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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自我決策義涵

本節探討自我決策的定義、自我決策內涵,分述如下:

一、自我決策的定義

不同時代背景有不同的觀感及意義詮釋,不同理論學派論點及探討方向也不 盡相同,因此仍未有一個共同的解釋定義,藉由發展過程,進而探討各學派之定 義。

自我決策有著豐富的發展背景及過程,其定義已非單一說明能將它解釋分 析。由字義上來看,在《韋氏字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Unabridged Dictionary)將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定義為「不受外力強迫的干擾下,以自己 為主所決定的行為或立場。」在牛津英文字典 (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

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是指「一個人依照自己的想法與意志所做的決策,由 自己決定自己的行動。」故自我決策的本質是指自己的行動在不受外界影響及強 迫下,以自己的想法與自由意志做決定(Wehmeyer, 2004)。

首次將自我決策概念引用自身心障礙者的是 Nirje (1972)所發表的一篇常態化 的文章,認為自我決策是常態化原則的一項重要指標,並將自我決策定義為做選 擇、決策、自我主張、自我管理(self-management)、自我覺知(self-knowledge)、獨 立自主(autonomy)、自我擁護(self-advocacy)、自我效能(self-efficacy)及自我瞭解 (self-regulation),身心障礙者想得到真正的民主及享有以上權力,唯有透過自我決 策才能實現(Wehmeyer, Agran, and Hughes ., 2000)。

自我決策之定義眾說紛紜至今仍未統一,各學者分別以不同角度觀點探討其 定義,皆認為自我決策是可培養學生成為獨立個體的重要能力。自我決策原意為 一個國家有獨立領導的權利,後來將其精神引用於特殊教育界(林佩蓁、林宏熾、

洪啟川、許佩雯,2004)。將國內外學者對自我決策的定義匯整如下:

Deci and Ryan (1985, 2002) 以心理學觀點,將自我決策定義為做選擇及將所做 之選擇轉化成行動的決策能力。所做的選擇會受個人內在動機所驅使,內在動機 會激發一個人的意志力,成為自我決策的原動力。然而人類的心理傾向與發展是 需要社會環境的支持與幫助;而社會環境也可能會阻擾與心理成長有關的自然趨 勢。簡單的說,自我決策理論即是以社會環境和機體的主動性作為預測行為、經 驗和發展的基礎。所以,自我決策不僅是一種能力,更是一種需求,是一種天生 的、且最基本的傾向,人類的行動就是反應自我的選擇(蔡孟曉,2007)。

Aberyc and Stancliffe (2003) 以生態觀點,認為自我決策是個人和環境交互的 產物,也是個人在環境中所表現的技能、知識及信念,以獲得具有價值且是自己 想要的結果。

Ward (1988) 認為自我決策是一種態度、能力及技能,用來引導自己達完成預 定目標的積極態度,及展開行動達成其預定目標的能力。

Deci, Connel and Ryan (1989) 認為自我決策即指展開和調整個人行動時,個人 對所作選擇之過程和結果的學習經驗。

Field, Hoffman, Peter and Sawilowsky (1992) 提出自我決策是以個人在認識自 己、尊重自己和重視自己為基礎,來設下預期目標及達成預期目標的能力。

Schloss, Alper and Jayne (1993) 認為自我決策是在家庭、學校、職場及休閒活 動中,能考量各種選擇和作適切選擇的能力,不但能增進障礙者自主性地參與社 區互動,同時也肯定重度或多重障礙者是具有能力來學習作選擇。

Wehmeyer (1993, 1996) 以功能性觀點,認為自我決策是一個人具備掌控自己 生活的態度和能力,在為自己做選擇及做決定的過程中,不受外在因素的影響及 干擾。

Field and Hoffman (1994) 將自我決策定義為個人在瞭解並尊重自我的基礎 上,去界定並達成目標的能力,對青少年主要發展活動和任務之完成是很重要的。

Powers, Sowers, Twrner, Nesbitt, Knowles and Ellison (1996) 提出自我決策為促 進個人對目標的確定和追求尋解之態度和能力,表現在賦權(empowerment)的個人 態度、主動積極參與做決定、自我指導行動來達成個人所認定的重要目標。

Field (1996) 提出與自我決策相關名詞的定義大多是相通共融的,如選擇 (choice)、控制(control)、獨立自主性(freedom),其內涵皆強調行動和成果。

Field, Martin, Miller, Ward and Wehmeyer (1998a) 對自我決策的定義界定為:

自我決策是個體設定與達成預期目標、自我調整、獨立自主行為之技能、知識和 信念的結合,以及對個人優缺點能力的了解,肯定自己的能力表現,使個體達成 自我管理、表現獨立自主行為的目標導向信念。

Kennedy (1998) 認為自我決策非僅是生理上或物理性獨立,而是能了解自己 所需要的是什麼,且能適切的獲得相關協助資源,增進生活上的適應,因此自我 決策是能適時尋求協助及相關資源來開擴延展自己的成長進步和獨立自主,更是 永續性成長的循環過程。

