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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障礙學生的類別與特質

一、肢體障礙的定義

肢體障礙(orthopedically handicapped)或肢體傷殘(orthopedically impaired)與身體病弱(health impaired)常被統稱之為身體障礙

(physically handicapped)或身體傷殘(physically disabled)。但因身 體傷殘的種類繁多,後來又分為二:其一為肢體障礙(physical disability);另一稱為身體病弱(health impairment)。下面僅就肢體障 礙的部分加以討論。

四肢以及軀幹,因為神經肌肉系統之疾病,或因骨骼關節系統的 異常或殘缺,而喪失其部份或全部的功能,導致在日常生活上,無論 衣、食、住、行各方面有所困難,就稱為「肢體殘障」(cripple or orthopedic handicaps),朱敏進(1981)。「肢體障礙者,俗稱跛子(the crippled),指一個人的四肢或其中一肢、雙肢(雙上肢或雙下肢),有

時包括軀幹,失去正常運動機能而言。」,郭為藩(1998)。「肢體障 礙係指一個人在使用肢體的能力上產生了困難。大部分是外形上的缺 陷,通常與肌肉、骨骼或神經系統的功能損傷有關。」,Kirk, Gallagher and Anastasiow(2000)。

以「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對肢體障礙的定義:肢體 殘障兒童係指由於發達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 其他先天性骨骼肌肉系統疾病而造成肢體殘障,在接受教育上及從事 職業上發生困難之兒童而言,教育部社會教育司(1981)。

簡言之,因發育遲緩或中樞、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或先天、

後天骨骼肌肉病變所造成肢體傷殘,在此種傷殘的程度使兒童在接受 教育、日常生活或從事職業會發生困難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肢體 殘障。所以肢體障礙者有兩個共同的特性:(1)肢體上的障礙會影響 他與環境的互動(2)因肢體上的殘障兒需要特殊教育的服務(王亦 榮,2000)。

二、肢體障礙學生的分類

肢體障礙類別眾多,障礙程度也不等,因觀點不同而有不同分類:

郭為藩(1998)將肢體障礙依疾病成因分為六類:

1.腦性麻痺 2.小兒麻痺

3.先天性畸形:如脊柱側彎

4.新陳代謝性的失調:如肌肉萎縮

5.外傷性症狀:如骨折、肢體切除、肢體變形 6.其他傳染性病狀:如骨髓炎、非結核性關節炎

若依障礙發生的時間,則可將肢體障礙分為二類,Kirk, Gallagher and Anastasiow(2000):

1.先天缺損:出生時即已有障礙現象或出生後不久即發生障 礙。

2.後天缺損:曾經有過正常的發展,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導 致肢體障礙。

教育部(1987)年公佈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第十九條則 明定:肢體障礙,依障礙程度,分為下列三類:

(一)輕度肢體障礙:肢體的行動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接近正常,對學 習過程甚少不利影響者。

(二)中度肢體障礙:肢體行動能力不良而操作能力接近正常,或肢 體行動能力接近正常而操作能力不良,經協助 仍可從事正常學習者。

(三)重度肢體障礙:行動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非經特殊 人為及機具協助,即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

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1999)將肢體障礙狀況分為三大類:

神經系統異常、肌肉骨骼畸形、先天性畸形等。

(一)神經系統異常 1.腦性麻痺:

腦性麻痺係指兒童的大腦在發展過程當中受到侵入或傷 害、而造成在神經生理、動作功能及姿勢上的缺陷。

2.脊髓灰質炎:俗稱小兒麻痺症,經常是以下肢麻痺者為多。

3.痙攣異態:通常稱癲癇者。

4.多發性神經硬化症:

免疫系統異常對抗中樞神經系統,病人出現症狀嚴重性不 一,嚴重者會導致癱瘓。

(二)肌肉骨骼畸形

1.畸形足:先天性的足部肌肉骨骼畸形,腳蹠無法正常著地。

2.脊柱側彎:

脊椎骨向側面彎曲,通常是先天性的原因,但是後天的不 良姿勢、外傷,或疾病使肌肉軟弱無力等原因也可能引起這種 畸形。

3.幼年變形性染骨炎:

或稱為「萊格式-伯耳德氏病」。這種疾病係幼年骨骼發育

旺盛時期,因血液循環障礙致令成長中的骨端組織敗壞,阻止 骨骼生長,骨後變成扁平畸形,於是在關節處不能正常接合。

造成體格畸形。最顯著的發病部位是髖關節,股骨的生長中心,

亦即股骨後的生長受阻,不能與骨盆處的的髖臼密切接合,失 去適當的承重功能,體態畸形於焉產生。

4.成骨不全:

指的是一種因先天遺傳性缺陷,而引起第一型膠原纖維病 變,造成骨骼強度耐受力變差而容易脆弱骨折的疾病。

5.幼年性風濕性關節炎:

三歲左右至青少年期的關節炎患者。原因不明,但具有家 族性的傾向。風濕性關節炎是關節骨膜發炎關節骨液滲入關節 囊,使之腫脹,嚴重病情會使關節敗壞,不良於行。

6.骨髓炎

骨髓炎是一種致病微生物所引起的骨骼及骨髓組織的感染 和發炎。慢性骨髓炎在不發作時也許並無任何症狀,只是局部 皮膚較黝黑和薄弱及附近的肌肉,因為瘢痕而造成鄰近關節攣 縮,有時在身體抵抗力低時,會突然復發急性骨髓炎的症狀,

發高燒、畏寒、局部紅腫熱痛,形成膿腫等。

7.進行性肌肉萎縮:

本症起因欠詳,疑係新陳代謝功能失常,內分泌腺功能障 礙,或末梢神經缺陷。一般認為與遺傳有關。患者肌肉退化、

萎縮。發病初期不易察覺,只是上下樓梯無力,由坐姿或臥姿 要起身時感到困難,逐漸地步行不穩健。常跌倒,終至肌肉無 力,雙腿難以支持全身而必須柱柺杖或是坐上輪椅,最後只能 坐臥床上,體力竭盡而死亡。此症尚缺乏有效藥物,可以物理 治療維持患者的行動能力。

8.截肢:先天性或後天性的肢體不全。

(三)先天性畸形 1.先天性心臟畸形:

這一類的畸形係指連接心臟的肺血管缺損,心瓣或心壁缺 損,造成心臟功能失常,使心力、活力,與耐力降低。其成因 大底是母體內感染,放射線與藥物傷害。這種畸形可能有家族 性。

2.先天性髖關節脫臼:

是指嬰兒在出生時或出生後不久,股骨頭(femoral head)

不在正常的位置-髖臼(acetabular socket)裏面引起軀體與下肢 的銜接不良而有行動上的異態。

3.脊柱裂:

原來密閉的脊椎骨有了裂縫,神經纖維和其他在脊柱內的 髓質溢出而成胞囊狀。脊柱裂開處通常是在腰部,所以神經系 統之傷害會導致下肢癱瘓。

上述造成肢體障礙的成因與分類雖有差異,但均會造成殘障者產 生心理殘缺及不便,這些分類有助於研究者釐清肢體障礙學生,在運 動參與現況及阻礙因素是否有明顯差異。

三、肢體障礙學生的特質

肢障者由於生理及環境因素,常使自我概念低於常人(王振德,

1978),歸納其原因,乃是在現實的生活經驗裡,他們常處於挫折情 境中,自我肯定不易,因而很難以客觀的角度來看待自己(張秋珍,

1992)。

吳武典(1994)指出,傷殘發生後,有些人會無法接受這既定的 事實,甚至否認它的存在,採取各種心理防衛機轉,因而影響到他們 與外在環境的接觸與瞭解。

一般由於生理上的限制,身心障礙人士從事動態的休閒活動比率 較低,所以身心障礙人士因為運動不足而導致身體機能退化的情形相 對較高。也由於無法行動自如,活動範圍受限,某些肢體障礙者顯得 較孤立,甚或缺乏學習及擴展生活領域的機會。因為肢體障礙較容易 影響外貌和姿態,可能因而增加肢體障礙者人際互動上的不安,引發

自憐自卑、導致社會適應上的困擾。尤其是中途致殘的肢體障礙者,

有時會因外表和行動能力上的改變,而產生沮喪、退縮、憤怒、消極 認命等等的負面情緒。

肢體障礙者通常因身體社會能力問題而無法培養正面的自我感 受,負面的自我感受是由許多原因造成,包括社會經驗、被限制的機 會及被貼上障礙者的標籤等這樣的經驗與信念通常導致疏離感、貶 低、污衊及歧視。要加強肢體障礙者的自我接受最好的方法就是運動 或是適應體育活動,其中包括休閒活動。根據許多特殊教育的學者指 出,提供身心障礙者符合年齡的適當休閒活動,有助於對社會的適應

(Wehman and Schleien, 1981; Reynolds, 1981)。透過參與休閒活動才 能顯示對自己身體功能的感受,與他人互動及增加社會經驗便會加強 社會自我的感受。肢體障礙者通常因為心理的障礙及場地器材的限 制,很少參與團體活動,通常較有人際關係不佳的情形。性格上也會 比較內向,對於新事物比較不敢嘗試。

肢體障礙的心理特性與常人沒有太大的差異,但因為行動上的不 方便以及他人的好奇、注視和不合宜的同情,會使他在心理上處於緊 張的狀態,常專注於偽裝、防衛,有較大的不安全感,也較不能接納 自己。也因為行動上的不便,活動範圍受限,因而產生孤立的傾向。

部份肢障者常有不喜歡麻煩別人、獨來獨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