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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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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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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銀行不良資產處理窒礙因素之個案研究 A Case Study on Obstructive Factors to Handle

Non-performing Assets of Bank

系 所 別:營建管理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10016013 周 大 方 指導教授:鄭 紹 材 博士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

i

摘 要

不良資產對金融機構的隱涵意義是資產品質惡化、流動性變差、財務結構、獲利 率不佳、評等下降,與資金成本上揚等問題。若能有效處分及管理不良資產,不僅可 以加速資金之回收,活化品質,更可有效改善資產結構,健全銀行經營體質。本文主 要透過專家深度訪談,探討銀行業處理不良資產的方法,及處理上之窒礙因素,以C 銀行區營運處為個案研究對象,檢視目前銀行業處理因應對策、執行方法之差距,從 催收實務面,以學者專家驗證之方式,歸納整理探討其經營績效、管理效能,並參酌 專家意見,對預防不良資產發生,降低逾期放款比率,提出改進建議。

關鍵詞:不良債權 不良資產 資產管理公司

(3)

ii

ABSTRACT

For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implicit meanings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are facing the problems of deterioration of asset quality, bad mobility, poor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low profitability, decline in ranking and rising capital cost.If the non-performing asset can be settled and managed efficiently, it will not only speed up the recovery of funds to activate quality but also improve asset structure and strengthen the operating structure of bank. In this study, by means of expert’s in-depth interview, it explores the methods and obstructive factors for bank to deal with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takes the District Operation Division of Bank C as case study target to examine the current banks’

countermeasures, distinctions of operating methods. From the practical aspect of collecting the overdue to generalize the operating performances and management efficiencies;

additionally, deliberate expert’s opinions to raise th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to prevent from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reduce the ratio of non-performing loans.

Keywords: non-performing loans, non-performing assets,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4)

iii

誌謝

論文終於完成,從以為碩士論文,只要上網 google 剪貼歸納整理一下即可,到 下海埋頭苦幹不眠不休完成論文,首先真的要感謝指導教授鄭紹材博士,從不知如何 開始寫作,到茅塞頓開,一路的心路歷程實非外人所能理解,還要感謝所上的老師們,

充滿熱心,初稿即給予論文上的相關建議,在此表達最高的謝意。同時,十分感謝口 試委員楊智斌教授及余文從德教授的費心審查,給予寶貴的意見與建議,讓我的論文 更臻完善,並提供精闢意見與指正使得本論文更加嚴謹,在此致上最誠摯的謝意。

求學過程中,由於班上同學的熱心分享及協助,使得我得以順利完成各項學業,

在此致上最誠摯的謝意。同學之間相互的鼓勵與扶持,共同出遊的點點滴滴,都將成 為記憶中難以忘懷的珍貴畫面。

最後要感謝朋友、同事的扶持及家人的支持,讓我在讀書過程中沒有後顧之憂,

祝福所有關心與幫助過我的人,讓我能順利完成,以此論文獻給所有關心我與幫助我 的貴人們,再次謝謝你們。

周大方 謹誌 2013.01

(5)

iv

目 錄

摘要………i

ABSTRACT………..……ii

誌謝……….……… ………iii

目錄………..………vi

表目錄………..………vii

圖目錄….………..…………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1.2 研究目的 ... 6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 6

1.4 研究方法 ... 6

1.5 研究流程 ... 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9

2.1 不良債權之定義 ... 9

2.1.2 不良債權 ... 9

2.1.3 不良資產 ... 10

2.1.4 不良債權之種類 ... 11

2.2 各國處理不良債權之模式 ... 12

2.2.1 日本處理不良債權之方式 ... 12

2.2.2 南韓不良債權模式之探討 ... 17

2.2.3 美國處理不良債權之經驗 ... 21

2.2.4 美、日、韓等國不良債權之比較 ... 24

第三章 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方式及問題 ... 26

3.1 專家訪談 ... 26

(6)

v

3.1.1 訪談題目設計 ... 26

3.1.2 專家訪談內容及整理 ... 27

3.1.3 專家訪談內容總結 ... 35

3.2 國內銀行不良資產處理之方式 ... 39

3.2.1 與客戶協商 ... 39

3.2.2 透過法拍程序拍賣不動產 ... 40

3.2.3 讓售資產管理公司 ... 41

3.2.4 承受與處分擔保品 ... 42

3.2.5 其他 ... 42

3.3 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問題 ... 43

3.3.1 與客戶協商方面 ... 44

3.3.2 透過法拍程序拍賣不動產方面 ... 44

3.3.3 讓售資產管理公司方面 ... 45

3.3.4 承受與處分擔保品方面 ... 46

3.3.5 其他 ... 46

第四章 個案不良資產處理之問題與解決方式 ... 47

4.1 C 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現況 ... 47

4.2 個案不良資產處理程序與方法 ... 48

4.2.1 與客戶協商方面 ... 48

4.2.2 債權保全方面 ... 51

4.2.3 強制執行法拍程序方面 ... 51

4.2.4 轉銷呆帳方面 ... 52

4.2.5 承受與處分擔保品方面 ... 53

4.2.6 讓售不良債權方面 ... 53

4.2.7 其他 ... 54

(7)

vi

4.3 個案及國內銀行不良資產之因應對策 ... 54

4.3.1 個案處理不良資產之方式 ... 54

4.3.2 個案及國內銀行不良資產因應對策 ... 56

4.4 專家驗證 ... 60

4.4.1 問卷設計 ... 61

4.4.2 專家基本資料 ... 61

4.4.3 專家驗證序位統計及修正意見 ... 6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6

參考文獻 ... 77

附錄一:銀行處理不良資產方式及對策之研究問卷 ... 80

附錄二:專家驗證序位統計表 ... 86

(8)

vii

表目錄

表 1.1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彙總表 ... 1

表 1.2 本國銀行業財務指標變化 ... 2

表 2. 1 各國處理不良資產對照表 ... 25

表 3. 1 專家基本資料 ... 26

表 3. 2 國內不良資產處理的方法及差異 ... 37

表 3. 3 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面臨問題 ... 38

表 4. 1 個案出售不良債權交易彙總表 ... 55

表 4. 2 法院拍定成屋價表 2006 年~2009 年 ... 55

表 4. 3 個案及國內銀行不良資產之處理對策 ... 57

表 4. 4 驗證專家基本資料 ... 61

表 4. 5 專家驗證序位統計及修正意見表 ... 67

(9)

viii

圖目錄

圖 1. 1 C 銀行與國內銀行覆蓋率之比較情形 ... 4

圖 1. 2 C 銀行與國內銀行逾放比率之比較情形 ... 5

圖 1. 3 研究流程圖 ... 8

圖 2. 1 金融重整管理人制度圖 ... 14

圖 2. 2 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制度圖 ... 15

圖 2. 3 特別管理銀行制度圖 ... 16

圖 2. 4 韓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方式 ... 18

圖 2. 5 美國清理信託公司處理方式 ... 22

圖 3. 1 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程序圖 ... 35

圖 3. 2 國內銀行不良資產處理方法之親和圖 ... 36

圖 3. 3 銀行處理不良資產面臨之問題 ... 44

圖 4. 1 個案營運處逾期金額增減圖 ... 48

圖 4. 2 個案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程序圖 ... 49

(10)

