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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成果與應用~以新北市三重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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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 復健諮商研究所 碩士論文.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成果與應用~以 新北市三重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為例 Vocational Evaluation Service for Consumers with Disabilities in New Taipei City Sanchong District: Outcomes and Applications. 林欣怡 Lin, Hsin-Yi. 指導教授:林幸台博士 Advisor: Lin, Hsin-Tai, Ph.D.. 中華民國109年2月 February 2020.

(2) 謝辭 韶光荏苒,轉瞬間已是離校時刻。回顧這十三年在復諮所的成長, 我學到用嶄新的眼光看待生涯議題,並開啟了認識世界的一道大門。 本論文研究得以完成,我最要感謝的是指導教授林幸台教授的鼓 勵與指導。在三番修改論文題目、多次無疾而終的討論之後,幸台老 師仍繼續耐心地、溫和地督促學生,讓我能夠依著步調、一步一步完 成學業。不僅是在學術研究上的指引,幸台老師也示範了信任、不放 棄的態度,可以激發出受督者最好的能力。 再者,承蒙口試委員高雄師範大學陳靜江教授、本所吳亭芳副教 授對於學生的耐心包容與細心指正,讓我能夠在龐雜的研究資料論述 中,更加精準地扣緊研究核心,並使論文內容更臻完整,在此致上深 厚感謝之意。 在如此漫長的碩士修業期間,感謝育成基金會和會內主管的支持, 讓我得以兼顧學業與工作,並在工作場域中實踐所學。感謝同學、好 友夥伴們在過程中的支持與鼓勵。先是馨云拉著我起頭,後有文豪推 著我完成最後一哩路。另有職重中心的夥伴們加油打氣、提供腦力激 盪,特別是淑停、孟秀在最後階段提供緊急救援。因為大家的愛護, 讓龜速前進的我終能達到終點。也感謝本研究中所有的參與者,因為 您們的參與和分享,讓研究成果有了溫度。 最後我要感謝親愛的家人,因為有你們的陪伴與諒解,我才有動 力繼續完成學業。 謹以此文向所有在這個過程中幫助我的師長、好友、工作夥伴與 家人們致上最深謝意。 林欣怡 謹誌於 台灣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 民國109年2月24日 i.

(3) ii.

(4) 中文摘要 本研究目的有三:(一)分析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 輔導評量服務成果。(二)探討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情形。(三)探 討相關人員對職業輔導評量執行與應用的看法。研究者基於建構主義 現象學觀點,採用內容分析研究法之文件分析,及調查研究法的問卷 調查與訪談法。研究參與者為2018年三重區職重中心的職評服務使用 者或其重要他人、轉介之職重個管員、後續服務之就業服務員,職業 輔導評量之職評人員。 文件分析方面,分析2018年個案服務資料70份,另考量障礙類別、 職評員等因素,選取21份職評報告書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職評服務成果方面,個案接受職評之目的以「生涯的規劃」 、 「了 解身心障礙狀況」為多。職重個管員轉介職評之目的包括「有庇護性 就業需求而轉介」、「透過評量結果向案主或家屬澄清就業能力或問 題」 、 「澄清合適的就業安置方向」 、 「建議合適的工作類型與職場輔導 策略」 、 「特定功能或職業能力的評估」 、 「多次就業失敗或是推介困難 個案,澄清失敗或困難原因」等。 個案接受評量內容項目以「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 「工作 技能」最多。接受職評之方式以晤談、標準化測驗、現場試作為主。 很少使用情境評量,主要是受限於實際職場環境較難配合情境條件控 制。職評總時數平均為38.03小時。評量方式時數以標準化測驗較多 (平均6.61小時),其次為現場試作(平均5.42小時)。 服務使用者、職重個管員在職評結案時與問卷調查時,各題項滿 意比例大多在九成以上;以滿分5分計算平均數,服務使用者之各題 項滿意度平均為4.33~4.73分、職重個管員為4.77~4.84分。顯示多數受 訪者滿意該中心的職評服務。 完成職評追蹤服務時,職評安置符合建議者佔78.6%;間隔一段 時間後,服務使用者現況符合職評建議者68.4%。 服務使用者、職重個管員、就業服務員大多表示職評報告有所幫 助,覺得輔導建議合宜適當且可以執行。有77.2%的服務使用者表示 職重人員有依照職評建議來提供服務;職重個管員應用安置建議比例 iii.

(5) 為82.6%、應用職評報告內容比例為95.7%;就業服務員應用職評報告 內容比例為87.2%。 對於可促進就業與應用職評結果之意見包括: (一)個案本人或其重要他人觀點:(1)服務使用者有所想望、具工作 動機。(2)服務使用者累積個人經驗、更認識自己。(3)評量結果 符合期待,職評結果說明會議取得共識。(4)後續就業期程的個 別情形不同,等候職缺時間有快有慢。 (二)職重個管員觀點:(1)職重個管員對於職評服務有深入認識。(2) 原單位工作人員支持服務使用者轉銜職業重建服務。(3)職評結 果提供職重個管員有關服務使用者的重要資訊。(4)職評結果說 明會議上,服務使用者及相關人員對於後續就業方向取得共識 並積極行動。 (三)就業服務員觀點:就業服務員與督導共同討論個案優勢能力、 適性職場與注意事項,為重要促進原因之一。 (四)職評人員觀點:庇護性職場釋出職缺情形,會直接影響服務使 用者就業等候期程,為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建議,包括: (一)職評個案服務方面:(1)提供具生涯觀點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支持服務使用者探索個人的職涯目標。(2)掌握服務使用者、案 家執行策略可能問題,並依其執行能量提供具體且可執行之策 略建議。 (二)促進職評應用方面:(1)增進職評人員對於社區就業市場狀況與 職缺的認識。(2)以職業重建團隊合作模式,積極提供服務。 (三)實務運作與制度面:(1)評估資源持續更新與擴充。(2)持續提升 職評人員之專業與行政技能。(3)加強職評服務案量管理與其他 服務品質。 關鍵字:職業輔導評量、新北市三重區職重建服務中心、職業重建、 現象學 iv.

(6) Abstract Purpose: The objects of this study were to: (1) analyze the outcome of the vocational evaluation(VE)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 Center-Sanchong, New Taipei City; (2) explore the applications for the VE services in this center; (3) discuss the opinions among professionals on the impla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racticing VE. Method: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t phenomenology, document analysis of the content analysis method and questionnaire and interview techniques of survey research are employed for this study. Participants included consumers of VE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 Center-Sanchong, New Taipei City or their families,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s, job coaches, and vocational evaluators. Documentaries from 70 cases received VE services in 2018 are analyzed. Among those, 21 VE reports were selected to review in depth considering factors on types of disabilities, different vocational evaluators, etc.. Results: In terms of VE services outcome, identifying career development and the impairment and disabilities to employment of an individual are the major purposes to consumers. Assessment needs for sheltered employment, clarifying employment strength and weakness to consumers and families, job placement decision making, recommendation to types of employment and support strategies, evaluating specific function and vocational capacity and exporing issues and difficulties of those failure to require and maintain jobs are the purpose of referral. Evaluating consumer’s impairment and disabilities to employment and job skills were implanted mostly in VE process. Interview, standardized testing, and community-based assessment were the main approaches used. Situational assessment was rarely used due to limitations in designing certain condition in the real work environment. The average of total service hour was 38.03 hours in which standardized testing was the highest (6.61 hours in average) followed by community-based assessment (5.42 hours in average). In the satisfaction survey, more than 90% of consumers and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s were satisfied in VE services after case closed. In a 5-point scale, the average point was 4.33 to 4.73 among the consumers whereas 4.77 to 4.84 was rated by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s. 78.6% of the consumers’ job placement outcomes agreed with VE outcome by the time after 6 months of case closed. 68.4% still met after a period of time. Most consumers, vocational counselors, job coaches stated that the results of VE were helpful, appropriate and practicable. 77.2 % of the consumers stated that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 providers offered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valuation results. Suggestions to job placement were applied by 82.6% of the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 The contents of reports were utilized by 95.7% of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s and 87.2% of job coaches. v.

