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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的問題不只是政府的責任,而是應該由個人做起,甚至到整個國家都應 該為整個環境負責。臺灣於 2010 年 05 月 18 日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行政院環 保署,2010a),並於隔年 2011 年 06 月正式實施,相關法規包含了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環教場域)以及環境教育機構等認證以及管理辦法,

對環境教育的優質經由認證把關品質。而環境場域是實施環境教育的場所,也是 一般民眾學習最直接的場所,因此環教場域的優質與否對於環境教育的學習顯得 相當重要。本研究將探討環教場域優質化發展狀況。本章節主要針對研究之研究 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名詞釋義以及研究限制進行探討。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環境教育已經在臺灣發展了二十多年,為了健全我國的環境教育發展,在新 的教育環境氛圍中擴散、扎根,具有環境教育專業特質的設施如社區自然中心、

環境學習中心(亦同環教場域)等環境教育場所的設置與服務提供就日益重要,且 隨著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環教法)的通過更使之受到重視(周儒,2011)。

環教法開宗明義第一條便說明了環境教育之目的,是為能「促進國民瞭解個 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 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 展」,而此目的能經由正規與非正規兩種教育系統來達成,環教法第十四條第三 項中所規定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便正是連結這兩種系統的最佳橋梁(周儒,

2011)。

根據環教法第 19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 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以下統稱機關構),服務於上述學校

和機關構的教師、學生、員工每年度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國內 學者預估臺灣每年應參與環境教育四小時課程的人數需求,高達 360 萬人以上,

像是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單位部分,人數約為 320 萬,公務人員則至少有 33 萬 人,而公營事業機構有超過四萬人,財團法人員工數則有約一萬人(中華民國環 境教育學會,2012)。而這四小時的課程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 學習、影片觀賞,以及戶外學習等其他活動為之,其中戶外學習必須選擇環教場 域來辦理(行政院環保署,2010a)。未來這 360 萬人次的學習者若不安排待在室 內,將有可能選擇環教場域來接受 4 小時的課程服務,過去前往自然中心等地方 的遊客將會從純休閒遊憩的動機,逐漸變成有受教需求的環教服務對象,對環教 場域的期望與需求應該也會日趨提高及多元(劉思岑,2013)。

而依我國環教法下,針對環教場域的認證及管理辦法,環教場域的定義是指

「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 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周儒(2011)也認為,

一個環教場域的存在,必須具備活動方案、場域設施、人員、營運管理四個基本 要素,然而設置環教場域之目的在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 源(行政院環保署,2010a),並期盼透過優質的環教場域,使各年齡層的民眾,

均能在環境中體驗自然的美好,珍視環境與資源的可貴,學習環境的知識,探索 人與環境互動與互賴的關係,並培養對環境負責任的行為(行政院環保署,

2010b)。

環教場域的出現,提供了民眾在環境中學習和體驗學習的場所,另一方面,

透過專業的環境專職人員協助,帶領具有教育意義及有系統性的課程活動,供給 了民眾一個整合性的優質環境教育服務,同時也滿足了社會上不同階層的對象在 終身學習上的需求,毋庸置疑地奠定了環教場域存在的價值與發展的重要性。

根據 Erickson & Erickson(2006)的研究,便提供環教場域一個努力的方向,透 過訪談美國 23 個環境教育中心(意同臺灣之環教場域)的主任,歸納出如:優秀團

隊、有意義的活動課程...等 15 點環境教育中心能成功的關鍵因素。而在臺灣,長 期關注與推動環教場域的臺師大周儒教授,亦歸納出 27 點的「優質環境學習中 心之特質」(周儒、姜永浚,2013),這些特質同樣是依四要素去劃分,再加上「整 體關切」層面的完整考量,期望場所能基於其設立目的及資源特色,發展出具體 的環境教育使命、目標或願景,同時透過制度上的設計,公開且客觀的對其人員、