1

第一章 緒論

本國銀行稅前盈餘增加、逾期金額、逾放比例降低,與近幾年銀行積極處分不良 資產(Non-performing Assets,簡稱NPA)有息息相關密不可之因果關係。自2000 年 底金融機構合併法公布,銀行得將不良債權(Non-performing Loans,簡稱NPL)出 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自90年12月至100年9月止,此十年多來已有一兆三千多億多元 的不良債權出售,詳如表 1.1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資產之彙總表。

表 1.1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彙總表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帳面金額 單位:新臺幣億元

金 融 機 構

企 業 戶 個 人 戶

合 計 有 擔 保 無 擔 保 有 擔 保 無 擔 保

本 國 銀 行 3,258 1,400 1,548 1,540 7,746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總債權金額

金 融 機 構

企 業 戶 個 人 戶

合 計 有 擔 保 無 擔 保 有 擔 保 無 擔 保

本 國 銀 行 4,985 3,184 2,640 2,870 13,680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金融統計[1] 資料期間:自90年12月至100年9月止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不良資產價格之高低,端賴不良資產擔保品之良窳,由於我國銀行對擔保品要求 內容,一向以不動產為主,因此不動產擔保品相關後續問題如何有效處理,不良資產 一旦得到妥善的解決,價值立即可以獲得提升。國內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有許多方 式,如聲請法院拍賣、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讓售予資產管理公司或由銀行承受後標 售、委託仲介出售等,在眾多方式之選擇,處理時間愈短,債權回收愈高是金融機構 最主要的考量[1]。而金融機構是否因清理不良資產提高其營運績效,頗值得探討。

有鑒於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中,處理上如何得以更快速度、更高成數收回債權,提 昇經營績效此為是本文研究的動機之一。

(11)

2

行政院金管會把「呆帳覆蓋率」、「逾期放款比率」,作為評估銀行財務業務健全 重要的指標,詳如「表 1.2 本國銀行業財務指標變化」。

「逾期放款比率」與「呆帳覆蓋率」是銀行放款品質與銀行承受呆帳能力的重要 參考指標。「逾期放款比率」越高表示銀行的放款品質越差,一般而言,逾期放款比 率在 3%以下,表示銀行的資產品質較佳。至於「呆帳覆蓋率」,則是備抵呆帳占逾 期放款的比率,這項指標比率愈高,表示資產品質愈好。

「逾期放款比率」是逾期放款佔總放款的比率,亦即:

逾期放款比率=逾期放款總放款

X100% (1-1)

「呆帳覆蓋率」是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的比率,亦即:

呆帳覆蓋率=備抵呆帳逾期放款

X100% (1-2)

評估本國銀行資產品質時,發現 C 銀行備抵呆帳覆蓋率「詳如圖 1.1」、逾放比 率「參考圖 1. 2」,遠優於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因此探討 C 銀行如何處理不良資產,及其關鍵成功因子,以作為日後處理不良資產經驗學習,此 為是本文研究的動機之二。

表 1.2 本國銀行業財務指標變化

時 間 逾 期 放 款

單 位 :新 台幣 百萬 元

逾 期 比 率 (%)

備 抵 呆 帳 覆 蓋 率 (%)

2009年12月 214,870 1.15 90.50 2010年1月 211,411 1.13 91.22 2010年2月 210,058 1.13 92.19 2010年3月 198,282 1.07 97.06 2010年4月 190,505 1.02 102.47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金融統計[1] (本研究整理)

(12)

3

表 1.3 本國銀行業財務指標變化(續)

時 間 逾 期 放 款

單 位 :新 台幣 百萬 元

逾 期 比 率 (%)

備 抵 呆 帳 覆 蓋 率 (%)

2010年5月 183,797 0.96 108.48 2010年6月 175,250 0.91 113.38 2010年7月 167,936 0.87 118.98 2010年8月 159,854 0.82 124.13 2010年9月 151,783 0.78 128.91 2010年10月 143,706 0.73 135.83 2010年11月 138,011 0.7 141.54 2010年12月 121,706 0.61 158.07 2011年1月 119,121 0.59 159.2 2011年2月 118581 0.58 162.31 2011年3月 113,113 0.55 172.35 2011年4月 110,295 0.54 176.4 2011年5月 103,441 0.50 187.36 2011年6月 99,464 0.48 199.13 2011年7月 96,896 0.46 210.3 2011年8月 98,708 0.47 210.06 2011年9月 108,712 0.51 194.24 2011年10月 98,415 0.46 218.52 2011年11月 97,168 0.45 229.42 2011年12月 92,818 0.43 251.83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金融統計[1] (本研究整理)

(13)

4

354.10

99.84

81.73 79.13 81.95 99.20

234.89

251.83

150.07

90.50

64.82 58.83

49.84

69.48

0 5 0 1 0 0 1 5 0 2 0 0 2 5 0 3 0 0 3 5 0 4 0 0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覆 蓋 率

%

C銀行 本國銀行

圖 1. 1 C 銀行與國內銀行覆蓋率之比較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金融統計[1] (本研究整理)

(14)

5 1.84

1.15 2.13

1.54

0.61 0.43 2.24

0.37 0.54

1.10 1.34

1.67 1.63 1.79

0.0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逾 放 比 率

%

本國銀行 C銀行

圖 1. 2 C 銀行與國內銀行逾放比率之比較情形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金融統計[1] (本研究整理)

(15)

6

1.2 研究目的

銀行的呆帳回收、逾期放款與銀行的資產品質有關,逾期放款比率越高則銀行收 回不良債權的表現就較差[2],銀行若能有效處分及管理不良資產,不僅可以加速資 金之回收,活化品質,更可有效改善銀行資產結構,健全經營體質,對於銀行業的穩 定發展及企業籌資體系的健全均有所助益。

依前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銀行業處理不良資產的方法,及在不良資產處理上之窒礙因素。

二、本研究以 C 銀行區營運處為個案對象,檢視個案目前不良資產處理措施,及面 臨窒礙因素時採取之因應對策,並驗證其內部績效指標管理方法。

三、針對個案與國內其他銀行之因應策略,請專家驗證優先次序,並找成功因子,對 於不良資產之預防與處理,提出建議或引以為借鏡。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係以國內之商業銀行為對象,商業銀行為我國銀行業之主體,,其他金 融機構因授信承作項目、對象、額度不同,或受特殊法令限制,有別於一般商業銀行,

故不將其列入研究範圍內。

選擇 C 銀行中部區營運處為個案案例,其掌管範圍包括中部五縣市,共 32 家分 行為。主要在授信管理策略、拍賣機制、出售不良資產方面之檢討,但在有限的客觀 條件,及因不良資產處分有其區域性及土地區分等限制,僅針對中部五縣市等已經公 開之數據或案例加以整理與詮釋。

1.4 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透過次級資料分析法、專家訪談、個案分析法、專家驗證等方法進行研 究,廣泛收集研究範圍內之有關執行法令,整理比較各國不良資產之處理情形,以個 案區營運處作為個案研究,加以綜合歸納分析我國及其他國家制度及作法上差異之 處、及所面臨問題,作為提出建議之基礎,分別說明如下:

(16)

7

一、次級資料分析法:包含國內碩博士論文、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期刊;以及與不良資 產有關之報章雜誌、網站、圖書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等公開發表資料和統計數據。比較各國不良資產之處理模式及方法,加以整 理分析。

二、專家深度訪談:實際訪談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相關人員,瞭解銀行不良資產處理 流程之實際運作,及其改善作法。藉由深度訪談專家討論,並參酌上述次級資料,

