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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以「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方式之問卷」為研究工 具,以臺中市、臺中縣、彰化市與南投縣公立國民小學之中、高年級普通班教師為對 象,進行資料的蒐集,綜合前一章的結果與討論,整理得到下列的結論:

壹、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現狀

一、 國小普通班教師在為學習障礙學生規劃評量調整方式時,多數教師徵詢意見的 對象或衡酌的方式主要為「家長」、「其他普通班教師」、「資源班教師」或

「根據 IEP 內容」,但也有三成教師表示會「獨自決定」。

二、 國小普通班教師實施評量調整之科目多為「數學」及「國語」兩科。

三、 在試題服務方面,多數國小普通班教師老師採以「在普通班做答原班考卷」的 方式,若選擇在資源班應考,則資源班所佔原班成績之比例,以 50% 最多,

且同校老師選擇之成績比例頗為一致。

四、 在調整評量情境、時間、呈現方式及反應方式四向度上,實施率最高之前 5 項,

分別是:「指導學生應試技巧,如會的題目先做、適當分配時間等」、「適度 延長評量時限」、「允許學生發問以澄清題意」、「解題程序正確,即使計算 錯誤仍予以部分計分」及「視學生需要,重複說明指導語」;而實施率最低的 前 5 項分別是:「使用電腦代替紙筆評量」、「預先錄製試題,以錄音帶或光

碟報讀試題」、「提供遮版,暫時遮住其他未作答的試題,一次只呈現一題」、

「將評量分成數日進行」及「在非原訂之評量時間或日期進行評量」。

貳、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態度

一、 整體而言,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態度是積極正向的。

二、 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在「認知」及「行動」兩層面 均抱持正面的態度。

三、 在「意願層面」,則有超過半數教師對「我覺得實施評量調整過於麻煩」、「我 覺得評量調整只有少部分學生可以參加,對其他同學並不公平」及「我覺得評

量調整措施,將使學障生養成依賴心理」三項抱持較負面的態度。

參、不同背景變項的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態度差異 一、 就整體而言,「特教系所或輔系為特教系畢業」之教師對於學習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的

態度高於「已修畢特教 3 學分或 54 小時特教研習課程」、「未修畢特教 3 學 分或未達 54 小時特教研習課程」及「未曾修習過特教學分或未曾參加特教研 習課程」三類教師。

二、 就「認知層面」而言,「特教系所或輔系為特教系畢業」之教師對於學習障礙 學生評量調整的認知高於「已修畢特教 3 學分或 54 小時特教研習課程」、「未 修畢特教 3 學分或未達 54 小時特教研習課程」及「未曾修習過特教學分或未 曾參加特教研習課程」之三類教師;而「學校有設資源班」之教師亦高於「學 校未設資源班」之教師。

三、 就「意願層面」而言,「女性」教師對於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意願高於

「男性」教師;「特教系所或輔系為特教系畢業」之教師亦高於「已修畢特教 3 學分或 54 小時特教研習課程」及「未修畢特教 3 學分或未達 54 小時特教研 習課程」之教師。

四、 就「行動層面」而言,「班級人數 31 人以上」之教師對於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 量調整的行動支持度高於「班級人數 30 人以下」之教師。

肆、國小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所遭遇的困難

一、 在「評量調整制度」之面向上所遭遇的困難,百分比排序之前 5 項為「學障生 之障礙特徵並不明顯,難以決定合適的評量調整方式」、「人力及相關資源缺乏,

沒有適當的計畫負責人、執行者及情境場所」、「調整後所獲得之成績,難以和 其他同學比較」、「對於評量調整措施的相關知能或具體作法並不瞭解」及「評 量調整措施對其他學生是否公平之疑慮,容易引起爭議」。

二、 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方式最困難的前 5 項為「將評量分成 數日進行」、「在非原訂之評量時間或日期進行評量」、「預先錄製試題,以 錄音帶或光碟報讀試題」、「有書寫困難的學生可以錄音方式答題後轉成逐字 稿,或請人抄寫答案」及「教師直接報讀全部或部分試題」。

伍、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之建議

一、 普通班教師指出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有其困難,而原因不外乎:教學 時間有限、級務工作繁重及人力資源不足三項。

二、 大部份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的態度是積極正面的,能體認 學習障礙學生評量調整的必要性;但部份普通班教師對學習障礙學生評量調整 之事宜仍有疑慮,誤以為提供學習障礙學生評量調整是一項特權。

三、 普通班教師認為對學習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除需相關專業人員的支援及協 助外,本身也需具備特教專業知能,因此建議相關單位能舉辦在職訓練及研習 課程,並提供評量調整之教師手冊,或放寬資源班成立之限制。

四、 普通班教師期待學校或教育當局,對整個評量調整制度,能作全盤性的考量與 規劃,提供更完善的措施,使教師有一套具體可依循的標準與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