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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各大學法律學院對於民事程序法之教學,囿於課程時間及進度之安排、

以及民事程序法在國家考試範圍之重點,多僅能就傳統民事程序法於學說及審判 實務中較具理論爭議之議題進行講授(以民事訴訟法為中心,延伸擴及於家事事 件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至於其餘民事程序法之衍生及進階議題,

則僅能透過具備此領域研究專長之教授所開設之選修課程、抑或未來從事法律實 務工作後之進修,方有一窺該領域之機會。

然而,隨著國際間之經貿發展日漸蓬勃,不同國籍之人民間往來亦日趨頻繁,

國家與國家間的疆界實質上已非跨國交流之阻礙,隨之而來的民事爭訟亦不再以 內國間之紛爭為限,「涉外事件」於現代社會已是民事爭訟中不容忽視之議題1。 其中,涉外民商事紛爭之解決,從判斷法庭地國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在外國如 何依司法互助為訴訟文書之送達、證據之蒐集、到外國法院裁判於內國之承認與 執行云云,均與訟爭當事人之利益密切相關。有鑑於此,上述「國際民事程序法」

(Internationales Zivilverfahrensrecht)相關議題已是現代法律工作者無從忽視的 重點,其所衍生之法律問題更值得深入研究。更甚者,如何以傳統民事程序法為 基礎,進一步開展對於此領域相關議題之解釋論,亦成為本論文設定之目標。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國際民事程序法於現代社會及涉外民商事紛爭解決之重要性,已如前述。申 言之,訟爭當事人於涉外民商事紛爭解決之最終目的,無非希冀透過外國司法程

1 在全球化的潮流下,具涉外因素之案件與日俱增,許多法律問題已無法單純侷限在內國法眼光作 討論,故美國法學家傑賽普(Philip C. Jessup)為形容現代國家可能遇到之國際法問題,使用了含 意更廣於「國際的」(international)之用詞─「超國界的」(transnational),進而衍生出「超國 界法」(Transnational Law)之概念。See Jessup, P. (1956). Transnational Law.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 2 : ”to include all law which regulates actions or events that transcend national frontiers.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included, as are other rules which do not wholly fit into such standard categories.”

序獲取對其有利之法院裁判,直接滿足其實體權利;甚者,透過外國法院裁判於 內國承認甚或強制執行之方式,使系爭法律關係得以在外國及內國安定。而在「外 國法院裁判之承認與執行制度」中,重大關涉訟爭當事人之私益,例如於該裁判 中所獲得之實體利益得否於內國貫徹、程序不利益得否因防止相同程序於內國再 開而節省;亦關涉司法程序之公益,例如得否避免相同案件重複審理之程序不經 濟、降低本國人民參與跨國交易之障礙2。在此基礎上,可認外國法院裁判於內國 之承認與執行,乃涉外民商事紛爭解決之最終階段。因此,當事人於外國法院取 得之勝訴裁判得否在我國獲得承認、甚或准予執行,直接影響當事人使用外國司 法程序後所獲之利益得否在我國落實,於上述國際民事程序法相關議題之研究上 格外重要。

而我國關於外國法院裁判之承認與執行,分別於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 法」)第 402 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 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

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 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 裁定準用之。(第二項)」以及強制執行法(下稱:「強執法」)第 4 條之 1 規 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 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 行。(第一項)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 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二 項)」此二規定均以外國法院裁判並無「拒絕承認事由」(即:民訴法第 402 條 第 1 項所規定之四款事由)為要件,方不會被我國法院拒絕承認,且亦得以此為

2 如我國法院傾向拒絕承認外國法院裁判以保護我國國民,則我國國民參與跨國交易時,將難以在 外國獲取信用,他方(謹慎之債權人)可能要求其提供擔保或先為給付(Vorausleistung)。參照:

陳啟垂(2001),〈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月旦法學雜誌》,75 期,頁 151-152。