逐漸建構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方法,以個案研究方法,探討個案區營運處處理 不良資產之窒礙原因。

三、個案分析法:選出某一銀行之區營運處,就其處分不良資產現況及問題,予以研 究分析,檢視處理不良資產面臨窒礙之原因。

四、專家驗證:探討目前銀行及個案處理不良資產因應對策及處理優先順序,驗證窒 礙原因及成功因之。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採歸納法,首先收集國內外相關書籍、期刊、雜誌、專論、法令規章及研 究報告等,先就本國銀行當前產生不良資產之原因透過專家深度訪談,做一歸類整 理,確定處理不良資產滯礙因素,再比較各國處理不良資產的相關經驗,包括不良資 產處理機制、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運用個案分析法比較其優缺點,用以建構不良資 產處理因應策劃整體概念。再以專家驗證處理不良資產之因應對策,與應採取何種具 體措施及提出可行方案。

本研究之流程圖,如圖 1.3 所示。

(17)

8

研究開始

結論與建議 專家驗證 文獻回顧

NO

YES

不 良 債 權 定 義 種 類

專家深 度訪談

研究動機與目的

個案不良資產處理之 問題與解決方式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章 銀行處理不良資產

之方式及問題

第四章 個案不良資產處理 之問題與解決方式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各 國 處 理 不 良 債 權 之 模 式

國 內 處 理 不 良 資 產 之 文 獻

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 方式及問題

圖 1. 3 研究流程圖

(18)

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在探討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之處理方法與窒礙因素,因此在文獻回顧中 針對不良債權、不良資產定義、種類作一概述及整理,並回顧國內有關不處理良資產 方法,及國外不良債權處理過程中,所遭遇課題及其配套措施和處理機制之探討,整 理比較及歸納分析。

2.1 不良債權之定義

指金融機構所貸放出去的放款已經不再有任何的貢獻,我國在金融法規上則無明 確定義不良債權,僅單純將未正常繳息放款區分為逾期放款、催收款與呆帳[3]。財 政部 90 年 5 月 2 日台財融字第 90161965 號函解釋:「關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 所稱「不良債權」,係指符合本部規定應列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準此,「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定義要件有三:

一、債權人須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金融機構。

二、債權性質須為「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信用狀或其具有授信性質之債 權」。

三、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

2.1.2 不良債權

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所謂「不良債權」,係指符合財政部規定應列 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

94.7.1. 主管機關修訂「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 法」,將逾期放款區分為甲類及乙類二大類:

一、甲類逾期放款:

(一) 放款本金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而未獲清償,或雖未屆滿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客戶 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19)

10

(二) 放款本金未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而利息未按期繳納超過六個月者。

(三) 分期償還放款未按期攤還超過六個月,或雖未屆滿六個月,但已向主、從客戶訴 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四)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而曾經免列報逾期放款案件,於免列報期間再發 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

二、乙類逾期放款:

(一) 放款本金未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惟利息未按期繳納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二) 分期償還放款未按期攤還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三)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協議條件符合規定,且借款戶依協議條件按期履約未滿六個 月者。

(四) 已獲信用保證基金同意理賠款項或有足額存單或存款備償(須辦妥質權設定且徵 得發單行拋棄抵銷權同意書),而約定待其他客戶財產處分後再予沖償者。

(五) 已確定分配之債權,惟尚未接獲分配者。

(六) 客戶兼擔保品提供人死亡,於辦理繼承期間,屆期而未清償之放款,其繳息正常 且有十足擔保者。

(七) 其他。(如 921 震災展延本息之放款)

2.1.3 不良資產

係指各種放款、貼現、票據承兌、保證、開發信用狀及外匯授信等業務已屆清償 期或雖未屆至清償期,但借款人之信用狀況,財務情況顯著惡化,收回顯有困難者均 屬之。由於金融機構之主要營業項目為放款,故其所產生之授信風險為金融機構之主 要損失來源,因此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泛指不良債權而言[4]。臺灣於 2004 年 1 月 6 日公布新修正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將資產增列為五類。

一、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 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

(20)

11

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二、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 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 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 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提列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

三、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 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 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提列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

四、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 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提列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

五、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 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提列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 之百。

2.1.4 不良債權之種類

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最新修正公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 放款催收處理辦法」,將債權依逾期程度及回收之可能性區分為以下三種:不良債權 依逾期期間及收回之可能性劃分為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

一、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

從客戶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二、催收款:指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及信用卡應收帳款。凡逾 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 履行者,不在此限。

三、呆帳: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裡辦法」第 11 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回收部分後轉銷 為呆帳。

(21)

12

(一) 客戶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分不能 回收者。

(二) 擔保品及主、從客戶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 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 擔保品及主、從客戶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2.2 各國處理不良債權之模式

日本自泡沫經濟破滅以後,資產價格暴跌,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劇增,問題金融機 構層出不窮,於是成立整理公司(The 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 簡稱 RCC )解決金融不良資產問題,美國於金融危機為解決接二連三出現商業銀行的倒 閉情形,創設重整信託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簡稱 RTC)之機制,韓國 則設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 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簡稱 KAMCO),

因應經常帳收支逆差擴大,投資過剩,財務結構惡化,企業集團不斷倒閉之金融問題 [2]。「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上述這些國家在照遭遇金融危機時處理不良資產之機制,

可作為我國不良資產處理問題參考之用。

2.2.1 日本處理不良債權之方式

日本之不良債權多屬於工商融資,且因銀行或農協等金融機構為日本住宅金融專 門公司之資金提供者,導致不良債權問題波及銀行等母體金融機構。因此,日本政府 於 1998 年 10 月立法通過金融機能早期健全化措施法(簡稱早期健全化法)和金融機能 再生緊急措施法(簡稱金融再生法),以及八個相關金融法案,以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與 不良債權問題[5]。

一、處理機制:依據金融再生法,日本政府於 1999 年 4 月 1 日決定由住宅金融債權 管理機構吸收合併整理回收銀行(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Bank,簡稱 RCB)成為 整理回收機構(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簡稱 RCC),除專責接管、

(22)

13

合併、重整問題金融機構並承受其不良債權外,亦收購一般金融機構之不良債 權,希翼能盡速回復金融機能[6]。整理回收公司處理不良資產方式,以問題金 融機構不良資產及一般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述如下。

(一) RCC 對於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方式:主要以設置金融重整管理人制度、公營過 渡性繼承銀行制度、特別管理銀行制度等三種方式處理,雖三種處理方式有所不 同,然三種方式皆係由整理回收公司承購問題機構之不良資產,直到該等機構被 其他健全機構承受為止[7]。

1. 金融重整管理人制度:金融機構在無法支付存款提領之虞時提出申請,或金融 再生委員會在金融機構營運不當有影響當地資金供需關係之虞時,主動下令由 金融再生委員會擔任重整管理人,金融重整管理人與存保機構派員接管、管理 問題金融機構之業務與資產、調查金融機構營運不善之原因、追究原管理階層 之責任,並於一年內完成管理程序,最多可延長一年,出售資產予整理回收公 司或尋找其他金融機構承受,若無法完成,則金融機構被移轉至公營過渡性繼 承銀行,「參考圖 2.1 金融重整管理人制度圖」。

(23)

