架構機關的檔案分類法,分類層級一般區分 為類、綱、目、節及項等五層級。檔號的組成是由檔案年度號、分類號、案 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依序組成。因此,案卷及案件的編碼皆以檔案分類號 為依據。
針對我國檔案系列層級及其編碼控制系統的可行性,目前各機關檔案分 類表,其類、綱、目、節與項等五層級的區分中,較宏觀的類與綱主要是以 該機關的組織編制或業務功能為區分依據,與美加、英國與澳洲等國家所定 義的系列—由機關下屬單位、業務或功能組成的要件是相同的,在現行案卷 與案件目錄描述系統中,以現有檔案分類的類、綱層級,進行檔案系列層級 的描述,包含有關產生文書之特定業務功能與歸檔架構等內容資訊。既可連 結檔案來源(即全宗)等背景資訊,符合檔案來源原則與尊重原始順序的編排 與描述規範,又可增加現有案卷與案件目錄的整體性資訊,便於檔案自其以 文書產生時,歷經價值鑑定與檔案活動等過程,最後移轉至檔案館典藏及提 供開放使用,控制檔案完整生命週期的有機變動,達到全國檔案資源控制,
進而開放公眾利用政府資訊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