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職能的定義與應用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職能的定義與應用

本節將對於職能的定義、職能的類型以及職能的分析方法加以探 討與闡述,歸納出支援本研究目的相關理論,做為後續發展的依據。

一、職能的定義

「職能」此一名詞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 McClelland 於 1973 年首先 提出,是指個人能區分出一般績效和卓越績效,而經實際證明得到的 能力並不容易造假及模仿,且不會因種族、性別、經濟等因素影響,

可作為預測工作績效之參考。Boyatzis(1982)則擴大其定義為一種潛 在特質,能促使個人有效地進行工作執行,包含個人動機、特質、自

我形象、技能以及社會角色或知識本身,而這些關鍵基本特質導致及 影響工作表現上,能展現更好、更有效率及成果。(鍾佩君,2006)

而 Spencer 與 Spencer(1993)以 Boyatzis 所提出的理論為基礎,

及 Freud 的「冰山原理」,進一步提出「冰山模型」概念,如圖 2-1 所 示。Spencer 與 Spencer 認為職能是一項個人潛在特質,即使在不同的 職務或工作中,都可由這些特性來解釋或預測其思考模式或行為表 現。這些潛在的特質可以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一) 動機:對於某些事物持續渴望,進而驅使個人完成特定的行 動或目標。

(二) 特質:與生俱來生理與心理的特徵,對於情境和訊息能持續 的反應。例如戰鬥機飛行員要擁有絕佳的視力。

(三) 自我概念:指個人的態度、價值觀及對自我的想法,可以用 來預測個人在一段時間所呈現的意向。例如一個自信的員工 認為自己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有效率的工作,即是一種自 我概念的認定。

(四) 知識:指個人在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

(五) 技能:完成工作的生理或心智能力,包括分析性思考與概念 性思考。

Spencer 與 Spencer(1993)同時認為冰山分為外顯易察覺和內隱不 易察覺兩個部分。知識和技能是較容易被外界觀察的部分,可透過後 天學習而成;自我概念、特質和動機屬於內隱不易察覺的,較無法被 探索及發展的部分,如圖 2-1。因此,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訓練與發展外 顯特質是較具成本效益,反之針對內隱特質之訓練較無明顯效力。所

以,若能於招募時即篩選出具有符合該職位內隱特質的人才再加以訓 練,才是符合成本效益的正確作法(羅啟誠,2014)。

圖 2-1 冰山模型

資料來源:修改自“Central and superficial competencies” by L.M. Spencer 1993, Competence at Work:

Models for Superior Performance, p.11.

關於職能的定義,國內外有多位學者亦提出許多不同的見解,如 表 2-1 所示。依據不同學者對於職能之定義,歸納出幾點職能的定義:

(1)能力、知識、特質及其他因素之組合;(2)能有效完成工作及衡量工 作績效之標準;(3)可透過適當的教育訓練發展加以提升。

因此,本研究將職能定義為知識、技巧、能力及其他特質之組 合,此組合可使工作者能有效地完成工作,故可以此為基礎在招募時 即對焦先篩選出適任的人才,或運用在評估員工各項技能的缺口加以 訓練。

技能 知識 自我概念 人格特質

動機

內隱不易察覺 外顯易察覺

表 2-1 職能定義彙總表

學者 年代 職能的定義

McClelland 1973 職能是決定員工展現績效好壞的最大決定因素。

McLagan 1980 職能是指足以完成主要工作結果的一連串知識、技能與 能力。

Boyatzis 1982 職能是指個人的基本特質,並能夠產出有效或卓越的工 作績效,其所指的個人基本特質包括動機、技巧、自我 概念及社會角色。

Fletcher 1992 職能是有能力運用知識與技巧來執行工作的要求。

Cosfsky 1993 能力、知識、特質及其他因素在適當的情境下有適當的 組合,能夠預測出高績效的產出。

Spencer &

Spencer

1993 職能係個人具有的潛在基本特質,這些潛在特質不應只 有與職務及工作內容相關,更可瞭解其預期或實際反應 及影嚮其行為與績效的表現。

Ledford 1995 職能涵蓋個人的特質部分,包含產生績效所具備的知 識、技巧和行為。

Byham &

Moyer

1996 職能是一切與工作成敗有關的行為、動機與知識的統 稱,而這些行為是可以被分類的。

李聲吼 1997 人們在工作時所應具備的能力或資格,這些能力以不同 的行為或方式表現在工作場合中,對於因此產生的關鍵 性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Parry 1998 職能是影響一個人工作的主要影響因素,它集合知識、

態度以及技能,與工作績效相關並可用標準衡量,是可 以藉由訓練與發展加以提升。

李隆盛 1999 職能是專業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所需具備的知識、態度與 技能。

Jackson &

Schuler

2003 職能是指知識、技能、能力還有能夠讓一個人有效率地 完成工作的其他個人特質。

蘇俊維 2003 一個人所具備及潛在性的某些基本特質,這些特質是導 致及影響個人在工作領域上績效表現優劣的基本關鍵特 性;不同的組織與工作職務會產生不同的職能需求項 目;職能項目的具備與否,須藉由客觀的標準加以衡 量,並且從其行為表現上來加以判斷,唯有實際做出了 那些可以達到卓越績效的行為,方可確認具有這些職 能。

