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自然中心相關資料回顧探討
在北美洲、澳洲以及日本等國家,自然中心類的機構組織設置頗多,名稱也 不一,除了稱「自然中心」外,「保育教育中心」、「環境教育中心」、「戶外教育 中心」、「戶外學校」、「戶外環境教育中心」、「保育學校」、「少年自然之家」、「青 年之家」等不一而足,而自然中心是一般人對這種類型中心常用的泛稱而已。這 類中心的所在位置與規模也差異很大,有的位於自然環境地區,也有的位處於都 會地區;有的設計以單日的拜訪(day visit)使用為主,但是有的也有準備住宿 設施和活動計畫。我國由教育部環保小組數年前開始推動類似功能相關的工作,
設置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森林區等處所,但是名稱是「自然教育中心」(周 儒、張子超、呂建政,1996)。本研究參考近年來相關文獻,採用周儒(2003)
所給予這類型場所的統一名稱「自然中心」,並將自然中心定義、發展、類型及 發展現況說明如下:
王鑫(1995)認為自然中心的定義是指某一個擁有戶外環境教育/自然生態環 境教育教學資源之地區,經規劃為戶外環境教育教學用地,設有管理機構並備有 必須之教材、教具及專責人員等,經常性舉辦教學活動的地區。周儒(2001)則 認為自然中心是在一片具有環境教育資源特色的土地區域上,整合環境教育專業 人力、專業課程方案與適當的環境資源,整體發揮其能量,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 務給第一線的顧客如學校學生、一般社會大眾,以達成教育、研究、保育、文化、
遊憩之多功能目標的環境教育專業設施。
在台灣,行政院環境保護小組於民國七十九年,函指示教育部環境教育工作 重點,而後教育部據之擬定「教育部加強推動環境教育計畫」,這個計畫中的實 施要項分為學校環境教育與社會環境教育兩大項。在學校環境教育第五個改進計 畫的要點中,就明列「成立自然生態環境教育中心」,其實施方式則是委託有關 單位以合作方式,分區設立自然生態環境教育中心,供學校進行戶外教學(教育 部,1991;引用周儒,2000)。基於這項法源,於是推動成立自然中心的計畫隨 之展開,經過考量評估後,最先選定陽明山國家公園、苗栗蠶蜂業改良場、溪頭 台大實驗林以及東北角風景特定區等四處設立自然教育中心。爾後經過數年的努 力,在各單位的大力配合之下,至八十五年度全省國家公園、森林、國家風景區、
實驗林等,已有13 處地點合作成立自然中心(周儒,2000)。
自然中心因其資源、區位、功能之不同,也有不同的類型,在Shomon(1968) 所撰的戶外保育教育手冊中,列出下列九類可以實施自然與保育教育的地點,包 括:自然與保育教育中心;自然地區及自然保留區;實驗林以及戶外實驗室;野 生物保護區;保育示範農場;各類公園;各類野營地;森林地、植物園、動物園、
河邊公園、市區內。
而國內的王鑫教授(1992)也針對台灣現有風景區體系、保護區體系等,劃 設符合台灣狀況的自然中心於下列地區內: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國定風景特
定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省級風景區;省林業試驗所、農業試驗 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轄區;縣市風景區及公園,包括動物園、植物園等;
民營風景區、露營地等;各類都市公園、社區公園等;其他地區。
然而臺灣目前有不少的自然中心面臨著一個相同的問題,亦即經費不足,導 致運作困難的狀況。國內許多的自然中心,經費主要來自公家預算(周儒、林明 瑞、蕭瑞堂,2000),然而近年來因政府財政緊絀,許多組織單位都面臨到人員 裁減,造成自然中心人力資源分配及業務推動上的困難(王良泰,2004)。另外 由民間創辦的二格山自然中心,創辦人也面臨資金籌措與收入不穩定的情況,因 此無法建立固定的工作團隊,人力的缺乏卻也導致工作分配不均的問題(吳青 燕,2004)。因此,面對現今之問題,唯有充分招募運用社會人才,增加其留任 率,才能有效解決當前許多中心人力短缺的困境(王良泰,2004)。
在資金不足導致人力短缺的前提下,部分組織已對老人志願服務人力的期待 日益加深(蔡啟源,1995)。以關渡自然中心為例,該中心志工招募對象主要為 相關科系學生、社區居民、社會人士、退休人員、銀髮族等,目前志工人數約有 四百多位,投入的工作包括支援定點解說、園區保育、駐站解說、勞動服務、行 政支援等項目(周儒,2002)。另外,行政院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志工 人數約有250 位,其中銀髮志工約佔了全部的三分之一(行政院農委會特有生物 研究保育中心,2005)。
自然中心已成為實施戶外環境教育最佳的教學場域,目前已有許多高齡者加 入自然中心的志願服務,但工作內容僅限於行政及導覽解說,假若自然中心利用 這些銀髮志工從事環境教育教學,或許能為自然中心提供更多元的發展方向及資 源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