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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職評服務發展與內容

壹、職評服務的發展

職業輔導評量是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的重要參考依據,實施適當且 正確的評量,在安置的過程中便可以避免錯誤(Power,2013),並可協助 其生涯發展與規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早年發展聚焦於性向能力、工作 分析、工作樣本及系統性行為觀察等評估內容。美國自 1992 年、1998 年 復健法修正案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從對評估工具與技術,轉而更加關 注於服務使用者的參與,在知情同意原則下,提供具彈性、服務使用者 為導向的服務(Institute of Rehabilitation Issues, 2003;引自 Willis, 2012)。

Tansey(2017)指出美國職評服務發展趨勢包括:(1)團隊服務模式,

如:職評過程中邀請醫療健康專家參與及提供意見;(2)關注發展特定族 群適用的評量工具,如:特定障別或特定文化需求;(3)服務使用者與職 重人員建立工作同盟關係;(4)嘗試探索服務使用者的就業潛能,並從其 所處環境中了解其生活適應的助阻力;(5)輔助性科技的發展;(6)較短的 職業重建服務時程。

我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源起於1994 年,當時因應障礙者的就 業需求而先行發展社區化就業服務。而為了促進就業服務媒合的適切性,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應時而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第二十 八條指出:「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 量,以提供適當之就業服務。」其中,職業輔導評量工作之主責單位,在 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在地方則為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

(陳明顯,2004),並且制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1998~2008)、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2003~2009)等,作為

我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發展指引。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於此時開始蓬勃發 展。

最早乃 1999 年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開始辦理職 評服務,新北市及其他縣市則於2003 年起陸續開辦。辦理模式方面,高 雄市為公辦公營、中心制模式,由高雄市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辦理,

2009 年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則尚有以個案委託制、按件計酬方 式,由心路基金會、佛明社區復健中心、凱旋醫院辦理。新北市為公辦 民營、中心制模式,2003 年為育成基金會和伊甸基金會承辦,2004 年

~2008 年由育成基金會單獨承辦,2009 年起則由育成基金會和心路基金 會承辦、以職業重建服務中心模式辦理。

其他縣市方面,除了台北市、雲林縣二縣市勞工局處有自辦職評服 務之外,目前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花蓮縣、桃園市、新竹 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屏東 縣、台東縣、澎湖縣等縣市以個案委託制、按件計酬方式委託辦理之。

貳、職評服務內容與方式

Roberts(1992)指出評估內容應包含(1)個人是否能勝任工作角色及 達成程度,(2)障礙狀況對於個人重返工作崗位的影響,(3)是否有任何情 緒或行為影響個人的工作表現,(4)工作和復建的動機,(5)其他伴隨的醫 療或生理限制,(6)個人表述的職業興趣偏好是否切合實際,(7)個人可從 技能訓練計畫習得之能力。除了相關評估之外,職評報告也需考量服務 使用者過去經驗以提供全人觀點(Roberts,1992;引自 Willis, 2012)。

依據勞動部發布《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2014 年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2017 年修正),明定現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對象、內容、方式與流程。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5 條指出,職 評服務對象為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以及依據《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5 年修正)第 34 條規定有庇護性就業服務需 求,或是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而為了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 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依個別特質與評估需求選擇實施評量內容。

賴淑華(2007)指出職評在生涯輔導的功能是「知己知彼」,「知己」便是 評量身心障礙者的可就業性,亦即評量人的特質;「知彼」便是評量社區 中的就業市場狀況與機會、考慮身心障礙者的可安置性,亦即評量工作 的特質。故評量內容主要包含:

一、人的特質:分析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 特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工作人格等,並 評量其所處環境(含家庭、社會與環境狀況)之支持程度與資源 運用等,瞭解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準備情形。

二、工作的特質:分析身心障礙者所在社區之潛在就業環境分析,以 及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等。藉由掌握就業市場動向、潛在就業 機會及工作要求,並考量能否透過輔具或職務再設計以增加身 心障礙者的工作安全與效率。

