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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人權教育的意涵 …

本節將探討人權教育的意涵,本節分成三部份,首先說明人權教育的意義與 目的;其次說明人權教育的內涵;最後說明人權教育課程之探究。

一、人權教育的意義與目的

以下就人權教育的意義和人權教育的目的,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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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權教育的意義

人權指的是人本來就應該擁有權利和自由,不分性別、種族、社會階級都應 該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剝奪,甚至應該積極有個人發展的機會,以達 到尊重個人尊嚴,和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教育部,2003)。人權,顧名思義是指 人所享有的權利。「人權教育」是指讓大家了解對不同種族、不同階級、不同地 方的人類與群眾,需要給予尊重與包容的教育理念與方式。目的在於透過大家之 間的互相尊重與包容,建立一個溫馨又和諧的社會,進而使世界和平無紛爭(吳 清山、林天佑,2000)。一般來講,人權教育大多和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和民主 法治有關(簡成熙,2005)。張佛泉(1993)指出,人權就是人之所應有者。意思是說 只要生而為人,不管其種族、性別、國籍、年齡、信仰、語言、階級、受教育程 度的差異,理應享有之權利與自由。在各種情況,在不同的時候,俱適用於任何 人。徐宗林(1995)探討西方學者的界定,指出人權的根源是人的尊嚴,代表所有 的人皆生而平等,享有一切平等的權利,更代表人權是不可被剝奪的。而人權藉 由教育的實施,不但可以讓人更加認識人權的意義,同時能使人尊重人權和了解 人的基本自由,藉此促進人類間的彼此了解。

1948 年國際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明文規定個人關於經濟、公民、政治、文 化、社會等基本權利的保障。聯合國大會更也在 1994 年通過決議,將西元 1995 到 2004 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顯見人權教育已是國際潮流的趨勢。其中人權教 育行動計畫(1996)將人權教育具體界定為:藉由知識、技能的教育,與態度的養 成,來建立一個人權素養文化的社會。此一舉動說明了人權教育深受國際社會重 視,也是時代的潮流,更是各國教育推行之重點。特别是進入二十一世紀,提升 人權,也成為民主國家努力的目標,更是世界各個國家民主化的指標。 (教育部,

2003)。為此,教育部(2001)訂定「人權教育實施方案」,希望落實人權理念於學 校教育。另外,政府為了提昇我國人權素養,因應國際符合時代潮流,讓我國人 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落實人權保障,特別擬訂了「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國 際特赦組織人權教育的手冊定義為「人權教育是所有關於幫助人們發展其瞭解人 權的重要、讓人們感覺自己是重要的、應該被尊重與保護的」(Amnesty Internation,

1996)。

人權根源於道德,認為道德本性才能使人避免墮落,而且人權本身具有社會 建構的性質(Donnelly,2003)。Lynch(1989)認為人權教育包含了所有正式與非正式 之教學和課程的經歷與過程。人權教育提供了教育團體、體系、制度及教育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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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一種倫理性的指導原則。它提供之目的、內容、目標、程序、決策過程,

是所有學生的基本道德教育。人權教育的活動是包含了人權知識、技能與態度的 所有學習活動。透過這些活動的學習,賦予所有人在自由的社會裡,有效參與任 何事物的權利。湯梅英(1999)認為人權教育的主要思想,是不停的探索如何尊重 人性與人類尊嚴的行為規則,社會成員從中理解到個人尊嚴及尊重社會契約的重 要性。因此,人權教育應注重公平、合作、尊重、正義等價值教導,以及實現個 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唐秋霜(2004)認為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透過學科 知識的學習,是以尊重個人尊嚴為中心的教育。在瞭解人之所以為人擁有之重要 條件的基礎之上,關乎人權知識、態度及技能教授的學習活動。進而藉由實際行 動的參與,探討人權相關議題,真正促使問題解決、社會改造,以達人權文化確 立,世界和平秩序維持。

人權是一種無國界、無差異的普遍性價值以及道德的權利,它不可取代、不 可讓與,更不可剝奪,只要是身為人均享有這個權利(郭虹宏,2009)。隨著社會 發展的變遷,以及切身接觸的歷史文化經驗不同,對於人權的定義亦不盡相同,

從以上各學者與組織對人權教育的定義中,人權實是因「人」這個主體所具有的 相當「權利」。同時,不論權利為何,應該要了解和明白,權利擁有的最終目的,

是在捍衛個人尊嚴。因此,每一個人都必須尊重並承認,和維護他人的權利,真 正落實人權的保障。藉由人權教育的推動,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了解、

