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科技可以說是因應人類社會之需求而不斷創新,換個角度來看,也可以 認為人類生活型態隨著科技的開展產生轉變。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已不受空間、
地域之限制,透過電話、電腦等科技設備即能與他人通話、視訊,更有甚者,
透過 GPS 定位能夠確切掌握他人之所在位置。這樣的演變存在一個有趣的現 象,在定位技術尚未普及時,藉由科技設備與他人聯繫時,對於他人的「所 在位置」究竟位於地球的哪一個角落似乎並不是那麼重要,因為科技設備縮 短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但在定位技術產生的同時,除了能夠與他人聯繫,
更希望能知悉他人現時所在何處。
人類社會因為科技的不斷進步而享有更加便利的生活,但是相對地,科 技所能觸及的範圍也越來越深入、越來越廣泛,個人隱私受到的威脅亦日漸 增加。「隱私」的定義以及涵蓋的範圍在不同的社會背景與科技發展程度下 應做出不同的理解。究竟何種行為已經侵害他人之隱私?隱私保護界線應如 何劃定?於現代社會背景做為討論基礎的前提下應如何理解合理隱私期待 亦係一重要的課題,合理隱私期待如何於我國法下操作在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 1提出美國法上合理隱私期待的概念後即更具有討論之意義。
法律既係人類社會的行為準則,自應與時俱進,在科技創新速度飛快的 現代社會,法律應考量此特點,並在制定規範時加以回應。一方面保護個人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理由書(節錄):「……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 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 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 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 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
隱私不受他人侵害,另一方面做出明確規範使人民了解何種行為可能有侵害 他人隱私之疑慮。
科技所產生的利與弊皆應受到正視,在享受科技為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
對於可能發生的弊端亦應盡量最小化或者制定因應的對策。定位技術若運用 得當,像是用在汽車導航系統,能夠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抵達目的地。但若用 以監控他人行蹤,將對他人的隱私造成侵害。以 GPS 追蹤他人位置以及行動 軌跡之情事在實務上所在多有,為人熟知者係配偶因為懷疑另一方與他人通 姦,進而以 GPS 作為工具,掌握被追蹤者之所在位置,期能達成「抓姦」以 及取證的目的。日前桃園一名醫生太太懷疑老公與護士通姦,某日她意外發 現,老公的 GPS 定位出現在旅館,即立刻報請員警和徵信社前往逮人,當場 抓姦在床2。另一則新聞表示,江男與妻子結婚 3 年多,夫妻失和,懷疑妻 子外遇,趁妻子出遠門時,在車上偷裝 GPS、設定回傳定位功能,企圖抓姦 3。 由此類新聞事件不難發現私人使用 GPS 取得證據在實務上有其探討的價 值。
私人使用 GPS 取得證據之行為所涉及之刑事實體法爭議於國內文獻當 中不乏研究者,本文認為此議題除了刑事實體法外,亦能與程序法上之私人 不法取證連結,故併行探討之。國內之學術論文或有針對本議題之實體法或 者程序法進行研究,然而少有將實體法與程序法之議題同時作為研究重點者,
不論是實體法或是程序法之爭點在實務上的重要性以及複雜性皆是不言可 喻,又二者既具備相當程度的關聯性,本文即著手研究此等議題。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係以文獻蒐集、探討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
分析並輔以外國法制進行比較法之研究。文獻之部分包括專書、期刊、碩博
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827/763669.htm,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12 月 8 日。
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04999,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12 月 8 日。
士論文,而對於實務見解之整理除了可以更清楚了解現行實務就私人使用 GPS 取得證據所涉及之相關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所採擇之看法,亦可同時觀 察實務與學說之間的互動。
以外國法制作為參照並進行比較研究的部分,於第三章主要係以美國法 做為研究對象,此乃因為美國對於隱私權的討論以及保障較為充分且完整,
因此,相關的外文文獻實屬值得參考的研究資料。另外在合理隱私期待操作 標準的討論上,則以美國法所累積的判決作為探析的對象並觀察法院見解之 轉變。而第四章針對私人使用 GPS 取得證據之程序法評價所參考之外國法制 除了美國法外,亦參考德國法上學說及實務之見解,期能透過這樣的比較與 分析進一步理解問題的核心。
第三節 本文架構
本文首先於本章說明研究動機、研究方法,本文主要的研究重點在於私 人使用 GPS 取得證據過程所涉之實體法和程序法問題,因此在第二章即先就 GPS 的起源以及發展過程做出初步的介紹,同時說明 GPS 使用原理和生活當 中的應用。
第三章的討論係以實體法為主,從實務判決出發,整理分析我國實務如 何詮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意涵以及要件,亦針對刑法第 315 條之 1 與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之間的適用關係做出歸納。在統整我國實務見解後,
本文即先討論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保護之法益,定性保護之法益為隱私法益 後,對於隱私權的概念、具體內涵、理論基礎進行介紹,並就刑法第 315 條 之 1 展開詳細的研究分析,特別是合理隱私期待的部分,本文自美國數個著 名的實務案例中探尋美國法院如何解讀合理隱私期待之意涵以及採取何種 判斷標準。再者,從時序的推進了解法院在採擇判斷標準的過程中考量因素 可能伴隨著社會型態、科技革新而有所不同。而後討論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 同時,嘗試將合理隱私期待的概念與之接軌。並且,透過對於刑法第 315 條 之 1 的深入解析,掌握該罪的具體內涵以及如何解釋成罪要件後,進一步探 尋私人以 GPS 取得證據的過程是否可能該當刑法第 315 條之 1,本文亦就學 說針對此研究重點提出的看法做出整理並提出本文之觀點。另外,可能涉及
之爭點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除了分析私人以 GPS 取得證據是否 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規範之範圍,也論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與刑法第 315 條之 1 二者間的適用關係。
第四章則是探究私人使用 GPS 取得證據之行為於程序法上應如何進行 評價,此議題涉及私人不法取證,故本文擬先針對私人不法取證之意涵做出 說明並論證私人使用 GPS 取得證據之行為是否屬於私人不法取證之範疇。在 肯認這樣的前提後,始進一步討論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申言之,私人不法取證應如何定義以及私人透過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應否賦 予證據能力皆為本章所欲探討之爭點。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私人不法取 得證據之證據能力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本文以比較法的角度作為起點,分別 就美國法及德國法的學說與實務見解統整歸納,再回到我國法制檢視我國學 界和實務之看法,探討學說與實務之間所提出的論點是否存在差異。在說明 外國法制以及我國法制對於私人不法取證之闡釋後,並以外國法制作為參考 的對象,期能對此議題有更全面的了解,並更加凸顯私人不法取證之議題於 實務上的重要性。
第五章即為本文之結論,就前述所討論之私人以 GPS 取得證據所涉及的 實體法與程序法問題進行簡單扼要的彙整,重申本文所提出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