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觀察結論與研究心得
第一節 觀察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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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觀察結論與研究心得
第一節 觀察結論
WTO 制訂 DSU 及成立 DSB,係維持 WTO 多邊貿易體系有效運作之重要方 式,使得 WTO 運作更具公平性及可預期性。而國際各類 FTAs 及 RTAs 多另訂 有爭端解決機制與程序,以解決締約國間貿易爭端。從1986 年至 1994 年烏拉圭 回合談判期間,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大量興起,貿易的多邊性及區域性被熱列地討 論到,並在之後的杜哈回合談判中持續被討論,主要是區域貿易主義是否會使世 界貿易系統面臨破裂化的問題。在本章之前,針對RTAs 對 WTO 之衝擊,以及 爭端解決機制之比較,已有完整分析說明。而在提出結論與建議之前,本文先提 出 WTO 會員國爭端解決運用之現況,以觀察 WTO-RTA 爭端解決機制之發展 趨勢。
第一項 WTO 會員國運用爭端解決機制之觀察
一、2011 年世界貿易報告分析 PTA 內容與爭端解決機制決策關係
WTO 於 2011 年 7 月 20 日發布「2011 年世界報告」(World Report 2011),
首次針對當前優惠性貿易協議(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 PTA)339數量 快速成果的現象,提出研析。報告中指出,近20 年來 PTA 激增,截至 2010 年為止,全球約有300 個已生效之 PTA,相較於 1990 年僅 70 個 PTA,增加 四倍之多。且WTO 各會員平均參與 13 個 PTA,僅蒙古並未參與任何 PTA340。
339 PTA 指「優惠貿易協定」,係較廣義之定義,包括 RTA、FTA(Free Trde,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 家締結協定,以免除彼此間貿易之關稅及非關稅措施)及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指兩個或 兩個以上國家締結協定,建立統一的關境,締約國相互間減讓或取消關稅)。
340 World Trade Report 2011-The WTO and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From co-existence to coherence,P.6,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rep_e/world_trade_report11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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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份報告並提出,當前國際間PTA 之內容,除與 WTO 協定規範之事項或內 涵一致的部分以外,尚可區分為「超越WTO 事項」(WTO+)與「與非 WTO 規事項」(WTO-X)兩大類。「WTO+事項」指在 WTO 協定下已有規範,但 屬於更進一步規定之事項;而「WTO-X 事項」則指目前 WTO 協定並無規範 或約束,非屬WTO 管轄之事項341。
又該報告進一步將PTA 內容整理歸納為「應執行項目」(enforceable)與
「非應執行項目」(no-enforceable)。「應執行項目」係指 PTA 締約國承諾應 執行之事項,對雙方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如一方未執行,他方得向其爭端解 決機制提訴請求救濟。而「非應執行項目」原則上指PTA 締約國未承諾應在 協定生效後執行之事項,對雙方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因此一方未執行,他 方無權向其爭端解決機制請求救濟342。一般而言,「WTO+事項」多半具有 應具拘束力;而「WTO-X 事項」多半不具有拘束力,即雙方雖經由談判將 該事項納入PTA 中,若一方未確實履行,則因非屬 WTO 協定下規定義務之 事項,自無法提交至WTO 解決343,因此,PTA 締約國僅能將其爭端訴諸 PTA 爭端解決機制下解決。但因「WTO-X 事項」對締約國多不具拘束力,則締 約國仍無法或不易透過PTA 爭端解決程序獲得救濟,此即 PTA 雖訂有爭端 解決機制,卻甚少有實務案例之原因344。
二、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運用趨勢 (一) WTO 爭端解決機制案件統計分析
從199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止,WTO 爭端解決機構總 計受理會員提出爭端解決案件數量達到427 件,超過 GATT 成立 50 年所有 案件數量之總和345。
2013 年 3 月 17 日。
341 同前揭註340,P.11。
342 同前揭註340,P.129-130。
343 同前揭註340,P.130。
344 同前揭註193,第 18 頁。
345 同前揭註193,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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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依個別會員國使用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統計,以美國及歐盟為使用 頻率最高,其中以美國為控訴國共計98 件,以歐盟為控訴國計 85 件。以個 別會員國為被控訴國而言,美國被控訴案件計 113 件,歐盟被控訴案件計 70 件。不過,自 2001 年以後,美國及歐盟提出控訴案件數量大幅下降,其 中又以美國最為明顯。
相較美國及歐盟使用頻率遞減,開發中國家則逐漸成為WTO 爭端解決 機制積極使用者,尤其在2000 年以後更為明顯。在開發中國家中,提出控 訴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依序為巴西(25 件)、墨西哥(21 件)與印度(19 件);被控訴的開發中國家,則以中國(23 件)、印度(20 件)與阿根廷(17 件)居多346。
(二)開發中國家積極利用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原因
從 2000 年開始,已開發國家使用 WTO 爭端解決機制態度轉趨消極,
開發中國家利用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控訴之案件大增。此一現象,一般被視為 WTO 爭端解決機制較 GATT 時期有成效,顯示 WTO 爭端解決機制逐漸走 向規則導向與法律解決,提供開發中國家一個可以與已開發國家平起平坐、
公平處理雙方貿易爭端的機會,因此開發中會員國願意積極使用爭端解決機 制處理、解決與其他會員國間的貿易爭端。
