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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夜市公共廁所設施簡陋(2017.03 拍攝)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照片 8 觀光夜市公共廁所設施簡陋(2017.03 拍攝)

第三節 臺東市觀光夜市設立、營運與管理的改善策略

公部門決定投入資源「設立」觀光夜市,僅是一項決策之開端,設立觀 光夜市之後可能為地方所帶來的各種負面衝擊卻會持續影響到當地的住店 家,本節改善策略構思是建立在對於夜市管理單位在設立與管理層面及經營 管理單位在營運層面所面臨到的問題,以及對於周邊住店家所受到的負面衝 擊,結合訪談資料與研究者現場勘查,思量從完善法制規範與精進實務管理 面向提出可行之具體改善策略,進而改善是管理與營運問題,減緩或降低住 店家所受負面衝擊,提升對觀光夜市永續營運的支持程度。

經由前兩節之分析,可以發現問題與衝擊等各層面有其環環相扣之特點,

許多問可能扣著同一個改善策略(如提升夜市營運誘因能解決缺乏營運團隊 競爭性、財源與發展腹地限制及經營單位營運成本增加問題),研究者將各 種問題面向與改善策略綜整後以圖示化呈現如下圖 12,並就其改善策略分 別陳述之:

圖 12 臺東市觀光夜市各面向面臨問題與研擬改善策略概要圖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彙整

一、 管理與營運的改善策略

(一) 配合修訂合宜法規

臺東縣對於攤販管理訂有「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之母法,

但對於觀光夜市性質的「攤販臨時集中區」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尚未訂 定,以至於目前觀光夜市是由臺東縣政府將土地與經營管理權採委託經 營之精神以契約簽訂方式出租予夜市自治團體,契約之效力與正式法律

(行政)規範相比,較不具管制效力,經訪談發現,不論是居民與商家,

大多贊同政府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夜市管理法規,提供相關業者遵守,

並應公開於相關處所,讓民眾也能了解相關規定,這樣民眾也能監督業 者是否有循著規範再走,相信能減少許多爭議與糾紛。

「建立一套完整的法規是最基本的吧,讓攤商有可以遵守的規範,也讓 政府有可以管理的依據,明確的條文也可以讓居民去檢視夜市是否有在 正確管理,畢竟夜市應該也算是一種公共財,為周邊帶來許多外部成本

(如許多不便利性),更應該有相對的約束力」(d-1-X3)

而對於管理單位來說,也認為對於夜市管理確實應訂定相關規範,

讓轄內夜市未來可以依據統一性的法令規範據以管理,一來可有約束與 裁罰夜市攤商之法令依據,二來也可提升管理單位之公信力,解決策略 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1. 修訂相關法令

1) 修正攤販管理之概念

攤販管理相關法令最早可追朔於 1999 年經濟部訂定之「臺 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第 2 條明文規定攤販之種類,而第 3 條則 為主管機關之規定及須辦理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 宜,但隨著內政部「地方制度法」的訂定,其中第 19 條明定工 商輔導及管理屬縣(市)自治事項後,經濟部便開始輔導各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攤販自治條例,於是臺東縣政府於 2005 年訂定並公布「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並於公 布日起施行至今。

隨著社經環境更迭,「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從訂 定迄今已逾 12 年,對於現今攤販之管理與輔導已有不合時宜及 執行上窒礙難行之處,如規定對於逐位攤販實施收費發證制度,

攤販領取攤販證後需於指定地點及時間營業,於實務上,攤販 設攤是視人潮與商機而來來去去,限制設攤地點與時間並不符 合攤販營業之特性,且未申經許可而擅自營業者,須經所轄鄉

(鎮、市)公所限期改正,不改正者才有相關罰鍰處法,礙於 各公所巡查人力短缺,不可能每日於各可能設攤地點巡查,且 攤販設攤與收攤便利,在攤商抱持僥倖心態之下,現行規定無

法有效遏止攤販無證營業之問題。

另外現行自治條例中雖有規定設立攤販臨時集中區,但並 未有相關配套法案,以致臺東縣內無法成立合法之攤販臨時集 中區,現行臺東縣臺東市觀光夜市仍是由臺東縣政府以委託自 治協會經營管理之方式授權管理,造成雖訂有自治條例但卻無 合法攤販亦無合法供攤販臨時集中營業場所之困境,參考現行 各縣市政府對於攤販自治條例之修法方向可看出,未來攤販管 理概念將轉為以下方向:

