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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匯避險策略與分析_台資出口型企業為例

第五節 結論與建議

【表 2-4-7】隨機優佔法則(SDR)衡量(2008-2012)

2008 年至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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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比率為佳,除了全期間避險原則外,則以實質利率避險及遠期避險與實 質利率避險組合原則為宜。且相對於短天期而言,長天期之避險期間更能 反映出風險降低的顯著性。然若納入報酬因素衡量,由於採行遠匯避險勢 必存在避險成本,相對地,就報酬而言,在避險操作下,其投資組合報酬 均呈現負數。這說明單純就報酬而言,在考量成本下將無法獲得任何利 益,這也可據以推論在台灣目前較為淺碟且具部份外匯管制情境下,若出 口商擬藉由避險操作來獲取額外利潤,往往難以達成此方面之效益。

再者若是併同衡量風險與報酬時,其結果雷同於報酬績效衡量,但 明顯可看出全期間避險原則之效率為最差。而就遠期避險原則及最適避險 比率而言,則在 3 個月避險期間時,其相對表現相較其他模式為佳。再者,

從本文採用出口商風險效用屬性來區分之隨機優佔績效來看,在長天期且 與遠期避險與實質利率組合原則下,具有一階隨機優佔特性,但若就二階 及三階隨機優佔來看,無論各種避險期間、避險比率與避險策略並無顯著 性的表現,除了在最適避險比率及大幅貼水遠期避險原則下較可能有避險 有效性。綜上各項避險績效衡量方式,可以約略歸納出,一般均以中長天 期為避險期間,在報酬效益及成本控制考量下可採行最適避險比率,若續 以考量投資者風險趨避傾向時,則以採行匯率與利率併同考量或僅就匯率 方面的避險策略較為適宜。

同時在本文中也將整體研究期間分為經濟相對穩健成長的金融海 嘯前及經濟相對疲弱且動盪的金融海嘯後兩期間予以檢視,研究發現:在 2002 年至 2007 年金融海嘯前期間,無論就各種避險期間及避險策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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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最後,進一步探討這兩個期間隨機優佔情形,在金融海嘯前經濟相 對穩健期間應改採行短天期或進行更長天期的避險操作,並轉為輔以利率 有關之避險策略。相較之下,金融海嘯後則以長天期並搭配有關匯率方面 之大幅貼水避險原則為宜。同時,當採行最適避險比率時,比較這兩期間 可以發現:在經濟相對穩健的金融海嘯前,無論就各項避險策略與避險期 間,其就一般投資者或具有風險趨避者,其所對應之隨機優佔性均較金融 海嘯後經濟相對動盪期間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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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主要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發展經驗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