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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客戶協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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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不良資產處理之問題與解決方式

4.2 個案不良資產處理程序與方法

4.2.1 與客戶協商方面

在催討程序中,若能與客戶洽商解決債務方案,例如抵銷、協議分期償還、客戶 自行處分資產、由第三人代償或承擔債務等,則可創造銀行行與客戶間之雙贏局面,

並免訟累。

一、初催與洽商 (一) 初步催討程序:

電話催繳:電話催繳工作每週應至少辦理一次以上,已超過一個月以上仍無法聯 繫借保戶之案件於催收小組會議中提出討論,積極謀求解決方案。

延長寬 限期 借新還舊

延長到 期日 辦理展期 初催洽商 客戶逾期

分期償還

回復正 常往來

第三人 代償

債務承擔

結 案 當事人

第三人

法律程序 行蹤不明

逕行

依約履行

依約履行 依約履行

未依約履行 未依約履行

假處分裁定

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執行 法院裁定

提存

訴訟追償 依法訴追

本票裁判

起訴

支付命令

裁定 拍賣

聲請

聲請

逕行

強制執行

確定證明書

聲請 查封

執行 取得

聲請

取得 取得

拍賣

承受 分配

讓售資產 管理公司 保全措施

聲請

其他

整批債權 出售 起訴

轉銷 呆帳 就不足債權另

行取得執行名義

取得

未依約履行

申請

拍定

個別債權 出售

未拍定

圖 4. 2 個案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程序圖 資料來源:個案銀行業務處理程序(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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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自拜訪:自逾期日起算 15 日內親自訪問實際經營者,並透過各種管道了解、

掌握其財務狀況及營運動態。

2. 清查授信往來:清查借保戶及其關係戶在其他金融機構授信往來情形,俾研商 處理對策時參酌。

3. 行使抵銷權:清查客戶在銀行有存款往來者,則依法主張抵銷,以收回債權。

4. 催告函:自逾期日起算一個月內適時對借保戶寄發催告函,正式告知借款人應 儘速清償欠款,並通知保證人請其督促借款人儘速償還欠款。

5. 通知中小企業、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應依保證基金相關規定期限內通知基金。

(二) 洽商還款方法:

1. 回復為正常往來:對於客戶若評估其財務、業務狀況上具有繼續經營價值或償 還誠意及能力者,應加強與其協商,協助其辦理展期、借新還舊、延長到期日 或延長寬限期等恢復正常往來之轉正事宜。

2. 分期償還:客戶如確因一時困難,借款無法一次還清,擬分期償還時,應與客 戶洽妥還款辦法,並力求符合財政部 93.1.6 所修正發布有關協議分期償還符合 一定條件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之標準,徵提還款計劃。

3. 第三人代償:借戶到期未能清償時,亦可由借戶洽請保證人代償;或其他第三 人代償;尚可由銀行居中,洽請第三人讓購借戶財產,代償債務,或即使第三 人自動前來,表示願意代償,只要借戶無異議,亦無不可。

4. 債務承擔:債務之承擔,即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客戶訂立契約,由其承擔客戶債 務之謂。客戶無法還款時,可洽辦併存的債務承擔,即約請第三人加入,與原 客戶共同承擔債務,共負連帶償還責任。

(三) 初步催討後債權收回困難逾期案件之處理

1. 調查客戶財產所得狀況,應查看有無變質及處分之難易,調查客戶在銀行及其 他金融機構授信往來情形,俾評估債權是否能順利收回。

2. 採取保全措施:經查調客戶之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如查得結果經後催單位 認有執行實益者,應即向法院聲請債權保全措施,債權保全措施係指對客戶之 權利行使民法上之代位權;對客戶之有償、無償行為行使撤銷權;或對客戶之 財產、所得採取假扣押或假處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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