(7) Suggestions for facilitating employment and applying VE results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include: 1. Consumers or families: a) consumers could develop hopes and motivation toward work. b) consumers could have job experience and increase selfawareness. c) the evaluation results met expectations and the VE meeting could facilitate agreement for the placement process. d) the job placement and time consuming for job vacancy was individualized. 2.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s: a) vocational counselors could have deep understanding of VE. b) the referral staff supported consumers transit to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c) The VE results provided important information about consumers for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s. d) consumers and service providers could develop agreement and implement on job placement through VE meeting. 3. Job coaches: Discussion between job coaches and supervisors regarding consumer’s employment strength, appropriate placement and support strategies were factors to facilitate employment outcome. 4. Vocational evaluators: job vacancy in sheltered employment impacted time consuming on waiting for employment. Conclusions: Implications from this study including: 1. VE services: a) provide VE services with career perspective and supporting consumers to explore individualized career goals. b) evaluate the capacity of consumers and their families on implying VE results. Concrete and practicable suggestions should be provided. 2. Boosting application of VE: a) improve vocational evaluator’s awareness of competitive job market and job vacancies. b)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professionals are suggested working as a team and providing services proactively. 3. Practice and policy: a) update and expand evaluation resources regularly. b) continuously improve vocational evaluators’ profess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competency. c) strengthen case management and quality of VE service. Key words: Vocational Evaluation,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 Center in New Taipei City (Sanchong District),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Phenomenology. vi.

(8)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P.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P.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P.4. 第三節 名詞定義. ……………………..P.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P.8. 第一節 職評服務發展與內容. ……………………..P.8. 第二節 職評服務情形與成果. ……………………..P.13. 第三節 職評報告應用情形. ……………………..P.1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P.20. 第一節 研究設計. ……………………..P.20.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 ……………………..P.23. 第三節 研究工具. ……………………..P.27. 第四節 實施程序. ……………………..P.38. 第五節 資料分析. ……………………..P.39. 第六節 研究倫理相關議題 ……………………..P.45 vii.

(9) ………………P.47. 第四章 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新北市職業輔導評量服 ……………………..P.47 務成果 第二節 新北市職業輔導評量之 …………………….P.81 應用情形 第三節 相關人員對職業輔導評 …………………….P.145 量執行與應用的看法 第四節 綜合分析與討論. …………………….P.262. 第五節 研究者反思與學習. …………………….P.27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P.293. 第一節 結論. …………………….P.293. 第二節 建議. …………………….P.304. 參考文獻. ………………P.312. 附錄. ………………P.317. 附件一 職業輔導評量需求檢核及轉介表 附件二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 心職業輔導評量轉介單 附件三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評估表 附件四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時數表. ……………………..P.317. ……………………..P.319. ……………………..P.320. ……………………..P.328. viii.

(10) 附件五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表(表 VE2). ……………………..P.329. 附件六 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格式(2012年修 訂版) 附件七 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評量結 果回覆(表2-5C)」. ……………………..P.330. ……………………..P.333. 附件八 服務滿意度調查表. ……………………..P.337. 附件九 個案職業輔導評量執行情形檢核表. ……………………..P.340. 附件十 個案職業輔導評量結案後追蹤情形 檢核表 附件十一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服務 使用者版 附件十二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職重 個管員版 附件十三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就業 服務員版 附件十四 職評服務與應用情形訪談大綱-服務 使用者版 附件十五 職評服務與應用情形訪談大綱-職重 個管員版 附件十六 職評服務與應用情形訪談大綱-就業 服務員版 附件十七 職評服務與應用情形訪談大綱-職評 人員版 ix. ……………………..P.345. ……………………..P.346. ……………………..P.348. ……………………..P.352. ……………………..P.356. ……………………..P.357. ……………………..P.358. ……………………..P.359.

(11) 表次 表3-2-1 職評個案背景分析表. ………………….P.24. 表3-2-2 職評個案轉介來源分析表. ………………….P.24. 表3-3-1 職評個案文件抽取特性分析表. ………………….P.28. 表3-3-2 問卷回收情形. ………………… P.31. 表3-3-3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職 ………………… P.33 重個管員版問卷回填情形 表3-3-4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就 ………………… P.34 業服務員版問卷回填情形 ………………….P.35. 表3-3-5 訪談對象關係一覽表. 表3-5-1 個案職評報告書綜合建議之資料 ………………….P.40 分類編碼範例 表3-5-2 個案職評報告書綜合建議之編碼 ………………… P.41 表範例 表3-5-3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服 務使用者版之題目、研究目的與統 ………………… P.43 計結果之對照表 表3-5-4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職 重個管員版之題目、研究目的與統 ………………… P.44 計結果之對照表 表3-5-5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就 業服務員版之題目、研究目的與統 ………………….P.45 計結果之對照表 表4-1-1 職業輔導評量個案轉介職評需求 ………………….P.48 指標項目數 表4-1-2 職業輔導評量個案職評需求指標 ………………… P.48 項目一覽表. x.

(12) 表4-1-3 職業輔導評量個案轉介目的類別 ………………… P.50 一覽表 表4-1-4 職評報告書中個案接受職評之目 ………………… P.51 的數 表4-1-5 職評報告書中個案接受職評之目 ………………….P.51 的一覽表 表4-1-6 職評計畫內容重點項目數. ………………….P.60. 表4-1-7 職評內容項目一覽表. ………………… P.61. 表4-1-8 個案接受職評之方式一覽表. ………………… P.64. 表4-1-9 個案接受職評之標準化測驗工具 ………………… P.65 一覽表 表4-1-10 職業晤談訪談對象一覽表. ………………….P.65. 表4-1-11 職業晤談背景資料分析項目一覽 ………………….P.66 表 ………………… P.67. 表4-1-12 職評服務時數. 表4-1-13 職評個案接受不同評量方式之時 ………………… P.68 數 表4-1-14 職評結案後追蹤之服務使用者就 ………………… P.69 業情形 表4-1-15 職評追蹤之未就業組與已就業組 ………………….P.70 背景變項考驗 表4-1-16 服務使用者之職重服務結案原因. ………………….P.71. 表4-1-17 職重個管員結案時之服務使用者 ………………… P.71 就業情形 表4-1-18 職重個管員結案時未就業組與已 ………………… P.71 就業組背景變項考驗 xi.

(13) 表4-1-19 問卷填表人自陳之服務使用者現 ………………… P.72 況 表4-1-20 已就業服務使用者工作情形. ………………….P.73. 表4-1-21 服務使用者問卷之未就業組與已 ………………….P.73 就業組背景變項考驗 表4-1-22 職評結案後追蹤服務與問卷調查 ………………… P.74 之就業情形交叉表 表 4-1-23 職評結案時服務使用者滿意度. ………………… P.76. 表 4-1-24 服務使用者版問卷之滿意度. ………………… P.77. 表 4-1-25 服務使用者之職評服務滿意度 ………………….P.77 前後差異比較 表 4-1-26 就業情形與職評滿意度項目之 ………………….P.78 差異比較 表 4-1-27 職評結案時轉介人員滿意度. ………………… P.79. 表 4-1-28 職重個管員版問卷之滿意度. ………………… P.80. 表 4-1-29 職重個管員之職評服務滿意度 ………………… P.81 前後差異比較 表4-2-1「綜合建議-目前身心功能水準與職 ………………….P.82 業重建助/阻力」內容分析一覽表 表4-2-2 「綜合建議-適性工作型態及能力」 ………………….P.86 內容分析一覽表 表4-2-3 「未來工作職種的建議」內容分析 ………………… P.87 一覽表 表4-2-4 「綜合建議-支持系統及輔助策略」 ………………… P.90 內容分析一覽表 表4-2-5 職重服務方向與職評安置建議符 ………………… P.96 合情形 xii.

