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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考試院暨所屬機關組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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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考試院暨所屬機關組織簡介

壹、 考試院組織簡介 一、 前言

獨立的考試權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色,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及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依我國憲法五權分立、

平等相維之精神,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四院立於平等地位而獨立行使 職權。除職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衡鑑外,更為公部門人事法制之 最高主管機關,肩負著健全文官法制,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強化行政中立與落 實倫理價值的責任。

面對全球化、知識經濟的時代,為順應國際情勢,體察社會需要,回應民 眾希望,考試院更應本於職責,因應國家政策,積極推動各項考銓改革,健全 文官體制,強化公務員素質與能力,提升國家競爭力。考試院除院本部外,還 包括四個所屬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會)。

二、 組織職掌與重要業務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 1 人、考試委員 19 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 6 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考試院的政策 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決定。至於所屬的二部二會,考選部主 管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銓敘部負責公務 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保 訓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執行各項保障 業務暨規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項訓 練;基金監理會則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另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規定,該局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

三、 考試院會議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及保訓會主 任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 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考試院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

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決定考銓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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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採合議制,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過 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另除應出席人員外,考試院秘 書長、副秘書長、所屬部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考試 院會議。必要時,院長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如考試院首席參事、秘書處處 長、各業務組組長等。

院會討論之議案得視其性質,交付小組審查會或全院審查會審查。全院審 查會以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訓會主任委 員組織之,由副院長召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交由考試委員召集。小組審查 會以應出席人 7 人至 11 人組織之;其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分別輪流擔任。議案 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考試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 必要之參考資料。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審查 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由召集人作成審查報告,提院會討論。

針對考試院所職掌的業務,考試院院會成員一向以主動積極的態度,研究 規劃考試院所掌理的業務,除依業務需要赴國外考察研究各國文官制度,以作 為院會策劃與改進考銓業務之參考外,另為強化與各界聯繫溝通,擴大考銓保 訓行政之參與層面,並經常實地參訪各機關,以走動式政策行銷方式,主動與 參訪對象近距離對話,聽取心聲與寶貴建言,瞭解各級機關(構)人事業務實 況及檢討改進各項考銓政策施行上的問題,以健全我國文官體制,讓合議制形 成之政策能貼近民意,確實可行,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面對全球化、資訊化及知識經濟時代的快速發展,以及政經社會環境變遷 的嚴峻衝擊,各國政府莫不致力於提昇施政能力及文官素質與效能。為了展現 改革動能,恢宏考試院憲政功能,打造優質文官團隊,考試院於第 11 屆第 39 次會議、第 11 屆第 114 次會議分別通過「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與「強化文 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共訂定 10 項建議案,分短程、近程、中程規劃推動時 程,以期建立一流政府,提升國家競爭力。

四、 考試院院本部

考試院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共同協助院長處理考試院日常事務。

並分設 14 個處、組、會、室,分別負責研擬規劃施政綱領、施政計畫、考銓政 策,審核考試院所屬部會研議的考銓政策、法令暨其他行政支援事項。例如:

第一組負責有關考試政策及法令研擬審核等事項,以及國家考試及(合)格證 書請領製發等事項;第二組負責有關人事政策、機關組織法規等研擬事項,以 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 法令的擬辦審核事項等;第三組則負責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政策及法令之 研擬審核等事項,以及公務 人員退撫基金管理、監督政策及法令之研擬審核等 事項。院本部各單位均能本於法定職責,積極從事公務,強化決策的幕僚及服 務功能,提升院會決策品質及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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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考選部

考選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 1 人,共同處理部務。內部分設考 選規劃司、高普考試司、特種考試司、專技考試司、題庫管理處、資訊管理處 等單位。又為因應各種考試業務或特殊需要,設有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行政 爭訟事件處理委員會、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各種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及 法規委員會等,分別辦理考選相關事宜。

依憲法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 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選部依組織法規定負責 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辦理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監督受 委託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考試。

六、 銓敘部

銓敘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 1 人,共同處理部務。內部分設法 規司、銓審司、特審司、退撫司、人事管理司等單位。此外,銓敘部還設有公 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2 個附屬機關(單 位),均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 基金之管理及各政府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事項。為配合國家發展需要及順應 時勢變遷,銓敘部已積極就各項人事政策與制度進行檢討改進,一方面訂定公 務人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政務人員法等重大法案,另方面繼續研 修公務人員考績、保險、退休與撫卹等法制,期能建構一個前瞻、務實、完善、

永續的人事制度,使公務人員都能無後顧之憂的全心投入工作,以有效提升國 家整體競爭力,達成政府永續成長發展的目標。

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為因應世界潮流及社會期待,考試院於 1994 年修正組織法,於 1996 年 6 月 1 日成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以統籌辦理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相關事宜。

依保訓會組織法規定,保訓會置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2 人,並置委 員 10 人至 14 人,其中 5 人至 7 人專任,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 5 人至 7 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 3 年,任滿得連任。

保訓會主要任務有二,其一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依法公正審議保障事件,兼顧程序與實質正義,提高保障事件審理品質,以維 護公務人員執法尊嚴;其二為培育優質公務人力,增進政府行政效能:建立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制度,整合國家訓練資源,強化公務人力素質,以提升國家競 爭優勢。此外,為應國家文官培訓之需要,於 1999 年 7 月 26 日成立國家文官 培訓所,嗣為提高文官訓練效能,建構完整之培訓體系,修正國家文官培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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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為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並於 2010 年 3 月 26 日改制為國家文官學 院。

八、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及基金管理會

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金過去是全數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因受到公務人員 待遇改善、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以及退撫人數不斷增加等因素影響,退撫經費 迅速膨脹,政府預算籌編日益困難,為謀因應,經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 休法及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從 1995 年 7 月開 始,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支應,並依法於 1995 年 5 月 1 日成立基金監理會及基金管理會,積極推動此一退撫制度。

基金監理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並對其他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業務有監督之權。至於委員人選是由代表政府機關的行政院、司法院與 考試院各單位秘書長及銓敘部等有關機關首長 13 人,以及軍公教代表 9 人共同 組成。主任委員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 1 人,負責推動委員會決 議事項及日常會務,會內分設業務、稽察二組。另主任委員並得依法遴聘相關 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 5 至 7 人擔任顧問,亦可適時召開諮詢審查會議,以期 監理功能充分發揮。

貳、 未來展望

考試權的主要功能,在於健全人事制度,樹立廉能政府。並透過客觀公正

考試權的主要功能,在於健全人事制度,樹立廉能政府。並透過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