14

金融再生 委員會 依據金融再 生法第68條

管理業務及資產之處分

選拔任命

金融整管理人 金融機構

提出申請

轉讓於過渡性公營 繼承銀行 整理回收機構

(RCC) 出售

調 查 之 營 運 經 過

防止資產惡化 尋求承受機構

轉讓資產金融機構

第14條 第16條 第18條 正常資產

不良資產

暫 代 被 管 理 金 融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金

融 承 受 機 構 無

承 受 金 融 機 構

過 渡 性 繼 承 銀 行

圖 2. 1 金融重整管理人制度圖 [ 2 ] (本研究重繪)

2. RCC 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制度: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由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出 資所成立,當被管理金融機構無法尋得適當之金融機構承接,則存保機構依金

(24)

15

融再生法設立子公司即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暫時承接被管理金融機構,並持 續尋求金融機構接手,直至完成合併、業務轉讓、股票移轉及解散後方結束經 營管理,「參考圖 2.2 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制度圖」。

被管理金融機構

整理回收機構

(RCC)

再度惡化之

資產

依據金融再生法 第53條之規定

合併、業務轉讓

、股票移轉 存款保險機構

依據金融再生法 第27、29條之規 定初資與設立

公 營 過 渡 性 繼 承 銀 不 可 持 有 之 非 適 當 資 產 公

營 過 渡 性 繼 承 銀 行 可 持 有 之 適 當 資 產 公

營 過 渡 性 繼 承 銀 行

解散

金融承受機構

圖 2. 2 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制度圖 [ 2 ] (本研究重繪)

3. 特別管理銀行制度:當金融機構倒閉或因營運不當有倒閉之虞時,由日本存款保險 公司強制取得問題金融機構之股權,指派經營團隊繼續其營運,並進行業務移轉及股 票出售。而存保機構辦理此項業務時,需依金融再生委員會規定之資產價值計算基

(25)

16

準、通知原股東收購價格內容、並支付原股東持有股票之應有價值,「參考圖 2.3 特 別管理銀行制度圖」。

過渡性 繼承銀 不可持 有之資

整理回 收機構

(RCC)

金融再生委

員會

再度惡 化之資

設置 特別管 理銀行 存款保險機

構 破產金融機

概括承 受銀行 填補損失

取得股票 支付金額

選任新經 營陣容

結束並轉讓 業務與股票 可持有之

正常資產

過渡性 繼承銀 可持有 之資產

圖 2. 3 特別管理銀行制度圖 [ 2 ] (本研究重繪)

(26)

17

(二) 收購一般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對一般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處理,日本為了及早從 金融機構之正常資產中切離不良資產,以謀求日本金融機能之安定與再生,故於 金融再生法第 53 條規定,關於購買一般與問題金融機構等資產之緊急措施制 度,即存款保險公司經由金融再生委員會的承認後,可委託整理回收公司承受購 買被管理金融機構、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特別管理銀行以及一般金融機構之不 良資產[8]。

2.2.2 南韓不良債權模式之探討

南韓於 1995 年後,經常帳收支逆差擴大,投資過剩、財務結構惡化,在亞洲金 融風暴襲擊泰國後,韓元對美金匯價急速重挫,金融市場陷入混亂。

一、處理機制:南韓政府依「有效管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Non-Performing Assets, NPA)」,與「韓國資產管理公司法」,特別設置「不良資產整理基金」委由韓 國資產管理公司統籌運用,以協助收購與集中管理金融部門處理的不良金融資 產;1999 年 4 月,為了加速金融機構進行清理逾期放款並有效管理收購各類不 良金融資產,通過修法,將其定位為專責協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 機構與公司債務重整工作的 Bad Bank 角色[9],「參考圖 2.4 韓國資產管理公司 處理方式」。

(一) 整批出售方式:大批出售不良資產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根據債權性質進行分類,

經過組合後以整批方式出售,另一種係對特定企業之各種債權進行個別出售。前 者稱之為組合出售,後者稱為個別出售[11]。

1. 組合出售:整批出售之規模比較大,金融機構是主要銷售對象。

2. 個別出售:對於規模大而正進行重建工作之企業債權,不能僅考量個別企業債 權價值之因素,尚需考量為挽救整體關係事業之問題而採取個別出售之方式。

出售種類依收取價金之方式,可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27)

18

南韓政府

公司重 整制度 韓國資產 管理公司

不良資產整理基金

和解制度

有效管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公司法

統籌運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資人 收購與集中管理金融部門

處理的不良金融資產

適用於股份公司 法院選任之重整人

個別出售 組合出售

對特定企業 組合

整批出售方式

資產證券化 公司重整制度

及和解制度

設立特殊目的 公司(SPC)

適合所有公司

債權人團體自發性協議 以不良資產為擔保

發行受益證券

圖 2. 4 韓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方式 [9]

(本研究繪製)

(28)

19

(1)賣斷:透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出價最高者得標。

(2)合資:買賣雙方透過共同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重整投資公司或企業 重整專業公司等方式,共同享有不良資產之權利。

(3)利潤分享:對於買賣當時難以正確估計價值之不良資產,韓國資產管理公司 與投資人協議於未來資產處分完成後,就資產處分所得價金扣除投資之本金 及其利息後之餘額,以雙方同意之比例,各自取得其利益[10]。

(二) 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不直接出售予投資人,採取資產證券化方式於設立特殊目 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後,將債權移轉給該公司,由該公司以 不良資產為擔保發行受益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ABS),讓債權得以證券 化[11]。

(三) 以公司重整制度及和解制度處分不良資產:公司重整制度與和解制度,係為引導 雖然面臨破產,但在經濟上仍有重建更生可能之公司,依公司重整法之規定,透 過重整程序得到債權人及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同意,從而達到拯救公司目的 而制定之制度。南韓公司重建更生制度有兩種。一是僅適用於股份公司之公司重 整制度,另一種是適合所有公司應用之和解制度。公司重整及和解兩種制度不同 之處在於,公司重整制度係由法院選任之重整人等人行使企業之經營權,而和解 制度係債權人團體自發性協議,因此仍由原來經營團隊繼續行使經營,係屬於較 有彈性之制度[12]。

二、處理成效:總觀南韓之處理機制,發現韓國資產管理公司之所以能夠如此成功的 處置南韓整體金融風暴危機,主要成功因素除了政府的主導協助以外,同時運用 多元化的彈性處理方法,使得整體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能夠針對不同性質與情 況的不良資產採取最為合適之處置方法[13]。韓國建立由債權銀行主導推動之問 題企業經營正常化機制,用來保障債權人權利,並兼顧恢復產業競爭力。其相關 重點包括:

(一) 是由債權人組成委員會,對問題企業提出結構性調整方案,並由債權銀行全面主

(29)

20

導問題企業運作,債權人委員會會議決議項目獲四分之三以上之債權金融機構同 意後即可執行,而免徵求全體債權金融機構之同意。

(二) 為有效進行企業內部結構調整,小型債權金融機構之債權金額未達總債權金額之 5%時,則不擔任委員會成員。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時,會面對很多債權金融機 構,各債權銀行在協調處理上可能採不同之處理方式,除非整頓方向一致,否則 難以有效處理後續問題。

