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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2016 年 10 月 15 日,隨著第二月台末班車的駛去,擁有華麗尖塔、高聳山牆、

辰野風格紅磚交錯洗石飾帶而名列國定古蹟的台中車站,也正式卸下台灣鐵道縱 貫線樞紐之地位,而成為台中舊站。當晚扶老攜幼擠滿月台的送別人群,以及周遭 親朋好友抒發對台中車站的記憶,也讓筆者感觸良多,並第一次真正感受到文化資 產作為城市的象徵,是如何使市民得以跨越世代共同寄託城市認同,而成為眾人記 憶所繫之處。

但回到日常生活,真正佔據新聞版面的文化資產事件,卻主要都是台灣各地層 出不窮的文資爭議、開發與保存間無止盡的對抗與拉扯、疲於奔命的文史工作者或 團體、在怪手敲擊聲或某場暗夜大火中化為塵土的老屋,而少有圓滿的結局。面臨 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轉型期的台灣社會,各地蜂起的文資爭議,似乎也正好象徵此種 文化歷史價值與商業利益間的衝突。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於去年(2016 年)之修法,堪稱近年來 最大幅度之修正,且依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之說法,其係參考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 困境所為之全面性修正,且因此擴大公民參與程序1。但新法施行後半年內的時間,

各地仍頻傳文資爭議2。而另一方面,對於新版文資法內容亦同時出現正反不同意 見,除對於文資法所提供之補償或獎勵措施是否足以衡平文化歷史價值與開發利 益之落差,或主管機關消極態度等背景因素外,文資法所規定之民眾參與也成為正 反雙方意見交鋒之關鍵所在3

1 文化部新聞稿(07/12/2016),〈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 強化我國文化資產 保存工作及台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載於: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50695.html,

(最後瀏覽日07/01/2017)。

2 民報(01/17/2017),〈彰化老屋連續被拆爭議愈演愈烈 文資團體控告文化局長〉,載於: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b49d196-74c1-4297-af7d-a9e2f10556fe ,( 最 後 瀏 覽 日 07/01/2017)。

3 即有文史團體認為新版文資法仍未落實公民參與,自由時報(01/18/2017),〈文資新法搞半套 放

民眾參與於文資爭議中,除被期待得作為凝聚共識、調和多元價值之機制而得 以降低對立外,面對現有文資審議以專業委員會為決定模式但卻屢遭質疑其專業 性甚至「行政操作凌駕專業評估」批評4之困境下,民眾參與是否得以作為文資審 議面臨要件主觀性與專業極限困境之解答,亦為本文所關心。

文資法本次修法中,另一項重要內容則為聚落建築群保存制度之修正,除將其 獨立作為個別文化資產種類外,對於其保存法制及措施亦有所更新。而聚落建築群 此種以歷史城鎮或街區為保存對象之類型,具有區域性保存、動態性保存並與都市 計畫相結合之特徵,為國際文資保存理論逐漸發展之新模式,並且對台灣下階段之 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與實務具有前瞻性及重要性。在此種新模式下,對文化資產之保 存,不僅止於對於古蹟或歷史建築等單一建築物本身歷史文化價值,也能關注到歷 史聚落中建造物群或街區以及周邊景觀環境所共同構成之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

且其所具有之區域性保存、動態性保存甚至與都市計畫結合之特性,亦使其相對傳 統單點式之文化資產保存更面臨複雜之利害衝突、多元價值整合以及在地居民共 識凝聚之必要性,而更凸顯民眾參與機制於文資審議程序中之功能性。

是以,本文即希望透過民眾參與之理論,與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之特質相結合,

試圖歸納出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對民眾參與制度之需求。並且,將焦點聚集於聚落建 築群之程序法制,而以民眾參與之觀點為檢視,試圖對現行聚落建築群程序法制有 解釋論或立法論上之研究成果與建議。

任 怪 手 拆 老 屋 〉, 載 於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72032 ,( 最 後 瀏 覽 日 07/01/2017);亦有地方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文資法現行之民眾參與機制過於浮濫,聯合報