基礎,訴請對外國法院之給付裁判3宣示許可執行4。基於上述外國法院裁判之承認

為基礎作抽象之說明,此於同條項第 3 款及第 2 款,涉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下稱:「公序良俗」)之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6時尤甚。換言之,若僅以向來所 謂「公共秩序係國家社會之一般公共利益、善良風俗係國民之道德觀念」作為「公 序良俗」之意義、「公序良俗分為實體法上之公序良俗及程序法上公序良俗」作 為「公序良俗」之類型、「判決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包含判決宣示之效果及判決內 容之原因、訴訟程序違反公序良俗則係外國法院之訴訟程序違反訴訟法上之基本 原則」作為「公序良俗」之判斷標準,尚不足以對於「公序良俗」在外國法院裁 判承認法上建構出一完善之體系,亦無法提供我國法院明確之審查標準。

再者,經筆者搜尋、過濾並分類我國法院裁判,亦發現外國法院裁判在承認 與執行之訴訟程序上所涉及之公序良俗問題,均大同小異(參照:「第二章、第 三節、第二項」)。在「實體法上公序良俗」違反之案例類型,於民事事件中,

以外國法院裁判所為懲罰性賠償金、倍數賠償金、債務不履行之精神賠償、複利 及較高法定利率之裁判為主;而於家事事件中,則以外國法院對於離婚事由、剩 餘財產分配之不同規定所作成之裁判為主。至於在「程序法上公序良俗」違反之 案例類型,則以外國法院裁判涉及未附理由之缺席判決、外國法院裁判未送達當 事人、要求當事人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當事人以不實證據騙取外國法院裁判等等 涉及當事人程序保障問題之裁判為主。其中,我國法院裁判有明確對於本款進行 抽象法律解釋之闡述者,數量並不豐富,且論述亦相當精簡。

由於「實體法上公序良俗」之違反,必須結合我國民法等實體法上之概念,

方能解決外國法院之裁判內容是否違反我國之公序良俗之問題,故暫不納入本文 之研究範圍,而僅於介紹公序良俗之類型時為簡要說明,並提示學說上爭論之主 要問題(參照:「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項、第一款」);至於「程序法上公序 良俗」之違反,由於我國民訴法在經歷一九九九、二○○○及二○○三年之修正

6 德國法通說認為本條項第 2 款(對應於德國民訴法第 328 條第 1 項第 2 款)係「公序良俗條款之 特別(具體)規定」。參照:Nagel/Gottwald, Internationales Zivilprozessrecht, 7. Aufl., 2013, § 12 Rn.

44.

後,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訴訟上程序保障及程序基本權均有所強化,此 對於我國法院在外國法院裁判是否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之審理上,是否有任何影響、

抑或可否提供解釋論建構之具體標準,乃本論文研究之核心。因此,本論文將以

「公序良俗」此一拒絕承認事由為研究對象,並以「民事訴訟裁判」所涉及之「程 序法上公序良俗」為中心進行體系性之分析;而具體規範射程,則除「民訴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項第 2 款」外7,尚及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 稱:『港澳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8」,至於「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

第 51 條9」因屬家事訴訟裁判之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

『兩岸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10」因採裁定認可之承認制度,故不在本論文規範 射程範圍。

第四節 研究方法

首先,本文將回顧國內學說見解,歸納目前學者對於「程序法上公序良俗」

之見解,並分析其有無解釋論上瑕疵之處;其次,本文亦於法源法律網之裁判書 查詢系統11中,以「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

及「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送達」兩組關鍵字,搜尋「最高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 及其分院」之裁判12,並過濾出與本條項第 3 款及第 2 款相關之裁判,進行分類與 分析,檢視我國實務見解於適用本條項第 3 款及第 2 款之拒絕承認事由時,有無 值得參考或應予指正並改進之處。

7 有鑑於我國在國際地位上之特殊性,目前就外國法院裁判之承認與執行之法源,我國並未簽署任 何國際公約,亦僅與越南簽訂雙邊協議(「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 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因此,對於民訴法第 402 條此內國法進行深入研究,即具相當之實 益。

8 港澳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 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9 家事法第 51 條:「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我國對於 外國法院家事訴訟事件裁判之承認,依家事法第 51 條準用民訴法第 402 條。

10 兩岸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11 https://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31 日)。

12 地方法院之裁判僅於有必要時始予以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