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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近年來,國際法規範多元化擴展,除了原有之國際貿易協定組織如「世界貿 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1外,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簡稱 RTAs)也隨之蓬勃發展,一時蔚為國際風潮。因為 RTA 之興起,
爭端解決之機構也隨之大幅增加。RTAs 雖是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iffs and Trade,簡稱 GATT)第 24 條規定下有條件建立的區域貿易 體系,但大部分的RTAs 有其自已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一方面,在國際的貿易爭 端,WTO 與 RTA 均具有管轄權,也產生管轄衝突。另一方面,由於 WTO 之法律 規定中,並未規定WTO-RTA 爭端解決機制之互動關係,使得爭端解決機構在平
行的爭端解決程序下審理同一或類似義務時,可能產生裁判衝突。前揭包括WTO
和 RTAs 間的管轄重疊,以及其各自爭端解決機制解釋和適用法律可能造成的分 離,有可能導致國際貿易法的破碎。因此,為了國際貿易關係的安全及可預測性,
惟有正視並思考使二個爭端解決系統之間能夠兼容並存的互動,管轄權重疊的議 題得以有效率的處理,始有助於避免在WTO 和 RTAs 間爭端解決所引起的可能潛 在問題。
在Mexico-Soft Drinks 案2中,同屬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NAFTA)3會員國之美國及墨西哥,因NAFTA 協議衍生貿
1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是現今最重要之國際經貿組織,迄至 2012 年8 月共擁有 157 個會員,另有 27 個觀察員。WTO 會員透過共識決或票決之方式,決定 WTO 各協定規範之內容及對各會員之權利義務,將多邊貿易體系予以法制化及組織化,各會員並據此 制定與執行其國內之貿易法規。
2 Panel Report, Mexcio-Tax Measures on Soft Drinks and Other Beverage, WT/DS308/R(7 October 2005).
3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NAFTA),由美國、加拿大和墨西 哥所組成,三國於1992 年 8 月 12 日簽署 NAFTA 並於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宣布成立北美洲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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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紛爭,美國遂就該爭端向 WTO 提出控訴。由於墨西哥就兩國之爭端已先向
NAFTA 提出控訴,故墨西哥在 WTO 之爭端解決程序中主張 WTO 應不受理本案,
而應由NAFTA 爭端解決機構處理,才能使該案獲得澈底解決。惟 WTO 不僅受理 本案之審理,且WTO 小組及上訴機構之裁決,均一致地肯定 WTO 對本案之管轄 權。從WTO 對本案例的裁決,可觀察到 WTO 爭端解決機構一方面以 WTO 體系 及「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簡稱 DSU)4規範作為判斷基礎,認定 WTO 具有專屬管 轄權,並未考量WTO-RTA 管轄權可能產生的衝突,以及因為衝突可能對全球貿 易秩序所造成之影響。然而另一方面,上訴機構則在本案中提出「法律障礙」之 概念,似乎肯認在一定的情形,WTO 亦得承認其他爭端解決機制之管轄,為突破 WTO 的專屬管轄而留下討論空間。因此,本文透過本案例,嘗試探討構成「法律 障礙」可能之內涵,以及這些內涵能否成為WTO 拒絕審理之事由,以減少 WTO
-RTA 管轄衝突所造成之影響。
另外,本文所探討分析之Mexico-Soft Drinks 個案,涉及 WTO 與 RTA 爭端 解決機制間之不同,也藉由本文分析比較 WTO 與 NAFTA 之爭端解決機制之不 同,進而試圖探討WTO-RTA 管轄衝突之協調可能,以及當事國對於 WTO 與 RTA 爭端解決機制之最適選擇。
易自由區。該協定內容為自由貿易區內國家的貨物可以相互流通並免除關稅,並規定3 國須在 15
年內撤除所有貿易障礙,包括非關稅貿易障礙,如配額(quota)、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se)、
進口保證金(import deposit)及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等,但對於區域外的國家,
仍可以繼續維持關稅等貿易障礙。
4 WTO 於 1989 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期中檢討(midterm reviews)時通過,作為 WTO 爭端解決機制過程 之規則與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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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文之研究動機如同前言所述,鑑於RTAs 之興起,爭端解決機構大幅增加。
當一國際貿易爭端涉及WTO 與 RTAs 法律時,WTO 與 RTAs 之爭端解決機制均有 管轄權,因此可能產生管轄重疊問題。但是在 WTO 之法律或者 RTA 之協議規定 中,並無關於管轄權衝突之解決方法,因此,本文之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討論WTO
-RTA 間爭端解決機制之互動關係,以透過 WTO 在 Mexico-Soft Drinks 案提出
「法律障礙」之觀點,探討在 WTO 與 RTA 管轄權重疊及衝突之情形,是否有協 調及相互承認之可能,並且試圖藉由國際法上一般法律原理原則,探討運用這些 法律原則作為WTO 與 RTAs 管轄權衝突解決之道的可行性,以及未來 WTO 與 RTA 之爭端解決機制如何兼容併存。
據上,本文研究目的有四:
一、從國際私法上一般原理原則探討得作為處理WTO-RTA 管轄衝突之可行性 當一個國際貿易爭端涉及 WTO 與 RTA 爭端解決機制之管轄時,因為 WTO 與 RTA 之協定均未規範管轄衝突之機制,因此從國際私法之處理原則或 一般法律原則,探討是否也能適用於 WTO-RTA 之爭端案件,並作為協調 WTO-RTA 管轄權衝突之可行性。
二、從WTO 與 NAFTA 間爭端解決機制之比較,分析當事國對於爭端場域之選擇 由於多數 RTA 均有自己之爭端解決機制,藉由本文提出之 WTO 個案所 涉及之 WTO 與 NAFTA 爭端解決機制,分析兩個解決機制間之爭端解決機 構、爭端解決程序,並比較兩者之相同與差異處,以進一步探討會員國在爭 端案件中對於場域之選擇。
三、從Mexico-Soft Drinks 案檢視 WTO 處理 WTO-RTA 管轄衝突之看法及期待 Mexico-Soft Drinks 案中墨西哥提出 WTO 小組應拒絕本案的管轄,主張 本案的爭端係源於NAFTA 的爭端,故應由 NAFTA 處理。惟 WTO 小組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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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機構雖均駁回墨西哥之主張,但提出了「法律障礙」5之觀點。本文將分析 小組和上訴機構駁回墨西哥主張之理由,從而瞭解WTO 對於未來處理 WTO
-RTA 管轄權衝突之看法及期待,以及如何透過「法律障礙」之概念,作為 處理WTO-RTA 管轄衝突之解決方式。
四、提出結論與心得
綜合研究結果,針對WTO-RTA 之互動關係,管轄衝突協調之困境,本 文提出爭端解決管轄權衝突之協調方法,期使 WTO 與 RTA 爭端解決機制能 相互尊重及兼容併存,以確保國際貿易之安全及可預測性,以保障條約締約 國之權利。
5 法律障礙(legal impediment),就本文提出之 Mexico-Soft Drinks 案而言,指 WTO 對於該案件 是否具有不得行使管轄權之法律依據。由於墨西哥在本案中提出 WTO 應該拒絕行使管轄權之主 張,經小組及上訴機構決定認為,針對墨西哥之請求,墨西哥並未主張,也未提出任何證據顯示,
NAFTA 或其他國際協定規定之法律義務,可能對小組審理本案構成法律障礙(參見Panel Report, Mexcio-Soft Drinks, supra note2,para.7.13.),而上訴機構在其決定中亦維持與小組決定相同之意見。
依小組及上訴機構之見解,如果墨西哥在本案中能提出證據顯示,WTO 如果審理本案將違反另 一個國際協定(指美國與墨西哥均為締約國之協定)所規定之法律上義務時,即構成 WTO 管轄之 法律障礙,WTO 將不得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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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文之研究方法大致採取下列三種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本文主要參考文獻包含學者著作之專書與研究報告、相關期刊雜誌所刊 登之文章與論文、研究生所撰寫之博碩士論文以及國內外相關之網站資料 等。藉由上述各種相關文獻資料之蒐集、彙整並予以分析探討,以利於更深 入了解,並對本文研究問題之釐清實為一大助益。
二、實證分析法
本文主要以Mexico-Soft Drinks 案之管轄衝突,討論同屬 NAFTA 會員 國之美國及墨西哥,因NAFTA 協議衍生貿易紛爭,美國就該爭端向 WTO 提 出控訴,而墨西哥也就同一爭端先向NAFTA 提出控訴。在 WTO 之爭端解決 程序中,墨西哥主張WTO 應拒絕行使管轄權,但 WTO 小組及上訴機構之裁 決,則認為 WTO 並無拒絕行使其管轄之裁量權,且墨西哥並未提出證據顯示 可能構成 WTO 審理本案之「法律障礙」,因而駁回墨西哥提出本案應在NAFTA 爭端解決機構處理之主張,並一致地表示WTO 對本案具有專屬的管轄權。上 開WTO 之裁決對於 WTO-RTA 管轄權可能產生的衝突及其對全球貿易秩序 所造成之影響,實有一定之研究價值。另外,對於目前WTO 會員使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狀況,亦有實證分析之必要,藉由分析會員國選擇WTO 爭端 解決機制之原因及發展情形,以期進一步瞭解 WTO 會員國在 WTO 與 RTAs 場域之最適選擇。
三、比較分析法
從 WTO 就本案例之爭端解決,可觀察到 WTO 爭端解決機構均以 WTO 體系及相關規範作為判斷基礎,並未對WTO-RTA 管轄權可能產生的衝突及 其對全球貿易秩序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考量。本文試圖就 Mexico-Soft Drinks 之個案中,針對WTO 與 NAFTA 之爭端解決機制之異同提出比較分析,藉以 探討管轄機制設計之不同,可能造成WTO-RTA 管轄衝突之影響性,及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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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調和兩者間差異之建議,以減低對自由貿易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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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先就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方法與範圍 作說明,並以文獻分析、實證分析及歸納比較等研究方法,針對Mexico-Soft Drinks 之個案中,分析WTO 之小組及上訴機構裁決報告提出 WTO-RTA 之管轄衝突之 意見,並比較WTO 與 NAFTA 之爭端解決機制之異同,藉以探討 WTO-RTA 管 轄衝突之影響性,期望經本文之分析與探討後,能夠達成自己預期之研究結果;
第二章為介紹WTO 與 RTAs 之關係,並說明 WTO 與 RTAs 發生管轄權重疊時,
可能產生之衝突;再進而探討藉由國際私法之處理原則及一般法律原則,能否作
可能產生之衝突;再進而探討藉由國際私法之處理原則及一般法律原則,能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