促使開發中國家積極使用WTO 爭端解決機制,分析其主要原因347: 1、2001 年成立了 WTO 法律諮詢中心(Advisory Center on WTO Law, ACWL),
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有關爭端解決的法律諮詢、訴訟協訟及人才培訓等工 作,同時招收已開發會員國人員培訓,及接受其經費贊助。
2、開發中國家透過WTO 對美國、歐盟等貿易大國實施的貿易措施或限制,提 出控訴;而開發中國家在其控訴案件中獲得勝訴,不僅進一提高開發中國家 利用WTO 挑戰歐美經貿政策或措施的意願,其訴諸 WTO 解決貿易爭端的
346 同前揭註193,第 9-10 頁。
347 同前揭註 193,第12-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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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更明顯。
(三)WTO 爭端解決機制最新發展趨勢
DSB 前任主席 Yonov Frederick Agah 大使於 2011 年 3 月提出「2010 年 WTO 爭端解決機制最新發展」(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evelopments in 2010)報告348中提出,WTO 爭端解決機制成立 15 年周年,有以下趨勢值 得注意349:
1、平均案件訴訟程序約 10 個月,較其他國際性與區域性之爭端解決機制更為 迅速有效率
WTO 爭端解決機制提供更迅速有效率的審理程序,平均而言,扣除小 組組成與小組報告翻譯的時間,每個爭端案件的平均時間為 10 個月,相較 聯合國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平均審理案件時間需 4 年,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平均審理案件時間需 2 年,以 及NAFTA 平均審理第 20 章案件與第 11 章案件時間各約需 3 年及 5 年,WTO 可謂較其他國際性與區域性之爭端解決機制更為迅速有效率。
2、2010 年爭端案件以貿易救濟與新興議題最受囑目
2010 年的爭端案件中,主要集中於反傾銷、平衡稅措施貿易救濟措施之 案件。在17 件諮商請求中計有 11 件屬於貿易救濟措施;6 件成立小組案件 中即有4 件為貿易救濟措施;在 9 件發布的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中則有 5 件 為貿易救濟施,均為過去少見情形。
新興議題方面,2010 年首見 WTO 會員國針對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與風力發電設備所涉之爭端提交 WTO 請求諮商。另外亦出現過去 甚少生爭議的WTO 協定,包括關稅估價協定(Costom Valuation Agreement)、 資訊科技協定(ITA)有關之爭端案件。
348 Yonov Frederick Agah 大使擔任 20103 月至 2011 年 2 月之 DSB 主席,其報告收錄於 2012 年由 印度交特爾國立政法大學(the National Law University,Jodhpur)出版「貿易、法律與發展期刊」
(Trade,Law and Development)之「WTO 與爭端解決機制」特刊中。參見前揭註 193,第 5 頁。
349 同前揭註193,第 13-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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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所有爭端案件均與貨品貿易有關
2010 年所爭端案件均與貨品貿易有關,顯示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仍舊 以貨品貿易為最主要的爭端來源。從WTO 成立至 2010 年底為止,WTO 共計 419 件爭端案件,僅有 28 件案件不涉及貨品,亦即有 94%的爭端案件與貨品 有關,而僅6%爭端案件與貨品貿易無關。
4、關發中會員國提起訴訟的態度日趨積極,不乏首次使用爭端解決程序的會員 國
在2010 年,不僅大多數爭端案件係由開發中會員國提起,開發中會員 國積極以「第三國」身分參與各項案件,數量多於已開發會員國。在各開發 中會員國中,包括薩爾瓦多、越南、烏克蘭均為首次使用爭端解決程序。其 中薩爾瓦多與其他多明尼加-中美洲-美國自由貿易協定(the Dominican Republic-Central America-United States Free Trade Agreement,CAFTA-DR)350 成員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分別針對多明尼加所實施的防衛措 施,選擇在WTO 提出指控,而非在其 RTA 下之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爭端,為 另一 FTA 締約國偏好在WTO 場域處理爭端之實例。
5、2010 年首次出現來自開發中會員國之爭端小組成員人數逼近來自已開發會 員國之人數
2010 年的另一特殊現象,為來自開發中會員國的爭端小組成員人數逼 近來自已開發會員國之爭端小組成員人數,為前所未見之情形。在2010 年 通過之9 件小組報告中,7 件案件的小組成員係以開發中會員國小組成員居 多351。另WTO 成立至 2010 年底,共計有 209 位小組成員已擔任過小組審理 職務(不包括小組報告尚未完成之案件),其中來自已開發會員國計110 人,
來自開發中會員國計99 人,所佔比例各約 53%與 47%,顯示開發中會員國
350 由美國與多明尼加、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7 國簽署成立
之FTA,其中對美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 5 國於 2006 年生效,對多 明尼加於2007 年 3 月生效,對哥斯大黎加於 2009 年 1 月起生效。
351 其餘2 件案件中:一件為我國控告歐盟 IT 產品,小組成員中無人來自開發中國家;另一件為 歐盟被指控固定器案件,3 人小組中僅 1 人來自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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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積極參與爭端解決程序,亦積極指派國內法律專家、學者擔任爭端小組 成員,已改變過去多由已開發國家法律學者與專家擔任爭端小組的局面。
另外,開發中會員國提出控訴的對象不僅是美國、歐盟等已開發國家,
更包括同為開發中國家會員國的其他貿易競爭對手國家。此一現象顯示開發 中會員國為增加出口競爭力或為保護國內市場,WTO 爭端解決機制成為其 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爭端之重要場域。
第二項 結論
關於WTO-RTA 管轄權衝突之處理,本文分析歸納出以下幾點結論:
關於WTO-RTA 管轄權衝突之處理,本文分析歸納出以下幾點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