(三) 透過企業結構調整促進法,明訂運作規則,如進行聯合管理,讓債權銀行進入問 題企業進行管理,另要求債權人統一延後執行催收,以避免一方進行企業重建,

而他方卻進行催收要求企業還款。

(四) 債權銀行與問題企業簽署 MOU,進行還款協議,如延長償債期間、減免本息或 以債作股抵銷借款[14]。

(五) 新貸之借款可優先受償。

(六) 通常債權銀行委員會會對問題企業個案進行評估,倘此企業尚有一線生機,則可 獲新資金(New Fiance)挹注。惟如執行過程中,若部分債權金融機構對重大決策 提出反對意見,則債權人委員會可用市價承購這些持反對意見金融機構的債權。

(七) 若問題企業無法與債權銀行進行協議,則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協助。

(八) KAMCO 利用 NPL 證券化機制(ABS)時,得以法院裁定重整之 NPL 當做標的,

所有 NPL 都經法院裁定,並於限期內還款,係屬有現金流量之資產,即代表可 做為證券化之資產。

(九) KAMCO 另針對 NPL 設計贖回機制(Put Option)。當標的之資產組合中,發生逾 期還款的情形,則由韓國發展銀行(KDB) 所領導之銀行團來彌補損失。

韓國一方面制訂企業結構調整促進法,債權銀行積極推動企業重建,並修正破產 三法,將破產、公司重整及和議等,三法合為一,變成單一法令,而提高問題企業重 建或退出市場效率,不但解決金融問題,並同時解決企業問題、勞動問題及公共部門 所衍生的問題,四大改革同步進行[15]。

(30)

21

2.2.3 美國處理不良債權之經驗

美國國會於 1989 年 9 月通過金融機構改革復甦强制法律(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 , 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 , FIR-REA),設立清理信託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為隸屬於 FDIC 之臨時聯邦機構,以及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 流動性的接管不良債權清理工作[16],「參考圖 2.5 美國清理信託公司處理方式」。

一、處理機制:重整信託公司的任務是藉擔任監管人(conservator)或接管人(receiver)

的角色,處理的對象是在特定期間內倒閉或支付不能的儲蓄貸款機構[4]。

(一) 對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處理:重整信託公司處理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方式主要可 分為購買與承受交易、要保存款現金理賠、保額內存款移轉等,詳述如下[5]。

1. 購買與承受交易(Purchase and AssumptionTransaction, P&A)依據其所購買之 資產及負債,購買與承受交易又可區分為下列三種[6]:

(1)全行購買與承受交易(Whole Thrift P&ATransaction):購買與承受交易方 式使用初期,買受金融機構通常須承受破產儲蓄貸款機構所有之資產與存款 負債,此即為全行式購買與承受交易。

(2)分行購買與承受交易(Branch P&A Transaction):部分商業銀行規模大小 無法參與全行式購買與承受交易之投標,以及部分大型銀行控股公司參與投 標意願不高等,重整信託公司改採分行式分割模式,對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 分行個別進行拍賣,以增加投標者參與之意願。

(3)標準購買與承受交易(Standard P&ATransaction):重整信託公司同意標準 之期限與條件,使買受人可從破產儲蓄貸款機構清理人手中承受負債並購買 其資產。

2. 要保存款現金理賠(Payout):在無法覓得買受人或購買與承受交易成本較高 時,重整信託公司即採取要保存款現金理賠之方式處理破產儲蓄貸款機構。

3. 保額內存款移轉(Insured Deposit Transfer):保額內存款移轉亦為另一種理賠 方式,其乃係將破產儲蓄貸款機構之要保存款移轉給健全金融機構,由承受之

(31)

22

健全金融機構開立「移轉存款」帳戶,提供破產儲蓄貸款機構要保存款人所需。

公開 拍賣 與閉 封競 標 美國國會

要保存款 現金理賠

清理信託公司 (RTC)

破產儲蓄貸款機構 被承購資產

購買與承 受交易

金融機構改革 復甦強制法

監管人(conservator)

或接管人(receiver)

破產儲蓄貸款機構 未被承購資產

全行購買 與承受

分行購買 與承受

保額內存 款移轉

轉給健全 金融機構

款人 標準購買

與承受

股權 合夥 資產

證券 化

資產 管理 合約 承受負債並購買其資產

「移轉存款」

現金理賠 帳戶

放款 債權 買賣

不動 產買 賣

成立合資企業 採閉封投

標方式 最高之方式

保證支付之證

券轉賣投資人 資產管理合約

圖 2. 5 美國清理信託公司處理方式 [5]

(本研究繪製)

(二) 對破產儲蓄貸款機構未被承購資產之處理方式:重整信託公司為加速處理倒閉儲

(32)

23

蓄貸款機構未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人承購之資產的處理方式。

1. 公開拍賣與閉封競標( Auctions and SealedBids):其依買賣標的之不同又可 區分為放款債權買賣(LoanSales)及不動產買賣(Real Estate Sales)。

(1)放款債權買賣(Loan Sales):重整信託公司應採用使儲蓄貸款機構資產出 售或處置淨變換價值報酬最高之方式處置儲蓄貸款機構之資產。

(2)不動產買賣(Real Estate Sales):重整信託公司對單一資產項目通常採閉封 投標方式出售,以資產重估價之一定成數作為底價,利用報紙廣告,載明標 單截止日,並以契約約定現金支付價款,得標者必須先繳付押標金[17]。

(3)股權合夥(Equity Partnerships):重整信託公司與私人企業合資成立合資企 業,將不良資產出售與該合資企業,並安排融資,由合資企業負責處理不良 資產。

2. 資產證券化(Securitizaions):重整信託公司將具有抵押性質之放款轉賣給抵押 公司,抵押公司再將具有相同預期之現金流量及性質類似之抵押放款,包裝成 較具流動性且保證支付本金及利息之證券,轉賣予投資人。

3. 資產管理合約(Asset Management Contractors):運用資產管理合約之方式,係 與私人部門簽訂合約,透過私人部門資源處理倒閉金融機構資產。

二、處理成效:整體而言,重整信託公司可謂圓滿達成其設立的政策目標,在維持大 眾信心前提下,完成倒閉儲蓄貸款機構的處理工作。從美國成立重整信託公司處 理不良資產之經驗中,可歸納下列數點[18]:

(一) 處理方式之多元化:重整信託公司在處理資產上,除運用政府之力量承接並出售 資產外,大量借重民間之力量,在處理倒閉金融機構之資產時,都儘可能借重民 間企業,以及運用簽訂資產管理合約方式,處理不易出售之資產。

(二) 完善之資產拍賣機制:為吸引更多參與者,重整信託公司將資產分割,減少拍賣 或競標之單位規模,降低門檻,並進行全國性拍賣,使各地符合資格且有意參與 拍賣之買者都可參與,如此將可更迅速有效的處理資產。

(33)

24

(三) 獨立性:重整信託公司獲得政府充分之授權,無須受其他機關之監督與指揮,故 在面對倒閉之儲蓄貸款機構時,可採取最有效之方式處理倒閉儲蓄貸款機構之資 產。

(四) 運用市場監督機制:為避免人為因素干擾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者於經營不 善時需承受損失,而存款戶需承擔保額外存款損失,亦將促使存款戶必須注意金 融機構之營運狀況,進而增加市場監督力量。

2.2.4 美、日、韓等國不良債權之比較

總結前述美國、南韓、日本、等國處理不良資產問題的經驗,可發現各國處理不 良資產的方式各有不同,受其文化、社會、經濟影響,歐洲之金融機構保守性強,重 視與客戶之間所建立長久合作關係,因此即客戶營運發生困難,也不會輕易地將債權 劃歸為不良債權而加以處理,而係採取協助客戶恢復正常營運為主,配合提供新的營 運資金貸款給予支援。