(14) 表4-2-6 服務使用者現況與職評安置建議 ………………….P.96 符合情形 表4-2-7 服務使用者應用職評報告情形. ………………….P.98. 表4-2-8 職重個管員應用職評報告情形. ………………… P.111. 表4-2-9 就業服務員應用職評報告情形. ………………… P.128. 表 4-3-1 就業服務員對於職評報告符合自 ………………… P.191 身對於個案的了解 表 4-3-2 就業服務員對於職評報告不符合 ………………… P.191 個案情形之看法. xiii.

(15) xiv.

(1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背景與動機 身心障礙者受限於個人健康狀態、生態環境支持資源,其生存與發 展條件較一般人不足,在就業的道路上也較為艱辛。根據衛生福利部 (2018) 「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 、勞動部勞動統計資料,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間,1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勞動力人數 22 萬 9,876 人,非勞動力 89 萬 6,684 人,勞動力參與率為 20.41%,低於整體勞動力 參與率 58.75%;就業者 20 萬 8,786 人,失業者 2 萬 1,089 人,失業率 9.17%,高於整體失業率 3.77%,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較一般人相對困 難。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是系統化之個案管理服務流程與制度,透 過輔導與支持資源有助於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或重返職場。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指出職業重建服務包含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其中,適 當使用職業輔導評量的結果,可增進職業重建服務相關人員對於服務使 用者的認識,並協助服務人員擬定後續服務計畫與輔導策略;也可增加 服務使用者的自我瞭解,促進其職涯發展(王敏行,2007) 。 我國於 1999 年台北市、高雄市開始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2003 年 全面推動辦理(王雲東,2008) ,當時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推展與人員訓練 相當受到重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原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自 2007 年起試辦「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計畫」 、2009 年起全面 補助地方政府設立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期以個案管理方式整合各項職業 重建資源(王敏行等,2014) ;2011 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辦理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要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必須完成一 -1-.

(17) 定時數的職業輔導評量訓練,亦即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須具備基礎職業 輔導評量知能,這也顯示職業輔導評量在職業重建服務系統中是一門相 當重要的專業。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若要被重視和使用,便必須提供服務使用者與轉 介人員所需要的服務(Ahlers , 2003)。王雲東(2008)研究歸納職評服務 成效指標主要有四項,包括:(1)職評報告內容是否涵蓋應有面向,且評 量結果是否適切。(2)職評報告的使用者(含轉介者與個案、案家)是否 依照報告建議執行。(3)職評報告建議為「可就業」個案(含一般性就業、 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 ,其後續實際就業率。(4)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 意度。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成果與品質,中央與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定 期辦理評鑑與驗收稽核,邀請專家學者檢視職評報告的專業性與適切性。 而職評服務單位亦持續進行職評服務滿意度調查與職評結案後追蹤服務, 以了解職評報告服務滿意度與後續應用情形。 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執行與應用情形有關研究,較早 可見於陳明顯(2004)以高雄市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為主的研 究,之後則有劉彩虹(2006)對於全台職業輔導評量執行情形的調查研 究、王雲東(2008)以台北市 90-94 年職評服務方案分析,林敏慧、柯天 路、張馨云、林欣怡、柯平順(2009)探討新北市就業服務人員運用職業 輔評量服務。研究中提及職評人員與轉介人員(學校老師、就業服務員) 缺少職評報告的討論,缺乏專人在完成職評後與轉介單位合作提供個案 後續服務(陳明顯,2004) ,個案對於評量結果解釋因未得到完整說明而 感到較不滿意(劉彩虹,2006) 。這些研究主要在 2009 年以前、職業重 建服務窗口服務尚未全面推行之時進行,當時職業重建服務系統缺少整 合性個案管理服務,當職評成果與運用有困難時,亦較少進一步討論、 溝通,或是即使討論了亦缺少支持資源以解決問題。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服務推動後,實務工作者反映職業輔導評量量能 下降的問題(中彰投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研討會計畫, -2-.

(18) 2017/5/15;北基宜花金馬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會議紀 錄,2019/3/13) ,不過,多數職業重建服務實務工作者在相關會議中仍是 肯定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重要性。近年對於職業輔導評量執行與應用之 研究偏少。劉秀之、林明慧、林建邦、謝依婕、陳瓊玲(2017)分析台中 市 2012~2014 年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情形,但研究中僅分析職業輔導評量 報告的資料,並未進一步了解後續追蹤服務及職評結果運用情形。因此, 此時檢視現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成果與應用情形,藉以了解服務使用者 與轉介人員服務滿意與對於後續職重服務助益情形,乃有其必要性。 新北市(原為臺北縣)於 2002 年委託招標、2003 年正式開辦職業輔 導評量服務,是全國唯一以公辦民營方式辦理、以中心制運作職業輔導 評量業務的縣市(柯平順等,2008) 。2009 年起首創職業重建服務中心模 式,在單一中心裡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 務、職前訓練、職務再設計等服務項目(張馨云,2011) 。新北市執行職 業輔導評量服務迄今已 16 年、執行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服務迄今也已 10 年,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服務推動後,職業輔導評量現今的執行成效尚無 系統的檢討,包括: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與成果如何?其後續應用情形如 何?相關人員(如:個案、案家、轉介人員、就服員及職評人員本身)對 於職評服務的看法如何?以及職評報告建議與後續符合情形如何?職評 報告建議可就業個案就業率如何?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如何?以上 為本研究動機。 本研究考量研究場域可近性、受訪者的印象保留對效度的影響,以 及對於實務工作的助益情形,故選擇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職評開案服務個案與相關人員為研究範圍與研究參 與者。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為新北市勞工局委託財團法人育 成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於 2011 年開始提供服務。由於板橋區職業重建 服務中心僅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該中心職重個管員會依需求轉 介新店區、三重區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根據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3-.

(19) 建服務中心(三重區)2018 年成果報告書得知,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 心職評案源約有 28.6%由板橋區轉介,而中心內部職重個管員轉介約 71.4%。 研究者為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的組長,亦為職業輔導評量內部 督導,除了將「達成契約案量要求」列為業務目標之外,並持續追求職 業輔導評量服務品質,期待能提升職業輔導評量結果的運用情形。希望 藉此研究對於新北市三重區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中心執行身心障礙者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成果以及應用情形進行分析,對於新北市三重區職業 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運作提出具體建議。. 貳、研究目的 一、分析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成果。 二、探討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情形。 三、探討相關人員對職業輔導評量執行與應用的看法。. 第二節 研究問題 壹、目的一之問題 一、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個案接受職評之目的為何? 二、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個案接受職評之內容為何? 三、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個案接受職評之方式為何? 四、該中心執行職業輔導評量時,個案接受職評平均花費多少時間? 五、職評人員在執行職業輔導評量時,不同評量方式所花的時間為何? 六、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使用者(個案/案家、轉介人員)滿意度為 -4-.

