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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脊髓損傷概述

脊髓損傷(spinal cord injury, SCI),簡單的來說,就是脊髓受到 傷害;更明確的說明,脊髓損傷是指脊椎關節及脊髓內的神經連結 受到外部嚴重撞擊後或傷害,或是先天性異常及脊髓病變,導致病 患在損傷部位以下的中樞神經及自律神經所支配的身體部位出現肌 肉麻痺、身體功能喪失、運動不能、感覺消失或是感覺異常、反射 功能消失、大小便功能失常,及性功能喪失等等(Dubendorf, 1999;

Krause, Brotherton, Morrisette, Newman, & Karakostas, 2007; Valent, et al., 2007; 王顏和2009;許玉真2004;胡順江1992)

脊髓神經損傷後所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可以簡單分成下列幾種:

(一) 肢體癱瘓:頸部脊髓神經受損者,四肢皆受影響而失去功能。

胸腰部以下的脊髓神經受損者,雙下肢受影響而失去功能。

不完全脊髓損傷者,則保留較多的肢體功能。

(二) 自律神經功能失調:包括心跳、血壓、呼吸、排汗、體溫調 節 功能失常、大小便控制失常、性功能障礙等。

(三) 其他合併症:壓瘡、尿路感染、心肺功能衰退、痙攣、肌肉 萎縮、神經根痛。

(四) 心理問題:受傷後,震驚,否認,沮喪,憤怒,無法面對殘 障的事實,造成嚴重的心理打擊,終日精神不振,無法回歸 社會,無法重新扮演好個人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脊髓損 傷者協會1994) 。

脊髓損傷後所產生的這些現象,會使損傷者的動作能力及生活 能力受到永久性限制,不僅會影響身體機能與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亦 會影響心理及社會功能,更使脊髓損傷者降低或拒絕參與身體活動之 意願(Jacobs & Nash, 2004; Vissers, et al., 2008)。

在醫療不甚普及的過去,對脊髓損傷病人的處理,除了受傷初 期在外科給予初步的醫療外,就只有長期臥床,仰賴他人照顧,完 全談不上生活品質,幾乎所有的脊髓損傷病人都會在發病後一年內 死亡。在第二次大戰後,由於抗生素的發明及復健醫療的進步,大 部分的脊髓損傷者都可以存活下來,但隨後的各種醫療問題所需求 之醫療照顧和心理復原問題,對病患本身和社會環境,造成莫大的 挑戰。

脊髓損傷因其往往造成病人重大殘障,被全民健康保險局列為 重大傷病之一。脊髓損傷尤其容易發生在青壯年,對病人本身,其 家庭,甚至社會造成很大的損失。一旦發生脊髓損傷後,無論在醫 療或復健方面,面對的問題及困難特別多,需要各科醫師及醫事人

員之同心協力,以及家庭、社會與政府之配合,才能有滿意的治療 成果。

二、脊髓損傷的分類

造成脊髓機能障礙的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一為外傷性脊髓損 傷,另一為非外傷性脊髓疾病,兩者約為四比一。脊髓損傷的分類 可以依受傷部位、損傷程度、神經受損嚴重程度等來做不同的分類 方式。

脊髓損傷依受傷椎體部位來分類,可以分成:頸椎、胸椎、腰 椎、薦椎。而又可以依受傷的最高脊椎椎體節數來為損傷部位做更 明確的分類。例如,有位脊髓損傷胸椎第 2、3、4 節都受傷的患者,

會以胸椎第 2 節來做為這位患者的分類稱謂,通常會稱呼為胸椎第 2 節患者,或是簡稱為胸椎患者(王顏和2009;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脊髓損傷者協會,1994;溫美蓉梁靜娟陳真瑗鄭宏志1999)。

陳玲芳、畢柳鶯(1998)的調查結果指出,受傷最多的分類為胸椎損 傷,佔調查當時的脊髓損傷人口總數的 43.8%,再來是是頸椎損傷 佔了 29.2%,其次為腰椎損傷,人數為 25.5%,最後是薦椎損傷,

人數為 1.5%。

脊髓損傷依損傷程度來分類,可以分成完全性脊髓損傷

(Complete spinal cordinjury)和不完全性脊髓損傷(Incomplete spinal

cord injury)。運動及感覺功能喪失的程度,會因為脊髓受損的程度 而異。若受傷部位以下感覺及運動功能、自主神經功能完全喪失,稱 為完全性脊髓損傷。若受傷部位以下仍有部分感覺及運動功能,稱為 不完全脊髓損傷,或是部分性脊髓損傷。美國脊髓損傷協會依神經受 損嚴重度之不同,將脊髓損傷分為A∼E 級,其定義分別為:(引自 葉純妤; 蔡春金,2004)