美國貸款逾期達一定期限,就會雨天收傘立即劃歸為不良資產而進行處理,設立 重整信託公司,運用出售、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資產擔保證券等方式來處理 [19]。在亞洲方面,以日本、南韓為例,都有金融監理不周之問題,然而日本政府對 於金融機構過度保護,造成債權回收速度慢,延滯不良資產處理。南韓採取國際認列 原則,有效引入外資,解決不良資產問題。彚整各國處理不良資產機制如下:

(34)

25

表 2. 1 各國處理不良資產對照表

處 理 方 式 執 行 成 效

日 本

設立整理回收公司(RCC)

1. 運用金融重整管理人制度:

2. 公營過渡性繼承銀行:

3. 特別管理銀行制度處置不良資 產。

1. 因過度強調「不讓大型金融機構 破產(Too Big to Fail)」,而使得 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之機制缺 乏彈性。

2. 過程透明及公開化。但政府過度 保護金融機構,以致不良資產回 收效率慢。

南 韓

設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NPA)

1. 依資產之大小與性質,主要分成 整批出售:

2. 資產證券化:

3. 協助企業重整:公司重整制度及 和解制度處分不良資產:

1. 不良資產回收率高,迅速恢復金 融體系健全運作。

2. 制訂企業結構調整促進法,並修 正破產三法,將破產、公司重整 及和議等三法合為一,變成單一 法令,而提高問題企業重建或退 出市場效率。

美 國

政府重整信託公司(RTC)

1. 處理不良資產,收購不動產債權 與承受並出售,

2. 引進結構性金融工具交易,以資 產證券化廣納投資人。

1. 運用政府之力量承接 並出售資 產,將資產分割,減少拍賣或競 標之單位規模,降低門檻,進行 全國性拍賣,使各地符合資格且 有意參與拍賣之買者都可參與,

如此將可更迅速有效的處理資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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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三章 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方式及問題

本章探討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方式及問題,應用專家深度訪談,邀請具代表 性的金控公司、銀行界等業界代表,採個別開放訪談的方式,就銀行不良資產處理現 況和銀行業者與公部門的溝通過程等,詳細瞭解銀行業者在不良資產處理的實際經 驗。透過專家對不良資產處理心得及執行時所遇到之問題,加以探討與了解,藉此分 析不良資產處理之窒礙原因,找出比較適合銀行之不良資產發展的方式,並給予後續 研究不良資產探討的方向,以及有利策略,作為提供銀行經營績效的參考依據。

3.1 專家訪談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方式進行對策發展,為考量所徵詢之 意見有其實務上參考價值性,在選擇訪問對象時,以具備相關實務經驗為考量的重 點,且受訪人員鎖定為年資在 15~30 年以上銀行實務,從事處理不良資產之專業人 員。針對金控公司、銀行界經徵詢後,有四位專家同意接受訪談,服務單位、任職年 資、學歷、專長基本資料「如表 3.1 所示」,此四位專家年資、學歷、經歷相當豐富 完整,訪談之意見可提供本研究重要參考。

表 3. 1 專家基本資料

編號 服務單位 屬性 年資 職稱 學歷 專長 A 台中商銀 民營銀行 20 經理 台大法律系 催收法務 B 台北富邦 金控公司 30 專員 中興大學 債管專員 C 華南銀行 金控公司 18 專員 東海法律系 債管組長 D 合作金庫 公營銀行 21 專員 東海法律系 法務專員 資料來源:專家訪談本研究整理

3.1.1 訪談題目設計

解決銀行不良資產之機制雖有眾多方式,實務上,然而仍以銀行本身自行處分及

(36)

27

透過法拍程序強制執行方式為主。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則為近年來各銀行廣為採行之 模式,故參酌上述次級資料歷史文獻,及在現行法規架構上,國內銀行自行處分不良 資產所採行有那些模式。從初步催繳、洽談、協商、訴訟、讓售資產管理公司等,銀 行在實務上處理不良資產採用之方法,及面臨之問題向專家請益。

一、專家訪談題目 (一) 什麼是不良資產?

(二) 什麼情況下才會被歸類到不良資產?

(三) 不良資產之種類區分為那幾類?

(四) 不良資產之類型有那些?

(五) 不良資產各類型之比例為何?

(六) 不良資產發生時,如何處理、原則為何?

(七) 不同類型不良資產處理有何不同?

(八) 不良資產處理順序為何?

(九) 不良資產處理時有何困難之處?

(一〇) 不良資產難以清理或無法處理如何因應?

專家訪談內容是希望能從訪談十個問題中,就本研究想瞭解銀行與客戶協商、透 過法拍程序拍賣抵押物、讓售資產管理公司、承受於與處分擔保品、其他等五個構面,

實務上處理不良資產現況,向專家請益,依據其所屬銀行營運現況及處理機制,對不 良資產處理之觀點、方法是否有顯著之差異。

3.1.2 專家訪談內容及整理

在與專家訪談中,主要是針對國內銀行,從授信戶未按時繳息起,電話催繳、實 地親自拜訪、開始催討[20],與客戶協商、採取保全措施、進行訴追程序、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參與分配與併案執行、拍定與未拍定、點交 與不點交、委託第三人拍賣、轉銷呆帳、讓售不良資產管理公司等,實務上如何處理 不良資產,及所遭遇之困難。由於不同屬性的不良資產其清理之難易程度不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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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金控公司、銀行清理不良資產模式也不近相同,除影響不良資產收回時效與成 效,也攸關客戶之還款權益甚巨。關於上述專家所屬公司背景簡要說明如下。

一、專家 A

專家 A 任職於台中商銀經理,已有 20 年資,主要專長在催收之法務工作。台中 商銀(民營區域銀行)九十六年四月完成資本變更登記,減資 73.3 億元後增資發行普通 股新台幣 50 億元。成功改善財務體質,創下國內第一家中小型銀行成功募集的紀錄,

成為 96 年營運轉捩點。一百年十二月,設立台北證券分公司及中壢證券分公司,積 極擴充經營項目及營運網絡、發揮整體行銷推廣綜效,朝向綜合性商業銀行發展。

(一) 訪談內容整理

1. 所謂不良資產係指各種放款、貼現、票據承兌、保證、開發信用狀及外匯授信 等業務已屆清償期或雖未屆至清償期,如借款人之信用狀況,財務情況顯著惡 化,收回顯有困難者均屬之。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 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 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

2. 不良資產依逾期期間及收回之可能性劃分為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三種。所 涵蓋之範圍除「放款」外,尚包括其他應收款項、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等項目。

即包括一切因放款延滯後所產生之不良資產。有土地、不動產、股票、船舶、

車輛、飛機、定存單等。銀行偏重以土地、建物、廠房及住宅等不動產作為擔 保品,及少數股票,不動產佔七成,其他大約三成。一般以土地為擔保品之放 款包括地上權或承租地、商業、住宅及工業用地(已建或空地)、農地、林地、

濕地或池堰、養殖地、公共設施用地、運動場遊樂場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 地、文教用地、土石採挖場、高爾夫球場、礦區、露天倉庫或堆置場、殯葬用 地、無使用計畫空地或其他用地。