(20) 何? 貳、目的二之問題 一、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之建議輔導內容為何? 二、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之運用與建議執行情形如何? 叁、目的三之問題 一、個案本人或其重要他人對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與應用的看 法為何? 二、個案轉介之職重個管員對於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與應用的 看法為何? 三、個案後續服務之就業服務員對於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與應 用的看法為何? 四、該中心職評人員對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與應用的看法為何?. 第三節 名詞定義 壹、身心障礙者 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 因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 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而 2007 年 6 月 5 日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則需在一定期限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本研究所稱身心障礙者是指自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接受新北市三 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個案。根據新北市政府勞工 局委託辦理職業重建服務契約所列之服務對象,為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且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 -5-.

(21) 需求後轉介職業輔導評量之個案。. 貳、職業輔導評量 Power(2013)指出職業輔導評量為綜合性、跨專業的評量過程,評 估個人的生理、心智和情緒之能力、限制和耐受情形,以確認其潛能; 目的在於協助服務使用者了解個人功能現況與限制情形。評量內容包含 人格、性向能力、興趣、工作習慣、生理耐受與操作靈巧度。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所指職業輔導評 量,是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針對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學 習特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工作人格、潛在就業環 境分析、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以及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運 用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及其他有關之評量 方式所實施之評量。 本研究所指職業輔導評量,乃指職評人員依據現行中央主管規範之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所提供之職業輔導評 量服務。透過各項評量方式,瞭解身心障礙者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 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提供具體職業重建服務建議以 促進適性就業。. 叁、職業輔導評量之服務成果 本研究所謂「職業輔導評量之服務成果」 ,係針對個案背景、職業輔 導評量轉介需求、職評計畫、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分析,包含轉介目的、 基本資料、評量內容與方式、評量時間、服務滿意度等,對於服務成果 有關之各面向進行分析與說明。. -6-.

(22) 肆、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 本研究所謂「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 ,係針對個案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書內容之應用,內容涵蓋基本資料、評量結果與綜合建議事項等,應用 者為個案(或其重要他人) 、職重個案管理員、就服人員等人。具體內容 則包含了解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綜合建議內容,以及相關人員運用職評 報告書與執行建議之情形,並深入探討個案(或其重要他人) 、轉介之職 重個案管理員、就業服務員、職評人員對職業輔導評量應用上的看法。. -7-.

(2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職評服務發展與內容. 壹、職評服務的發展 職業輔導評量是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的重要參考依據,實施適當且 正確的評量,在安置的過程中便可以避免錯誤(Power,2013),並可協助 其生涯發展與規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早年發展聚焦於性向能力、工作 分析、工作樣本及系統性行為觀察等評估內容。美國自 1992 年、1998 年 復健法修正案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從對評估工具與技術,轉而更加關 注於服務使用者的參與,在知情同意原則下,提供具彈性、服務使用者 為導向的服務(Institute of Rehabilitation Issues, 2003;引自 Willis, 2012)。 Tansey(2017)指出美國職評服務發展趨勢包括:(1)團隊服務模式, 如:職評過程中邀請醫療健康專家參與及提供意見;(2)關注發展特定族 群適用的評量工具,如:特定障別或特定文化需求;(3)服務使用者與職 重人員建立工作同盟關係;(4)嘗試探索服務使用者的就業潛能,並從其 所處環境中了解其生活適應的助阻力;(5)輔助性科技的發展;(6)較短的 職業重建服務時程。 我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源起於 1994 年,當時因應障礙者的就 業需求而先行發展社區化就業服務。而為了促進就業服務媒合的適切性,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應時而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997)第二十 八條指出: 「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 量,以提供適當之就業服務。」其中,職業輔導評量工作之主責單位,在 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在地方則為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 (陳明顯,2004) ,並且制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 (1998~2008) 、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2003~2009)等,作為 -8-.

(24) 我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發展指引。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於此時開始蓬勃發 展。 最早乃 1999 年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開始辦理職 評服務,新北市及其他縣市則於 2003 年起陸續開辦。辦理模式方面,高 雄市為公辦公營、中心制模式,由高雄市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辦理, 2009 年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則尚有以個案委託制、按件計酬方 式,由心路基金會、佛明社區復健中心、凱旋醫院辦理。新北市為公辦 民營、中心制模式,2003 年為育成基金會和伊甸基金會承辦,2004 年 ~2008 年由育成基金會單獨承辦,2009 年起則由育成基金會和心路基金 會承辦、以職業重建服務中心模式辦理。 其他縣市方面,除了台北市、雲林縣二縣市勞工局處有自辦職評服 務之外,目前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花蓮縣、桃園市、新竹 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屏東 縣、台東縣、澎湖縣等縣市以個案委託制、按件計酬方式委託辦理之。. 貳、職評服務內容與方式 Roberts(1992)指出評估內容應包含(1)個人是否能勝任工作角色及 達成程度,(2)障礙狀況對於個人重返工作崗位的影響,(3)是否有任何情 緒或行為影響個人的工作表現,(4)工作和復建的動機,(5)其他伴隨的醫 療或生理限制,(6)個人表述的職業興趣偏好是否切合實際,(7)個人可從 技能訓練計畫習得之能力。除了相關評估之外,職評報告也需考量服務 使用者過去經驗以提供全人觀點(Roberts,1992;引自 Willis, 2012)。. 依據勞動部發布《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2014 年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2017 年修正),明定現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對象、內容、方式與流程。 -9-.

(25)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5 條指出,職 評服務對象為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以及依據《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015 年修正)第 34 條規定有庇護性就業服務需 求,或是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而為了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 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依個別特質與評估需求選擇實施評量內容。 賴淑華(2007)指出職評在生涯輔導的功能是「知己知彼」 , 「知己」便是 評量身心障礙者的可就業性,亦即評量人的特質; 「知彼」便是評量社區 中的就業市場狀況與機會、考慮身心障礙者的可安置性,亦即評量工作 的特質。故評量內容主要包含: 一、人的特質:分析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 特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工作人格等,並 評量其所處環境(含家庭、社會與環境狀況)之支持程度與資源 運用等,瞭解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準備情形。 二、工作的特質:分析身心障礙者所在社區之潛在就業環境分析,以 及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等。藉由掌握就業市場動向、潛在就業 機會及工作要求,並考量能否透過輔具或職務再設計以增加身 心障礙者的工作安全與效率。 評量方式方面,如以編製過程區分,使用標準化過程編製而成之評 量工具,稱之為「正式評量」 ;如非經標準化編製程序則屬於「非正式評 量」(林幸台,2019)。傳統的職業評量強調客觀量化,故常運用正式評 量工具。但客觀評量工具在評估身心障礙者時可能有限制,如:常模可 能不適用、無適切信效度等(Randall, Sandra & James;吳明宜譯,2013) 。 故職業輔導評量也相當注重非正式的評量方法,包括背景資料分析、晤 談與行為觀察等,並以生態評量觀點著重個人與環境的相互影響。 另一方面,如以評量工具型態區分,評量工作潛能的主要評量方式 可分為五類,包含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以 -10-.

(26) 及其他相關評量方式。其中,標準化心理測驗的類型又可細分為智力測 驗、性向測驗、成就測驗、興趣測驗、人格測驗以及其他測驗等數種(吳 明宜,2007) 。 陳明顯(2004)分析 2001 年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成果,發現最常使用的職評方式是訪談;其次為標準化測驗評量者,施 測比例超過九成;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受限資源偏少而施測比例各約六 成。 劉秀之、林明慧、林建邦、謝依婕、陳瓊玲(2017)透過次級資料分 析方法,針對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 職評工具使用頻率以晤談(100%)最多,其次為生理功能測驗(78.7%)、標 準化測驗 (78.7%)、情境評量(68.4%),現場試作(43.6%)、工作樣本(38.7%) 則稍少。 服務流程方面,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8 條,和「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第八點及其附件 明確訂出職評服務程序,流程包含:接案晤談、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 量計畫、進行評量、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及撰寫評量報告、移覆職業輔 導評量總報告、追蹤成效等。職評單位在結案後須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配合進行滿意度調查、追蹤職評結果應用情形等。. 叁、職評服務時程與時數 我國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時程受到嚴謹的規範。服務發展初期, 《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 (1998)第六條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其時 程不得超過九十工作小時,且不得超過三星期」 。目前《身心障礙者職業 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9 條,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服務實施計畫」第八點及其附件限定「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職業 輔導評量服務時程累計不得逾 50 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 -11-.

