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台新彰銀仲裁案

第二節 背景事實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

h engchi U

niversity

之行為是否受控於母公司,或為跨國集團之策略,而屬於國籍安排,目前仍為未 知數。其次,在多數案例中,投資人對地主國之指控大部分為地主國之特定作為 侵害其權益,然而,本案中係財政部不再支持台新金,使其無法順利取得經營權,

屬於政府之不作為,使本案具特殊性;又,因目前系爭爭端仍繫屬於國內法院,

上訴第三審中,若屆時法院確定判決與行政機關立場相異,仲裁庭應以法院或行 政機關之立場裁決,也是值得討論之問題。惟為使本文得聚焦於國際投資仲裁,

關於國內法院與行政機關代表性之問題下文將不多做討論。

雖然目前無法確定台新彰銀仲裁案是否為國籍安排或協定競購,然進入仲裁 程序後,仲裁庭在判斷管轄權時,仍有可能面臨相關問題。故吾人可透過前述之 歸納,以假設之方式,提前預測仲裁之爭點。

第二節 背景事實

本案爭端於應由2005 年彰銀以私募公開競標方式辦理增資,由台新金得標 後,欲入主彰銀談起。2014 年 12 月彰銀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九席董事(普通 董事6 席、獨立董事 3 席),財政部公股派一舉拿下 6 席(普通董事 4 席、獨立 董事2 席),台新金一夕間喪失彰銀經營權,隨即發表聲明將依法請求賠償。2015 年6 月,Surfeitf 聲稱其分 3、4 次陸續買進台新金約 100 萬股(約台幣 1300 萬 元)之股票,成為台新金之股東,並於當時向財政部抗議其行為已損害股東權益,

表示將把係爭爭端提交國際仲裁。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

h engchi U

niversity

歷經六個月的諮商後,Surfeit 正式於 2016 年 12 月依據 ASTEP 向 PCA 請求 進行仲裁,根據Surfeit 在台委任律師表示,PCA 已受理本案248。然而,至2017 年9 月止,在 PCA 官方網站上仍未見本案出現於待審查之名單中249

而台新與彰銀合併案之源起應追溯自2008 年之二次金融改革。以下就此案 之國內爭議作一簡單說明。

第一項 金融改革

1990 年代起開放銀行產業自由化後,我國銀行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為解決 銀行家數過多、競爭力過低等問題,我國於2000 年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

2001 年通過「金融六法250」,鼓勵銀行業合併,或藉由設立金控公司以整合金融 商品,提高獲利。2002 年 6 月,我國政府建立「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以 提升資本適足率與降低逾放比為目標的第一次金融改革就此開始, 當時提出「二 五八計畫」希望能在兩年內將金融機構平均逾放比例降至5%以下、及使平均資 本充足率維持在8%以上。然而,一次金改雖改善了銀行財務體質,金融機構數 量過多(當時國內有14 家金融機構251)的問題卻仍舊存在。

為延續一次金改之目標與加速金融機構整併,政府於2004 年提出「二次金 改」,並宣布四大目標,希冀能藉由縮減銀行數量提高市場集中度,以增加銀行

248 王孟倫,外資提彰銀案國際仲裁 海牙法院受理,自由時報,2017 年 1 月 25 日。

249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s,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s, available at https://pca-cpa.org/cn/cases/ (last visited Sep. 18, 2017).

250 金融六法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存款保險條例修正

案」、「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簡稱為RTC法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

「票券金融管理法」。

251 14 家金融機構包含:國泰金、中信金、兆豐金、富邦金、台新金、第一金、華南金、新光

金、玉山金、建華金、國票金、復華金、日盛金及開發金。方嘉麟、樓永堅審定,企業併購個 案研究.一,元照出版社,頁 308,2008 年。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

h engchi U

niversity

獲利率,該四大目標分別為:在2005 年底前,有至少 3 家金控市佔率超過 10%、

公股機構由12 家減至 6 家、2006 年底前,國內 14 家金控公司減半及一家金控 公司到海外掛牌上市或引入外資經營252。換句話說,若將官股銀行以競爭力切分 為二,政府之階段性目標即為將缺乏競爭力之官股出清,交由經營能力較強之民 營營行接手管理,其次再處理體質相對優良的其他官股銀行。而二次金改之具體 成果包括:渣打銀行於 2006 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 2007 年收購華僑商 銀,至於彰銀之所以於2005 年發行特別股引進投資人,並欲藉此改善銀行體質、

一般認為亦是政府在二次金改背景下所為政策之一。

第二項 彰銀私募公開招標

一、首輪現金增資未果

2004 年,為了健全財務,彰化銀行於股東會及董事會通過按理現金增資,擬 採一次或分次發行普通股 14 億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ory Reciepts,以下簡稱 GDR),彰銀計劃於 2005 年上半年發行 GDR,董事會亦已 通過「GDR 三年閉鎖期、外資投資人參與彰銀經營權及引進外資需與彰銀互補」

等三大條件。對該次現金增資有興趣的競標者包含日本新生銀行(Shinsei Bank)、 荷蘭金融服務公司(ING Group NV)及龍昇基金(Lone Star Funds)等,而其中 又以ING 集團呼聲最高。然而 ING 傾向低價認購,惟彰銀該次增資除了自救外 同時背負政策目標而承受許多限制,價格條件皆非本身所能定奪,最終,因外資

