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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問題意識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 2 款之規定,人民認為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侵害其權利時,可以大法官提起對於該法律或 命令做出違憲審查,法律或命令原本所指的應是抽象法規範的部分,也就 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然而,釋憲實務上並不僅受限於此,大法 官藉由數次解釋,一步步擴張其審查客體,從民國 67 年的釋字第 154 號 解釋開始,大法官便認為「判例」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而予以審查,接著 於民國 84 年釋字第 374 號解釋時,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之決議」與命 令相當,而予以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案例」,則是因大法官於民國 85 年作成的第 395 號解釋,被認為與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或 決議相當,因此也納入人民聲請釋憲之客體,至此,人民聲請釋憲之審查 客體,早已不限於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規定的範疇。若觀察大法官現行所 可以審查之判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之案例,其本質上均為「法院裁判」或「法院裁判見解」,因判例與案例,

其原始的樣貌,均為法院之裁判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審議過的案件,只 是嗣後因具有代表性,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而被選出成為判例和案例,而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則是為了統一法院見解而形成,本質上 仍是司法機關所表示之見解,因此,除了在現行實務上,判決見解違反判 例,將可成為再審事由,而對於下級審法院有拘束力,而具有一定程度上 的「相當於法律或命令」之特質外,其他均為大法官擴張審查客體到「法 院裁判」之實例。

大法官並且再進一步的透過自己創設出的理論,如重要關聯性理論、

實質援用理論,去審查法院判決見解,例如釋字 535 號解釋所審查的警察 勤務條例之規定,便原本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並且用來判斷行為人是否 符合於「執行職務時」侮辱警察的判斷標準,屬於法院判決之一部分,大 法官是以「具有重要關聯」為由,加以審查,或是釋字第 576 號解釋,大 法官所審查之判例,為法院所引用,並且用來表示人身保險也有複保險之 適用,本來也是法院見解之一部分,但經由大法官認為具有「重要關聯性」

而加以審查,又或者釋字第 582 號解釋,大法官自行解讀高等法院與最高 法院之見解,而將事實審級最高法院均未加以援用的五則判例,認為是經 過法院「實質援用」,而加以審查,這也看出大法官透過各種理論而擴張 審查客體到法院所未直接適用,並且大法官還自行解讀法院見解,認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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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見解所援用者為何,可以說是直接對於法院見解加以審查。

最後,大法官也數次毫不保留的直接審查法院見解,做出「法規範合 憲,但是適用於特殊個案上違憲」的解釋,這樣的解釋彷如德國法上裁判 憲法訴願的翻版,如釋字第 242 號解釋認為民法上重婚得撤銷之規定合憲,

但是適用於因為國共內戰而導致的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的特殊重婚情形,

因不可規則於當事人,若仍允許前婚配偶撤銷後婚,將侵害家庭生活及人 倫關係而違憲,此時,大法官以經對於具體個案裁判是否違憲加以解釋,

而審查了法院裁判的部分,無獨有偶,釋字 362 號解釋也循此模式加以解 釋。此外,大法官也做出幾個形式上是對於法規範為違憲審查,但是實質 上是對於原因案件的判決是否違憲加以審查的解釋,如釋字第 556 號解釋 和第 689 號解釋,前者對於法院以登報道歉作為民法第 195 條 1 項後段「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合憲加以審查,後者則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第 2 款之規定,應如何適用於新聞媒體跟追採訪之行為加以審查,大法官 已介入法院應如何認事用法的法院裁判的部分,並非只是對於該抽象法規 範本身為審查。

由上可知,大法官關於人民聲請釋憲的審查客體是透過一次次的違憲 審查加以擴張的,最早的從形式上將法院裁判包裝成相當於法規命令,或 之後的假抽象法規範審查之名,行法院裁判違憲審查之實,都一再地顯示 出大法官有行裁判憲法訴願之必要,以達到排除違憲法院裁判之目的,是 否我國應制訂法規範,大方的將裁判憲法訴願納入大法官審理之範疇,以 避免在現行規範下,大法官只能做,卻不能說的困境?但關於引進裁判訴 願,立法者似乎也沒那麼捧場:

「2015 年 6 月 16 日,是第八屆立法院的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一天,