(27) 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 21 日」 ;現今規範服務時程「累計不得逾 50 小時 服務時數」明顯少於服務發展初時 1998 年「不得超過 90 工作小時」。 而職評服務時數計算為評量時數(含分測驗撰寫) 、說明會議時數、 職評總報告撰寫時數、追蹤服務時數等四項合計,台北市 2001~2005 年、 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平均職評服務時數皆低於 30 小時,也低於新北市 三重區職重中心 2011 年迄今歷年平均職評服務時數。但除了高雄市、新 北市以外,其餘縣市皆以方案制時數給付職評服務費用,故部份資料可 能有受限於縣市政府各年度給付職評服務費用規定變化而有所影響。 陳明顯(2004)分析 2001 年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成果,發現職評總時數皆在《職業輔導評量辦法》 (1998)規定之 90 工 作小時以內完成,其中以 21-30 小時(35.37%)最多、11-20 小時(32.93%) 次之。 王雲東(2008)針對台北市 2001~2005 年職評服務方案資料進行分 析,結果發現,個案平均服務時數為 22 小時;如以障別而言,智障者(33.1 小時)與自閉症者(28.5 小時)之職評服務時數為最高;以障礙程度而言, 則以中度(25.0 小時)最高、其次是輕度(23.4 小時)。 劉秀之等人(2017)透過次級資料分析方法,針對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職評服務平均時數為 26.6 (±8.9) 小時。各項評量方式之時數中,以情境評量所佔時數較多(26.1%),其次 為標準化測驗(20.2%),工作樣本(4.7%)最少。. 綜上所述,職業輔導評量的發展源起是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安 置,近年則更強調服務使用者的參與,以及積極探索其就業潛能。我國 自 1999 年起推動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迄今,大多數縣市以個案委託制、按 件計酬方式委託辦理,僅少數縣市以中心式模式或縣市政府自行辦理; 且各縣市皆依循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辦法、準則與計畫規範下執行相關 -12-.

(28) 業務,包含職評服務內容、方式、流程與服務時程與時數等。其中,現行 服務時數要求「不得逾 50 小時」 ,明顯少於服務發展初時 1998 年「90 工 作小時」 ;過往研究或成果報告資料,職評服務時數大多在 30 小時左右, 在如此的服務資源條件下,職評服務內容能否充分回應探索服務使用者 就業潛能的目的,實有待進一步討論。. 第二節 職評服務情形與成果. 壹、服務使用者特性 陳明顯(2004)分析 2001 年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成果,發現職評服務使用者特性包括:(1)性別以男性(65.85%)居多;(2) 教育背景以高職程度(64.63%)為主;(3)年齡的分佈,以 16-25 歲(60.98%) 者居多;(4)障礙類別最多為智能障礙(37.80%),其次是多重障礙(28.05%) 及肢體障礙(14.63%);(5)障礙等級以中度(41.46%)最多,輕度(28.05%)次 之;(6)以有工作經驗(63.41%)居多。 王雲東(2008)針對台北市 2001~2005 年職評服務方案資料進行分 析,結果發現,職評服務使用者特性包括:男女比約為 6:4;歷年來以 16~25 歲者人數最多,其次是 26~35 歲;均以高中職為最多;均以未婚 為最多。障別則均以智障為最多,其次是肢障與精障;障礙程度方面, 以中度為最多,其次是輕度。 劉秀之等人(2017)透過次級資料分析方法,針對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職評服務使用者特性包括:性別 以男性(66%)居多;年齡的分佈,最低為 16 歲,最高者為 62 歲,以 2029 歲(47.9%)人數最多,其次為 30-39 歲(26.2%)。障礙類別最多為智能障 礙者(33.7%),次之為肢體障礙者(22%),精神障礙者(19.9%)。障礙程度 方面,以輕度(43.6%)、中度(43.3%)為多。 -13-.

(29) 比較後發現,職評服務使用者特性包括:以男性居多;以 30 歲以 下年輕族群為多;障礙類別以智能障礙者較多;障礙程度以輕度、中度 為多。. 貳、職評計畫與工具選用 王敏行(2007)指出,職評員選擇職評方法時,需依職評轉介目的與 職評重點,選擇適當的評量方法;惟職評單位所擁有的職評空間、所採 購之職評工具與設備等資源,或是職評員專業訓練受限而無法勝任特定 工具的操作,也往往會影響方式的選擇。 依職業輔導評量之服務需求、評估目的不同,所需評估期程也應有 不同。以美國維吉尼亞州 Wilson Workforce and Rehabilitation Center (n.d.) 的職業評估為例,該中心將職業評估服務分成四種: 一、可行性訪談(Feasibility Interviews) :以半天的時間進行訪談。目 的在於初步評估受評者參與重建計劃的受益程度。 二、快速評估(Fast Track Evaluations) :評估時間為一天。針對具有 工作經驗及至少六年級閱讀能力的受評者,運用各項評估工具 評估就業潛能及確認職業方向。 三、工作技能評量(Skills Assessment Evaluations) :評估時間為連續 1~3 天。針對重度障礙或障礙狀況較複雜者,以職業活動、工作 樣本等評估方式,提供環境支持與合理調整之下評估其工作潛 能。 四、生涯評量(Career Assessment Evaluations) :評估時間為連續 1~4 天。以綜合性評估進行各種工作領域的實作和探索,評估內容包 含工作行為、社交技巧、工作表現、就業優勢能力、就業障礙、 工作調整需求等。. -14-.

(30) 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為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所擬定之相關辦法, 對於職評計畫與工具選用也有所影響。如「九十二年度勞工委員會職業 訓練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劃」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2003)中提及: 『付費標準以毎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毎小時服務單位單價四百五十元整,其中 各紙筆測驗合計時數不得超過十八小時,各工作樣本合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各 情境評量與現場試做合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毎位個案評量總時數以不逾五 十小時為原則(含撰寫評量報告書時數)』。. 自上述內容可發現,採用方案制時數給付職評服務費用時,可能受 限於付費標準之規範而影響職評計畫之擬定、職評工具之選擇。 陳明顯(2004)分析 2001 年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成果,發現不同評量方式花費時間方面,個案接受標準化測驗評量者超 過九成,且 90%的個案在 15 小時以內者完成;所有的個案皆接受訪談, 且九成八的個案在 10 小時之內完成;有施測非標準化測驗者約四成,其 中九成以上個案在 5 小時內即完成;有施測情境評量者約六成,且多在 20 小時內完成;有施測現場試做者約六成,且多在 20 小時內完成。. 叁、職評服務滿意度 王雲東(2008)針對台北市 2005 年職評服務個案與轉介單位進行電 訪問卷調查,結果發現職評服務個案(或心智障礙者的家長)之職評服 務滿意程度(職評需求滿足程度)大多在六成以上,但在「職評單位有 提供您/家長後續的諮詢服務」一項滿意比例未達五成,且不滿意的比例 高於滿意的比例。在轉介單位職評需求與服務滿意度方面,轉介單位覺 得滿意與非常滿意的比例均在七成六以上。 劉彩虹(2006)訪談 10 位曾接受職業輔導評量之身心障礙者,受訪 者對於職業輔導評量員及職業輔導評量單位的各方面服務感到滿意,包 括:職評員的服務態度、專業程度、助人程度,以及職評單位親切性、尊 -15-.