余禮娟(2001),從鉅觀的觀點而言,自我決策是認同身心障礙者有權利擁護、

掌控自己的生活,是一種擁有權利與思想的潮流;而從微觀的角度來看自我決策,

則是把重點放在個體本身的能力,以及有利於個體發展自我決策的生態環境中,

認為自我決策是扮演好成人角色的重要能力。

Wehmeyer (2004) 主張自我決策在本質上是指成為自己生活中的「掌控者」,

能以自己意志做出決定,並實際付諸行動。

林宏熾(1999,2003)對於自我決策的定義:自我決策是指基於自己對自己 的瞭解而能獨立做決定或選擇的能力,並且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以達成自我 目標的內在心理歷程。每個生命個體均有自我決策的本能,且可藉由教育來加以 培養提升。董冀輝(2005)認為,自我決策必須建立在瞭解自我及評價自我的基 礎上;依自己的需求,設定符合自我價值的目標;接著能運用各種解決問題的技

能,主動朝著成功目標邁進,並為自己的決定及選擇負責任。此外,自我決策是 身障者掌控自己生活的權利,它是終身的過程,亦是人和環境互相影響的一種動 態教育結果(康淳惠,2007)。劉佩嘉(2004)認為自我決策便是有能力去選擇,

讓選擇成為行為的決策者;也定義為障礙者掌控自己的生活權利。涂婉誼(2010)

集結各學者意見,認為自我決策是作自己的主人並且成為社會的一份子。陳怡廷

(2011)認為自我決策不只是人權的延展,更是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尊嚴及生命的 展現。

Hughes and Agran (1998) 綜合各學者的看法,把自我決策界定成以下五項內容

(劉佩嘉,2004;呂建達,2010):

1.自我決策是藉由環境的互動及配合個人的經驗而形成的一系列技能。

2.自我決策是因個體內在動機及需求的影響而產生的,如獨立自主、自我規 範、心理賦權和自我實現等心理歷程都是自我決策的行為。

3.自我決策是一種溝通的、社會的關係。當環境能給予任何有意圖的溝通一個 適當的回應,就是一種自我決策最基本的形式;對於障礙者而言,自我決策 也代表著不同相互依賴程度的伙伴關係。

4.自我決策是指一種基本的人權。在過去障礙者並沒享有基本的人權,也無法 擁有自我決策的機會;因此,讓障礙者有自我決策的權利和機會,是代表民 主的象徵及基本人權的伸張。

5.自我決策代表一種系統的改變。為了讓障礙者更有機會進行自我決策,必須 將之前由重要他人為障礙者做決定,轉變由障礙者自己來為自己做決定,當 自己的主人。

二、自我決策的內涵

自我決策是相當複雜的概念,自我決策是由許多元素組合而成相當多元,學 者一一提出不同的觀點。Ward (1988)認為自我決策能力是一種態度,能引導個體

訂定個人目標,並且能實際採取行動的能力。自我決策能力的內涵包括 1.自我倡 導;2.肯定自信;3.自我實現;4.自信;5.創意(Field & Hoffman, 1994;呂建達,

2010)。

Field and Hoffman (1994) 提出自我決策模式,包含自知(know yourself)、評估 自我(valueyourself)、計畫 (plan)、行動 (act),以及經驗成果和學習 (experience outcomes and learn) 等五項要素,是一序列性步驟。計畫階段中包括目標的設定和 創造力;行動階段則包含:展開行動、肯定自信、做選擇。經驗成果和學習階段 中則包含評估預期的成果,分享和達成成果。總言之,自我決策強調個體必定需 要先瞭解自己經評估自我之後,進行目摽設定擬定計畫、採取實際行動,進而享 受成果及學習。

Wehmeyer, Kelchner and Richards (1996) 等學者將自我決策歸納出四個自我決 策的必要特質,分別為(一)自我調整(self-regulation)、(二)心理賦權(psychological empowerment)、(三)自我瞭解(self-realization)及(四)獨立自主(autonomy)。此四 個特質強調自我決策是個體除了要滿足自己的需求或慾念外,必須考慮到本身的 能力與限制(余禮娟,2001;林育毅,2010;陳曉春,2009)。

(一)自我調整

Field, Martin, Miller, Ward and Wehmeyer (1998b) 認為自我調整是評估自 我表現的策略方法。指個體做決定選擇後,為了確定是否有效適應環境,因 此需要有一系列的規劃、檢視及評估行動的策略,此評估策略能有系統地決 定個體行為是否適當或需要修改。個體若無法執行實現所決定的事,其獨立 能力必將受到影響,為了執行決定的事,個體須調整自己並尋求協助。換言 之,自我調整是個人能依當時環境、個人任務、目標特質及已有的資源,來 做為計劃與行動的依據,並對行動結果加以評量。

(二)心理賦權

Wehmeyer, Agran, and Hughes (1998) 認為,心理賦權是一種信念、態度,

相信自己能掌握環境、有足夠的技能達成目標、應用技能實現結果,有著相 信自己努力一定可以達到成果的信念,技能則包括自我擁護和領導技巧。

(三)自我瞭解

自我瞭解是自我決策的一種方式,個體必須知道自己的特質進而利用它 來強化生活品質。在自我瞭解的過程中,個體明確的了解自己的優弱勢能力 和限制。故自我瞭解的重要相關成份就是對自己的認識和覺察。認識及覺察 是在個人生活的環境經驗中形成的,而且受到個人特質及重要他人的評價或 增強方式所影響。

(四)獨立自主

獨立自主,指個人行為是依據自己的喜好、意願而展開行動的能力,態

獨立自主,指個人行為是依據自己的喜好、意願而展開行動的能力,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