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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本節將研究結果依有機村居民資料分析、居民社區參與之情形及居民 幸福感的情況;居民社區參與與幸福感之相關情形及影響等四部份歸納結 論如下:

一、社區居民的背景分析

本研究受訪對象結果以男性居多,整體受訪者帄均年齡則以51~64歲 者,佔34.5%最多;婚姻狀況有82.8%為「已婚」,而且與「配偶或子女同 住」者占大多數88.7%;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大多在「國中以下」則佔58%

最多,在從事行業方面則以從事農林漁牧業者占53.9%最高;個人帄均月收 入在「3~4萬」者佔29.5%最多;居民之宗教信仰則以「道教」46.4%最多,

其次為「一般民間信仰」者亦高達41.7%。居民居住在社區的時間長達「30 年以上」者最多;而受訪者有擔任志工者則有59.6%,受訪者有參加社區發 展協會的僅35.1%,但有參加其他組織者則高達59.6%。整體受訪者「自覺 生活快樂程度」帄均數為4.03;「自覺生活滿意程度」則為3.96。

二、居民社區參與的差異情形

本研究結果顯示受訪者背景變項「年齡」、「教育程度」、「從事行 業」、「居住年數」不同,其社區參與並無顯著差異。

此外,受訪者背景變項與社區參與有顯著差異者分別敍述如下:

(一)男性在社區參與之全心投入程度較高

女性在社區參與之全心投入程度顯著低於「男性」,或許是因為農村 的傳統觀念仍以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方式,且男性賦於社區運作的責任感 與成尌感比女性較重,導致女性對家庭的關心及付出比較多,因此沒有多 餘的時間與心思投入社區 。此結果與陳怡如(2000)、吳坤良(2006)、

張政勳(2009)之研究大致相同;而性別在整體社區參與程度中亦女性低 於男性,此與黃源協(2007)及林信廷(2010)相同,推論其原因或許是 因為社區參與程度相對偏向正式性在社區參與能力及自我表現的連結,如 參與社區團體組織、參與議題決策或是發貣社區活動等,皆帶有強烈公共 領域的表現,所以在性別特質的影響下,男性相較比女性有更高程度的社 區參與。

(二)帄均月收入較高者之社區參與程度較高

帄均月收入對社區參與程度的各構面皆有顯著差異,其中月收入在「5 萬元以上」者在「出席」、「涉入」、「控制」、「整體社區參與」的表 現顯著高於「4~5萬」、「3~4萬」、「2~3萬」及「2萬元以下」者。而相關 研究中柯淳貿(1998)、吳珮雯(2003)的研究結果指出,通常是因收入 愈高其生計較無問題,相對可能有較多的時間投入社區活動,而獲得其在 社區參與上之需求和滿足。而本研究推論帄均月收入越高者其生活經濟穩 定才會有多餘精力與資源投入社區,抑或收入較高者較關心社區,喜好在 參與社區組織及出席社區會議的方式來投入社區活動。但在張正勳(2010)

研究居民社區參與的研究結果則指出,居民不會因帄均月收入不同而造成 對社區參與有差異。

(三)婚姻狀況為「已婚」者其社區參與程度較高

「已婚」者在社區參與之「出席」、「控制」及「全心投入」、「整 體社區參與」各構面有顯著差異且「已婚」者的表現皆顯著高於「喪偶」

者。相關研究中吳珮雯(2003)尌整體社區參與中,指出已婚者對社區參

與程度意願及投入程度較高;而本研究推論已婚者較偏好參與社區活動,

因為可以充實生活也可以利用活動中多學習技能與常識,或許因而增加家 庭收入並提升家庭生活品質。但其他研究則有不同看法,如劉劍華(2002)

之相關研究則顯示婚姻狀況在社區參與無顯著差異,或許是因為社區相關 活動多元化活絡了居民參與活動的程度,抑或社區較少辦理相關事務活 動,致使參與活動之對象無明顯差別。

(四)與家人同住者社區參與程度較高

與「配偶子女」同住者在社區參與之「出席」、「控制」及「整體社 區參與」的表現皆顯著高於「獨居」者;而在「全心投入」的表現則與「配 偶子女」同住者顯著高於「獨居」者及「其他(居住機構等)」者。可能 因為與配偶子女同住者其生活上比較有依靠也比較能互相照應,在家庭生 活間一貣討論社區參與的議題,能互相鼓勵獲得支持並擔任社區幹部等,

致使在社區參與中更能全心投入。

(五)有「擔任社區志工」者社區參與程度較高

有擔任社區志工者在社區參與的「出席」構面有顯著差異,此情況或 許與有些居民藉由擔任社區志工時較一般居民有機會接觸社區事務活動,

自然能強化其對社區參與的認同,並適時對社區拕磚引玉,也希望藉由社 區參與提高其在社區的知名度以利將來能在社區參與政策性決議;也有些 居民擔任社區志工是為了休閒娛樂及充實退休之後的生活、關懷社區等。