劉亦倫 2005 職能是一種潛在的人格特質,若將用途擴大運用於工作 環境中,可以預測工作績效,且可根據此特質加以開發 與管理,進而達到組織的競爭力。

王永福 2006 職能為與績效呈現因果關係的一種個人特質,包含隱性 及顯性能力,並且可透過適當的教育訓練發展加以提 升。

資料來源:出自「展場視覺陳列人員之職能分析-以零售式量販業 T 公司為例」,黃文怡(2018:

三、職能分析方法

根據賴春金、李隆盛(2011)整理自 Gonczi(1990)所提出職能 分析方法有 12 種,並歸納為四大類:訪談類職能分析法、調查類職能 分析法、集會類職能分析法及其他類職能分析法。而職能分析是依據 不同研究資源與設計,採用選擇適合的方法完成。以下將職能分析方 法分別簡述之:

(一)訪談類分析法:一般訪談法(Interview)、職能訪談法

(Competency interview)、重要事件法(Critical incident technique)、行為事例訪談法(Behavior event interview)。

(二)調查類分析法:一般調查法(Survey)、德懷(Delphi)術、

職位分析問卷法(Position analysis questionnaire)。

(三)集會類分析法:名義群體技術(Nominal group technique)、蝶 勘法(Developing a curriculum)以及搜尋會議法(Search conference)。

(四)其他類分析法:功能分析法(Functional analysis)、綜合行業 分析軟體法(Comprehensive occupational data analysis

programs)、觀察法(Observation)以及才能鑑定法

(McBer)。

四、職能基準

由職能相關理論可推知,對於判斷員工工作表現與勝任程度之標 準,從職能符合度已逐漸取代智力測驗標準,同時許多先進國家為使 職業訓練規劃為產業所用,皆致力於職能標準之建置,例如美國職業 能力標準的建置主要是職業資訊網(Occupational Information Network

[O*NET])、國家技能標準委員會(National Skills Standards Board [NSSB])及產業職能模型(Industry Competency Model)等三大機制,

而彼此間無上下層級或隸屬之關係;澳洲目前是運用職能標準成熟度 最高之國家,主要機制是以澳洲資歷架構(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AQF])、訓練套件(Training Packages)及澳洲品質訓練架 構(Australian Quality Training Framework [AQTF]),是整合職能標準、

訓練課程、評估指引與資歷架構至一致性的無縫接軌,使得職能養成 能與學校體系相輔相成;日本成立日本中央職業能力開發協會來推動 職業技能檢定,並依職業種類與職務達成工作成果過程時,其應具備 的知識、技術與技能,建置出職業能力評價基準(iCAP 職能發展應用 平台,2019)。

我國政府為因應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浪潮,以及產業結構變遷與 技術日新月異,於 2010 年 5 月立法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以促使各公 部門推動產業人才職能標準建置工作,協助產業發展具競爭力之優質 人才。由此可見,職能基準與能力鑑定作為產業發展之必要性,且

「產業創新條例」將作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對職能發展與應用之依 據。此外,「職業訓練法」第 4 條之 1 在 2011 年 9 月修正通過,其明確 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職能基準、

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相關服務資訊,以推動國 民就業應具備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除了明訂主要權責機關為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更再次重申政府積極於整合各公部門資源,以推動 職能建置工作、人才能力鑑定與訓練課程規劃之決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15)明確指出職能基準之定義,產業創 新條例第 18 條所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依法委託單位所 發展,係指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合,包

括工作內涵(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與工作產出),以及職能內涵

(與工作任務相對應之知識、技術與態度)。因此,職能基準不局限於 特定工作任務,經拆解之工作任務皆為一個職能基準單元,而各項工 作任務的彙總,則建構出特定職業或職類之職能基準,其發展示意 圖,如圖 2-2 所示。

圖 2-2 職能基準發展示意圖

資料來源:「職能基準發展示意圖」,職能基準發展指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17:p10)。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iCAP 職能基準應用平台之「職能基準發 展指引」,我國職能基準發展流程可分成四個階段,分別為「分析需 求」、「選定發展項目」、「進行分析作業」及「驗證職能」,個別階段亦 有其應執行步驟與欲達到目標。

(一)分析需求

需確認行業範疇及規劃職類清單,主要是要列出符合產業前 瞻性及未來性之標的行業或職業,由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產業脈 動與需求等面向來確認合適發展之行業方向,並從其相關領域範 疇中挑選重要的關鍵職業。

(二)選定發展項目

須先蒐集關鍵職業的相關資訊,以釐清職業涵蓋之工作範 圍。而在此階段除了選定發展項目外,更同時從影響性、重要

須先蒐集關鍵職業的相關資訊,以釐清職業涵蓋之工作範 圍。而在此階段除了選定發展項目外,更同時從影響性、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