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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歐洲法院之年齡歧視判決

第三節、 綜合發現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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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綜合發現與探討

在檢視此次所討論的六個爭議判決中,不難發現在各案例中的訴訟雙方對於 爭議事項僵持不下時,負責審理的法院往往選擇暫時擱置訴訟程序的進行,將爭 議的立法規定上交至歐洲法院,尋求問題的解答。

一、肇因於年齡的差別待遇

三起與年輕勞工相關的爭議,就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之爭議背景,當事人 28 歲已擁有十年的年資,然因德國就業法規定 25 歲前的就業年資不列入解僱預 告的計算範圍,故當事人的解僱預告僅一個月,與當事人所認知的十年年資應當 有的四個月解僱預告有所差距。若將同樣擁有十年年資的勞工比較,當事人因為 25 歲以前即在同家公司服務,相較之下,該規定將使其 25 歲前的年資都不予納 入解僱預告的計算,已造成直接年齡歧視。

而公部門契約人員實習年齡衍生薪資水準之爭議,當事人在 15 歲至 19 歲間 與另一名同事同樣完成大學實驗室技術員的實習,其後一同被聘為契約人員,然 因奧地利的全國公部門契約人員規定 18 歲前實習經驗不予計入薪資計算範圍,

故當事人能列入計算的期間僅有 6.5 個月,相較同事的 28.5 個月,就同樣完成實 習而言,兩人所花費的時間相當,然卻因規定不納入 18 歲前的實習經驗,而致 使當事人與同事在薪資上的差異,故可判定為直接年齡歧視。

就消防員招募年齡上限之爭議,當事人因超過 30 歲的年齡上限而不為德國 消防局所接受,以特定年齡作為招募的年齡上限,顯然可判定為年齡造成差別待 遇的事實。

而另外三起與退休規定有關的爭議,勞動契約終止衍生退休金水準之爭議,

瑞典 67 歲規定賦予勞工有絕對的權利工作至 67 歲的最後一個月,此後勞動契約 無須解僱即自動終止,終止後勞工可請領退休金,其計算係以勞工職業生涯的總 和為標準。當事人作為時薪工人,認為該法造成年齡歧視,與全時勞工相比,當 事人將因時薪工作的性質而在退休金上短少許多,而 67 歲規定儼然對 67 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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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勞工造成年齡差別待遇。

在德國有九成以上的民眾加入健保制度,加入德國健保制度的牙醫師,其執 業許可將在年滿 68 歲時的季末被取消,相較之下健保制度外的牙醫師執業年齡 則不受限制。當事人認為就設定健保牙醫師執業年齡上限,已然造成年齡歧視。

客觀而言,德國健保規定以 68 歲為限,已造成年齡的差別待遇。

而特定職業公務員法定退休年齡之爭議,歐盟執委會認為匈牙利法將法官、

檢察官與公證人的強制退休年齡從 70 降為 62 歲,並欲在短時間內促使現階段仍 在崗位上的特定職業人士退休,相較於 62 歲以下的勞工,能合理推斷匈牙利法 對 62 歲以上的勞工有差別待遇。

二、立法措施的正當目的

歐盟一般平等就業待遇指令在一些情況下容許差別待遇的存在,若立法目的 係參酌就業政策、勞動力市場政策、職業訓練政策等,則具備正當目的造成年齡 的差別待遇亦不牴觸指令。

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之爭議,德國政府認為便於解僱年輕勞工能使雇主在僱 用方面更具備彈性,這是由於德國政府評估年輕人往往是流動性高的族群,故為 雇主解僱年輕勞工開了一扇方便大門,而政府所此規定除了增加雇主雇用彈性,

也助益於年輕勞工的就業流動,是屬於就業政策與勞動力市場政策的範疇,已具 備了正當目的。然就歐洲法院的意見,此規定將對 25 歲以前就業的勞工大為不 利,故儘管係為促進青年就業而在解僱預告方面有差別待遇,仍需檢視就促進青 年就業的目標而言,25 歲以前的就業年資不納入解僱預告間之計算,其做法是 否與目的相稱。

公部門契約人員實習年齡衍生薪資水準之爭議,就當事人與一同完成實習的 同事因未成年期間的實習不列入薪資計算導致薪資差異,奧地利宣稱此立法目的 係為鼓勵年輕人能完成中學學歷,並欲促進職業教育的年輕勞動力市場整合,該 立法乃出於社會政策的考量,故不可避免地造成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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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奧地利所提出的社會政策為該立法的正當目的,歐洲法院決定檢視其正當目 的與採行措施是否相稱。