3. 當不良資產發生後,首先召開營業單位催收小組會議,積極辦理初步催討工 作,經評估客戶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客戶具有還款能力,或尚有繼續經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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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變更原授信還款條件協助其恢復正常,如提供額外融資給客戶、要求客 戶另提供擔保、公司破產、重整紓困。客戶如因一時困難,借款無法一次清償,

而有還款能力者,銀行會考慮減免部份債務,以交換客戶之抵押物及權益、或 是以新債清償方式、建議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承擔等,洽請客戶提出符合財 政部規定之還款辦法。若無法清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 關規定法令積極催討。

4. 採取保全措施:假處分、假扣押。

5. 透過司法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發支付命令、起訴、和解或調解、得為強制執行 之公證書、經法院裁定為許可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本票裁定等。

6. 強制執行:依據法律所定之執行名義,適用國家之強制力,使客戶實現私權內 容之行為。即依強制執行法透過法院進行法拍程序,或委託催收公司進行債權 追索。

7. 不良資產處理時會遭遇到困難如下

(1)協議分期償還時保證人不同意:銀行如與客戶達成分期清償或延期清償之協 議,必須經過全體保證人之同意,否則保證人即享有抗辯權,銀行亦因此喪 失對保證人之追索權。

(2)債權讓與須逐一通知客戶關於主張債權之一切必要情形,否則對債務不生效 力之規定,將使手續非常繁瑣、時間及金錢成本相當可觀。

(3)拍賣之房屋屋主仍佔用中:該屋主仍佔用中之房屋,由於不能事先看屋,屋 況只能憑想像,或透過特殊管道看屋,故一般承買人會有所顧慮,不敢冒然 承買,而減少拍定機會。

(4)債權銀行無法配合融資:承買人除先行繳交三成保證金,並須於拍定一星期 內繳足剩餘價金,資金不足之承買人無法至法院標買。

(5)點交程序冗長:承受後之不動產,法院點交程序冗長,徒增處理之時間成本。

(6)分配款作業緩慢:從拍定到領分配款,快則三個月,慢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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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銀行承受擔保品受四年之時間限制:依銀行法第 76 條之規定:「商業銀行 因行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 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8. 難以清理之不良資產,以出售之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惟債權本金可全數 收回或有明確市場價格時,得以個案議價方式出售。但不得有利害關係人非常 規交易情事。讓售資產管理公司時,常會遭遇到債權轉讓繁瑣手續之問題,及 不良資產評估價值高低等問題。

9. 對於已內部催收卻未見成效,而法院之強制執行亦無實益之不良債權,銀行大 多依催收次數分類而整批委託專業之債務催收公司催收,並以催收績效給付報 酬。

10. 銀行面對公司重整程序,催收幾近無法進行。

二、專家 B

專家 B 任職於台北富邦法務專員,已有 30 年資,目前擔任職務負責中部催收法 務工作。台北富邦(民營金控公司):旗下主要子公司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富邦產險、

富邦人壽、富邦銀行(香港)、富邦證券、富邦投信、富邦行銷、富邦資產管理及富邦 金控創投等,客戶人數突破 900 萬人。至 2010 年 12 月底止,資產總額達新台幣 3.4 兆元,為台灣第二大上市金融控股公司。

(一) 訪談內容整理

1. 銀行實務在授信案尚未達列報逾放標準,經辦人員發現借款到期日未能受清償 或借款未依約繳納應分期攤還本息之情形,亦未辦理續約、展期或協議分期償 還致發生延滯時,銀行即視同到期,展開訴追。

2. 銀行於不良資產發生時,皆會先向客戶追討,包括與客戶協商、洽連帶保證人 督促客戶償還,提供額外融資給客戶、由第三人代為清償、承擔債務、債權讓 與、請保證機構理賠等。

3. 若主、從客戶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則透過司法程序取得執行名義,進行法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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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程序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等。

4. 處分時之困難:

(1)保證人不同意主客戶之協議方式:惟依民法第 755 條之規定,如債權人允 許主客戶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2)銀行欠缺公正之評估辦法:客戶所提供之不動產,在未經拍賣前,經銀行洽 尋買主願以接近市價承購,惟該市價約占債權之 2/3 或與附近不動產拍賣行 情相當時,不足債權部份客戶無法償還,此時銀行為顧及該市價非經法院拍 賣程序而欠缺公開性及公平性,且不足債權部份又無法收回,故一般銀行很 難與客戶協議出售該不動產。

(3)拍賣次數太少:拍賣案件若未能首輪拍定,拍賣程序需重新再來,再次執行 時需重新鑑價、指界及訂定拍賣時間,延長催收時間,增加成本。

(4)法拍屋底價訂定偏高:增加拍賣程序時間,房屋使用情形不明,需由法院函 請警局派遣警員,會同查明房屋使用情形,因產權還是屬於房屋所有人,會 有後續之佔用或點交問題困擾。

(5)規定銀行無法承受之不動產:法院拍賣之標的,如屬工業區廠房、國宅、農 地時,法院依其相關之辦法或條例拍賣,銀行無資格承買。

(6)公司重整影響債權銀行之權益: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 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得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或債權人聲請法院 准予重整(公司法二八二條)。法院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 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二九四條)。

5. 轉銷呆帳及出售不良資產:提列備抵呆帳後,用公開標售方式,整批或個案申 請出售於資產管理公司。

6. 委託催收公司進行債權追索:惟為顧及演生社會觀感不佳之問題,銀行採行意 願不高。

三、專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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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專家 C 任職於華南銀行債管組組長,已有 18 年資,主要負責華銀之債權管理工 作。華南銀行(民營金控公司)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為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

因應金融環境變遷及達成跨業綜合經營效益之目標,與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轉型為「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為華南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開業日暨股票掛牌上市轉換基準日,設總公司於台北市,額定資本額為新 台幣一千億元。

(一) 專家 C 訪談內容整理

若客戶能提出償還計畫且評估客戶信用狀況、未來清償能力、還本付息紀錄及履 行誠意等因素後,認准予客戶延期或分期清償對雙方皆有利者,銀行通常願採行此方 式希冀原債權能全部得到償還。先評估客戶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 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

1. 若能與客戶洽商解決債務方案,例如抵銷、協議分期償還、客戶自行處分資產、

新債清償、由第三人代償或承擔債務等,則可創造銀行與客戶間之雙贏局面,

並免訟累。

2. 惟一旦發現客戶顯無還款誠意、聯絡困難或已藏匿潛逃者,應聲請法院採取保 全措施,以防脫產,並依規將案件移交予後續催討單位,辦理各項後續催討工 作,藉由國家公權力,逕行訴請法院裁判、強制執行等。

3.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有查封、拍賣與強制管理三種方法。動產之強制執行:有 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對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拍賣船舶或飛機 等。

4. 處理不良資產之優先考量:評估借保戶財產、所得、如予執行困難或拍賣底價 不足抵償所欠本金、利息及費用而有償還意願者,得申請減免積欠利息,減免 幅度視情況而定,惟以一次清償或分批清償為原則。若客戶能提出償還計畫且 評估客戶信用狀況、未來清償能力、還本付息紀錄及履行誠意等因素後,認准 予客戶延期或分期清償對雙方皆有利者,銀行通常願採行此方式希冀原債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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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得到償還。而後再考慮第三人代為清償、拍賣擔保物、申請保證機構(如 信保基金)理賠、轉呆帳等。

5. 不良資產處分時之困難:

(1)發函催告客戶時,客戶避不見面或拒收信函。

(2)採取保全措施時,主、從客戶提出異議。或是與主客戶協議分期償還,第三 人代償時,保證人不同意。

(3)法拍程序程序時間太長,屋況不明不能看屋,採取法拍回收價格太低,法拍 分配款作業緩慢。

(4)銀行承受擔保品後,須於 4 年內處分,在處理時有時間上的壓力,經濟效 益上有成本之考量,致使銀行不敢輕易承受擔保品。

(5)銀行打銷呆帳應先扣除估計可收回部份,不能一次打銷全額:現行法令之規 定,欲轉銷呆帳,須從所提列備抵呆帳抵沖,銀行打銷呆帳需先扣除估計可 收回部份,不能一次打銷全額

(6)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理方式,多視資產品質良窳而定,那些較不具流動性、或 不易銷售的資產,多以出售債權方式出售於資產管理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 15 條之規定,金融機構得將其之不良債權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

(7)轉讓時受限於客戶資料保密問題及不良資產重估之問題。

(8)銀行對企業辦理紓困時,政府干預太多,造成銀行受到相當程度之困擾,無 法以銀行之專業角度進行評估。

四、專家 D

專家 D 任職合作金庫,擔任催收法務專員,已有 21 年資。合作金庫(公營行庫):

係於民國 35 年,接收前日據時代「臺灣產業金庫」改組成立。歷經全體員工 60 多年 之努力經營,經營規模不斷擴充,截至 99 年 9 月底,資本額已達新台幣 602.405 億 元。2010 年 7 月份銀行家(The Banker)雜誌統計,全世界一千大銀行按總資產排名,

合作金庫排名第 158 名,於臺灣地區名列第二,僅次於臺灣銀行。以經營銀行業務,

(43)

34

發展國民經濟建設,並調劑合作事業暨農漁業金融為宗旨,除對合作事業暨農、漁業 及中小企業融通資金外,並配合資金運用及促進整體經濟發展,辦理一般工商企業 存、放款業務。

(一) 專家 D 訪談內容整理

1. 銀行放款有擔保放款及信用放款,而擔保放款銀行習慣以不動產為擔保品。故 不動產不良資產比例最重,佔比例大約是 6~8 成。

2. 當不良資產發生後,到債權回收的這段期間,最重要的是要時時掌握住客戶的 動向,以及解決的方式是否符合當初的承諾,至於無力解決與尚未承諾者,若 有必要執行法律程序來保全債權,銀行應立即採取行動,以免遲延處理時機。

銀行只要能達成有效處理不良資產的目的,基本上仍是以協助客戶處理問題的 誠心為出發點,換取客戶願意真誠相待共同協商解決之道。

3. 在清理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債權追索之處理上,應具彈性及時效性,申請協議分 期償還放款時,應依據財政部准免列入逾期放款範圍內之規定處理,給予前期 較低的利率或較長的還款期限,並期望在一段時間後,仍可收回足額的本金及 利息。還有債務承擔、協調第三人代為清償。公司聲請破產或重整時,則依法 院裁定辦理。

4. 採取法律行動: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抵押權人可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 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即執行名義,由法院將被抵押人之不動產進行公告 拍賣。近年來,案件激增,致使法院拍賣程序冗長,延宕處理,或因訴訟及客 戶等因素,阻礙債權收回,如拍賣之房屋屋主仍佔用中,或房屋使用情形不明,

須會同警員查報使用情形,及有人佔用,無法點交之問題。

5. 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未保存建物之測量或查封土地時之指界,如果未能拍定,

程序需重頭來過,將不動產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後,在拍賣過程中若折價過 多,認為有損及債權的可能性,且標的物適合使用,將來處分不致發生困難者,

或是經過減拍之後仍無人應買時,可能會以投標或主張承受的方式將不動產擔

(44)

35

保品先行承接下來。

6. 評估無望收回且擔保品拍賣亦無實益的不良債權,直接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以節省處理的人力及資源。需以協商,招標、公開標售等方式進行。

3.1.3 專家訪談內容總結

針對上述四位專家深度訪談內容,將專家經驗、意見或創意等有關資料,加以歸 納整理出:

一、國內銀行不良資產處理之程序,詳如圖 3.1 所示。

初催洽商

未依約履行

拍定 未拍定

未承受 參與分配

後催程序 保全措施

逾期

與債務人協商 法拍程序拍賣

聲請強制執行

分配 承受

轉銷呆帳

其他 讓售資產公司

結案

圖 3. 1 國內銀行處理不良資產之程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5)

36

二、不良資產處理的方法為與客戶協商、透過法拍程序拍賣抵押物、讓售資產管理公 司、承受於與處分擔保品、其他等五個構面之處理方式,其相互之間的關係,「如 圖 3.2 所示」。

與債務人 協議變更 還款條件

准予債務 人延期或 分期清償

准予債務人 另提供擔保

減免部

份債務 新債清償 第三人代

為清償 債務承擔 公司破產

重整紓困 與債務

人協商

法拍程序拍賣 不動產

聲請拍賣動 產和不動產 對第三人聲

請強制執行

參與分配求 償方式

強制管理其他財 產權之執行

讓售資產 管理公司

直接將不良資產出 售第三人 售予金融資產

管理公司

將不良資產以 債作股

其他 不良債權證券化 依信託方式處理 委託催收公司進

行債權追索 承受

擔保品

將不良資產以債 作股

不動產

圖 3. 2 國內銀行不良資產處理方法之親和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國內不良資產處理的方法及差異整理「如表 3.2」,常見的方法有與客戶協商、

透過法拍程序拍賣不動產等,較為顯著的差異為客戶協商部份,即給予客戶減免 利息暨違約金多寡、利率的高低、分期償還時間長短等有所不同。

四、銀行處理不良資產面臨之問題,經由四位專家訪談結果「如表 3.3 所示」,較為 常見問題為債務人願配合但缺少處理能力、保證人不同意、商業銀行因行抵押權 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等。

(46)

37

表 3. 2 國內不良資產處理的方法及差異

構 面 處 理 方 法

專 家

A B C D

與客戶協商

1. 與客戶協議變更還款條件 ✓ ✓ ✓ ✓ 2. 提供額外融資給客戶 ✓ ✓

3. 要求客戶另提供擔保 ✓ 4. 減免部份債務,以交換客戶之抵

押物 及權益等 ✓

5. 新債清償 ✓ ✓ ✓ 6. 第三人代為清償 ✓ ✓ ✓ ✓ 7. 債務承擔 ✓ ✓ ✓ ✓ 8. 公司破產、重整紓困 ✓ ✓ ✓ ✓

透過法拍程序拍 賣不動產

1. 聲請拍賣動產和不動產 ✓ ✓ ✓ ✓ 2. 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聲請強制執

行 ✓ ✓ ✓ ✓

3. 聲請拍賣船舶 ✓

4. 參與分配求償方式 ✓ ✓ ✓ ✓ 5. 強制管理 ✓ ✓

6. 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 ✓ ✓

讓售資產管理公 司

1. 直接將不良資產出售第三人 ✓ ✓ ✓ ✓ 2. 直接將不良資產出售予金融資產

管理公司 ✓ ✓ ✓ ✓ 承受於與處分擔

保品

1. 商業銀行因行抵押權或質權而取 得之不動產或股票,應自取得之 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 ✓ ✓ ✓

其他 1. 委託催收公司進行債權追索 ✓ ✓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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