(31) 重性等。但是有些個案對於評量結果解釋表示不滿意,因報告內容較不 易讀或沒有參與評量結果解釋會議。 綜覽過去職評服務情形與成果相關研究可發現,職評服務使用者特 性包括:以男性居多;以 30 歲以下年輕族群為多;障礙類別以智能障礙 者較多;障礙程度以輕度、中度為多。由於心智障礙者較不適合僅以單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進行職業相關評估,故往往需要搭配運用操作性測驗、 情境評量或現場試做等方式進行能力探索,惟如此一來,職評計畫便相 對需要較長時間,也需要空間、工具與設備等資源配合才能完整評估。 另一方面,服務使用者對於職評服務相對較不滿意的情形,以「提 供後續諮詢服務」、「報告內容較不易讀或沒有參與評量結果解釋會議」 等情形為主。過去職評服務推展時,是否職評結果的諮詢與討論較無法 落實,或是報告文件呈現形式使得服務使用者難以理解,如此情形是否 影響職評報告的應用亦值得探討。. 第三節 職評報告應用情形. Willis (2012)以阿拉巴馬州重建服務部(The Alabama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ADRS)2009~2010 年間使用職評服務且達成重建 目 標 結 案 的 305 件 個 案 資 料 進 行 職 評 建 議 (vocational evaluation recommendation, VER)、職業重建計畫(the individual plan for employment, IPE)與就業結果(the employment outcome, EO)符合情形之研究,結果顯示 11.8%服務使用者的職評建議職種與職重計畫符合,6.9%服務使用者的職 評建議職種與後續就業結果相符。Willis 認為符合率偏低可能原因包括: (1)職評員與轉介人員溝通不良,(2)職評報告內容與轉介人員期待不同, (3)轉介人員認為職評過程缺乏可信度,(4)服務使用者選擇不參考職評或 -16-.

(32) 職重計畫的建議,(5)其他諸如服務使用者年齡、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對 於就業的影響等。 陳明顯(2004)以文件分析、問卷調查法與訪談法,分析 2001 年高 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與結果應用情形,歸納職評報告書 建議事項分為三大類共 33 項,其中以「未來工作型態的建議」 、 「強化工 作的行為」、 「尋求職場的自然支持」為最主要建議。研究發現有 74%受 訪個案或其重要他人認為職業輔導評量所做的建議內容是適切的,但是 52%受訪者認為是可行或可配合的,有 22%則認為無法配合。有 47.3%的 轉介者有應用職評報告書在個案身上,但有 52.7%未應用;有應用報告 之轉介者中,大多數(94.3%)認為職評報告書對個案有正向的幫助,不過 74.3%覺得有應用困難,包括:無法找到合適工作、個案缺乏配合的意願、 家長無法配合等。 王筱婷(2005)以質性訪談與工作現場觀察的方式來了解六名智能 障礙者之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運用及就業安置情形,發現就業服務員會參 考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但也會依據自己對個案的認識,以及現有工作機 會為個案進行就業媒合。評量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就業服務員會採用評 量報告中建議的策略,解決就業方面的問題。而針對職評報告指出個案 待加強能力之建議,有部分建議有實際落實在就業服務過程中,但有些 建議則較少執行。此外,部分工作現場的問題在評量過程中並未發現, 研究者認為這突顯出持續評量的重要性。 王雲東(2008)針對台北市 2005 年職評服務職評報告建議與追蹤調 查報告進行次級資料分析,結果發現「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最多, 「部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次之,兩者合計佔八成以上。未依照職評報 告執行的原因類型包括:尚未開始執行職評報告建議(如:課業重修延遲 畢業、個案尚無就業意願)、原先狀況發生變化(如:健康因素需休養)、 案家有不同意見(如:案家堅持案主要升學)、資源連結尚須加強(如:等 候庇護工場職缺)。而職評結果為「可就業」的個案,以「完全依照職評 -17-.

(33) 報告執行」推估就業率時,建議安置模式為一般性就業者均在「就業中」 (100%);建議支持性就業之個案,就業比例推估在 26.3%以上;建議庇護 性就業安置的個案,就業比例推估在 51.7%以上。 林敏慧、柯天路、張馨云、林欣怡、柯平順(2009)則以問卷調查法 與焦點團體訪談了解新北市職業重建相關人員(含就業服務員、個案管理 員、主管/督導人員)參與及運用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與困難,結果顯示受訪 者認為職評報告文字淺顯易懂、陳述客觀,但是在符合現有資源條件與 充分討論等項目同意比例較低;認為在工作態度與情緒的資料較不足, 部份安置建議不易執行,建議較無法考量現有資源及職場特性等問題而 造成就業服務人員後續運用的困難。 劉秀之等人(2017)透過次級資料分析方法,針對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對於個案安置方向建議,以無法 立即就業者最高(34%),其次為支持性就業(30.9%)、庇護性就業(29.4%), 一般競爭性就業最少(3.5%)。支持輔導策略中出現頻率最高為工作技能 強化/工作行為輔導(70.9%),其次為人際技巧強化(59.2%)。惟該研究並未 進一步分析職評結案後追蹤服務資料,亦無了解個案、轉介人員對於職 評結果之運用情形。 綜合過去對於職評服務成果與後續應用情形之相關研究可發現,職 評報告建議執行情形大多呈現出應用上的問題與困難,且運用比例偏低。 陳明顯(2004)訪談職評人員與轉介人員,發現職評人員認為職評人員、 導師及就業服務員之間缺少正式職評報告的討論;個案接受職評的時機 對實際運用的成效有影響;個案、案家或轉介人員對職評歷程及相關配 合措施不太瞭解而容易產生誤會。轉介人員則認為職評人員宜與轉介單 位持續聯繫以促進評估結果應用;完成職評後缺乏專人與轉介單位合作 提供個案後續服務;從學校畢業後若沒有順利轉銜,則較無法延續應用 職評報告書;個案接受職評的時間點越接近畢業,則學校單位實際運用 有限。惟王雲東(2008)針對 2005 年台北市職評方案資料分析中,合計 -18-.

(34) 「完全執行」 、「部分執行」可佔八成以上,認為可能與台北市就業安置 資源較豐富、每年台北市有自行辦理職評評鑑等有關。 而在 2011 年推動職業重建服務個案管理制度後,劉秀之等人(2017) 針對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但未分析職評結案後追蹤服務資料,亦無 了解個案、轉介人員運用報告之情形。現今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需完成 一定時數的職業輔導評量訓練才能繼續從業,因而提升了職重個管員對 於個案問題的評估能力以及對於職業輔導評量的概念,是否對於職業輔 導評量的運用產生變化,值得進一步研究與探討。. -19-.

(3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基於建構主義現象學研究觀點,實體是多元、建構和整體的, 會因為知覺的改變而產生變化(Guba & Lincoln, 1994;引自鈕文英,2014); 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及應用的現象,須從個案(或其重要他人) 、職重個 管員、職評人員及就業服務員的觀點去了解。研究者省視和懸置自己的 感受、想法和經驗等,使其不會影響研究參與者的表達、對研究參與者 觀點的了解。研究參與者自由而完整的表達,研究者對現象進行忠實而 詳盡地描繪(鈕文英,2014)。 本研究亦為實務工作者的研究。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進行自我省 察,以「開放心胸」 、 「開放心智」 、 「對話的開放性」 ,尋求問題解決的策 略,期改進職業輔導評量實務。. 第一節 研究設計 職評結果的成果與運用,可從多元的角度進行探究。除了職評員在 服務過程中監控評估信效度與發揮輔導功能之外,也包括案主如何觀看 職評結果與設定自己的目標,職重個管員後續的輔導及計畫擬定,案家 的理解及相關資源的支持,就業服務員在服務過程運用相關輔導策略等。 為了描繪研究參與者所處脈絡與情境特性,並深入探究研究主題的 內涵,本研究採量化與質性研究結合的多元方法設計,以 2018 年新北市 三重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的職評服務情形進行探討。先以問 卷方式了解案主、職重個管員及就業服務員運用職評結果的情形,再從 問卷受訪者中選取有應用職業輔導評量報告與建議、就業穩定之個案, 並考量障別、個案來源等因素,選擇質性訪談之研究參與者,以進一步 獲取職評服務情形、執行職評建議以及就業歷程等更充分的資料。另一 方面,為了探究現象相關影響因素,亦訪談職評人員對於職評運用的看 -20-.