在司法院院長賴浩敏的請託下,突然排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 案欲闖關,但立法委員尤美女認為,裁判憲法訴願未加入新法中,而表示 反對下,終究沒有成功 1。」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無法通過很大的原因,在於是否引進德國違憲審查 制度中的「裁判憲法訴願」制度,缺乏共識,立法委員、民間團體的支持 聲音和司法院的反對看法針鋒相對,於是 23 年未修正的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繼續的躺在立法院的議事桌上,2016 剛上任的第九屆立法委員,在安

1 林朝億,違憲審查德國 1 年 4 千件,台灣 9 件,新頭殼 newtalk,2015 年 6 月 17 日,網址: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6-17/61312,最後瀏覽日:2016/7/6;整理司法改革基金會新 聞稿,最大塊的憲法牛肉:『憲法訴願』-人民要「憲法訴願」制度記者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網 站,2015 年 6 月 17 日,網址: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11,最後瀏 覽日: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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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立法計畫時,也已經預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審查,勢必又將 卡在憲法訴願是否引進的討論下 2,許多國家已引進如德國裁判憲法訴願 制度,如韓國於 1987 年於韓國之憲法中規定憲法訴願制度3,我國是否也 應大方地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而不要再拖延,引進的必要性何在,引進 後可能的利弊得失,以及對於現行制度所產生衝擊,都將在本論文中一一 討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文首先由我國現行人民聲請釋憲制度之要件著手,並著重在我國釋 憲實務上曾出現的作為大法官擴張審查審查客體的部分,來探討現行規定 的不足,接著將幾個具有裁判憲法訴願之疑義的大法官解釋,加以探討,

其是否具有裁判憲法訴願之特質,綜合以上,觀察我國現行制度是否有漏 洞,而有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之需要。接著,就身為裁判憲法訴願之濫 觴的德國制度為何,分析關於裁判憲法訴願之理論基礎、聲請要件及該制 度實行後所生之問題。最後,回歸我國近年來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 案的制定過程,觀察裁判憲法訴願之引進的討論,加以分析,並對於我國 是否應引進裁判憲法訴願,提出本文之看法。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以文獻分析法與比較法學法為主。本論文首先透過 文獻分析法,將國內大法官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大法官出具之意見書加 以整理與歸納,並配合相關之書籍、期刊、論文加以分析後,導出我國現 況下,人民聲請釋憲制度所存在之困境。接著,採取比較法學法,由於我 國人民聲請釋憲制度原先也是繼受德國法制,受德國法影響深遠,因此將 德國法所具有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加以介紹與分析,以便作為提供解決我 國所面臨問題之參考。最後,分析我國修法過程中,對於德國裁判憲法訴 願能否納入之討論加以分析,提出裁判憲法訴願引入我國可能面臨的問題 與解決方式。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以在人民權利保障的議題上,關於違憲之法院裁判應如何救濟為 討論中心,對於違憲裁判應如何進入違憲審查機關以獲得救濟,從我國現

2 立法院公報,第 105 卷,第 15 期,頁 256,105 年 3 月。

3 賴伶君,韓國憲法訴願制度之研究-兼與我國人民聲請釋憲比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3,201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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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與外國法制相互比較,提出可能的修法方向。本文之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提出啟發本文作者研究好奇心之研究動機及問題意識、說明本 文所欲達到之研究目的、說明本文將採用之研究方法,並將章節架構之安 排做一說明。

第二章介紹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人民聲請釋憲制度之要件,此 部分著重在討論大法官解釋中曾經做過的釋憲客體擴張,使得釋憲客體不 僅僅及於抽象法規範的情形,接著提出幾個曾經被認為是採取「裁判憲法 訴願」之模式的大法官解釋,並綜合以上說明我國人們釋憲制度之不足,

應有引進審查法院裁判制度之必要。

第三章介紹最先發展出裁判憲法訴願之德國,該制度的聲請要件,以 及該制度行實行後所面臨的問題。主要的兩大問題之一,是憲法法院與一 般法院之審判權劃分不易,德國實務因此也發展出用來處理聯邦憲法法院 與一般法院間緊張關係的幾個判斷標準,另一議題則是案件量過多造成聯 邦憲法法院難以負荷的問題,關於這個議題德國則是而建立了案件篩選的 制度和增加法官助理等方式,以減輕法院之負荷。

第四章觀察我國近年來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修法過程,雖然 德國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確實可以填補我國缺乏對違憲裁判之審查機制 的漏洞,有受到我國多數學者和民間團體的支持,但仍有許多來自司法院、

最高法院和學者的反對聲音,藉由對於修法過程中支持與反對見解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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