( 01/18/2017 ),〈 看 6 次 還 不 夠 ? 彰 縣 文 化 局 轟 法 令 僵 化 〉, 載 於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152844,(最後瀏覽日 07/01/2017)。

4 凌宗魁(02/14/2017),〈帷幕後的菊元百貨(上):行政操作凌駕專業評估的文資審議〉,載於: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829/2281766,(最後瀏覽日 07/01/2017)。

第二節 研究範圍

對於文化資產議題之討論,可能有政治、社會、文化、歷史、藝術等觀察面向,

但本文僅就其法制度面為討論,而試圖以民眾參與之理論與觀點,對文資法上文資 審議程序為探討,並聚焦於聚落建築群之法制為檢視。因此於文資法之規定中,本 文主要僅就其程序法制為探討,而原則上不涉及其他實際保存措施、限制之合理 性、補償與獎勵措施、或關於組織與權限分配等議題。並且,本文主要就現行2016 年修法之文資法版本為討論依據,但於該次修法前之文資法版本具有可對比性時,

則將其作為與現行版本之對照。

在文化資產種類方面,其得大致區分為有形文化資產以及無形文化資產,本文 則將討論重心置於有形文化資產上,並聚焦於其中之聚落建築群類型。而因古蹟或 歷史建築與聚落建築群同為建造物性質之文化資產,在性質上或程序上具有對比 性或共通性,因此本文雖原則上以聚落建築群之程序法制作為討對象,但於程序上 具有共通性時仍可能一併就古蹟或歷史建築為討論,或於具有可對比性時引用古 蹟或歷史建築之法制度為對照。

對於其他法規之關聯性,本文則考量聚落建築群為區域式保存且兼有都市計 畫為空間管制之性質,因此將討論聚落建築群保存法制與都市計畫法為首之計畫 法制間之連結性,但原則上僅就其連結性為討論而不涉及個別計畫法規之內容。至 於諸如原住民基本法之保留區,或相關環境法規中相關保護區等同為區域性之法 制度,雖原則上與聚落建築群法制有相互影響或互斥之可能性,但其涉及層面較為 複雜,本文則囿於篇幅因而將此種特殊情況予以排除。

最後,就文化資產之法制度,本文原則上僅就本國法制(即文化資產保存法)

為討論依據及對象。但關於文化資產之概念,仍可能參酌相關國際公約或宣言之定 義與內容為比較。此外,部分法制度面之討論,亦可能參考外國法中類似之制度作 為比較法對照觀察之對象。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於第一章之緒論,就研究動機、範圍、架構為闡述,以呈現本文所探討之 問題核心。第二章聚落建築群之意義與相關法制,則分就聚落建築群之意義與特性 為討論,並對聚落建築群相關之程序法制為簡要說明,以作為對聚落建築群法制之 初步認識與後續檢視之依據。第三章民眾參與之基礎理論,則首先對民眾參與制度 之意義為敘述,並探討其於憲法上之依據與限制,且進一步整理學說對民眾參與功 能、制度困境與制度設計原則,以作為後續檢視聚落建築群法制之理論依據與判 準。第四章以民眾參與觀點檢視聚落建築群相關法制,則首先試圖將民眾參與制度 之憲法上依據及其制度功能,與聚落建築群保存之特性及制度困境相結合,以歸納 出聚落建築群相關程序法制對民眾參與之需求,作為後續檢視相關程序之準則;次 就列冊追蹤及暫定古蹟,此種聚落建築群保存之輔助機制為檢視,討論其性質與程 序法制以及民眾參與之必要性;最後則就聚落建築群保存之主要程序法制,即登錄 審議與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訂定之程序為檢視,除討論其性質與程序法制以及民眾 參與之必要性,並且兼論其與相關土地使用計畫法制之連結性。最終則於第五章之 結論,總結以上章節之內容,並歸納出相關研究成果以及對聚落建築群保存法制上 之建議與展望。

第二章 聚落建築群之意義與相關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