設施、活動方案及經營管理等進行持續的評鑑與改進。

本研究將透過國科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供給、需求及成效三層面探討」的 計畫將通過認證的環教場域概分為自然生態、環保設施、文化社教、休閒遊憩與 社區參與五大類型。研究者在此計畫中擔任第一年計畫兼任助理,因與另一名助 理共同研究第一年計畫,故本研究者將探討自然生態與環保設施兩大類型,截至 2014 年 11 月已有 95 間環教場域通過認證,又以自然生態類占大多數,自然生態 類與環保設施類的環教場域多為政府單位經營,而這些申請認證通過的環教場域 其成效至今尚未明確彰顯,多樣化的環教場域,其服務方向、營運條件、地方特 色等各有差異,因此本研究將以周儒、姜永浚(2013)的「優質環境學習中心之 特質」為準則,比較並探討通過認證之環教場域發展狀況,藉此提供環教場域提 升品質之方向。故瞭解環教場域所提供之服務便是當務之急,值得探討,如此才 能提高民眾選擇環教場域的吸引力。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將探討自然生態類及環保設施類兩類型的環教場域,針對通過認證後 的環教場域其優質化發展狀況做調查。

一、 依優質環境學習中心特質,探討自然生態及環保設施兩類型場域其「課 程方案」發展狀況

二、 依優質環境學習中心特質,探討自然生態及環保設施兩類型場域其「資 源設施」發展狀況

三、 依優質環境學習中心特質,探討自然生態及環保設施兩類型場域其「人

力資源」發展狀況

四、 依優質環境學習中心特質,探討自然生態及環保設施兩類型場域其「營 運管理」發展狀況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 環教場域

本研究內所指之環教場域依照環教法內環境教育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中第 二條所載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

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 設備」(環保署,2011)。

二、 自然生態類

此類型場域通常具有豐富的自然景觀及生態資源,活動內容多以親近自然為 主軸。如國家公園、奧萬大自然教育中心等,此類場所具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具 有解說服務,以及環境教育相關活動的推廣。

三、 環保設施類

此類型場域主要是設置如焚化爐、淨水廠等人造的環保設施,活動主題以資 源保護再利用為主。如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寶之林廢棄家具再生中心等。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研究範圍為 2014 年 3 月前通過認證的環教場域(截至 2014 年 11 月通 過有 95 間)。因環教場域迅速發展,不斷增加,礙於研究時間及經費上的限制,

無法完全調查到所有環教場域,故本研究在場域的選擇上將挑選具代表性的環教 場域進行訪談,共七間環教場域,本研究結果會因環教場域的類型與現況皆有所 不同,因此無法概一而論。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及研究價值

本節在說明本研究與國科會計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供給、需求及成效三層 面計畫」之關係,以及研究者在研究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供給、需求及成效三層面計畫」計畫中,主要是透過 文獻分析的方式來了解臺灣目前五大類型環教場域既有的發展,並同時進行訪談 和觀察法,透過與環教場所主管、人員、志工等人員的訪談,以及實地參訪所觀 察的結果,來了解環教場域在四個要素方向的優質化發展狀況。

而在本計畫中研究者擔任第一年計畫兼任助理,而與另一位計畫兼任助理分 配了五類型共 17 間場域,因此本研究只針對自然生態及環保設施兩類型共七間 環教場域做研究,在計畫中須先行了解其環教場域背景資料及現況調查,因此研 究者調查環教場域認證後優質化的發展狀況,再針對蒐集的資料作評估。而研究 者在研究調查中與指導教授討論方向後,由研究者完成資料收集與分析。

本研究主要調查環境場所利害關係人之看法,除了看法外,本研究加入認證 後的發展狀況之調查,而本研究採取兩大類型的環教場域中挑選具代表性的環教 場域進行調查,以了解環教場域在認證過後的發展狀況,並能讓後續認證過的環 教場域做後續發展作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