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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海洛因原本是被用來替代嗎啡等成瘾性麻醉品的藥品,然而其實海洛 因的成癮性遠遠超過嗎啡,近年來台灣社會吸毒案件屢次在媒體曝光下,

不但新興毒品推陳出新,毒品犯再犯與累犯之比率不斷升高,許多犯罪和 社會暴力的現象產生也與毒品有關;另外,海洛因毒癮者共用針頭,也成 為國內愛滋病數目迅速成長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毒品濫用乃是嚴重影 響台灣社會治安和公共衛生的重大議題。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修訂版(DSMⅣ-TR)所謂的藥物成癮(Drug Addiction)是指重復使用某種或某些藥物會形成必須依賴此藥物的狀況,

即不僅需要它所產生的效果,且若不繼續使用它會有戒斷的痛苦,在心理 上及生理上均產生了依賴性,另一方面對藥物亦產生了耐藥性,身體對藥 物變得更為適應,需要更多的劑量才能達到上次使用的效果。若一再重覆 吸食或施打藥物後,逐漸地在生理上形成依賴性及耐藥性,如果此時中止 或減少藥物的使用,戒斷症狀就會在成癮者的身上發生,產生極度的痛苦 與焦躁不安、妄想等症狀,且有強烈的用藥需求,以求解除痛苦及立即得 到欣快感,因此所謂的「成癮性」,是指個人因長期使用藥物,形成日常 生活不可或缺之習慣,造成下意識的定時需要,而影響生活之穩定及情緒 之安定;至於所謂的「濫用性」,是指使用者在非醫療目的及未經醫師指 示下服用藥物之情形,或雖經醫師指示,但使用者之用藥份量,已超過正 常劑量,而形成強迫性之習慣與依賴,若不使用,將造成生理上或心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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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適感,因此,將之界定為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下,

不適當或過度的強迫使用藥物,導致個人身心健康受損,影響及社會與職 業的適應,甚至危及社會秩序之行為(林柏君, 2005);另外,所謂「社 會危害性」,指使用者長期過度且強迫使用某種藥物之結果,嚴重影響個 人之人際關係、家庭生活、職業或課業等,為滿足己身藥物之需求,甚至 淪落竊盜、搶奪、賣淫等犯罪行為,嚴重危及社會秩序。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毒品依其成癮性、

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分為:第一級,係指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 其相類製品;第二級,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丁、潘他 挫新及其相類之製品;第三級,係指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 其相類之製品;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根據台灣地區精神醫療院所通報海洛因藥物濫用個案件數,從1999年 的902人次,到2002年遽增為6,233人,在2004年高達11,466人,在2009年 一至十月止已達14,532人,近十年來通報人次已超過十倍之多,顯示海洛 因濫用的現象有逐年增加趨勢,且對用藥者所造成之後遺症危害明顯,令 其至醫療院所求助而通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2009),因此 從上述資料得知國內海洛因濫用的問題逐年嚴重。

由於海洛因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中所明定之第一級毒 品。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二十條亦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應先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 期間不得逾二月,後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若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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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領域中使用神經心理工具研究的初探結果,企圖瞭解和驗證目前國外 研究的藥物成癮認知理論和發展模式,是否適用於台灣的實際狀況,並且 由於國外針對單純使用海洛因藥物的成癮者研究較少,而國內通常使用海 洛因者一開始的藥物進程都為使用安非他命,在受試的本質上仍有不同,

所以除了希望了解運用國外的成癮理論在國內的海洛因受試者上是否適 用或有所差異以外,本研究還特別針對國外目前對於藥物成癮的嚴重程度 與認知執行功能損傷狀況之間的相關研究之不一致狀況加以探討,期望進 一步釐清理論和研究結果之間的差異以及找到適當的解決方式,加強藥物 成癮機制領域之理論完整性,並且期待對於藥物成癮的治療技巧或程序有 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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