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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德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

第五節 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實踐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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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 unabwendbarer Nachteil)」:指的是若要求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很 明顯的將會造成重大影響基本權的損害,這樣的損害是無法透過事後的憲 法訴願得到救濟的,不過,此部分需要依照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分別判 斷 256。符合上述要件後,並需注意程序上,應符合憲法法院法第 93 條第 1 項 1 款之規定,於判決送達後一個月內,提出憲法訴願。憲法法院法所 提的兩種例外情況,是認為在完全沒有獲得成功希望的案件上,並不應要 求要用盡救濟途徑257

第五節 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實踐之爭議

第一項 審判能量不足

裁判憲法訴願在基本法的規定,是一個「任何人」都可以聲請之救濟 途徑,並且,提起裁判憲法訴願並不需要律師強制代理、也不需繳交法院 裁判費用 258。如此規定之目的應是在於,要讓凡是認為其憲法上權利受到 侵害之人,均有得到救濟之機會,而使得憲法訴願制度之提起盡量的具有 普遍性,因此不增加裁判費用、律師強制代理之要件,因為這會增加人民 接近使用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上困難。由於憲法訴願具有此種開放性,使人 人都有潛在機會提起救濟,也生出「官司打到卡爾斯魯爾(Gang nach Karlsruhe)259」的說法260

自 1951 年以來,裁判憲法訴願之案件量,從 1950 年的 1000 件左右,

到 2000 年左右時,聲請件數已逐漸攀升到到每年 4-5000 件,約有五倍之 多,這已經造成案件處理延滯,積案頗多,例如 1999 年有 4885 個案件新 進入,但是只有 847 件被處理完成 261。若把案件數除以給法官人數來算,

每位憲法法院之法官平均一日必須處理 47.5 個案件,法官們並於星期日也 要加班,形成聯邦憲法法院過度負荷,快被湧來的案件癱瘓262

自 1951 年以來到 2015 年底,進入聯邦憲法法院之案件,總計有 22 05353 件,而其中裁判憲法訴願的部份有 212827 件,占總件數的 96.58

%263。此一數據顯示出聯邦憲法法院之絕大多數案件,均為裁判憲法訴願。

256 Vgl. Klaus Schlaich/ Stefan Korioth, a. a. O. (Fn. 23), Rn. 251.

257 Vgl. Klaus Schlaich/ Stefan Korioth, a. a. O. (Fn. 23), Rn. 247.

258 Vgl. Klaus Schlaich/ Stefan Korioth, a. a. O. (Fn. 23), Rn. 195.

259 卡爾斯魯爾是聯邦憲法法院所在地。這句的意思是,因為提起裁判憲法訴願對一般人來說並 不困難,因此人們都想把案件一再地上訴,並直到進入聯邦憲法法院才甘休。

260 Vgl. Rainer Wahl, Die reformfrage, in: Peter Badura/ Horst Dreier(Hg.), 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2001, Bd. I, S. 474.

261 Vgl. Robert Upermann, Annahme der Verfassungsbeschwerde zur Entscheidung, in: Peter Badura/

Horst Dreier(Hg.), 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2001, Bd. I, S. 673f.

262 Vgl. Robert Upermann, a. a. O. (Fn. 261), S. 673f.

263 參 照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網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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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就聯邦憲法法院已經處理完成的案件數量來看,裁判憲法訴願的數量為 209375 件,相較於全部完成的案件數 216741 件來說,裁判憲法訴願也占 完成案件數的 96.60%264。由上述統計,可以看出,裁判憲法訴願也是聯 邦憲法法院之主要工作。不過,儘管有如此龐大的申請件數,憲法訴願成 功地使原判決被廢棄發回重審的,平均卻只有 4872 件,只占所受理裁判 憲法訴願受理件數中的 2.8%265,於此,實際上成功率是極低的。

若將時間拉近來看,也是如此,2011-2015 年間,平均每年都有約 6 000 件之新進案件,雖然每年處理完成的案件數量,與新進的案件數量相 較,不相上下,二者的差距大多落在 200 件左右,並且自 2008 年以來,

平均有 64%的案件可以在 1 年內結束,有 21%的案件可以在 2 年內結束

266,在積案量的減少上和處理速度上已經有長足的進步。不過大部分的年 度中,新進案件之仍是數量較多的一方,因此可以推論,儘管聯邦憲法法 院可以完結掉大多數的案件,但恐怕已是盡其全力才達到的結果 267。並且 不可忽略的是,大多數的案件仍是程序上不受理,近五年來予以受理的案 件,幾乎都只占聲請案件數的 2%不到 268

