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Mexico-Soft Drinks 案之管轄爭端
第一節 Mexico-Soft Drinks 案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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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Mexico-Soft Drinks 案之管轄爭端
第一節 Mexico-Soft Drinks 案之介紹
關於本文所探討之WTO-RTA 爭端解決機制之管轄權衝突問題,在 WTO 之 爭端案例-Mexico-Soft Drinks 案中已有部分之討論。以下將專章介紹 Mexico-
Soft Drinks 案之案例事實(含美國主張墨西哥之課稅措施違反國民待遇之實體爭 論)並就本案例之管轄權爭論,包括當事國墨西哥之主張、小組及上訴機構裁決 詳細介紹,以瞭解WTO 對於 WTO-RTA 爭端管轄權衝突之態度及觀點,作為本 文探討WTO 與 RTAs 管轄權衝突之基礎。
第一項 案例事實
依據原NAFTA 協議296,在2008 年達成 NAFTA 協定之完全自由貿易,墨西哥 轉變為蔗糖剩餘生產國前,墨西哥在符合第 703:2 條及附件 703:2 條「剩餘生 產者」(surplus producer)之要件下,NAFTA 允許墨西哥可將過剩的蔗糖免稅出口 至美國,但美國卻未提供墨西國蔗糖生產者有關本項之市場進入297;而美國認為在 NAFTA 約定 15 年內完全撤除貿易障礙前,墨西哥可以免稅輸入美國之蔗糖仍有 數量限制。之後,美國政府基於國內壓力要求與墨西哥協商更改NAFTA,雙方經 後續協商達成本文草案,該草案雖經雙方談判代表簽署,但尚未經兩國貿易部長 簽署和換文。墨西哥堅持新本文尚未生效,要求美方執行原定NAFTA 下關於蔗糖
296 NAFTA 協議:為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之簡稱,由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所組 成,三國於1992 年 8 月 12 日簽署 NAFTA 並於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宣布成立北美洲貿易自
由區。該協定內容為自由貿易區內國家的貨物可以相互流通並免除關稅,並規定3 國須 15 年內
撤除所有貿易障礙,包括非關稅貿易障礙,如配額(quota)、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se)、進 口保證金(import deposit)及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等,但對於區域外的國家,,
仍可以繼續維持關稅等貿易障礙。
297 同前揭註32,第 401-4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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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協議。墨西哥遂於 1998 年向 NAFTA 提出控訴,但因美國對於 NAFTA 仲裁小 組成員選定程序的阻撓,致仲裁小組一直無法成立,也使得NAFTA 爭端解決程序 遲未進行298。
為報復美國限制蔗糖進口配額,墨西哥國會2001 年 12 月通過一項 IEPS 法案,
自2002 年 1 月 1 日起,墨西哥對於美國進口之不含酒料飲料及其他使用非蔗糖,
即高果糖玉糖漿(High Fructose Corn Syurp,簡稱 HFCS)之甜味劑之飲料,課徵 20%之飲料稅(HFCS soft-drinks tax);對提供不含酒料飲料及其他使用非蔗糖之甜 味之飲料之服務者課徵20%服務稅(distribution tax),該服務包括委託、仲介、代 理、代表、經紀及配銷(representation,brokerage,agency,consignment and distribution)
299。而墨西哥之報復措施,相對也造成美國不滿,逕而提出反制作為。
第二項 爭端處理過程
2004 年 4 月 16 日美國依據 WTO 之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第 4 條及GATT14 年第 22 條規定,對於墨西哥將使用非蔗糖之飲料及其他酒精予以課 稅之措施,向 WTO 提出請求諮商。美國認為墨西哥之 3 項課稅違反 GATT 1994 第3 條規定,尤其明顯違反了第 3:2 條第 1 句及第 2 句,以及第 3:4 條之規定。
