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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教育部(2016)105 年教育統計;立法院(2014),立法院公報,103(69),117 頁,

研究者作者繪製。

385 403 5968 654 735 749 784 86818 16 59 122 30 940 1074154 3281309 1262 1510 524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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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8

394 499 352 359 359 496 457 545

567 817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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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政策變革過程,藉由不斷提高法定位階,賦予明確 法源依據,從地方職權命令、中央行政命令,直至103 年通過實驗教育三法,將 實驗教育提升至國會保留位階。政策形成與立法回應社會與國情對教育的需求改 變,實驗教育發展隨著社會變遷日趨蓬勃,立法亦趨完善。非學校型態實驗實驗 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從下而上,從地方到全國,從零星的個案到普遍性法制化,

成功推動的過程引起研究者深究動機。

回顧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文獻,大部分是以實驗教育個案研究教育理念、

課程、教學和教師專業自主,或討論家長選擇權和創新經營。在政策合法化與立 法文獻可分借鏡國外經驗以及檢討台灣法制現況兩類,就法案內容、立法精神評 析,但對如何推行實驗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尤其如何在爭取實驗教育三法結構 合法化中保障教育自主性研究闕如,引發我想以實驗教育三法的政策合法化過程 作為研究方向。

合法化過程反映政府透過實驗教育相關立法提供指導性與宣示性的政策執 行方向,驅使其精神落實實務面,但教育權從國家控制轉移至開放民間參與的兩 難,以致合法化過程中轉型的必然產生壓力,從 1999 年台北市試辦至完成《高 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間隔近 15 年,漫長的政策 合法化歷程,是逐漸鬆動軟化立法環境,一步一步地提高法律位階。其中政策合 法化歷程中的阻力與推力為何?社會對體制外教育的認知與價值判斷的轉變為 何?各方利益團體著眼的角度不同,只見樹不見林?在實驗教育法立法過程中各 個政策參與者角色的認知、態度和參與時如何影響政策產出?有哪些行為?而在 其中的衝突與共識又是如何克服與形成?

希望對此過程重新描述與探究,了解該項政策合法化歷程的背景脈絡,以及 參與者的行為與影響力使實驗教育政策正式議程的各種阻力、助力與關鍵點,分 析法案建置歷程模式,作為未來教育政策推動立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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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政策參與者的作為與影響力。

貳、 爬梳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議程設定的時間與決策環境 互動之間的複雜性。

參、 探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隨時間遞移與政策環境變遷,

從而引起政策問題的論述與價值的轉變。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依據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3 條及第 4 條規定: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 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3 人以上至多 30 人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 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 外 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 25 人,國民教育階段學 生總人數不得超過250 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 125 人,

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貳、政策合法化(Policy Legitimation)

教育政策完成規劃後需經合法化階段取得政策執行之基礎,方案經有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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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關、團體及個人審議核准,完成法定程序的過程即教育政策合法化。為求教 育政策能順利合法化,除方案可行性,並應理解教育政策參與者的意向,鬆動合 法化過程中的阻力,取得立法環境優勢,把握適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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