(36) 法。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採用內容分析研究法之文件分析,以及調查 研究法的問卷調查與訪談法來蒐集資料,茲分別說明如下。. 壹、文件分析 本研究以該中心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所有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個案 的職業輔導評量相關資料為主要分析之文件,其內容為職業輔導評量轉 介資料、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資料、職評結案後 追蹤輔導紀錄等四個部份。 本研究為探討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之服務成果與應用情形,就以下 項目加以分析:(1)職評個案的特性;(2)個案接受職評的目的;(3)個案接 受哪些職評的內容;(4)個案接受哪些職評的方式;(5)個案接受職評需花 費的時間;(6)個案職評報告書之建議內容;(7)結案時個案/案家、轉介人 員的服務滿意度;(8)個案後續服務方向是否符合職評建議。 其中,針對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所載之個案接受職評的目的、個案 接受職評的內容、職評方式以及職評報告書之建議內容等 4 項,考量障 礙類別、職評員等因素,立意取樣 21 份報告書進行深入內容分析。. 貳、問卷調查法 本研究以自編問卷調查所有服務使用者及其轉介者、後續服務者取 得職評報告書後之應用情形,以及間隔一段時間後對該中心所提供之職 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滿意情形,以瞭解職業輔導評量是否對其有所助益。 問卷自編三份,說明如下: 一、服務使用者問卷: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服務使用者版 依研究需求,並參考相關文獻資料(陳明顯,2004) 、實務工作 -21-.

(37) 者意見等編製問卷,問卷內容包含基本背景資料與調查題項,以封閉 性問題型態為主,亦保留開放式題項以蒐集質性意見。由服務使用者 本人親自作答,若無法作答,改由個案的重要他人代為填寫。 二、轉介者問卷: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職重個管員版 依研究需求,並參考相關文獻資料(陳明顯,2004) 、實務工作 者意見等,將研究者 2018 年 9 月 3 日試編「職業輔導評量結案後追 蹤意見調查表」再行修改。問卷內容包含封閉性問題以及開放式題項, 了解職評服務結案後職重個管員將職評相關建議或策略應用於職重 服務的情形,以及間隔一段時間後對該中心職評服務的滿意情形。本 問卷由職重個管員作答,請職重個管員填答線上問卷。 三、後續服務者問卷: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意見調查表-就業服務員版 依研究需求,並參考相關文獻資料(陳明顯,2004;林敏慧、柯 天路、張馨云、林欣怡、柯平順,2009) 、實務工作者意見等編製問 卷。問卷內容包含封閉性問題以及開放式題項,了解職評服務結案後, 接受職重個管員派案之就業服務員將職評相關建議或策略應用於就 業服務的情形。本問卷由就業服務員作答,請就業服務員填答線上問 卷。. 叁、訪談法 本研究進一步以訪談法澄清或深入探究問題,以了解服務使用者(或 其重要他人) 、轉介之職重個管員、職評人員、後續服務之就服員對新北 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之服務與應用的看法。 本研究選擇有應用職業輔導評量報告與建議、就業穩定之案例進行 訪談。採立意取樣方式,選取合適的訪談對象,分為四類:(1)服務使用 者(或其重要他人)三人。(2)轉介之職重個管員三人。(3)後續服務之就 服員三人。(4)職評人員三人。為了能深入了解應用情形,本研究採半結 -22-.

(38) 構性訪談,以預設結構性問題之訪談大綱供受訪者參考,正式訪談時先 依題項結構式發問,再依受訪者回答內容以開放性問題作深入探究,以 獲取更完整的資料。.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 本研究參與者為在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接受職業輔導評 量服務與業務執行之相關人員。包括:接受職評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稱 服務使用者)或其重要他人、轉介之職重個管員、後續服務之就業服務 員、負責職業輔導評量之職評人員以及研究者本人等,分別敘述如下:. 壹、服務使用者或其重要他人 係指自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接受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服務 使用者。根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辦理職業重建服務契約所列之服務 對象,為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且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需求後轉介職業輔導評量之個案。 自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2018 年成果報告得知,該年度職 業輔導評量服務使用者共有 70 人。個案背景、轉介來源分析詳如表 3-21、表 3-2-2。 其中,智能障礙、自閉症者約佔六成。如服務使用者無法回答問卷 調查或訪談,則由其重要他人來協助回答。在此所指的重要他人,係指 與服務使用者同住之家長、家屬或其主要照顧者。 本研究分別以 C1、C2、C3…C70 等代號來表示每一位個案。訪談法 之個案則另以 CL1、CL2、CL3 代稱。其中,CL1 的重要他人為安置機 構社工,以 SW1 代稱;CL2 的重要他人為案母,以 CL2 母代稱。 -23-.

(39) 表 3-2-1 職評個案背景分析表(n=70) 項目. 人數(人). 百分比(%). 性別 男 女. 35 35. 50.0 50.0. 年齡 15-19 歲 20-2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45-49 歲 50-54 歲 55-59 歲. 26 15 10 7 2 4 3 1 2. 37.1 21.4 14.3 10.0 2.9 5.7 4.3 1.4 2.9. 障礙類別(大類/次類別) 57 第一類 智障 34 自閉症 8 慢性精神病 14 其他(腦傷) 1 5 第七類 肢障 5 6 兩類以上 多重障 6 2 其他 染色體異常 1 罕見疾病 1. 81.4 48.6 11.4 20.0 1.4 7.1 7.1 8.6 8.6 2.9 1.4 1.4. 項目. 人數(人). 百分比(%). 地區 新北市板橋區 新北市中和區 新北市土城區 新北市樹林區 新北市鶯歌區 新北市三重區 新北市新莊區 新北市泰山區 新北市林口區 新北市蘆洲區 新北市五股區 新北市淡水區 新北市三芝區 桃園市龜山區. 10 1 2 3 2 22 13 1 4 7 2 1 1 1. 14.3 1.4 2.9 4.3 2.9 31.4 18.6 1.4 5.7 10.0 2.9 1.4 1.4 1.4. 障礙程度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32 36 2 0. 45.7 51.4 2.9 0.0. 教育程度 小學 國中 高中職(含提早轉銜) 專科 大學. 2 2 53 1 12. 2.9 2.9 75.7 1.4 17.1. 項目 人數(人) 原單位屬性 28 教育單位 8 醫療單位 2 社政成個 1 社政其他 1 勞政就服 2 勞政庇護 28 職重櫃檯諮詢開案 評估需求後轉介. 百分比(%). 表 3-2-2 職評個案轉介來源分析表(n=70) 項目 職重中心 板橋區 三重區. 人數(人) 20 50. 百分比(%) 28.6 71.4. -24-. 40.0 11.4 2.9 1.4 1.4 2.9 40.0.