252 黃景沂、莊晋祥,台灣銀行業在兩次金融改革期間的競爭與存、貸戶福利的變化,經濟論文

叢刊,(2012),421-460,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

h engchi U

niversity

團隊出價低於預期、出價符合期待者又非彰銀預期之策略性投資人,財政部便宣 布該案「無期限延後」暫緩實施253

二、私募發行乙種特別股

事隔一年,由於彰銀仍無法解決資本適足率過低、壞帳過多等問題,2005 年 6 月,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乙種特別股,以每股 17.98 元作為該次特別股 競標之最低價格,並以得標投資人之實際出價作為該次私募乙種特別股之發行價 格。此次私募共有兆豐金、富邦金、台新金及唯一一家外資淡馬錫控股公司四間 競標者。四間公司之背景與參與競標之態度各有特別之處。

富邦金為台灣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254,業務涉獵保險、銀行、證券、投顧、

證券金融、票券金融等,係一陣容齊備的金融保險集團。在該次私募中,富邦金 於截標前兩天向彰銀繳交500 萬美元押標金,但外界普遍認為富邦金的加入主要 係為響應政府政策,並無積極搶標之意願。

兆豐金為台灣第二大控股公司,屬有國營背景之金融控股公司,2002 年 12 月31 日,「交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納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產物保 險公司,更名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並新增兆豐商銀及產險,目前金控集團旗下 公司業務涵括證券、票券金融、產物保險、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資產管理、人身 保險代理人、創業投資及期貨,為台灣前三大金控。該次私募中,兆豐金被定位 為政府代表,因政府視外資為第一人選,據信兆豐金為外資與國內金控皆未出手 時「善後」人選。

253 方嘉麟、樓永堅審定,企業併購個案研究.一,元照出版社,頁 314,2008 年。

254 富邦金於 2001 年 12 月 19 日獲准成立金控公司,係金融控股公司法 2001 年 7 月 9 日公佈 後,第一家通過之金融控股公司。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

h engchi U

niversity

淡馬錫控股公司(Temasek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係一新加坡投資公司,

由新加坡100%持股。1997 年經歷亞洲金融風暴後,新加坡對於處理金融呆帳方 面累積許多經驗,金融重建因而成為其強項,又是時考量中國大陸金融市場即將 開放,淡馬錫若能在彰銀增資案中成功入主,亦能為未來進軍中國市場鋪路。據 了解,當時淡馬錫視第一金控為台灣金融市場首選,但第一金控非政府首波標售 標地,故其轉而將彰銀視為進入台灣金融業之「灘頭堡」,態度明確積極,甚至 財政部於投標前一天發佈之函文,亦係為回應其所提出之問題255,而該份文件明 確列出之三點承諾(一、財政部承諾給予經營權,二、優先讓得標者認購或在市 場上分散釋出官股,三、支持得標者在董事會的重大決策)也成為日後台新金主 張財政部向投標人為要約之證據256

台新金控原被外界認為是該次增資案中實力最為薄弱的一員,台新金控當時 國內排名第八,總資產僅7500 億元。然而,2005 年 7 月 22 日開標當天,台新 金卻以黑馬之姿,以每股新台幣26.12 元、總價 365.68 億得標,對照當日彰銀股 價每股18 元,台新金係以溢價 114 億元之代價拔得入主彰銀籌碼,相較於原先 最被看好之淡馬錫高出40%,跌破眾人眼鏡,台新金並於 8 月正式與彰銀締約。

第三項 經營權之爭

2005 年 9 月 23 日,彰銀股東臨時會表決通過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私募發行 14 億股乙種特別股,台新金於同年10 月繳納股款,取得 22.5%之表決權比例,彰 銀成為台新金子公司。其後在 2005 年、2008 年及 2011 年股東會改選董監時,

255 賴寧寧,「台新金天價奪標,展開「第一金控」佈局」,財訊月刊,281 期。

25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金字第 104 號判決。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

h engchi U

niversity

台新金皆取得董監過半數席次。然而,因為部分彰銀前董事之反對及諸多政治因 素介入,台新金遲遲未能併購彰銀,其中,使台新金最直接有感的莫過於對董監 席次的掌控力。2008 年董監席次縮減後,台新金與財政部各取得 5 席與 4 席,

實力漸趨平等,後財政部首次公開表態,將在適當時機拿回彰銀經營權,再再使 台新金併購之路越加險困。至2014 年底第 24 屆股東會改選前,財政部拒絕與台 新金分配董事席次,台新金指稱,財政部委託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彰銀 股東徵求委託書,及動員泛公股事業加碼買進彰銀股份及徵求股東委託書,於股 東會當日配票給財政部指派之代表及推薦之獨立董事候選人,使台新金在該次選

實力漸趨平等,後財政部首次公開表態,將在適當時機拿回彰銀經營權,再再使 台新金併購之路越加險困。至2014 年底第 24 屆股東會改選前,財政部拒絕與台 新金分配董事席次,台新金指稱,財政部委託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彰銀 股東徵求委託書,及動員泛公股事業加碼買進彰銀股份及徵求股東委託書,於股 東會當日配票給財政部指派之代表及推薦之獨立董事候選人,使台新金在該次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