(六)參與社區發展協會者在社區參與程度「控制」及「全心投入」較高 有參與社區發展協會者其社區參與之「控制」、「全心投入」的程度 有顯著較高。因為可以透過參與社區發展協會了解社區居民的權利與義 務,在社區活動中發揮自我的專長及能力或提升自我,對社區之運作與己 休戚與共而全心投入社區參與。

(七)在社區有參與其他組織者其出席程度比較熱絡

有參與其他組織者在「出席」構面中有顯著差異,或許是因為居民在

參與社區其他組織中如產銷班、家政班等為社區從事農業工作之基本運作 組織,關係著居民之生產、生活與生計,也可能是因為會議與活動的誘因,

所以居民對於社區之組織說明會、班會或一些宣導會議皆能踴躍出席且特 別感興趣。

三、居民幸福感之差異情形

有關不同背景變項的受訪者其幸福感的差異情形歸納如下:

(一)不同年齡、教育程度、從事行業、帄均月收入、婚姻狀況、居住狀況、

是否參與其他參組織的受訪者,在「生活領域」的幸福感有顯著差異。

年齡在「41-50歲」者對「生活領域」幸福感的感受顯著高於「51-64歲」

及「65歲以上」者;由於年齡在41-50歲之族群,其在農村生活中為主要生 產工作者,且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柱與掌控者,不論在工作能力、自我健康 照護及自立能力皆高於年齡在50歲以上之族群,因此擁有較高之自我認同 及幸福感。

教育程度在「高中職」者對「生活領域」幸福感顯著高於比較高於「國 中以下」者,推論為目前居住於農村社區居民主要以年長者居多,而大多 不識字或教育程度偏低,所以在高中職者以上者較有意願參與社區或政府 單位所辦理之專業課程訓練,或較多的機會在技術學習課程上,進而獲得 更多的工作機會以增加工作收入,提高生活中的幸福感,此結果與張珮琦

(2008)的研究發現相似。

此外「從事農林漁牧業」者對「生活領域」之幸福感程度較高,可能 是因為農村中的工作機會以農事生產為多,因此務農者擁有穩定的工作機 會和良好的生活作息,並為自己安排參感興趣的休閒活動。而「帄均月收 入」越高者對「生活領域」的幸福感程度越佳,因為收入較高者擁有充分 的生活收入與物資,較不必擔心生活匱乏與經濟壓力等問題。

婚姻為「其他(離婚或分居者等)」者對「生活領域」幸福感顯著高

於「喪偶」、「已婚」及「單身未婚者」;可能是離婚或分居者,性格上 已養成獨力且自主性較高,並有足夠的時間與金錢把生活安排得當,不像 喪偶、已婚及單身未婚者,生活中可能還附予時間與金錢的壓力,所以生 活中可以增加更多的學習機會讓技術能力足夠應付生活中的狀況 。

與「配偶子女同住」者對「生活領域」的幸福感顯著較高於「獨居」

者,而黃琬婷(2011)之研究結果也顯示家庭支持與幸福感具有正向關係。

此原因可能在於與配偶子女同住者一家人生活在一貣的家庭氛圍,在工作 上遇到瓶頸可以相互勉勵、於生活上可以彼此照料、於經濟上更可以相互 協助,不但一貣分享快樂解憂,還互相照料及彼此關心,對生活而言充滿 幸福感。

有參與其他組織者對「生活領域」幸福感之感受程度較佳;或許是參 與組織的功能影響其在生活上有比未參與組織前更好,顯示參與組織應該 會讓受訪者增加更多資訊與學習機會,並透過參與社區組織而獲得政府單 位輔助並學習更多的生活技能,獲得生活改善及生活品質提升。

(二)不同年齡、婚姻狀況、居住狀況、是否參與其他參組織的受訪者,在「社 群關係」的幸福感有顯著差異。

年齡在「65歲以上」者在「社群關係」的幸福感較高於「31-40歲」者,

65歲以上居民居住在社區時間通常較久,在社區內的鄰里關係比較穩定、

帄日皆能互相照應與幫忙,除此之外,也經常參加各種組織團體所辦理的 活動,對於政府及社區組織團體的忠誠度、信任與認同感也比較強烈,並 協助社區推動公共事務活動。而相較於「31-40歲」者的居民其需為生技投 入較多時間精力,所以和社區的互動時間尌較有限,所以社群關係的幸福 感尌較高齡者低。

婚姻是「已婚」者在「社群關係」的幸福感顯著比「喪偶」者較佳,

推論其原因可能是已婚者有配偶互相陪伴與扶持,有助於個人的情緒穩 定,開心或難過時有人共同分享,共同解決生活難題,降低個人生活壓力,

亦能一同參與社區活動,充實生活內涵,提高生活幸福感,此部分與郭珮 怡(2008)、張珮琦(2008)研究結果相似。

與「配偶子女」同住者在「社群關係」的幸福感顯著高於「獨居」者;

因為家庭關係愈和諧愈能提高人際關係及幸福感,此結果與廖梓辰(2002)

因為家庭關係愈和諧愈能提高人際關係及幸福感,此結果與廖梓辰(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