(40) 貳、轉介之職重個管員 根據「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勞動部,2017) 規定,經地方政府進行初評,認為有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之必要者,檢附 相關轉介資料進行轉介。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則明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 導評量服務程序,職業重建個管員評估服務使用者的評量需求後,認為 確實有需要即進行轉介。 自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2018 年成果報告得知,轉介案件 來源為該中心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自辦之板橋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共 有 2 個單位。其中,該中心轉介職評之職重個管員 7 人、板橋區職重中 心之職重個管員 8 人,合計共有 15 人。本研究分別以 R1、R2…R8 代表 板橋區之職重個管員,以 R9、R10…R15 代表該中心職重個管員。訪談 法之職管員則另以 RC1、RC2、RC3 代稱。. 叁、後續服務之就服員 根據「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勞動部,2017) 及其實施原則,職重個管員執行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可親自執行或透過 派案、資源連結等方式由適當單位提供服務,例如,支持性就業服務、 庇護性就業服務、居家就業及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方案等。 本研究所指後續服務之就服員,係為接受職重個管員派案而提供服 務使用者後續就業服務之專業人員,包括支持性就業服務員、庇護性就 業服務員等。 整理 2018 年職評個案追蹤紀錄後得知,接受職重個管員派案之支持 性就業服務計 5 個單位、10 位支持性就服員,庇護性就業服務計 13 個 單位、16 位庇護性就服員;兩類就業服務員合計共有 26 人。本研究分別 以 O1、O2…O5 代表支持性就服單位,以 O6、O7…O18 代表庇護性就 -25-.

(41) 服單位;以 J1、J2…J10 代表支持性就服員,以 J11、J12…J26 代表庇護 性就服員。訪談法之就服員則另以 JC1、JC2、JC3 代稱。. 肆、職業輔導評量之職評人員 係指 2018 年該中心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專業人員。當年度共有 4 位職評員、1 位職評督導實施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共 5 人;其中 1 位職 評員已於 2018 年 6 月離職,1 位則於 2018 年 8 月到職。 本次研究訪談對象以該中心現職職評員為主,共 3 人。其中 2 人為 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職評員年資 4 年以上,1 人為大學社工相關學系 背景並完成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初階訓練取得職評員資格、職評員年資約 6 年。 本研究分別以 V1、V2…V5 代表當年度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專 業人員(含職評督導,即研究者本人)。訪談法之職評員則另以 VE1、VE2、 VE3 代稱。 伍、研究者的背景 研究者是復健諮商研究所學生,本身也是一名職評員,亦為職評督 導;目前主要在新北市三重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負責推動職 評業務的督導與行政工作,有時亦須提供職評服務。 研究者 1998 年大學心理系畢業後,2001 年投入職業重建服務工作、 擔任支持性就業服務員,2003 年、2004 年接受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專業訓 練 300 小時,2003 年起從事職評員工作。2011 年迄今任中心組長兼職評 督導。研究者本身亦為實務工作者,對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職 業重建服務累積相當的經驗與認識。 研究者從事這個研究,帶著個人經驗信念和價值,以探索心態、自 我覺察進行資料蒐集與詮釋。研究過程中,隨時反省自己在研究過程中 -26-.

(42) 的影響,並清楚自己是如何觀察、分析、詮釋資料與獲得結論。. 第三節 研究工具 壹、次級資料 本研究採文件分析以瞭解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 評量服務情形與成果,其文件分析資料分別為:包含轉介資料、職業輔 導評量報告書、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資料、職評結案後追蹤輔導紀錄等 四類文件資料。另針對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所載之個案接受職評的目的、 個案接受職評的內容、職評方式以及職評報告書之建議內容等 4 項,則 考量障礙類別、職評員等因素,選取 21 份職評報告書進行深入分析;21 份職評報告書之個案背景、轉介來源、職評員等詳如表 3-3-1。 一、轉介資料:為了解職業輔導評量個案接受職評之目的,故選取轉 介表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評估表等,有關個案背景、評估 需求、轉介目的等內容進行分析。 (一)轉介表單:職重個管員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第二代身心障礙 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檢核及轉 介表(簡稱職評轉介表,表 2-1B) 」 (附件一) ,或是紙本轉介 單「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轉介單」 (附件二)進行轉介。針對表單之評估需求檢核、評量需求說 明等內容進行分析。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評估表: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 管理系統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評估表(簡稱 職重評估表,C 表) 」 (附件三) ,此表由職重個管員進行初步評 估後填寫。針對個案教育背景、工作經驗等個案背景內容進行 分析。 -27-.

(43) 表 3-3-1 職評個案文件抽取特性分析表(n=21) 項目 性別 男 女. 人數(人) 10 11. 年齡 15-19 歲 20-2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45-49 歲 50-54 歲 55-59 歲. 百分比(%) 47.6 52.4. 9 3 2 4 0 2 1 0 0. 42.9 14.3 9.5 19.0 0.0 9.5 4.8 0.0 0.0. 障礙類別(大類/次類別) 16 第一類 智障 9 自閉症 3 慢性精神病 4 2 第七類 肢障 2 2 兩類以上 多重障 2 1 其他 罕見疾病 1. 76.2 42.9 14.3 19.0 9.5 9.5 9.5 9.5 4.8 4.8. 職重中心 板橋區 三重區. 33.3 66.7. 7 14. 項目 居住地區組 舊縣轄市區 舊鄉鎮區. 人數(人). 百分比(%). 16 5. 76.2 23.8. 障礙程度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5 15 1 0. 23.8 71.4 4.8 0.0. 教育程度 小學 國中 高中職(含提早轉銜) 專科 大學. 1 0 18 0 2. 4.8 0.0 85.7 0.0 9.5. 6 7 6 1 1. 28.6 33.3 28.6 4.8 4.8. 10 2 2 1 1 0 5. 47.6 9.5 9.5 4.8 4.8 0.0 23.8. 職評員 V1 V2 V3 V4 V5 原單位屬性 教育單位 醫療單位 社政成個 社政其他 勞政就服 勞政庇護 職重櫃檯諮詢開案 評估需求後轉介. 二、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為了解職業輔導評量個案之背景,接受職 評之內容、方式與花費時間,以及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之建議輔 導內容、服務使用者與職重個管員對評量結果說明之意見等,故 選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職業輔導評量結 果說明會議紀錄等三類資料進行分析。 -28-.

(44) (一)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本研究所分析之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取自 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時數表(附件四)或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之「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表(表 VE2) 」(附件五) ,內容包括:職評目的、職評內容、 職評方式、職評人員、評量時數等。 (二)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本研究所分析之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為 最後定稿的紙本報告資料,針對基本資料、綜合建議等進行分 析。此報告格式係由該中心沿用臺北縣身心障礙勞工職業輔導 評量中心之版本,並經 2012 年 6 月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團體 督導會議修訂報告格式(附件六),主要是新增評量計畫之說 明與新增綜合建議之職業重建上之助力與阻力分析表。 (三)職業輔導評量結果說明會議紀錄:本研究所分析之職業輔導評 量結果說明會議紀錄,取自取自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 「評量結果回覆(表 2-5C) 」 (附件七)之職評報告說明會議紀 錄內容進行分析,以了解與會人員對後續職重服務方向之初步 討論結果。 三、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資料:職評報告說明會議後,實施服務使用 者、轉介人員滿意度調查(附件八) ,並依規定每季繳回滿意度 問卷給勞工局,並將問卷之量化資料與質性意見彙整成 Excel 資 料表。本研究所分析之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資料,取自該中心按 季繳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服務滿意度 Excel 資料表。 四、職評結案後追蹤輔導紀錄:本研究所分析之追蹤輔導紀錄,取自 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評量結果回覆(表 2-5C)」之追蹤 輔導欄位資料,分析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建議、追蹤輔導情形等。.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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