評量方式方面,如以編製過程區分,使用標準化過程編製而成之評 量工具,稱之為「正式評量」;如非經標準化編製程序則屬於「非正式評 量」(林幸台,2019)。傳統的職業評量強調客觀量化,故常運用正式評 量工具。但客觀評量工具在評估身心障礙者時可能有限制,如:常模可 能不適用、無適切信效度等(Randall, Sandra & James;吳明宜譯,2013)。 故職業輔導評量也相當注重非正式的評量方法,包括背景資料分析、晤 談與行為觀察等,並以生態評量觀點著重個人與環境的相互影響。

另一方面,如以評量工具型態區分,評量工作潛能的主要評量方式

及其他相關評量方式。其中,標準化心理測驗的類型又可細分為智力測 驗、性向測驗、成就測驗、興趣測驗、人格測驗以及其他測驗等數種(吳 明宜,2007)。

陳明顯(2004)分析 2001 年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成果,發現最常使用的職評方式是訪談;其次為標準化測驗評量者,施 測比例超過九成;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受限資源偏少而施測比例各約六 成。

劉秀之、林明慧、林建邦、謝依婕、陳瓊玲(2017)透過次級資料分 析方法,針對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 職評工具使用頻率以晤談(100%)最多,其次為生理功能測驗(78.7%)、標 準化測驗 (78.7%)、情境評量(68.4%),現場試作(43.6%)、工作樣本(38.7%) 則稍少。

服務流程方面,《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8 條,和「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第八點及其附件 明確訂出職評服務程序,流程包含:接案晤談、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 量計畫、進行評量、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及撰寫評量報告、移覆職業輔 導評量總報告、追蹤成效等。職評單位在結案後須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配合進行滿意度調查、追蹤職評結果應用情形等。

叁、職評服務時程與時數

我國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時程受到嚴謹的規範。服務發展初期,《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1998)第六條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其時 程不得超過九十工作小時,且不得超過三星期」。目前《身心障礙者職業 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9 條,「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服務實施計畫」第八點及其附件限定「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職業 輔導評量服務時程累計不得逾 50 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

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 21 日」;現今規範服務時程「累計不得逾 50 小時 服務時數」明顯少於服務發展初時1998 年「不得超過 90 工作小時」。

而職評服務時數計算為評量時數(含分測驗撰寫)、說明會議時數、

職評總報告撰寫時數、追蹤服務時數等四項合計,台北市2001~2005 年、

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平均職評服務時數皆低於 30 小時,也低於新北市 三重區職重中心 2011 年迄今歷年平均職評服務時數。但除了高雄市、新 北市以外,其餘縣市皆以方案制時數給付職評服務費用,故部份資料可 能有受限於縣市政府各年度給付職評服務費用規定變化而有所影響。

陳明顯(2004)分析 2001 年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成果,發現職評總時數皆在《職業輔導評量辦法》(1998)規定之 90 工 作小時以內完成,其中以 21-30 小時(35.37%)最多、11-20 小時(32.93%) 次之。

王雲東(2008)針對台北市 2001~2005 年職評服務方案資料進行分 析,結果發現,個案平均服務時數為 22 小時;如以障別而言,智障者(33.1 小時)與自閉症者(28.5 小時)之職評服務時數為最高;以障礙程度而言,

則以中度(25.0 小時)最高、其次是輕度(23.4 小時)。

劉秀之等人(2017)透過次級資料分析方法,針對台中市 2012~2014 年之職評報告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職評服務平均時數為 26.6 (±8.9) 小時。各項評量方式之時數中,以情境評量所佔時數較多(26.1%),其次 為標準化測驗(20.2%),工作樣本(4.7%)最少。

綜上所述,職業輔導評量的發展源起是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安 置,近年則更強調服務使用者的參與,以及積極探索其就業潛能。我國 自1999 年起推動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迄今,大多數縣市以個案委託制、按 件計酬方式委託辦理,僅少數縣市以中心式模式或縣市政府自行辦理;

且各縣市皆依循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辦法、準則與計畫規範下執行相關

業務,包含職評服務內容、方式、流程與服務時程與時數等。其中,現行 服務時數要求「不得逾 50 小時」,明顯少於服務發展初時1998 年「90 工 作小時」;過往研究或成果報告資料,職評服務時數大多在30 小時左右,

在如此的服務資源條件下,職評服務內容能否充分回應探索服務使用者 就業潛能的目的,實有待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