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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各縣、市政府則依據特教法、特教法施行細則,制定相關條文,以利地 方政府之教育行政單位和學校能因地制宜確實執行。

融合教育是在普通班級中提供教師與學生必要的支持服務(鈕文英,2008),

透過法令的制訂,規範學校執行的內容與措施、教師的職責,保障實施融合教育 質與量。以下根據支持系統相關法規,彙整為行政、人力、課程與教學、專業知 能四方面,以了解目前中部四縣市學前教師可獲得之教育行政支持。

(一)行政方面

1. 特殊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

第 17 條規定加強推動師資培訓及在職訓練;第 24 條規定提供無障礙環 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 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 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第 26 條提供家 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教育部,2004c)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規定障礙者教育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

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

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 會(內政部,2007)。

3.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特教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

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 服務,其項目如下:(1)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 置之適當性等。(2)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

輔導及學習評量等。(3)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 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第 9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應提供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之普通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專業人 員、助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特殊教育在職進修、相關資源及資訊;第

10 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推廣活動,應提供普通學校

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與資訊。(教育部,1999)

依據上述法規,行政體系的支持包含減少班級人數、特教宣導與研習進修活 動、親職教育、社會資源的引進、校外特教資源和特教相關專業服務進入學校、

無障礙環境的規劃,支持並協助教師的教學,在實施融合教育上扮演提供訓練、

支持和協助的角色,使其對家長、特殊幼兒和普通班教師均能有所助益。

(二)人力方面

在特教相關法規中均提到應以團隊方式提供支持,包括:身心障礙教育之診 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教育部,2004c);縣市政府應 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專業團隊合作 方式擬定與實施(教育部,2003)。因此,人力方面的組成與相關任務整理如下:

1. 專業團隊

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 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規定其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

(教育部,1999):

(1)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

(2)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3)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 專業服務。

(4)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5)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2. 特殊教育機構相關專業人員

特殊教育機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 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校(班)、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 之專業人員。

其分掌的業務與職責包括:(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所屬特殊 教育學校(班),提供其師資、專業人員及設備等資源,協助尚未擬訂特殊教 育方案之普通學校,輔導其特殊教育學生;(2)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工作項 目為提供該轄區學校特殊教育諮詢、研習及教材、教具、輔具、評量工具等 之蒐集、交流與出版,必要時得協助特殊教育人力規劃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理(教育部,1999);(3)各師範校院設特殊教育中心,負責協助其輔 導區內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教育部,2004c);(4)鑑 輔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並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出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的改 良、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與生活協助之計畫等(教育部,2003)。

3.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 務之專 (兼) 任人員包含醫師、治療人員、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職業輔 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包括教師助 理員和住宿生管理員。其中規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與教師或其他人員 充分合作,積極參與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 行及追蹤評鑑等直接與間接之專業服務;特教資源中心應結合社區各項資 源,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資料庫,提供學校使用(教育部,1999)。

融合教育是以普通班為主軸的服務系統(蔡昆瀛,2007b),重視跨專業團 隊的合作。為保證特殊教育服務的品質,必須有各種專業人員參與,且能分工合 作。依據上述法源可知其人力方面結合社政、醫療與教育三大體系,包括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人員、

學前巡迴輔導教師、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和大學院校特殊教育中心之特教專家學 者、教師助理員、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成員、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成員等,

透過相關專業人員對教師直接與間接服務的提供以及諮詢管道的建立,以因應學 生的個別需求,支持融合教育在普通班的實施。

(三)課程與教學

1. 特殊教育法:第5條提及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

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第6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委託學術等相

關單位研究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具;第15條規定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 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教育部,2004c)

2.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鑑輔會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

提出教育輔助器材與生活協助之計畫;第18條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來擬定(教育部,2003)

3.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

2條提及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

評量等(教育部,1999)。

依據上述法源可知,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 員,提供課程與教學方面的支援,包括教學資源(教材、教具)、教學諮詢與輔導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與執行、特殊幼兒教育評估及特殊教育科技輔具等,以利 學前教師在融合班級中,配合所有程度的學生,有效建構融合的學習環境與調整 課程,運用有效的教學策略,因材施教。在課程與教學的支持下,學前教師不必 一切從頭做起。

(四)專業知能

1.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

級時,該班級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教育部,2003)。

2. 在「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教育部,2004b)和「補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教育部,

2005)中提到,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學前特教學程、改善幼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