從上述看來,儘管此一制度具有極高的開放性,但在結果上而言是很 封閉的,大多數對於聯邦憲法法院寄予厚望的人們,最後得到的結果都是 失望的,可以推論的是,聯邦憲法法院不但案件量不斷增加,而且由於實 質進入審判庭審理的案件量極少,而顯得成效不佳。雖然聲請裁判憲法訴 願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因為非律師強制代理的情況下,聲請人不懂得明確 指出基本權受侵害之處,或者說絕大多數的基本權侵害都已經在一般法院 中解決,已經給予聲請人應有之保障 269,但大量的不受理案件是不予公開 的,所以這樣的猜測難以證實。從 2000 年時,被判決不受理的失望的人 們,就已經集結成一種聲音,認為裁判憲法訴願之成效不彰,案件量過多,

成功率又少,應該將此制度廢除270

然而,如果只因為案件量過多就廢除此一制度,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271, 畢竟此制度的確能落實基本權之保障,故應該嘗試的是解決案件量過多的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DE/Verfahren/Jahresstatistiken/2015/statistik_2015_node.

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16/5/29。

264 同註 263。

265 同註 263。

266 同註 263。

267 同註 263。

268 同註 263。

269 Vgl. Klaus Schlaich/ Stefan Korioth, a. a. O. (Fn. 23), Rn. 195.

270 Vgl. Klaus Schlaich/ Stefan Korioth, a. a. O. (Fn. 23), Rn. 195.

271 Vgl. Rainer Wahl, a. a. O. (Fn. 260), S.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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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於是以下的解決方式被提出。其一,濫訴費用(Missbrauchsge- bühr)的課徵,即依照憲法法院法第 34 條第 2 項之規定,對於濫用憲法 訴願之情形,課與最高 2600 歐元的費用272。不過由於適用時非常的嚴格,

只有在「任何理性人都認為毫無勝訴希望、完全欠缺實質內容、草率且不 正確的指謫、形式上屬侮辱或誹謗273」時,聯邦憲法法院才認為是濫訴。

再者,就算課徵費用,法院課與費用數額也極為保守,所課與的費用也通 常在法定費用額度的半數以下,大部分的時候,課徵的數額都介於 200 到 500 歐元間 274,因此課徵費用的做法,作用相當有限 275。其二,增加學 術助理(Die wissenschaftlichen Mitarbeiter)的人數,學術助理對應在 我國就是指法官助理,即以增加學術助理人數之方式,以達到協助法官消 化案件的效果,學術助理依照聯邦憲法法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第 1 款之規 定,是要協助法官處理職務上之事務,並且服從憲法法院法官之指示。因 此學術助理本身並無法官之職權,無法取代法官,主要還是依照所協助之 法官的意思,而去做案件上之準備工作,因此雖然學術助理在每年 6000 多件的大量案件來說,是必要的設置,然而,如果按照規定來,那麼於學 術助理並不會參與到審判庭的評議和裁判,單純增加學術助理並無法解決 案件負荷量的問題276。但是,目前學術助理的地位、職務內容,都沒有法 律明文規定,目前聯邦憲法法院一個法官最多配四個學術助理,因此很容 易變成當法官交給學術助理處理的工作,會超出單純的紀錄等事務性工作,

而很可能是將主要的審判過程交由學術助理參與和籌備277,或有可能造法 官之獨立性及法定法官原則受到影響,甚至成為一個讓學術助理掌握的違 憲審查制度 278。由於害怕學術助理成為「第三審判庭」(3. Senet)279, 造成越俎代庖的結果,因此,此一解決方式未受大力支持。

相較於上述兩種方式,實行上較有達到減輕負擔之效果的,是以較嚴 格程序上的門檻來達成,即以下要說明的落實一般性登記制度(das all- gemeine Registerverfahren)以審查庭(Kammer)制度。

272 Vgl. Matthias Jahn, Die Aufgaben des Strafverteifigers im Verfassungsbeschwerde-verfahren, in:

Matthias Jahn/ Christoph Krehl/ Georg-Friedrich Güntge/ Markus Löffelmann, Die Verfassungs- beschwerde in Strafsachen, 2011, S. 7.