就消防員招募年齡上限之爭議,就歐洲法院的檢視,設立招募年齡的上限是 為保障執行勤務所需的操作能力與工作專業性能維持品質的考量,故肯認該規定 具備正當目的。

勞動契約終止衍生退休金水準之爭議,負責審理訴訟的地方法院認為瑞典勞 動保護法 67 歲規定是為賦予勞工絕對權利工作並增加退休金總額,該規定是預 算、勞動政策和勞動力市場多方考量下權衡的作法,應具備正當目的。但歐洲法 院在檢視這項爭議性措施時,抱持不同看法,瑞典勞動保護法並未就 67 歲規定 陳述年齡限制的目的,故未有立法的正當目的。然而,缺乏立法目的並非就此認 定喪失正當性,從法律的整體內容亦可幫助確立正當性的有無,並從而可了解 67 規定作為達到目的方法是否適切而必要。歐洲法院採納瑞典政府對 67 歲規定 的意見,67 歲規定使勞工能工作至 65 歲後,有助於退休金總額的累績,並緩衝 大量退休造成的勞力短缺,亦可促進年輕族群進入職場等,已具備社會政策和就 業政策的性質,故可視為有正當目的。

而健保牙醫退休年齡上限之爭議,歐洲法院認為若是以提供各年齡層的健保 牙醫就業機會為考量而設立退休年齡上限,實屬勞動力市場政策,則立法的正當 性已足夠。

至於特定職業公務員法定退休年齡之爭議,匈牙利認為將特定職業公務員的 退休年齡下修,其後再逐年增加,是為導正特定職業的優渥的待遇,其背後意涵 係希望能使整體勞動立法取得平衡,建立標準化的退休規定;再者,此舉也有益 於年輕律師進入司法體系,是以特定職業的年齡結構亦能臻至平衡。然而歐洲法 院匈牙利的立法儼然不具備正當目的的要件,且就立法背景也無從推論出立法的 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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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的與手段須相稱

歐洲法院在確定備受爭議的立法規定是否造成年齡歧視,並違反就業與職業 平等待遇指令時,往往會檢視實踐立法目的所採取的手段是否相稱,謹守適切而 必要的原則,若立法目的具備正當性,而手段也與正當目的相稱時,則顯見立法 並未牴觸就業與職業平等待遇指令。

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之爭議,歐洲法院認為這項立法目的與手段不相稱,既 是以年輕勞工職業流動性高為由而減輕雇主解僱年輕勞工的負擔,設立 25 歲前 的就業年資不予計入解僱預告期間的計算,然則此立法以解僱年輕勞工,其影響 的是所有 25 歲以前就業的勞工,這些勞工可能隨著就業年資的增加而超過 25 歲,然卻因該法而遭受差別待遇,顯見這項立法僅僅關注於勞工就業時的年齡,

並未考慮到解僱時的年齡,於此這項立法不能作為達到目的的最佳、最適方法,

歐洲法院認定該立法導致對年輕勞工的年齡歧視,已牴觸就業與職業平等待遇指 令的無歧視原則。

公部門契約人員實習年齡衍生薪資水準之爭議,歐洲法院認為就法律文義看 來爭議規定恐無法同時完成既鼓勵一般教育的選擇,又促進職業教育體系的年輕 勞動力市場整合,其目的缺乏正當性。再就該立法失當之處,一則若為避免職業 教育過剩排擠了一般教育的發展,以實習年齡標準作為避免偏廢一般教育的實踐 目的,並不適當;二則對於選擇職業教育體系的年輕人,其 18 歲前的專業經驗 亦不予認定,以此為勞動力市場整合的措施,亦不可謂適當。

消防員招募年齡上限之爭議,歐洲法院認為設定年齡上限係為確保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所需的操作能力與工作專業能維持良好狀態而採取的措施,良好狀態指 涉體能,體能又與年齡相關,故以限制招募年齡的方式實踐之,其具備正當目的,

亦不忘謹守必要且適當的分際。

勞動契約終止衍生退休金水準之爭議,由於瑞典勞動保護法並未陳述 67 歲 規定設定退休年齡限制之目的何在,然則透過該法的整體內容與上下文判斷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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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標,該規定具備就業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性質,正當性已足夠。就歐洲法院的 意見,67 歲規定作為達成目標的措施不可謂不恰當。

健保牙醫退休年齡上限之爭議,歐洲法院認為具備勞動力市場政策性質,正 當性足夠,基於目的考量而設立執業年齡上限,是適切而必要的作法。

特定職業公務員法定退休年齡之爭議,歐洲法院認為匈牙利法已不具備正當 目的,再者將法官、檢察官與公證人的退休年齡在短時間內下調 8 歲,也並非是 達到公部門專業人士退休年齡標準化的必要手段。再者,欲促進年輕律師進入司 法體系的目的,短時間內也許會因 62 歲至 70 歲的法官、檢察官與公證人的強制 退休可能會帶來顯著的人員替換率,然而在強制退休年齡提高後又會減緩,匈牙 利法欲達成更為平衡的年齡架構,恐怕是既不適切也不必要。

特定職業公務員法定退休年齡之爭議,歐洲法院認為匈牙利法已不具備正當 目的,再者將法官、檢察官與公證人的退休年齡在短時間內下調 8 歲,也並非是 達到公部門專業人士退休年齡標準化的必要手段。再者,欲促進年輕律師進入司 法體系的目的,短時間內也許會因 62 歲至 70 歲的法官、檢察官與公證人的強制 退休可能會帶來顯著的人員替換率,然而在強制退休年齡提高後又會減緩,匈牙 利法欲達成更為平衡的年齡架構,恐怕是既不適切也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