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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處理不良債權之經驗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30-3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各國處理不良債權之模式

2.2.3 美國處理不良債權之經驗

美國國會於 1989 年 9 月通過金融機構改革復甦强制法律(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 , 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 , FIR-REA),設立清理信託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為隸屬於 FDIC 之臨時聯邦機構,以及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 流動性的接管不良債權清理工作[16],「參考圖 2.5 美國清理信託公司處理方式」。

一、處理機制:重整信託公司的任務是藉擔任監管人(conservator)或接管人(receiver)

的角色,處理的對象是在特定期間內倒閉或支付不能的儲蓄貸款機構[4]。

(一) 對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處理:重整信託公司處理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方式主要可 分為購買與承受交易、要保存款現金理賠、保額內存款移轉等,詳述如下[5]。

1. 購買與承受交易(Purchase and AssumptionTransaction, P&A)依據其所購買之 資產及負債,購買與承受交易又可區分為下列三種[6]:

(1)全行購買與承受交易(Whole Thrift P&ATransaction):購買與承受交易方 式使用初期,買受金融機構通常須承受破產儲蓄貸款機構所有之資產與存款 負債,此即為全行式購買與承受交易。

(2)分行購買與承受交易(Branch P&A Transaction):部分商業銀行規模大小 無法參與全行式購買與承受交易之投標,以及部分大型銀行控股公司參與投 標意願不高等,重整信託公司改採分行式分割模式,對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 分行個別進行拍賣,以增加投標者參與之意願。

(3)標準購買與承受交易(Standard P&ATransaction):重整信託公司同意標準 之期限與條件,使買受人可從破產儲蓄貸款機構清理人手中承受負債並購買 其資產。

2. 要保存款現金理賠(Payout):在無法覓得買受人或購買與承受交易成本較高 時,重整信託公司即採取要保存款現金理賠之方式處理破產儲蓄貸款機構。

3. 保額內存款移轉(Insured Deposit Transfer):保額內存款移轉亦為另一種理賠 方式,其乃係將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要保存款移轉給健全金融機構,由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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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金融機構開立「移轉存款」帳戶,提供破產儲蓄貸款機構要保存款人所需。

公開 拍賣 與閉 封競 標 美國國會

要保存款 現金理賠

清理信託公司 (RTC)

破產儲蓄貸款機構 被承購資產

購買與承 受交易

金融機構改革 復甦強制法

監管人(conservator)

或接管人(receiver)

破產儲蓄貸款機構 未被承購資產

全行購買 與承受

分行購買 與承受

保額內存 款移轉

轉給健全 金融機構

款人 標準購買

與承受

股權 合夥 資產

證券 化

資產 管理 合約 承受負債並購買其資產

「移轉存款」

現金理賠 帳戶

放款 債權 買賣

不動 產買 賣

成立合資企業 採閉封投

標方式 最高之方式

保證支付之證

券轉賣投資人 資產管理合約

圖 2. 5 美國清理信託公司處理方式 [5]

(本研究繪製)

(二) 對破產儲蓄貸款機構未被承購資產之處理方式:重整信託公司為加速處理倒閉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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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貸款機構未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人承購之資產的處理方式。

1. 公開拍賣與閉封競標( Auctions and SealedBids):其依買賣標的之不同又可 區分為放款債權買賣(LoanSales)及不動產買賣(Real Estate Sales)。

(1)放款債權買賣(Loan Sales):重整信託公司應採用使儲蓄貸款機構資產出 售或處置淨變換價值報酬最高之方式處置儲蓄貸款機構之資產。

(2)不動產買賣(Real Estate Sales):重整信託公司對單一資產項目通常採閉封 投標方式出售,以資產重估價之一定成數作為底價,利用報紙廣告,載明標 單截止日,並以契約約定現金支付價款,得標者必須先繳付押標金[17]。

(3)股權合夥(Equity Partnerships):重整信託公司與私人企業合資成立合資企 業,將不良資產出售與該合資企業,並安排融資,由合資企業負責處理不良 資產。

2. 資產證券化(Securitizaions):重整信託公司將具有抵押性質之放款轉賣給抵押 公司,抵押公司再將具有相同預期之現金流量及性質類似之抵押放款,包裝成 較具流動性且保證支付本金及利息之證券,轉賣予投資人。

3. 資產管理合約(Asset Management Contractors):運用資產管理合約之方式,係 與私人部門簽訂合約,透過私人部門資源處理倒閉金融機構資產。

二、處理成效:整體而言,重整信託公司可謂圓滿達成其設立的政策目標,在維持大 眾信心前提下,完成倒閉儲蓄貸款機構的處理工作。從美國成立重整信託公司處 理不良資產之經驗中,可歸納下列數點[18]:

(一) 處理方式之多元化:重整信託公司在處理資產上,除運用政府之力量承接並出售 資產外,大量借重民間之力量,在處理倒閉金融機構之資產時,都儘可能借重民 間企業,以及運用簽訂資產管理合約方式,處理不易出售之資產。

(二) 完善之資產拍賣機制:為吸引更多參與者,重整信託公司將資產分割,減少拍賣 或競標之單位規模,降低門檻,並進行全國性拍賣,使各地符合資格且有意參與 拍賣之買者都可參與,如此將可更迅速有效的處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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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獨立性:重整信託公司獲得政府充分之授權,無須受其他機關之監督與指揮,故 在面對倒閉之儲蓄貸款機構時,可採取最有效之方式處理倒閉儲蓄貸款機構之資 產。

(四) 運用市場監督機制:為避免人為因素干擾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者於經營不 善時需承受損失,而存款戶需承擔保額外存款損失,亦將促使存款戶必須注意金 融機構之營運狀況,進而增加市場監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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