相互欣賞的人權精神能在校園中順利推展。

(二) 人權教育的目的

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一項人權,Rey(1991)認為人權教育是保護個人的一個方 法,藉此創造一個無暴力、無歧視的輿論環境。Lister(1984)認為人權教育的目的,

是在提升包容和尊重的態度,提供人權的知識,和發展學生將人權轉變自我意 識。Reardon(1995)認為人權教育的目的,是要促進每個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社會責 任,而這個責任是可以激發人權運動及彰顯人權標準。Claude(2002)以一個寬廣 的視野來看人權教育的目的,他認為要從展望性的計劃,為未來的社會打造一個 充滿人性尊嚴,和尊重每個人權利的基礎。接著用激勵的方法,來推動對人權的 尊重。提供受害者相關的權利知識,並教導侵犯者,有關人性的尊嚴。藉此,幫 助他們克服因為偏見和無知,所造成的人權侵犯事件,最後再以預防性策略,來 鼓勵人們採取行動保護人權(轉引自王淑英、蔡明殿譯,2002)。湯梅英(1999)認為 人權教育的目的,是在教育每一個人對人權概念的實踐和理解,進而努力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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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維護基本人權。

張素真(1998)指出國中階段實施人權教育目的為:1、幫助學生認識自我與他 人價值;2、培養學生自信與容忍,才容易在群體中學習到尊重;3、培養學生正 義感、自由感與公平感;4、培養學生以積極的態度面對衝突,及具備分析衝突 的技能,進而能理性表達與民主溝通;5、鼓勵學生有創造力,毫無畏懼地正視 衝突;6、培養學生良知,使能負責和具備正確判斷的能力;7、促成學生友愛,

能接受分歧是自然的,被允許的。

Tarrow(1987)提到:人權教育教導重視人權,是公民教育的一環,他認為人 權教育的目的有三:全球性的教育、道德的教育、社會及公民的教育,它同時也 是實現他人人權、民主和社會正義的先決條件。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計劃,提出 人權教育是以建立一個普世的人權文化為目的。為達成此目的,針對以下五點做 努力:1、強化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2、人性與尊嚴的完整發展;3、加強 對性別平等,國際間、原住民、各種族、國家內、民族、宗教和語言間,友誼的 理解與尊重;4、讓所有人都能在自由的社會中有效地被賦予權利;5、促進推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所做的行動。Hodgson(1998)說人權教育的目的,是創造一種普世 人權文化的重要途徑,是個人或團體為他們的權利和尊嚴,尋求尊重的先決條 件,是人權的提昇和應用,並改進種族、族群、宗教關係,也是一種更完全實現 人類潛能的方法。

由各學者所論來看,推動人權教育是必須努力深耕的,有激發人為人權而行 動的意涵。雖然長期以來一直認為尊重人權是教育的目標,但近年來才開始重視 將教育過程中的權利納入其中(McCowan, Tristan,2012)。不論是以何種角度來區 分人權教育目的的面向,最終都是以普遍性的人權文化為導向。人權教育就是以 人性尊嚴為出發點的教育,目的在透過教育的歷程,使個人、社會能夠對每個人 都給予尊重。從了解與人權相關的知識,到形成尊重,及培養其價值觀,並產生 追求社會正義之行動力。

二、人權教育的內涵

人權教育的內涵可定義為:藉由教學活動和課程的實施與設計,讓每個人願 意且能夠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尊重他人的權利,建立人權文化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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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尊重他人的權利,進而關心社會政治、文化的 發展和經濟,塑造一個逐漸趨近正義的社會。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五九年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其所提到的兒童權利,如 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用正常的、健康的方法,以及尊嚴、自由的狀況下,

獲得身體上、精神上、道德上、知能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兒童應在家庭中,

在有愛、快樂與了解的環境裡成長,使其人格能和諧的成長。認為兒童應受教養,

使日後能夠在社會獨立的生活。並應於聯合國憲章所提的理想精神,特別是尊 嚴、和平,容忍、自由、平等與團結的精神下成長。

另外,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指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和基本權利,不論 其性別、種族、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不得任意侵犯、剝奪,甚至應積 極提供個人發展和表達的機會,以達到追求美好生活和尊重個人尊嚴的目標。因 此,人權教育實際上是有關人類尊嚴的教育,也就是幫助我們了解人之所以為 人,應享有的那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進而建構 一個美好的社會。

綜合言之,人權教育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是關乎 人類尊嚴的教育,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在教育理 念中,融入人權理念,不僅不會違背教育的理念,反而會擴展其內涵(林佳範,

2016)。由此可知,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是保障人之所以為人意義的教育。

2016)。由此可知,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是保障人之所以為人意義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