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程作業執行係採直線循序作業方式,即依設計、發包、施工等階段依序作業。
其缺點是前階段的延誤將影響後段的作業開始時間,而直接影響後續階段的計劃設計及 施工歸同一公司辦理的好處是設計者與施工者,預先就可對整體工程通盤考慮,配合較 佳,亦即施工部門於工程設計階段即能提供可靠的施工方法、材料、估價資料、施工進 度等資料。將施工人員之經驗及專長納入設計階段,而為業主節省成本。由於設計及施 工係統籌辦理,必要時可充分發揮所謂「捷徑-FastTracking(又稱為快速設計施工或趕 工平行作業-即一種藉由重疊執行工作項目來壓縮及縮短工期)」效率,亦即對整個工程 採用「分段設計分段施工-Phased Construction」之方式。首先確定工程的基本系統,
如結構、機電等,設計單位在完成一定程度的設計後,即著手進行發包、採購作業;在 初步設計完成後就開始施工,並在施工過程中不斷完成施工圖和詳細設計,設計和施工 同時進行,直到最後完工。先期工程已進行施工,而後續工程陸續設計中。施工時一遭 遇問題,即立刻反映給設計者作適當之修正,因此可以經濟有效的縮短整個工期。對競 爭日益遽烈的產業而言,應用Fast-Track 不只是節省工程成本或時間成本而已,其更 大的附加價值乃是配合企業目標,使產品及早進入市場,提高產品競爭力。詳見圖2.5,
統包專案『設計/建造合一制(Design-build)』與傳統之『設計→發包→施工案 (Design→Bid→Construction)』之比較。【陳定良,2001/2002】
【陳定良,2001/2002】
圖 2.5 統包與傳統設計施工比較
統包工程因其(D/B)的特性,契約的精神與傳統工程契約有相當的差異,由於訂約 對象及服務範圍之不同,所以契約中有關業主、承包商之權利、義務、責任及保證等也 隨之不同。在開始執行時業主應有新的認知,如同「政府採購法」公布實施時,承辦機 關仍有「機關辦理財務及工程稽察條例」的舊思維,造成執行至今一些合法的新措施,
仍無法順利的拓展,須工程會再三的以錯誤的案例,要求主辦機關更正。「統包」工程
契約主要其契約管理對象的不同、工作範圍的不同、同等品認定的彈性、變更設計在原 需求規範內係為報備非變更、施工規範在新的工法及材料設備應由統包商提供、專利權 的解決、甲乙雙方往來函文的重要性、替代工法可隨時於需求規範內提出、里程碑管理 逾期罰款、增加維護運轉….等項目的不同,如表2.1,業主對於「統包」工程契約的認 識,為避免日後工程爭議的第一要務。【林裕修,2002】
表 2.1 統包與傳統比較
項目 傳統工程合約 統包工程合約
合 約 管 理 對 象 的 不
●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三個單 位。
● 甲方:為業主。
● 乙方:可能有一組以上之廠商 如主體工程、水電工程、裝修 工程。
● 甲方代表人:設計監造之建築 師(在本文以下稱為丙方)
●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甲 方監工四個單位。乙方:為 一個統包商或數個廠商共同 承攬
● 甲方代表人:顧問公司/顧問
(PCM)。
● 代表甲方監工:代表甲方監工 之建築師。
工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