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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2016 年 12 月, 新加坡投資法人 Surfeit 援引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greement between Singapore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 ASTEP)第 9.16 條「締約一方與締 約他方投資人之爭端解決機制」之規定,以台灣經濟部為被告,向荷蘭海牙常設 仲裁法院提出仲裁聲請,此為ASTEP 自 2014 年 4 月生效後,首次出現投資爭端 仲裁案1,也是台灣面臨的第一宗投資人與地主國間投資爭端,極具代表性。

此仲裁案背景源起於台灣財政部與台新金控(以下簡稱台新金)之國內爭端,

2005 年二次金改期間,台新金標下彰化銀行(以下簡稱彰銀)所發行之特別股,

成為彰銀最大單一股東,財政部原承諾將支持得標之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

卻於2014 年 12 月股東會臨時改選董事時,重新取得彰銀經營權,使台新金遭受 龐大損失。本案原告新加坡法人Surfeit 於 2015 年 6 月買進台新金股份,成為台 新金外國投資人,經試圖與財政部、經濟部協商但未獲具體回應後2,於2016 年 12 月提出仲裁聲請,主張財政部應恢復台新金之經營權,2017 年 5 月仲裁庭成 立。

1 Sebastian Perry, Taiwan faces first investor-state claim,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 June 05, 2017.

2 王孟倫,「星法人擬提國際仲裁,台新金拿彰銀添助力」,自由時報,2016 年 7 月 19 日。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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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Surfeit 的背景與動機引發外界諸多揣測,因 Surfeit 之投資時點介於 台灣國內法院一審與二審判決之間,時機敏感,再加上 Surfeit 此公司揭露給外 界之背景資料甚少,不免使人懷疑 Surfeit 背後是否另有控制人,設法藉由組織 重組以適用ASTEP,將既有之國內爭端,轉換為國際爭端,以影響國哪內判決。

又,Surfeit 於 2015 年 6 月買進台新金股份時,財政部已取回彰銀經營權逾六個 月,亦即,Surfeit 必然是在對爭端已經有認知後,才投資台新金。這樣的行為是 否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進而促使仲裁庭認定本案無管轄權,是值得探討之問題。

故本文目的為,了解何種態樣之國籍安排行為將引發管轄權之爭議,並研究仲裁 庭對於台新彰銀仲裁案可能採取之立場。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本文採用文獻整理法與歸納比較法,首先引述文獻,介紹審查管轄權時仲裁 庭將考量之各項要件;次蒐集近十餘年與國籍安排相關之仲裁案例,分析仲裁庭 判斷案件管轄權時適用之標準,比較仲裁庭所考量之因素是否會因事實背景而有 所差異,並分析仲裁庭在何等標準中,較容易做出當事人涉及權利濫用或程序濫 用之判斷,以預測台新彰銀仲裁案中,原告Surfeit 是否能通過管轄權之審查。

本文嘗試藉由整理歸納之結果,進一步預測台新彰銀仲裁庭之判斷,惟囿於 目前各界對於投資法人 Surfeit 之了解僅限於公開可得之資料,海牙常設仲裁法 院公開資訊中也未見本案進度,對於案件之掌控僅憑台新金或 Surfeit 透過媒體 發布之消息,未稱完備。受限於此,為使論述更加完整,本文將針對仲裁庭可能 適用之標準,分別以仲裁案原告與被告之立場,提出利己之主張,以模擬雙方攻 防方式,預設雙方可能面臨之問題及論點,以彌補現有資料不足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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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

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介紹國籍安排之源起與仲裁庭考量要件,先簡單說明國際投資仲裁與 其他爭端解決途徑之差別及制度特色後,介紹因應而生之國籍安排現象,並就仲 裁庭判斷國籍安排是否會影響管轄權時,所考量之標準及管轄權之要件,分別解 釋,作為後續探討之基礎。

第三章引用近十餘年來與仲裁管轄權相關、具代表性之案例,並歸納仲裁庭 在案件中設立之審查標準,與其後考量之因素,分析各仲裁庭間認定方式之相異 與相似處,嘗試找出可循之脈絡,並作為其後預測之指標。

第四章首先說明台新章銀案之特色與案例背景,並針對國內爭端緣起有較詳 盡之介紹。接著,以第三章所歸納之結果,就仲裁庭可能審查之要件,逐一分析 揣測,並進一步以雙方可能提出之抗辯,假設問題,續作回應,最後就本案是否 能取得管轄權做一簡單預測。

第五章為本文之結論,將針對各章之重點與小結,做一完整之回顧並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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