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肢體障礙者及園藝治療
一、認識肢體障礙者
我國內政部(2005)針對肢障定義為,「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 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它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
致使自立生活困難者」。以下表 2-3 是將新制身心障礙類與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兩者的 對應來說明。2007 年 7 月 11 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其中第 5 條將身心障礙者定義為:「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 失,效益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 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綜合表 2-3 可知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內容,從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的 16 類,改 為以身體結構與功能分類的 8 類。肢體障礙(簡稱肢障)是身心障礙分類的其中一種。
而身心障礙指的是一種個人生理或心理缺陷(deficiency)、機能損傷(impairment),
情緒狀況 情感狀態
有意願去嘗試新活動 有意願去嘗試新活動
尋找合適的幫助 尋找合適的幫助
對想要嘗試的園藝工作有信心 對想要嘗試的園藝工作有信心
可堅持完成困難的工作 可堅持完成困難的工作
在活動中能夠控制情感狀態 在活動中能夠控制自我情緒
職業性向 嗜好興趣
會為了繁殖去選擇自己想要的植物材料 會為了繁殖去選擇自己想要的植物材料 對植物的栽培實務有興趣學習 對植物的栽培實務有興趣學習
在處理時維持自己植物的繁衍 在處理時維持自己植物的繁衍 期望可以能帶植物回家 期望可以能帶植物回家
自己找時間每週拜訪溫室至少三次 非治療時間每週拜訪溫室至少三次
使其功能受損(disability),形成生活上所適應時的障礙(handicap)(張蓓莉,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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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度功能需求 / 輕度損傷:
1~20%失能率,是指沒有效益社會生活,職業和居家生活,或沒有效益到日常生 活行為的實現。
(二)中度功能需求 / 中度損傷:
20~40%失能率阻礙某些日常生活活動的實現,或社會、職業生活,或居家生活 受到中度效益。
(三)重度功能需求 / 重度損傷:
50~75%失能率限制某些日常生活活動的實現,或社會、職業生活,或居家生活 有重度效益。
(四)極重度功能需求 / 極重度損傷:
80~90%失能率移行非常困難或不可能,或阻礙實現一個或多個日常生活活動基 本的動作。
表 2-4
ICF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與移動有關構造功能組障礙等級 鑑定依據:個人活動與社會參與功能限制
障礙等級 損傷程度 功能需求內容
輕度功能需求 輕度損傷:1~20%失能率 沒有效益社會生活,職業和居家生活,
或沒有效益到日常生活行為的實現。
中度功能需求 中度損傷:20~40%失能率
阻礙某些日常生活活動的實現,或社 會、職業生活,或居家生活受到中度效 益。
重度功能需求 重度損傷:50~75%失能率 限制某些日常生活活動的實現,或社 會、職業生活,或居家生活有重度效益。
極重度功能需
求 極重度損傷:80~90%失能率 移行非常困難或不可能,或阻礙實現一 個或多個日常生活活動基本的動作。
資料來源:本研究綜合整理
以下就其肢障者的身心特質來說明(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2012):
三、肢障者的身心特質
肢體障礙者可有心肺、肌肉骨骼、神經系統方面的障礙,因為這三種系統各司不 同的功能,所以肢障者亦呈現不同類型的特質。以下就分別陳述其身心特質:
(一)心肺系統障礙者的身心特質
心肺系統方面障礙的肢障者,可能會有呼吸問題(氣喘、囊性纖維變性)或心臟 缺陷,以致無法承受像跑步、爬階梯或是從學校的一邊走到另一邊的體育活動。也可 能因為非常容易感染疾病,使得縱使有正常智力,也有可能因為常常缺席而影響學 業。更由於不能與同儕參加正常的活動,可能使這些兒童產生社會適應問題。
(二)肌肉骨骼系統障礙者的身心特質
影響肌肉骨骼系統的症狀如肌肉萎縮造成的進行性肌肉無力、關節發炎或嚴重外 傷導致的截肢、肌肉萎縮等妨礙正常行動。也有由於脊髓彎曲限制軀幹的行動,引起 背部的疼痛,最後可能壓迫心臟、肺腔或其他內部器官。因為上述症狀,有些肢障者 無法走路或獨自坐起或使用雙手操作,必須仰賴別人才能到處走動、進食、如廁等。
在這種凡事依賴別人的情況下,肢障者也就產生挫折、自卑或困窘。還有某些障礙影 響外貌或姿態,也可能因而增加肢障者社交上的不安,引發社會、情感適應方面的困 擾。
(三)神經系統方面障礙者的身心特質
肢體障礙者有一部份係因大腦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傷,而導致動作機能異常,俗稱 腦性麻痺兒童,這些人多伴隨有其他方面的障礙。還有一些由於感染病毒,損害脊髓 神經細胞,致使肌肉萎縮無力,無法隨心所欲做運動,這就是所熟知的小兒麻痺。
由於神經方面損傷的肢障者,其障礙情況從輕微的動作協調不良到全身麻痺知覺 功能異常的都有,最嚴重的甚至必須完全依賴別人或靠輔助器具來幫助其進行學習及 生活自理的工作。
(四)肢體障礙可能導致的身心障礙
哈維和萬林威(Harval & Greenway,1984)研究發現肢障者比一般人的自我價值感 低落,有較高的焦慮,對自己缺乏整體性的概念。里維納和伊雯(Livneh & Evans,1984)
的研究顯示肢障者適應障礙這個事實須歷經十二個階段:1.震驚 2.焦慮 3.期待奇蹟 4.否認事實 5.悲傷 6.沮喪 7.退縮 8.內心憤恨 9.外衍攻擊性 10.認命 11.接納 12.適應。
肢障者就其殘障狀況可能導致的心理障礙約有下列幾點:
1.孤立的狀態:
肢障者的孤立感有些源自物理空間也有些源自心理空間。由於無法行動自如、活 動範圍受限,所接觸的生活領域及經驗也隨之受限,因而產生物理空間的孤立感。再 者,少數肢障者由於對自身的殘障具有高度的自卑,避免與人接觸,在心理空間上難 免形成孤立,影響了自身與別人的情感交流,因而產生物理、心理空間上的孤立。
2.自我的貶值:
自卑感未必是每個殘障者的人格特質,但是有些肢障者由於長期在依賴狀態下,
如依靠他人料理日常生活雜務、用餐、沐浴、如廁等,難免自覺沒有能力而自慚形穢。
再者肢障者在他人好奇的注視、無知孩童取笑破腳、歪嘴、不合宜的同情表現下,時 時觸及傷痛,難免打擊自尊心。
3.憂慮前途:
擔心前途是每個肢障者必須面臨的一項瓶頸,而對傷殘程度較重者,由於長期依 賴別人的扶持,所以內心時時感受一種缺乏安全感的焦慮,深恐別人嫌惡而遺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