A 級:完全性脊髓損傷,受傷部位以下完全沒有感覺與運動功 能。

B 級:不完全性脊髓損傷,受傷部位以下沒有運動功能,但仍 餘留部分的感覺功能。

C 級:不完全性脊髓損傷,受傷部位以下的運動功能仍保留,

但至少一半的主要肌肉之肌力小於肌力檢查標準的3 分。

D 級:不完全性脊髓損傷,受傷部位以下的運動功能保留,至 少一半的主要肌肉之肌力大於或等於肌力檢查標準的3 分。

E 級:運動與感覺功能是正常的。

三、脊髓損傷流行病學

每年的脊髓損傷人數很難精確的用一個數字來說明,因為這是屬 於不需要向衛生主管單位報告的法定疾病。在美國脊髓損傷人口大約 每年以1萬1千人的數字在增加(Krause, Brotherton, Morrisette,

Newman, & Karakostas, 2007);在英國,脊髓損傷每年增加的人 數為750至1000人(Chen, Boore, & Mullan, 2005);在台灣,每年增 加的平均人數為1000人~1200人左右;男女之比例約為四比一(社團 法人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協會,1994)。行政院衛生署的公告資料(行 政院,2002)指出,意外事故是台灣人民十大死因的第四位。根據社 團法人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的2008年統計公告,脊髓損傷者的 受傷原因以交通事故(48%)為主,下肢癱瘓的比例為69%,而終身 使用輪椅的比例為92%,受傷的平均年齡為27.3歲。以社團法人台中 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為例,根據該會會訊資料指出,在2007年底為止,

計有會員242位,比起2006年增加了9%,近年來的會員人數是持續成 長的狀況,並且有偏向年輕化的情形(台中市脊協會訊,2008)。除 了外傷性的脊髓損傷,由於醫學進步和家庭照顧能力的提升,許多先 天性的脊髓病變病患得以存活下來,因此年輕的先天性脊髓損傷者的 數量會比從前來得多。

造成外傷性脊髓損傷的原因,就台灣地區而言,一半以上是因為 交通意外事故,其次為高處跌落、被重物壓傷、運動傷害(例如:跳

水)、刀槍傷等。脊髓損傷尤其容易發生在青壯年之男性(王顏和,

2009),正是人生中具生產力的時期,若遭受意外而造成癱瘓,成為 後天致障者,對個體本身其家庭,造成很大的損失,同時對社會經濟 的生產力也會有所損失。

四、脊髓損傷後的生理和心理影響

脊髓損傷所造成的神經生理上的傷害,會使得動作能力受到永久 性的限制,不僅會影響身體機能與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也會影響心理 及社會功能,更使得脊髓損傷者降低或拒絕參與身體活動的意願。由 於肢體的無法動作,以及參與意願的降低,造成脊髓損傷者長期維持 在某一個特定姿勢或是不動的狀態,長期下來,容易產生肌肉萎縮和 骨骼肌肉等身體生理功能方面的改變(彭美姿,1998)。

大部分的脊髓損傷者在發生身體損傷後,容易形成自我封閉現 象,與社會群體逐漸產生疏離,並在日常生活中承受比受傷前更多的 的挫折與心理壓力,進而產生憂鬱、焦慮、慢性疼痛、壓力、缺乏自 信心及負向自我價值等負面反應,造成生活滿意度及生活品質的低落 (Ditor, et al., 2003)

黃盈慈(2005)在其論文中提到,肢體障礙者比一般人更顯得

自我價值感低落,並且有較高的焦慮,對自己缺乏整體性的自我概 念。肢體障礙者除了因為行動上的不方便,在情感上,也是常常依 賴身邊可靠的親人或朋友為多。意外造成脊髓損傷者身體功能障 礙,固然是人生一大打擊,可是長期沉緬於哀傷的心境,將可能產 生負向的自我態度,最後失去生活目標。

在澳洲的一項研究對象為106位受傷超過1年以上的脊髓損傷者 的研究中指出,脊髓損傷者會因為身體上的不方便及疼痛,使得他們 無法維持受傷前的自我效能,導致受傷後的生活品質比一般人的生活 品質為差。研究中也指出,疼痛對脊髓損傷者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 那些疼痛頻率頻繁的脊髓損傷者,影響更甚(Middleton, Tran, &

Craig,2007)。

第二節 脊髓損傷輪椅桌球運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