(1) 考量攤販營業特性,廢除個別攤販發證制度,改採攤販集 中區發證管理制度。

(2) 完善設置合法攤販臨時集中區之規定,提供攤販合法進駐 場所。

(3) 建立攤販臨時集中區成立自治團體機制,授權自主管理。

(4) 配合警力嚴格取締違法營業之攤販,並輔導進駐合法營業 場所。

(5) 採攤販自治為主,公部門輔導與管理為輔。

2) 參考其他縣市修法案例修正過時之自治條例

以臺中市 2016 年公布施行之「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 治條例」為例,臺中市考量設置攤販集中區屬重要民生法令,賦予 業者設置攤販集中區之法源,申請者必須提出相關設置計畫書,包 含工程、組織、營運、環境維護、停車秩序與交通管理、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消防及公共安全、社區回饋等計畫,另因設置攤販集中 區容易造成周邊居民生活不便,因此自治條例也設有「同意書」機 制,申請者須取得營業地點周邊住店家同意,並設置管理委員會,

建立違規裁罰、繳納使用規費等措施,期能促使攤商做好敦親睦鄰 工作,可看出既有成立合法營業場供攤商營業,又必須兼顧周遭住 店家之意願與敦親睦鄰之精神,並從輔導、授權、裁罰等多面向進 行管理之新概念。

未來臺東縣政府可參考臺中市政府對於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 例之相關規定,考量在地性質對於現行法規予以修正,讓臺東縣攤 販營業朝合法化、有效管理、現代化經營方向邁進,加強改善設攤 地點、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油煙噪音、交通秩序、敦親睦鄰等措 施,根除攤販髒亂、阻礙交通等負面形象。

(二) 建立溝通平台,營造社區化經營模式

多一個朋友即是少一個敵人,尋求共同合作發展策略往往是公共政 策執行成功的重大因素,本次訪談可看出對於周邊店住家、管理單位與 營運單位而言,如果能提升整個社區、夜市商圈的品質與未來發展性,

是很願意一同參與與支持的,但大家共同合作的基礎應建立在彼此對於

未來發展有一定的共識與信任度,並應秉持著維持公共利益的精神去執 行,另外彼此的溝通管道也很重要,在做任何決策前應先聽聽多方意見,

考量在決策中的各種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以溝通的方式取代多數決之方 式,才能有機會創造共同發展之新局。

「發展是一體兩面的啦,帶來商機也會帶來人潮與髒亂,一起發展是很 好的構想,但應該多尊重社區的聲音,想要建立溝通,最重要的應該是 有互信的基礎比較好,相信如果可以整體帶動地區發展,居民應該會同 意」(d-4-X3)

「贊成,如果能結合社區與夜市一起發展,應該對於地方很有幫助」(d -4-Y4)

本次訪談中藉由商家(Y1)的訪談中,得知社區內對於夜市較抱持 反對看法的居民對象(X4,X5,X6),再經由前往訪談的過程中,可以了解 其對於夜市的不信任感,認為夜市不尊重其意見,進而對夜市抱持反對 看法及冷漠態度。

「根本沒有共識,如何共同發展?」(d-4-X4)

「我跟夜市的發展方向就不一樣,要如何共同發展,我是希望夜市遷移 其他地方比較好」(d-4-X6)

但整體訪談中可觀察到反對夜市營業的人數其實佔少數,大部分訪 談對象雖認為設立夜市或許會帶來許多不便與衝擊,但整體來說仍為當 地帶來發展,對於夜市抱持著接納但仍有需改進的空間,管理單位未來 應思量未來如何創造一個多方溝通平台,提供各利害關係人一個互動與 表達意見之空間,為商圈與社區共同發展之方向努力。

建議管理單位可採社區與商圈總體共同發展之方向,將社區營造與 發展觀光夜市結合,輔導夜市經營管理團隊與社區發展協會加入共同討 論與經營,藉由公私部門合作、互惠方式,透過社區發展協會與居民溝 通與協商,爭取居民對於觀光夜市與社區發展之認同及參與,舒緩居民 對於設立觀光夜市之反對動機,進而創造社區與觀光夜市共榮環境。

(三) 建立陳情後續處理機制

臺東縣臺東市觀光夜市設立後,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環境,造成民眾 陳情案件不斷,陳情內容多為觀光夜市增加設攤營業期間影響周邊居民 作息、夜市營業後造成路面環境汙染與異味飄散影響周邊商家營業與用 路人安全、夜市封街營業時造成交通不便等問題,臺東縣政府與夜市管 理自治團體雖接獲陳情案件後即做緊急處置措施,解決民眾陳情之情事 或回答相關之問題,惟皆僅以問題面進行處理,未有後續關懷陳情人對 於處理情形之滿意程度,未來可加強對於陳情事件後續的關懷機制,了 解陳情人對於陳情事件之處置是否接受,以及是否有後續改進建議,並 建檔定期追蹤,以達治標且治本之陳情處理程序,並真正減緩住店家對 於設立觀光夜市所帶來之負面衝擊。

(四) 增加營運誘因,促進營運團隊競爭性

有市場就有商機,針對臺東市觀光夜市缺乏經營管理團隊影響夜市

有市場就有商機,針對臺東市觀光夜市缺乏經營管理團隊影響夜市