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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職評報告應用情形

Willis (2012)以阿拉巴馬州重建服務部(The Alabama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ADRS)2009~2010 年間使用職評服務且達成重建 目 標 結 案 的 305 件 個 案 資 料 進 行 職 評 建 議 (vocational evaluation recommendation, VER)、職業重建計畫(the individual plan for employment, IPE)與就業結果(the employment outcome, EO)符合情形之研究,結果顯示 11.8%服務使用者的職評建議職種與職重計畫符合,6.9%服務使用者的職 評建議職種與後續就業結果相符。Willis 認為符合率偏低可能原因包括:

(1)職評員與轉介人員溝通不良,(2)職評報告內容與轉介人員期待不同,

(3)轉介人員認為職評過程缺乏可信度,(4)服務使用者選擇不參考職評或

職重計畫的建議,(5)其他諸如服務使用者年齡、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對 於就業的影響等。

陳明顯(2004)以文件分析、問卷調查法與訪談法,分析 2001 年高 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與結果應用情形,歸納職評報告書 建議事項分為三大類共 33 項,其中以「未來工作型態的建議」、「強化工 作的行為」、「尋求職場的自然支持」為最主要建議。研究發現有 74%受 訪個案或其重要他人認為職業輔導評量所做的建議內容是適切的,但是 52%受訪者認為是可行或可配合的,有 22%則認為無法配合。有 47.3%的 轉介者有應用職評報告書在個案身上,但有 52.7%未應用;有應用報告 之轉介者中,大多數(94.3%)認為職評報告書對個案有正向的幫助,不過 74.3%覺得有應用困難,包括:無法找到合適工作、個案缺乏配合的意願、

家長無法配合等。

王筱婷(2005)以質性訪談與工作現場觀察的方式來了解六名智能 障礙者之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運用及就業安置情形,發現就業服務員會參 考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但也會依據自己對個案的認識,以及現有工作機 會為個案進行就業媒合。評量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就業服務員會採用評 量報告中建議的策略,解決就業方面的問題。而針對職評報告指出個案 待加強能力之建議,有部分建議有實際落實在就業服務過程中,但有些 建議則較少執行。此外,部分工作現場的問題在評量過程中並未發現,

研究者認為這突顯出持續評量的重要性。

王雲東(2008)針對台北市 2005 年職評服務職評報告建議與追蹤調 查報告進行次級資料分析,結果發現「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最多,

「部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次之,兩者合計佔八成以上。未依照職評報 告執行的原因類型包括:尚未開始執行職評報告建議(如:課業重修延遲 畢業、個案尚無就業意願)、原先狀況發生變化(如:健康因素需休養)、

案家有不同意見(如:案家堅持案主要升學)、資源連結尚須加強(如:等 候庇護工場職缺)。而職評結果為「可就業」的個案,以「完全依照職評

報告執行」推估就業率時,建議安置模式為一般性就業者均在「就業中」

(100%);建議支持性就業之個案,就業比例推估在 26.3%以上;建議庇護 性就業安置的個案,就業比例推估在 51.7%以上。

林敏慧、柯天路、張馨云、林欣怡、柯平順(2009)則以問卷調查法 與焦點團體訪談了解新北市職業重建相關人員(含就業服務員、個案管理 員、主管/督導人員)參與及運用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與困難,結果顯示受訪 者認為職評報告文字淺顯易懂、陳述客觀,但是在符合現有資源條件與 充分討論等項目同意比例較低;認為在工作態度與情緒的資料較不足,

部份安置建議不易執行,建議較無法考量現有資源及職場特性等問題而 造成就業服務人員後續運用的困難。

劉秀之等人(2017)透過次級資料分析方法,針對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對於個案安置方向建議,以無法 立即就業者最高(34%),其次為支持性就業(30.9%)、庇護性就業(29.4%),

一般競爭性就業最少(3.5%)。支持輔導策略中出現頻率最高為工作技能 強化/工作行為輔導(70.9%),其次為人際技巧強化(59.2%)。惟該研究並未 進一步分析職評結案後追蹤服務資料,亦無了解個案、轉介人員對於職 評結果之運用情形。

綜合過去對於職評服務成果與後續應用情形之相關研究可發現,職 評報告建議執行情形大多呈現出應用上的問題與困難,且運用比例偏低。

陳明顯(2004)訪談職評人員與轉介人員,發現職評人員認為職評人員、

導師及就業服務員之間缺少正式職評報告的討論;個案接受職評的時機 對實際運用的成效有影響;個案、案家或轉介人員對職評歷程及相關配 合措施不太瞭解而容易產生誤會。轉介人員則認為職評人員宜與轉介單 位持續聯繫以促進評估結果應用;完成職評後缺乏專人與轉介單位合作 提供個案後續服務;從學校畢業後若沒有順利轉銜,則較無法延續應用 職評報告書;個案接受職評的時間點越接近畢業,則學校單位實際運用 有限。惟王雲東(2008)針對 2005 年台北市職評方案資料分析中,合計

「完全執行」、「部分執行」可佔八成以上,認為可能與台北市就業安置 資源較豐富、每年台北市有自行辦理職評評鑑等有關。

而在2011 年推動職業重建服務個案管理制度後,劉秀之等人(2017)

針對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但未分析職評結案後追蹤服務資料,亦無 了解個案、轉介人員運用報告之情形。現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需完成 一定時數的職業輔導評量訓練才能繼續從業,因而提升了職重個管員對 於個案問題的評估能力以及對於職業輔導評量的概念,是否對於職業輔 導評量的運用產生變化,值得進一步研究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