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腦性麻痺兒童的動作行為特徵
本研究是以腦性麻痺伴隨智能障礙之重度多重障礙學童為研究 對象,因此,將探討腦性麻痺兒童可能出現的動作行為特徵。腦性麻 痺的發生率約為千分之二,而他們在感覺動作方面的特徵,也會因為 不同的類型或程度,有很大的變異,茲說明如下:
一、腦性麻痺兒童共通的動作行為特徵
腦性麻痺兒童雖然會有不同的動作行為問題,但其共通的動 作行為特徵為:
(一)肌肉張力
腦性麻痺兒童通常會有張力的問題,他們可能會有張力過高
(hypertonicity)、張力過低(hypotinicity)或是張力不穩定的
情形(fluctuation)(Copeland & Kimmel, 1989)。
(二)關節活動度
一般說來,肌肉張力高的腦性麻痺兒童關節活動角度會較受限,
而肌肉張力低腦性麻痺兒童則會出現關節角度過大 (hypermobility)
,而導致進一步的脫位。那是因為不正常的張力及伴隨的骨骼肌肉問 題,導致關節活動度也會受到影響。
(三)動作品質
腦性麻痺的兒童會出現不正常或遲緩的動作發展、動作固著且變 化性少、動作協調性、精確性、及穩定度較差、不能控制調整動作,
手眼協調能力較差,因此會使用代償式的動作策略。
(四)反射與反應
正常的原始反射會在兒童的神經系統成熟之後逐漸消失,但是腦 性麻痺兒童因為大腦在發展過程當中受到侵入或傷害,而造成在神經 生理、動作功能上的缺陷。因此會持續性的出現一些原始反射,例如 不對稱頸部張力反射(asymmetric tonic neck reflex)阻礙兒童的 功能性的動作(Inges, 1987)。
二、不同類型的腦性麻痺的動作行為特徵
不 同 類 型 的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 會 有 不 同 類 型 的 動 作 行 為 特 徵
(Bobath, 1980; Levitt, 1995; Sugden & Keogh, 1990),綜合學
者的研究(白瑞生,1997;林茂村,1993;許天成,1982;樓迎統等,
1996;盧慶春,2003)將腦性痲痺中發生率較高的痙攣型(Spastic Type) 、手足徐動型(Athetotic)、協調不良(Ataxic)、混合(Mixed)
四種類型與大腦受損部位做比較。茲說明如下:
(一)痙攣型(Spastic Type)
痙攣型腦性麻痺患者很難有大幅度的運動,因此常有畸形或痙攣 的產生,從外在 外 觀 上 看 來,通 常 上 肢 出 現 彎 曲 痙 攣,步 行 時 下 肢 內 收 攣 縮 , 出 現 剪 刀 式 姿 勢 ; 在 運 動 方 面 , 除 了 延 緩 的 運 動 發 育 外 , 又 因 腦 部 制 止 帶 ( Suppressors) 受 損 傷 , 制 止 作 用 失 效 , 即 壓 抑 伸 張 反 射 的 功 能 消 失 , 使 得 制 止 帶 與 其 擷 抗 肌 ( Antagonistic muscle) 失 去 平 衡 , 兒 童 欲 執 行 某 種 動 作 時 , 就 被 擷 抗 肌 的 自 動 攣 縮 所 抑 制 , 肌 肉 形 成 痙 攣 收 縮 , 無 法 運 動 自 如 , 但 兒 童 的 肌 肉 本 身 是 正 常 的 , 因 此 , 可 使 患 部 的 支 配 肌 肉 隨 意 運 動 , 不 過 其 運 動 有 點 突 發 而 且 很 笨 拙 , 通 常 是 動 作 徐 緩 無 力 , 又 因 無 法 控 制 突 發 性 的 抽 動 干 擾 , 因 而 快 速 協 調 的 動 作 變 得 很 困 難 。
(二)手足徐動型(Athetotic)
通常這類型孩子的手、腳或臉部,都會有一些不自主的跳動或緩 慢的扭動,所以,他們很難維持在一個固定姿勢,以至於穩定性平衡
姿勢能力很差。因為以不隨意肌肉活動,在外觀上表現過多的不隨意 動作,無法控制的震顫;在運動上,常常出現非意識的動作與姿勢,
這些動作和姿勢與其本人之意志無關,如果有意要做某種動作,這種 非意識的動作反而會增強。例如向某人說話,或拿取書桌上的書本 時,臉無法正對目標,頭轉向側方,皺眉,上身擺動不定,運動有韻 律感且缺乏持續性、沒有規則。通常出現扭身、屈身的姿勢。通常是 四肢麻痺,而且頭、頸、面也包括在內,例如頸部緊張而頭稍後仰,
嘴開舌伸,並會流涎。患者肌肉本身正常,無痙攣或衰弱的現象,但 少部份下肢會痙攣。兒童不正常的蠕動症狀,在睡眠或休息時,不會 發生,只有在清醒的狀態下會出現。如果有意制止或做某種動作時,
這種不正常的蠕動會增強,而且情緒激動、緊張、有壓力的狀況下,
手足徐動的現象愈是厲害。