WTO 依據美國提出之請求,於 2004 年 5 月 13 日舉行諮商,加拿大亦參加本 件諮商;然而,當事國終究未能就本件爭端達成雙方滿意之解決。2004 年 6 月 10 日美國依據DSU 第 6 條規定,請求就本件爭端成立爭端解決小組(Panel)。而WTO 爭端解決機構(DSB)經過 2004 年 6 月 22 日及 7 月 6 日兩次會議考量後成立小 組。 2004 年 8 月 18 日當事國同意小組人員如下:
一、主席:Mr.Ronald Saborio Soto
二、成員:Mr.Edmond McGovern、Mr.David Walker
加拿大、中國、歐洲共同體(歐盟之前身)、瓜地馬拉及日本均於本案小組程
298 同前揭註54,第 199 頁。
299 Panel Report, Mexcio-Soft Drinks, supra note2,para.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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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作為第三方300。
第三項 裁決與上訴
小組於2005 年 6 月 27 日提出臨時報告,而於同年 8 月 8 日向當事國提出最 後報告。小組裁決之結論及建議301重點如下:
一、關於本案之管轄權部分,小組審查結果認為,根據DSU 的規定,小組對於本 案之管轄權並無自由選擇之決定權,且本案並不存在管轄上之法律障礙,因 此,小組不得拒絕審理本案。
二、關於墨西哥課徵之飲料稅及服務稅部分,小組認定墨西哥之課稅措施違反 GATT 1994 第 3:2 條第 2 句、第 2 句及第 3:4 條之規定。
三、關於墨西哥主張其課稅措施符合GATT 第 20 條 d 款規定之例外情形,小組認 為系爭課稅措施並不符合為確保執行法令之必要措施,因為美國不履行在 NAFTA 中對於墨西哥的義務,並不違反 GATT 1994 的規定,故墨西哥之措施 亦不構成GATT 第 20 條例外之情形。
四、依據DSU3.8 條規定,會員國如有違反涵蓋協定所定義務之情事,即可視為具 有形式上證據而構成對會員利益之剝奪或減損。因此,小組認為本案墨西哥 之課稅措施既然違反GATT 1994 的規定,美國之主張符合 GATT 1994 之規定。
2005 年 12 月 6 日墨西哥正式向 DSB 提出本案之上訴,主張對小組報告中關 於無管轄權部分,以及符合GATT 第 20 條 d 款例外情形部分上訴。2006 年 1 月 6 日美國亦就本案提出上訴主張。同日,中國、歐洲共同體及日本亦以第三方身分 提出上訴主張;而同日加拿大及瓜地馬拉則分別通知上訴機構秘書處,表示其對 上訴之關注及以第三方身分參加言詞聴證。並於 2006 年 1 月 18 日舉行上訴言詞 聽證會302。
300 Panel Report, Mexcio-Soft Drinks, supra note2,para.1.1-1.8.
301 Panel Report, Mexcio-Soft Drinks, supra note2,para.9.2-9.5.
302 參見Appellate Body Report, Mexcio-Soft Drinks, supra note278,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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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墨西哥之上訴,WTO 上訴機構於 2006 年 3 月 6 日提出上訴報告,其裁 決結論重點如下303:
一、上訴機構維持小組報告關於墨西哥主張WTO 應拒絕審理本案之結論,即依據 DSU 之規定,小組對於本案之管轄權並無自由選擇之決定權。
二、上訴機構維持小組報告關於墨西哥主張其課稅措施符合GATT 第 20 條例之情 形之結論,即墨西哥之課稅措施並不符合為確保執行法令之必要措施。
三、上訴機構駁回墨西哥於上訴提出小組無法履行 DSU 第 11 條規定之責任之主 張,上訴機構維持小組報告認定在本案之客觀環境下,墨西哥之系爭課稅措 施並未成為確保承諾之作為之意見。
四、總結而言,上訴機構維持小組報告關於墨西哥系爭課稅措施並不構成 GATT 1994 第 20 條 d 款規定之例外情形論結。
303 Appellate Body Report, Mexcio-Soft Drinks, supra note278,para.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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