273 Vgl. Gehard Robbers, Verfassungsprozessuale Probleme in der öffentliche-rechtlichen Arbeit, 2.

Aufl., 2005, S. 39f.

274 Vgl. Matthias Jahn, a. a. O. (Fn.272) , S. 7.

275 Vgl. Christoph Gusy, a. a. O. (Fn. 207), S. 667.

276 Vgl. Klaus Schlaich/ Stefan Korioth, a. a. O. (Fn. 23), Rn. 48.

277 張宏誠,魔法師的門徒:從美國經驗看我國大法官助理制度與審理案件程序之興革,台大法 學論叢,第45 卷第 2 期,頁 510-511,2016 年 6 月。

278 Vgl. Rainer Wahl, a. a. O. (Fn. 260), S. 476.

279 Vgl. Klaus Schlaich/ Stefan Korioth, a. a. O. (Fn. 23), Rn.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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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一般性登記制度,依 1986 年的聯邦憲法法院處務規程第 60 條第 2 項 1 款及第 61 條規定之意旨,當憲法訴願顯然於「程序不合法」、

「基於聯邦憲法法法院裁判之考量顯然無理由」、「審判庭之權限尚無法釐 清」時,應由行政主管(Präsidialräte)-具有擔任法官資格但不具法官 身份的公務員-進行預審並登記於一般登記簿,並且需發教示函通知聲請 人上述情形,教示函上應表示,聲請人需於一定期間內,再次說明並要求 送給法院裁判,才會予以受理並轉載為程序性登記,否則,憲法訴願視為 已經終結 280。這樣的程序確實達到減輕負擔的效果,而因為是給有擔任法 官資格者審理而也較有正當性 281

最後,是由審查庭(Kammer)先決定是否受理。聯邦憲法法院分設 兩個審判庭(Senat),就管轄權劃分上,第一審判庭掌管基本權利適用的 問題,第二審判庭掌管機關爭議、總統和彈劾等,原則上兩庭都會處理到 裁判憲法訴願,只是分工不同282。審查庭依照憲法法院法第 15 條之 1 的 規定,是由各審判庭中,每三位法官分成一審查庭而組成的,各審查庭成 員不能三年未變動 283。依照 1985 年所增訂的憲法法院法第 93 條之 1 到 第 93 條之 4 的規定,審查庭可以決定是不予受理裁判憲法訴願,也可決 定受理裁判憲法訴願,並作成有理由的決定。當審查庭做出決定時,是可 以不經言詞審理、不附具理由的。因此,審查庭做出大量的不受理決定,

以 2015 年來說,兩個審判庭加起來就做出了 5660 個不受理決議,其中只 有 248 件有附具理由,650 件有公開,而高達 4762 件並未附具理由,未 附理由者佔不受理決議件數的 84%,並且從 1999 年以後,審判庭就不做 出不受理的判決 284。審查庭確實達到了減輕審判庭負擔的功能,因為只有 極少的案件能夠到達審判庭285,而且審查庭在免除說理義務後,也可以較 迅速的產出決議。不過當透過審查庭,讓案件可以迅速的消化完畢時,並 不能抹去裁判憲法訴願之成功率低到一直都不超過 3%的事實,當一個制 度聲稱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憲法上權利,但是成功率只有 3%不到時,這個 制度顯然是生病了,成功率低有很大的原因是,裁判憲法訴願的規定是「任 何人」都可以尋求救濟,這個「任何人」就是問題的癥結點,因為任何人

以 2015 年來說,兩個審判庭加起來就做出了 5660 個不受理決議,其中只 有 248 件有附具理由,650 件有公開,而高達 4762 件並未附具理由,未 附理由者佔不受理決議件數的 84%,並且從 1999 年以後,審判庭就不做 出不受理的判決 284。審查庭確實達到了減輕審判庭負擔的功能,因為只有 極少的案件能夠到達審判庭285,而且審查庭在免除說理義務後,也可以較 迅速的產出決議。不過當透過審查庭,讓案件可以迅速的消化完畢時,並 不能抹去裁判憲法訴願之成功率低到一直都不超過 3%的事實,當一個制 度聲稱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憲法上權利,但是成功率只有 3%不到時,這個 制度顯然是生病了,成功率低有很大的原因是,裁判憲法訴願的規定是「任 何人」都可以尋求救濟,這個「任何人」就是問題的癥結點,因為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