(三)協調不良型(Ataxic)
通常協調不良的孩子在嘗試走路、單腳平衡或使用手做一些精細 操作時,無法做出準確的動作。因此,他們的平衡能力也會較差容易 失去平衡和方向控制。運動表現上極為不安定,動作不穩,身體重心 把握不住,步行困難有如醉酒態,走路時高舉雙腳,搖搖欲墜,步態 常為寬低不穩且緩慢,容易跌倒,無法做出快速、準確而協調的動作。
下肢被牽連程度比上肢嚴重,不過兩手的動作亦缺乏協調性。兒童因
無痙攣及不隨意動作,往往無法早期發現,多半在出生六個月後,發 現抓東西有運動失調現象,甚至到一歲後,由兒童笨拙的歨態和經常 跌倒才發現。
(四)混合型(Mixed)
因 大 腦 各 部 位 息 息 相 關,受 損 部 位 可 能 並 不 侷 限 於 某 特 別 區 , 所 以 很多腦性麻痺兒童會呈現上述幾種不同的症狀, 但 是 通 常 卻 都 是 由 痙 攣 性 肌 肉 緊 張 與 手 足 徐 動 型 、 痙 攣 性 肌 肉 緊 張 與 協 調 不 良 型 , 或 者 是 由 其 他 類 型 組 合 成 混 合 型 , 尤 其 以 痙 攣 型 與 手 足 徐 動 型 之 混 合 型 最 為 常 見 。 其 動 作 表 現 也 會 依 其 類 型 而 產 生 多 種 行 為 。
三、腦性麻痺運動員的體為分級(CP-ISRA)
運動分級被用來指導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化家庭服務計 畫,不同等級之動作行為特徵為(Atha, 1994):
(一)第一級:活動需要依靠電動輪椅或助手幫忙,嚴重痙攣4-3 級四肢受到嚴重影響,功能性肌力差。肢體控制受到限制,且不能抓 握球。
(二)第二級:痙攣3-3級或伴有手足徐動。可用雙腳或慢慢的用 雙手推動輪椅,四肢受影響的程度為中度至重度,又可再分為雙 側 上 肢 及 雙 側 下 肢 受 影 響 兩 個 次 分 類 , 在 需 要 精 確 度 的 活 動 方
面較有困難。
(三)第三級:中度四肢麻痺或需坐輪椅的嚴重單側麻痺。可斷續 使力推動輪椅、速度還可以,至少有三個肢體以上及軀幹受到中 度 的 影 響 , 可 在 有 輔 具 的 協 助 下 走 幾 步 , 但 是 仍 無 法 功 能 性 的 行走。
(四)第四級:中度至重度雙下肢麻痺,痙攣3-4級。可較有力且 連續的推動輪椅,可從事部份的輪椅體育項目,主要是下肢受到 影響,軀幹和上肢的力氣良好,身體控制的問題較少。
(五)第五級:對稱或不對稱的中度雙肢麻痺,下肢痙攣肢3級。
可使用輔具(例如助行器、柺杖等)行走,可能是半邊或是雙側 下肢有痙攣的現象。
(六) 第六級:中度手足徐動或運動失調,能獨立步行常伴有痙攣,
會有協調及平衡的問題。至少三肢以上受到影響。
(七)第七級:單側麻痺側肢體痙攣2-3級,走路走得很好,但有 些許不穩,身體半邊會有輕度至中度張力過高的情形。
(八)第八級:功能影響最少的雙肢體麻痺,痙攣7-2級的單側麻 痺、單肢麻痺、輕微的手足徐動。可做出正常的跳躍和跑步,平衡 性佳,但是會有些許的協調性問題,關節活動度未受到限制。
不 同 類 型 的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 會 有 不 同 類 型 的 動 作 行 為 特 徵
(Bobath, 1980; Levitt, 1995; Sugden & Keogh, 1990),但是所 有的腦性麻痺兒童皆可以經由早期教育或早期治療得到幫忙。雖然這 些教育或是治療本身無法讓這些孩童完全治癒,但卻可幫忙減少他們 的功能障礙,使他們的潛能發揮到最高,相反如果腦性麻痺兒童的動 作功能障礙,沒有接受適當的訓練、誘發生長發育與持續和正確的維 護,則可能會發生肌力退化、肌肉長度變短、筋膜彈性變差、關節攣 縮、關節變形甚至關節脫臼等次發性的問題產生。也會因此限制了腦 性麻痺兒童的生長發育與動作及社會心理等功能的發展,反而形成了 進行性的發展障礙現象。本研究對象之重度腦性麻痺兒童,因為身體 與認知能力的不足不但限制了個案的移動,也較一般兒童運動機會 少、體能差,且從事身體或日常生活活動都要比一般兒童消耗更多的 體力,而容易導致健康問題,所以更需增加身體活動機會以改善體 能。以目前台灣特殊教育之生態,大部分重度、極重度腦性麻痺兒童 由機構轉安置至特殊學校甚至一般學校特教班,然而受傳統可教育性 特殊教育培育養成的特教教師,是否準備好了?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 能力來接受並教育這群有嚴重障礙的學生?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